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问题调查研究
2023-01-13李名旭
李名旭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调查分析
1.互联网平台的基本内涵
互联网平台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会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由某个特定载体来提供规则,并牵引用户和商家进行互动。它能够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实现共同的价值创造。它是由互联网企业、终端用户、第三方服务提供者这三个部分组成,用户所需要的产品、服务、信息,间接由第三方服务提供者来提供。而互联网平台企业负责制定平台规则并提供信息发布和数据共享等活动。互联网平台不是一种系统,也不是一种技术,它更是一个时代的特殊产物。它在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颠覆我们对商业模式的认知。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大力发展是我国科技创新生命力的体现,也是我国培育新经济的重要力量。
2.互联网平台的独特性分析
互联网平台有三种特性,分别是价格的非对称性,网络动态竞争性,交叉网络外部性。价格的非对称性就是指免费模式,现如今的平台大部分全都是免费模式,但用户所理解的免费并非完全的免费。平台拥有的是庞大的流量,这些流量就是资本,流量垄断也是全新的手段。网络动态竞争性是指互联网平台为获得更大收益而对产品进行的更为快速更新与换代。拿我们最常用的电子产品为例,推陈出新就在转瞬之间,呈现出一种网络化动态竞争状态。交叉网络外部性是根据与网络连接的人数而定的。简单地说,就是指一种产品在用户人数的增长中,对用户的价值也会随之增长。
3.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调查分析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多次提到成本、技术、数据、算法,闻名遐迩的有打车软件大战、外卖大战、电商大战。往往这些平台的第一步都是通过成本比谁更能烧钱,几个头部平台的垄断格局初步形成并对新入行的平台进行打压。第二步通过数据、算法来制定规则。成本是负责打击对手,而技术数据算法则是保证自己垄断地位的主要手段。通过对互联网平台市场的调查研究发现,大多数消费者用户和入驻商家都有着被平台“大数据杀熟”,强制“二选一”等问题的困扰。在面对这样的情况,超过90%的人都认为,平台的做法限制了商家和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和交易自由。在被问道:“如果您自己被大数据杀熟或平台二选一的情况会怎么处理”,超过半数的人表示会与商家理论,要求赔偿或者向消协或主管部门投诉并在网络平台或社交媒体上曝光,大约30%的商家或消费者想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却很少成功,少部分人选择不再去该店铺,换一家消费或者直接卸载App。极少数的人认为这是互联网时代的正常现象,可以理解。调查中还了解到,在其肆无忌惮的垄断背后,是阻碍互联网平台的发展和市场的有序竞争,透支消费者信任,降低企业信誉甚至腐蚀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商业模式。目前平台企业由于技术模式不断创新、用户规模不断扩大、算法优化无限升级等网络新因素的影响,使其相关市场处于一种捉摸不透的动态化,难以确定其市场优势,导致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监管困难,甚至可能根本没有发现这隐蔽的垄断行为。在流量,数据,信息控制的互联网新经济时代下对于反垄断是一个新挑战,但同时这也是我国革新互联网环境千载难逢的好时机。
4.互联网平台企业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
互联网+时代改变了国民的生活方式,越来越多信息化,数据化的商品和服务在平台涌现。平台市场的结构也出现差异化,多元化。与此同时也有一些棘手的问题出现,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其对数据信息的掌控优势实施垄断,因为垄断而获得的高额利益也使其失去了创新的动力。这会导致我国经济的发展趋势停滞不前,引起了国家和社会的强烈重视。其实这些垄断巨头在成长起来之前往往是创新和竞争的主要参与者,但一旦获得了垄断地位他们就会成为反创新和反竞争的主力军,靠着自己建立的高高在上的护城河,阻止了一波一又一波的后来者。激励技术创新才是我国互联网平台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困境探究
1.互联网平台企业在相关市场界定中面临的挑战
我国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主要包括需求替代法、供给替代法、假定垄断者SSNIP测试法。前两种方法是从消费者角度和供应商视角来分析产品或服务的替代可行性。但互联网产品边界的模糊性限制了替代性分析法。同样互联网平台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产出和换新非常频繁,执法机构往往来不及做出反应,而这样的网络动态竞争性和交叉网络外部性也给需求替代分析法和供给替代分析法带来了不小的困难。传统的SSNIP测试法是通过改变价格适量涨幅所产生的市场回应来界定相关市场。这种方法比前两种方式更具客观性,但互联网平台的双边市场和价格的非对称性直接使得这种方法几乎是徒劳无益。在免费模式的影响下强行适用SSNIP测试法无异于是南辕北辙的效果。
2.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面临的困难
当下普遍把企业销售额在总销售额中的比例来认定市场份额,然而互联网平台的免费模式使诸如交易额,销售额之类的收益信息基本无效。此外也不能把付费商品的收入和广告收入当作免费的互联网平台的销售额,结果就是,以传统方式计算的市场份额非常低,这就导致了很多互联网平台看上去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对于互联网平台而言,由于其独特的双边市场性、交叉网络外部性、网络动态竞争性,导致在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飞速地变化中,不同主体对于市场份额的计算标准有很大不同,市场份额并不是稳定的,这些因素也使市场份额的指导作用逐渐减弱。因为在现在的互联网平台,用户数量已经取代市场份额成为主要因素的原因,互联网平台还用其强大的技术对用户的数据进行计算和锁定,这也使得它们的市场支配地位和所拥有的市场份额不相匹配。
3.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民事诉讼存在不足
通过调查报告发现,我国国民目前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诉讼不是特别积极,大部分人都表示,虽然平台的行为有违道德,涉嫌不正当竞争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大部分商家和消费者面对这种情况都会选择隐忍,他们不愿意为此花费时间和精力,他们表示维权过程复杂且成本过高,取证和举证困难,法律法规不健全。更有极少数人都不知道遭遇“二选一”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而当前我国法院受理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按照诉讼法基本原则,受害者对证据的证明责任负担过重,很多受害者根本无从查证,互联网平台掌握着核心技术和进入市场的壁垒,也有很多抗辩的理由。而大众是弱势群体,即便有专门人士的帮助,付出的成本也过于高昂。
三、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律建议
1.提高执法效率和监管水平
执法之要,在于安民。应该顺应互联网时代的全面发展,才能紧跟大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面对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的前景,政府和有关执法部门应该继续加强监管的力度。当前,我国的反垄断法执法力量比较薄弱,应加强反垄断法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第一,要建立健全风险预防机制,监察预测互联网平台的滥用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第二,要注意倾听群众的建议,组织人员走访群众展开调查,了解最真实的情况,掌握对经营模式和数据处理存在滥用的情况。最后,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的交流协作,升级取证的手段和技术,能够精确、客观、真实地反映执法工作中的新挑战,从而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同时,还可以借鉴环境公益诉讼,建立起独立的反垄断公益诉讼,让检察机关在反垄断执法中也能发挥作用。借鉴域外相关立法,联结国内反垄断法与国际相关法规的关系,从而全面提升我国反垄断执法的职业化、高效化、规范化、监督化。
2.灵活创新相关市场界定方法
互联网平台的行为往往带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广义的界定会导致网络平台的市场份额被间接冲淡,无法准确地反映其市场力量,从而使企业免受了反垄断的惩罚。狭义的界定会导致平台企业背负与现实不相符的市场责任。所以既不能让平台企业隐匿逃避在深水之中,也不能让平台企业承受莫须有的罪名,适当模糊相关市场是个不错的方法。我们可尝试用SSNIC或SSNDQ,也就是以成本或品质代替价格为指标。在定量分析方面,也可以提高价格水平等因素来改进SSNIP试验方法。由于在互联网平台领域中,即便是经营的主要业务内容不同也会产生竞争,这种情况可以采用“盈利模式测试法”,也就是仅分析网络平台的盈利方式是否一样,其余的都不会考虑。其优势在于,当互联网平台的相关市场界定不清时,它可以迎刃而解。大大的加强执法部门的执法效能。在“盈利模式测试法”难以实施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迁移成本测试法”作为替代。确保几种方法之间的结合替换能够相互印证和补充。对相关市场的界定要把握其本质特征,即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为宗旨。所以,在遵循消费者需要这个基本原理的前提下,再进行定性分析。最终实现相关市场界定的灵活性与准确性。
四、结语
中国的数字经济正值超高速发展区间,反垄断法也正在全面修订完善,应当抓住这次机遇,顺应数字经济发展对互联网平台现有规则体系的需要,进行调整,变法维新。我们希望能通过反垄断的监管让互联网平台积极做强核心业务,实现长远的健康发展,同时也给众多的小平台小企业保留良性竞争和茁壮成长的机会。加强合规体系的建设,立足创新发展以便更好地服务社会,让整个互联网行业持续创新并且活力常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