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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典型案例评析(六)

2023-01-11

工会博览 2022年28期
关键词:李女士女职工违纪

通过劳动者职场中的真实案例,引导广大职工理性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帮助企业更加了解自身的责任与义务,自觉规范用工,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注重收集证据,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1 年3 月,李女士因某超市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向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庭审中,李女士提供了入职后与该超市管理者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而非截图)、入职的网页截图、考勤记录、与管理者的电话录音等证据。

因为该超市与李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存在拖欠李女士工资等问题,所以,李女士向该超市主张自己的权利。该超市无法证明其曾经签订过劳动合同,一直强调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但通过李女士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记录、电话录音可以证明该超市的工作时间、工资构成和欠付工资的事实。在事实面前,该超市经过考虑同意与李女士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向。

处理结果:

超市向李女士支付被拖欠工资等合计15000 元,李女士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点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法》 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上述规定虽然十分明确,但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拖欠劳动者工资则需要用证据来证明。如果劳动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关事实确定存在,那么,其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自然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本案中,李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收集到一系列证据材料,因此在调解过程占据非常主动的位置,促进了调解协议的达成和实现。

工会帮助维权,被辞退怀孕女职工返回工作岗位

基本案情:

王女士于2018 年9 月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是幼儿教师,每月工资为5500 元。2020 年2 月,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同年10 月,公司通知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王女士找到公司总经理反复协商无果。为此,王女士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工会指派律师为王女士提供法律援助。

处理结果:

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履行原签订的劳动合同。

案件点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因此,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实践中,当女职工在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并发生纠纷时该如何处理呢?一般做法有以下几种:如果被违法辞退的孕期女职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对于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后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损失,可以主张用人单位给予赔偿。如果被违法辞退的孕期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女职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要求支付赔偿金。

违纪理由不合法,公司违法解聘女职工应当赔偿

基本案情:

2011 年7 月,易女士入职北京某公司从事药品包装工作,月均工资为3700 元。入职后,双方签订了数份固定期劳动合同。2019 年7 月12 日,易女士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安排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020 年11 月24 日,公司以易女士严重违纪为由,单方面与易女士解除劳动关系。

经了解,公司解除易女士的劳动关系基于这样一个事实:2020 年10 月17 日、18 日是双休日,公司安排易女士正常上班,易女士因照顾小孩且身体不适,向直属领导说明情况后未去加班。2020 年11 月9 日,公司以此为由对易女士进行了违纪处理。同年11 月14 日、15 日为双休日,公司再次安排易女士加班,又被易女士拒绝。公司遂以其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再次给予其违纪处理。同时,公司以易女士两次违反公司规定为由,于2020 年11月24 日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易女士将公司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前,易女士向工会申请法律援助。

处理结果:

仲裁委以公司规章制度未经合法程序产生为由否认了制度效力,支持易女士的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

案件点评:

公司解聘易女士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程序产生,对易女士不具有约束力。公司认定易女士构成违纪的时间是双休日,在其他工作日易女士均正常到岗,周工作时长达到40 小时。根据《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休息日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本案中,公司既没有与易女士就加班一事进行协商,也未征得易女士同意,在其向直属领导说明不能加班的原因后,公司仍强制要求她加班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公司以一个不合法的理由认定易女士违纪,进而以此解除易女士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公司应当向易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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