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问题研究述评*
2023-01-11祝猛昌
祝猛昌 王 婕
党的十八大强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1]2020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经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共中央为此还专门发出了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严格遵照执行。由此可知,保障党员权利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的重要问题。新世纪以来,围绕党员权利保障,学术界进行了很多的探索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全面准确地把握已有的研究成果并总结其中存在的不足,这是新时代进一步推动和深化党员权利保障相关问题研究需要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 党员权利的内涵、特征及与公民权利的比较
正确认识党员权利的内涵、特征及其与公民权利的异同是进行党员权利保障研究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新世纪以来,围绕上述问题,学术界进行了深入探索并取得了诸多的成果。
(一) 党员权利的内涵
党员权利的内涵丰富,学界在一些主要问题上如党员权利源自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的明确规定等达成了重要的共识,但具体看法有所不同:
1.“权力和利益”说。如唐秀玲指出党员权利是由党章或其他党内法规明确规定的党员在党内应该享有的权力和利益[2]。马慧吉认为党员权利是指依照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的规定,党员在中国共产党内应该行使的权力和应该享有的利益[3]。
2.“资格”说。如艾国强调党员权利是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党员享有的、为实现党的利益、依照党员自己意志参与和影响中国共产党党内事务的资格[4]。周叶中等人则认为党员权利是由党内法规或党内其他制度、党内相关政策规定的,党员在参与党内生活时可以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5]。
3.“权利和能力”说。苗伟东指出党员权利是依据党章及党内其他法规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平等地参与及管理党内一切事务,对党内其他成员和组织进行有效监督以维护党员自身各种正当合法权益的权利和能力[6]。
值得指出的是,在上述典型的关于党员权利内涵的观点中,“权力和利益”说、“资格”说是目前学界两种主流的观点。
(二) 党员权利的特征
权威性、相对性、主观意志性和非私利性等是目前学界认为党员权利具有的主要特征。
首先,就权威性来说,这主要是指党员权利被党内法规明确规定或者认可,它是调节党内关系和党内组织活动的行为规范,全体党员都必须无条件遵守。艾国认为党员权利的权威性源自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确定和认可,并受其保护[4]。马慧吉指出党员权利源于党内法规所确认、任何组织不能随意剥夺和侵害、侵害党员权利的行为必须遭到制裁等体现了党员权利的权威性[3]。
其次,就相对性来说,这主要是指党员权利是有范围、限度的。陈文成认为党员权利限于党内法规的规定,其范围和界限决定于政党的利益,因此具有相对客观性[7]。马慧吉认为权利享有主体的意志自由是有限度的,以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为前提、权利的内容及范围具有相对性等,这些都体现了党员权利的相对性[3]。
再次,就主观意志性来说,这主要是指党员干部具有行使权利的主观选择性和避免受到干涉。艾国有关党员权利内涵的界定就特别强调了党员依据自己的意志参与党内事务或对党内事务施加影响[4]。陈文成则认为主观意志性是党员权利的核心构成要素[7]。
最后,就非私利性来说,这主要是指党员权利所指向的是党的公共事务而非党员个人的私利或个人利益。艾国认为党员行使权力是为了实现的党的利益,并不是为了实现党员的个人私利[4]。吴敏认为党章里面规定的党员享有的八项权利都不是党员个人的私利,更不是为了党员个人谋取物质上的利益和生活上的享受,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工作性、民主性及责任性特征,是党员的政治、工作、民主权利,也是党员应肩负的政治责任,其目的是保障和促进党的各项事业健康发展[8]。
(三) 党员权利与公民权利的异同
党员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和联系也是党员权利研究中的重要问题。
就党员权利与公民权利的区别来看:
1. 两者涵盖的范围不同,公民权利所包含的范围要宽于党员权利的范围。苗伟东认为与公民权利相比较,在权利行使的范围方面,党员权利更多地与政党的特性联系密切,权利的享有也多侧重于政治领域。公民权利与社会联系更密切,它既包括政治权利,也包括社会权利,相对来说涵盖的领域和范畴要更宽泛[6]。
2. 就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来看,对于党员在某种程度上更强调义务的履行。郭兴利认为,宪法文本体现的是公民权利为本位,而党章文本体现的却是党员义务为本位的价值理念。党章中有关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规定的文本顺序、有关开除党员的规定、有关党员自行脱党的规定、有关党员退党的规定、有关预备党员义务和权利的规定、有关入党介绍人应负职责的相关规定等都体现着党员义务本位[9]。苗伟东指出党员是政党政治目标实现的工具,在权利与义务对等性的问题上,往往更强调履行义务的无条件性和强制性[6]。
3. 就党员权利与公民权利具有的法律效力来看,党员权利和公民权利是有很大不同的。艾国认为党员权利与公民权利并不处于同一个层次。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的法律地位和效力等级最高,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更是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党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其赋予党员的权利必须以宪法和法律的许可为前提,党员权利不由国家强制力提供保障,只能依靠党内的强制力量[4]。
4. 就党员权利与公民权利的联系来看,分析两者之间的联系也是学术界探讨的重要问题。艾国认为党员行使权利经常与国家的公共事务有密切的关系,同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紧密相关。在许多情境下,党员既可以凭借党员身份来行使党员权利,也可以以公民的身份来行使公民权利,并且在事实上公民是在行使党员权利抑或是行使公民权利也很难分清楚[4]。郭兴利通过对比分析认为,虽然党员体现了义务本位论而公民则体现了权利本位论,但两者并不冲突,这主要是因为:党员坚持义务本位有助于非党人民群众实现其公民的权利,党员秉持义务为本位也不是要否定党员实现其应享有的公民权利[9]。
二、 党员权利保障的逻辑起点、根本目的与核心问题
党员权利保障逻辑上的起点源于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其根本目的在于发展党内民主,核心问题是要通过保障党员权利来制约党内权力。这是学术界形成的重要共识。
(一) 党员的主体地位是必须高度重视保障党员权利的逻辑起点
中国共产党是由具有共产主义理想的党员组成的具有广泛群众性特点的政党,是一个全心全意为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取利益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自身的性质和根本宗旨决定了党员在中国共产党内居于主人地位,是党的各项事业、工作和党加强自身建设的主要参加者,是中国共产党开展党内各种生活如政治生活、组织生活的主体,也是中国共产党实行领导工作和推进党内民主的主体力量。党员在党内所处的主体地位决定了必须高度重视党员权利保障,保障党员权利也是党员主体地位得到尊重的深刻表现[10]。这成了学术界的共识。刘益飞认为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建设要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就应该是确立党员的主体地位。如果仍拘泥于传统的“组织本位”和“义务本位”等价值观念,党员继续仅被视为教育、管理、支配的对象,则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建设在价值取向方面就可能发生迷误,难以取得应该取得的成效[11]。马慧吉也指出:党员在党内是“主人”而非“奴仆”、党员是客体但更是主体、坚持以人为本必然要求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等是准确全面地理解党员主体地位的三层含义。党员的主体地位对保障党员权利提出了迫切的要求[12]。
(二) 加强党员权利保障的根本目的在于发展党内民主
保障党员权利能为发展党内民主提供坚实的基础和根本性保障是学术界已达成的重要共识。唐秀玲认为加强党员权利的保障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完善党内民主,教导党员领导干部正确认识和行使权力;有利于防止出现党内权力被滥用的现象,确保权力运行沿着民主化方向发展;有利于防止党员领导干部滥用公共权力;有利于对党员干部滥用职权的行为进行矫正和惩处[2]。曾志刚等人认为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是促进党内和谐的重要基石和关键,也是检验是否党内民主及增进党内和谐的重要标准[13]。马慧吉强调保障党员权利对于发展党内民主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党内民主追求的目标是实现党员权利;党内民主建设迫切要求保障党员权利;党员是否享有民主权利及其实现的程度是评价党内民主的重要标志[12]。保障党员权利的根本目的是发展党内民主,也是党内民主重要的判断标准。
(三) 保障党员权利的核心问题是以党员权利制约党内权力
保障党员权利是实现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的必然要求,其目标指向在于发展党内民主,正确处理好党员权利同党内权力之间的关系又是其中的核心问题,强调的是要以党员权利来制约党内权力。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我国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但由于现实条件的限制,不是每一个党员都掌握和行使领导权。广大党员经过投票、选举等途径将权力委托或让渡给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及其组成人员行使,保障党员的权利最主要的目的和作用在于规范党内权力的行使,使其不至于被滥用。对此,唐秀玲就认为尊重及保护党员权利,事实上就是要确保权力的授予者对被授予者运用权力的过程进行监控[2]。韩冰也认为党员权利的让渡形成了党内权力,通过党员权利保障来制约党内权力的运用有着充分的法理依据。韩冰认为党员权利同党内权力应达到一种“势均力敌”的理想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党员让渡出去的权利所形成的党内权力刚好能够满足公共权力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需要。在防止权力出现扩张和被滥用的现象同时,也要防范权利出现扩张危及权力的正常运行。要明确党内权力内容、限度、行使程序和行使形式的标准和规范[14]。陈文成认为扩张性和稀缺性等是权力的固有特性。党员权利、党内权力及相互关系构成党内民主建设的主要内容。他指出,发展党内民主的必然趋势是实现党内权力回归到党员权利,它的实质是在实体和程序上确保党内权力运行受到党员权利的制约,并且服务于党员权利;在实体和程序上要确保广大党员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和充分行使民主权利[7]。刘长秋认为党内权力源自党员的授权,是在党员权利的基础上形成并发挥作用的,党内权力有利于保障党员的权利。党员权利同党内权力实际上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果对党内权力的控制失控,那么对党员权利会造成侵害,为此,需要在依法依规治党过程中平衡和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15]。“以党员权利制约党内权力”,使二者之间达到一种均衡的状态,这构成了党员权利保障的核心问题,是学术界达成的重要共识。
三、 党员权利保障的历史进程研究
对于党员权利保障的历史,学者们进行了诸多的研究。在具体的分期方面,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认识,但基本上遵循了革命、建设与改革的历史分期。具体来说,涉及党员权利保障历史进程的研究文献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 从中国共产党整体发展史来把握党员权利保障的历史
张大能认为党员权利保障经历了“确立—发展—挫折—恢复和完善”的曲折发展历程。1945年中共七大首次明确、系统地规定了党员权利,是党员权利的确立时期。中共七大到1956年中共八大为发展时期,中共八大党章拓展了党员权利的内容,规定了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等。中共八大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挫折时期,尤其是在“文革”时期党员权利丧失殆尽。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恢复和完善时期。其中,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二大为党员权利保障的恢复时期;党的十二大党章构建起了较为完整的党员权利体系;十二大后特别是十四大,初步建立起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体系[16]。马慧吉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的历程可划分为三个阶段:①1921年至1949年是党员权利保障的初步形成与发展阶段。其中,1921年至1935年遵义会议为党员权利的萌芽阶段,主要表现为党员权利的文本规定和实践表现都不是特别明显;1935年至1945年中共七大是党员权利的确立与初步发展阶段,这体现在遵义会议允许个人自由发言和充分讨论,又允许个人保留意见,体现在中共七大党章第一次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②1949年至1978年是党员权利的艰辛探索阶段。其中,新中国成立到1955年为执政党地位的确立与党员权利的初步实践阶段,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对党员民主权利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和实践,整风整党和“高饶事件”是其生动的体现;1956年至1966年为党员权利保障的艰辛探索时期,中共八大围绕党员权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在此后的整风“反右”等过程中遭遇曲折;“文化大革命”时期是党员权利被“勾销”的阶段;③1978年后是党员权利保障的恢复和发展阶段。其中,1978年至1982年可以看作是党员权利的重新恢复时期,主要表现为对实现党员权利提出了硬性的要求;1982年至1995年是党员权利的有序进行时期,主要表现在中共十二大对党员权利的种类、 内容、范围等方面作出更加清晰明了的规定,并且在建立健全党员权利保障规章制度问题上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1995年后是党员权利保障得到全面发展的时期,1995年《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的出台及2004年《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等是其主要标志[13]。江俊伟基于中共社会变革与党员权利保障历史互动的视角,分析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的历史变迁并探讨了背后的逻辑,认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独立的使命、革命的环境等迫切要求党员遵守严格的纪律,因而忽略了权利建设,社会变革的目标同党员权利保障内容相悖离,形成历史的“异音”;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工业化优先的“赶超战略”要求全党乃至全社会为之做牺牲,革命党向执政党转换的步履迟缓,党员权利保障重形式、轻内容,社会变迁的目标与党员权利保障内容有落差;在改革开放时期,中共依法治国与社会民主化的核心使命,要求党员权利保障重形式、更重内容,社会发展目标与党员权利保障唱响了时代“和声”。随着党内民主的发展、全面依法治国的持续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党员权利保障的实践肯定会不断向前发展[17]。
(二) 从特定时期来把握党员权利保障的历史
石磊分析了十八大后党规建设中党员权利的发展概况,认为党的十八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在“总纲”部分关于“坚持民主集中制”中,增加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和“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的规定,这些是中国共产党在深刻认识党的执政规律和执政形势做出的正确判断,在党员权利保障史上具有标志性的意义。除此之外,十八大后,以《党章》为主的一系列党内法规的修订完善和新制度的建立对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等各项民主权利予以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使得党员权利保障向前发展。对于党员权利保障存在的不足,石磊指出:目前主要内容还是集中于原则精神等宏观规定,仍然缺乏具体制度的完善补充[18]。总的来说,从特定时期来把握党员权利保障历史的文献相对较少。
(三) 从特定角度来把握党员权利保障的历史
陆仁权等人基于马克思主义权利思想中国化历史进程的角度,认为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扩大党内民主”为加强党自身建设提供了两条重要指导原则。张闻天、陈云在党员权利问题上的先导性论述对于广大党员树立权利意识有着重要的作用。中共七大通过的党章首次明确规定了党员权利以及刘少奇对党员权利的系统阐发,这表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党员权利思想与法规初步形成。中共八大党章就党员权利新增了内容和邓小平就此做了深刻论述,这些反映了党情的重大变化,适应了党内民主发展的需要。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陈云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党员权利保障问题上做了重要的探索,党的十二大党章重新确立党员各项民主权利并得到了沿用,具有科学性、稳定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以江泽民、胡锦涛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结合新的实际情况,实现了对马克思主义党员权利思想的继承与发展[19]。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能深刻地体现党对党员权利的关注和看法,因此,从党章的视角来审视党员权利及保障的历史变迁在目前的研究文献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邸乘光基于中共党章的视域分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员权利及其保障。立足对中共一大纲领、中共二大及之后党章有关党员民主权利及其保障条文的仔细分析,他认为,随着中国共产党的逐渐成熟和认识的不断深化,党员民主权利及其保障经历了从隐到显、从模糊到清晰的逐步明确和确立的过程[20]。通过对第八、九、十、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四部党章的考察,邸乘光还分析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员权利及其保障,认为中国共产党在扩大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既有过新的探索和推进,也遭遇了严重的挫折和倒退,从总体上说,走过的是一段从积极探索、形成体系,至遭到破坏、丧失殆尽,再到开始反思、引起重视的曲折历程[21]。对于改革开放之后党员民主权利及保障,邸乘光分析和梳理了中共十二大至十八大制定的党章或通过的党章修订案,也考察了党内有关重要法规,认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内民主的发展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党员民主权利及其保障迅速恢复并不断完善,初步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22]。
四、 党员权利保障存在的不足及影响因素
围绕党员权利保障存在的不足及其影响因素,学术界也进行了诸多的探索。
(一) 党员权利保障存在的不足
辩证的观点是学术界分析和探讨党员权利保障实际状况运用的主要观点,就是在看到党员权利保障取得伟大成就(如重视权利意识教育、法规和制度建设)的同时,能够清醒地意识到党员权利保障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是党章赋予党员的基本权利,学术界和理论界在分析党员权利保障存在不足时也主要是以党员所具有的权利没有能够得到充分的贯彻和落实为分析起点。张大能认为党内存在党员不能充分行使自由选举权、党员民主监督权利难以行使、党内民意反映渠道不通畅等现象,这制约了党员享有民主权利。在党内管理方面,党员仍然片面地被视为管理的对象,主体地位在党内管理中被漠视;在党内决策方面,往往强调的是党员无条件地贯彻和执行党的决策的义务,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党内决策的权利却遭到忽视[23]。梅丽红阐述了目前党员权利“虚置”的具体表现:知情权落空、参与决定权难落实、对党的政策参加讨论有禁忌、揭发检举权和监督权难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基本流于形式,她认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党员权利保障和党内民主发展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24]。吴敏归纳了党员权利保障存在的几方面问题:对党员的知情权、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权和批评、揭发、检举权以及要求罢免、撤换不称职干部的权利保障不够,对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也保障得不够,对党员受处分的申辩权、申诉控告获得答复权也存在保障得不够[8]。刘益飞认为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贵在早、深、真、敢,即早知道、深参与、真正体现党员意志、敢监督,但是党内生活与理想状态有较大的差距[25]。
(二) 影响党员权利保障的因素
对于目前党员权利保障存在一定不足的影响因素,学界主要从法理、历史、现实等层面进行了探讨。
首先,从法理层面来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和政治纲领体现着义务本位论思想,对党员权利保障会存在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义务本位论的核心要义在于履行义务是党员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最终目的和价值追求,而享有权利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党员义务。义务本位容易造成对党员权利保障的忽视[5]。
其次,从历史层面来看,党的奋斗历史不利于形成对党员权利保障意识的形成。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在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的党,在革命的过程中面临着极其艰苦复杂的政治社会环境,这需要强调党的高度组织性和纪律性,在强调组织性和纪律性的同时容易造成对党员个人权利的忽视或尊重不足。梅丽红认为革命战争时期形成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在动员和整合资源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历史上也造成了义务本位论等现象[24]。
最后,从现实层面来看,思想认识不足、党内的权力制度结构和现有制度执行不到位不利于强化对党员权利的保障。尹奎杰认为党员权利意识缺位是党员权利保障存在不足的重要表现,这必然会影响党员权利的正确行使和党内民主的发展[26]。梅丽红认为党内权力结构高度强调集中统一领导和由上而下的权威授予方式,这意味着党内组织结构具有单一的纵向特性,容易造成组织本位[24]。孟祥兆等人认为党员权利保障规范设计不够科学合理、党员权利保障体系内部存在冲突等,不利于党员权利的保障[27]。
五、 党员权利保障的实现路径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员权利保障在发展党内民主过程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是促进党内民主要解决好的首要问题[28]。针对加强党员权利保障的实现路径,学术界进行了深入的探索。
第一,加强党员权利意识教育。吴敏认为提高党员的思想认识是推进党员权利保障的基础工程[8]。郝贵生认为必须深入批判“权力至上”等错误观念,要科学认识“权力”的本质,树立无产阶级的权力观,深刻认识和理解领导者同被领导者相互作用、互相制约的关系[29]。尹奎杰认为权利意识不仅能够提高党员的自身修养,而且会影响党员行使权利,权利意识教育是促进党内民主和实现党内监督以及完善党的各项制度的基础[26]。加强党员权利意识教育被认为是党员权利保障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第二,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进党员权利保障。在保障党员权利的过程中,制度建设被认为是更具有长期性、根本性和稳定性的工作。赵厚钊等人认为保障党员的权利要有完备的党内法规。党员权利的保障需要配套的制度在实践中才能得到贯彻和执行,要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以确保党员权利得到维护和尊重[30]。曾志刚等人特别强调要探索和完善保障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得到切实有效维护的制度机制[31]。王世海认为完善党员权利救济,需要制定和完善党内权利救济的法规,明确党员权利救济的主体和职责,完善党员权利救济的程序和路径[32]。
第三,实践层面要增强党员权利保障的执行力。王小萍认为在党员权利保障的过程中存在着有丰富的制度设计却“只有薄弱的制度执行”等问题,因此,保障党员权利需要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提升执行效率[10]。刘长秋认为保障党员权利需要严格贯彻和实施党内法规中有关党员权利保障的条款,切实增强党内法规的执行力,保证与党员权利保障有关的制度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15]。
第四,科学借鉴国外政党党员权利保障的历史经验。如崔建周从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以及创新保障党员权利途径等方面考察了国外政党保障党员权利的积极探索并分析了对中国共产党的启示和借鉴[33]。马慧吉以越南共产党、古巴共产党等为考察对象,分析了其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进行的各具特色的探索和努力,认为各国共产党纷纷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党员选举权的充分实现,全力维护党员的政策讨论权,着力保障党员决定党内事务的权利,充分发挥党员监督权的作用等。这些积极的探索为中国共产党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提供了重要借鉴[34]。
六、 党员权利保障研究存在的不足和未来可以拓展的方向
综上所述,新世纪以来,学术界关于党员权利保障相关问题的研究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产生了一大批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的成果,为新时代党员权利保障研究和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党员权利保障研究还存在着薄弱之处,有待进一步提升。
(一) 党员权利保障研究存在的不足
第一,研究内容不够深入。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党员“义务本位”和“权利本位”思想具有较大的影响。前者强调党员义务的履行,享有权利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后者的核心要义在于党员是党的主人,有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党内选举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等。在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史上,“义务本位”思想有着长期的影响。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党所处历史方位以及党的指导思想和组织结构等发生了巨大变化,如何看待“义务本位”论、“权利本位”论,这是必须要关注的重要问题。目前学术界进行了一定的探讨,但未达成共识。
第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党员权利保障的理论和实践研究相对较少。保障党员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问题。围绕这个问题,从马克思、恩格斯到习近平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做了深入的思考和探索。从目前的研究来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党员权利保障重要论述研究的文献相对较少①,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员权利保障的历史实践也还有较大的研究空间。
第三,研究方法和视角单一。在研究方法上,目前有关党员权利保障问题研究中,很大程度上呈现从理论到理论的现象。党员权利保障是一项极具现实性的党建工作,增强现实性和针对性极其必要。在研究视角上,这大致可以理解为两点:首先,在目前的研究中,从总体、宏观的视角研究党员权利保障的文献较多,需要转变视角;其次,以制度建设引领党员权利保障也是目前学术界探讨的重要问题,学者们也提出了许多的建议,但如何设计出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是目前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二) 未来可以拓展的方向
第一,应进一步探讨党员权利保障的核心理论问题。这一核心理论问题涉及是坚持“义务本位”,还是由“义务本位”转向“权利本位”,抑或是在两者之间寻找一种理想的均衡状态等,这是党员权利保障乃至发展党内民主过程中必须解决好的基础问题。学术界应给予更多关注。
第二,应进一步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党员权利保障的重要论述和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员权利保障的历史实践。具体到中国共产党,可以增加对从特定视角、特定时期来进行党员权利保障问题的研究。与此同时,回顾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史,党员权利保障和发展党内民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其中涉及党员权利受侵犯而导致党内民主受到破坏和过分强调“公开性”“民主化”等导致亡党的惨痛教训,这些历史也应深入研究和探讨。
第三,转变党员权利保障研究的方法和视角。在研究方法上,可以适当引入问卷调查法、访谈法,以使课题研究更具现实性和针对性。在研究视角上,可以增加对党员权利保障个案、典型范例的研究。同时,不仅要指出制度的重要性或从宏观层面指出如何加强制度建设,还要提出具体而微、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避免以制度建设引领党员权利保障流于形式等。
注释:
① 新世纪以来只有马慧吉的《关于列宁的党员权利思想》(《理论探索》2009年第5期)等少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