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理条例》解读
2023-01-11
1.《地下水管理条例》出台背景
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在保障我国城乡生活生产供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中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不断加大,部分地区地下水超采和污染问题突出,需要通过立法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 年12 月1 日起施行。
职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
2.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与水位控制制度
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等确定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
明确用水过程的节约要求:要求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遵守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节水农业,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用水效率。
3.规范地下水超采治理
要求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地下水超采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
4.强化对污染地下水行为的管控
明确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等行为。
细化防止土壤污染导致地下水污染的制度。要求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土壤污染防治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5.《条例》在加强地下水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
要求部门加强协作配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协作配合机制。
加强地下水监测。要求国务院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和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工程登记造册;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并安装排水计量设施。
加强对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管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依法对取水和回灌进行计量。
6.《条例》在打击地下水违法行为方面的规定
《条例》对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抗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在泉域保护范围等特殊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作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