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联邦斯矿产资源法(二)
2023-01-11岳萍
□译/岳萍
第7.1条 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技术性差错的更正(根据2014年12月29日第459号联邦法修订)
办理或重新办理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允许出现的技术性错误(笔误、打印错误、语法错误、计算错误或其他类似错误),其中包括矿产资源地段边界的信息中出现的差错,由联邦矿产资源管理机关或其地方机关,有关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的由相应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在其发现技术性错误15 个自然日内或收到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所有者提出更正许可证技术性错误申请的60 个自然日内,在上述机关确认存在这些错误后,予以更正。
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所有者要将提出的更正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中技术性错误的申请提交给联邦矿产资源管理机关或其地方机关有关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的,提交相应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
联邦矿产资源管理机关或其地方机关,有关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的由相应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在采取更正或拒绝更正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中技术性错误决议后7 个自然日内,通知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所有者关于更正或拒绝更正的结果。
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中技术性错误更正事宜中出现的争端,按照司法程序解决。
第8条 矿产资源利用的限制
为保障国家安全和保护自然环境,可对某些矿产资源地段的利用予以限制或禁止。(根据2008年12月30日第309号联邦法修订)
在居民区,城郊地带,工业、交通和通讯项目地区,如果矿产资源的利用可能给人们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胁,给经济或自然环境带来损害,那么可以部分或完全禁止利用矿产资源。(根据2008年12月30日第309号联邦法修订)
在特别保护区,矿产资源的利用要根据这些保护区的地位来确定。
第9 条 矿产资源利用人(根据2008年4月29日第58 号联邦法修订)
矿产资源利用人可以是经营活动的主体,包括普通企业的参与人、国外公民、法人,联邦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联邦级矿产资源地段,不包括俄联邦大陆架的联邦级矿产资源地段和位于俄境内并延伸至大陆架的矿产资源地段,其矿产资源利用人可以是按照俄联邦法律设立的法人。但俄联邦政府根据本法,对依据俄联邦法律设立的有外国投资商参股的法人参与上述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拍卖作出补充限制的情形除外;俄联邦政府为了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根据负责出台、实施国家国防政策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和负责国家安全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的呈报,对依据俄联邦法律设立的有外国投资商参股的有权在俄联邦内海、领海联邦级矿产资源地段为寻找和评估石油、天然气、凝析油矿床进行地质研究的法人,作出补充要求的情形除外。(如果联邦级矿产资源地段的利用权在2008年4月29日第58号联邦法生效之前授予使用,则不适用于本段)(根据2012年12月30日第323号、2019年11月4日第355号联邦法修订)
俄联邦大陆架的联邦级矿产资源地段,以及位于俄境内并延伸至大陆架的矿产资源地段,其矿产资源利用人可以是按照俄联邦法律设立的法人,且在俄联邦大陆架开发矿产资源的经验不少于5年,其注册资本中俄联邦的份额(出资)高于50%,且(或)俄联邦有权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表决权席位要超过组成该法人注册资本享有表决权总席位的50%。(根据2008年4月29日第58号联邦法修订)
根据产品分成协议条件,矿产资源利用人可以是法人和按照合营合同(普通合伙合同)设立的不具有法人地位的法人联合体,且该法人联合体的参与者对因为产品分成协议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俄联邦法律规定从事某些与矿产资源利用有关的经营活动需要获得许可(许可证)的情况下,矿产资源利用人需具有从事与矿产资源利用有关的相应种类经营活动的许可(许可证),或者为从事这些经营活动引入具有许可(许可证)的合作方。(根据2008年7月14日第118号联邦法修订)
进行放射性物质开采,放射性废料、1~5级危险性废料填埋的矿产资源利用人可以是根据俄联邦法律设立的法人,且具有联邦权力执行机关颁发的从事放射性物质开采和利用,1~5级危险性废料利用的许可(许可证)。(根据2014年12月29日第458号联邦法修订)
矿产资源利用人的权利和义务,自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进行国家登记之日起产生。根据产品分成协议条件授予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的情况下,自该协议生效之日产生。
按照俄联邦法律设立的法人,其注册资本中俄联邦、联邦主体的份额(出资)高于50%,且(或)俄联邦、联邦主体有权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表决权席位要超过组成该法人注册资本享有表决权总席位的50%;上述法人的子公司,在根据本法授权使用的矿段和(或)地质用地边界内从事地质研究、矿产勘探和开采,或者按照联合许可证进行地质研究、矿产勘探和开采,作为矿产资源利用人,他们可以在得到本法第29 条规定的国家鉴定结论后和许可证相应修改后进行许可证中未明确的伴生矿产的开发(伴生水资源、碳氢原料和普通矿产除外)。(根据2016年12月29日第458号联邦法修订)
本法第2.3 条第1 款第1 项所列的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的利用人和根据本法10.1条第6项第8自然段授予使用的矿产资源地段的利用人,可以是依据2013年4月5日第44号联邦法《关于购买确保国家和市政需求的商品、劳务和服务的合同法》和2011年7月17日第223号联邦法《关于某些类型法人购买商品、劳务和服务的法律规定》与其签订关于建设、改造、大修、修理和维护公共道路民法合同的法人。(根据2017年7月26日第188号联邦法修订)
2020年,矿产资源利用权依然有效,包括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但许可证所有人提出中止矿产资源利用权申请的情况除外(2020年4月3日第440号俄联邦政府命令)。
第10条 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期限(根据2000年1月2日第20号联邦法修订)
矿产资源的利用可以是有确定期限的或是无限期的。确定矿产资源利用期限的有:
(1)地质研究——期限为5年以下;在完全或部分位于亚库特共和国、科米共和国、勘察加边疆区、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伊尔库茨克州、马加丹州、萨哈林州、涅涅茨克自治区、楚科奇自治区、亚马尔涅涅茨克自治区境内的矿产资源地段的地质研究,期限为7年以下;在俄联邦内海、领海、大陆架的矿产资源地段的地质研究,期限为10年以下;
(2)矿产开采——期限为根据矿床开采的经济技术论证计算出的开采期限,该论证要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3)地下水开采——期限为25年以下;
(4)根据本法第21.1 条授予的短期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进行的矿床开采——期限为1年以下;
(5)本法第2.3条第1项所列的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和根据本法第10.1条第6项第h目授予利用的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的普通矿物勘探和开采——期限为公共道路建设、改造、大修、修理和维护等作业完成的时间。(根据2017年7月26日第188号联邦法修订)
无期限限制的矿产资源地段,适用于与矿产开采无关的地下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与填埋废料有关的地下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石油、天然气仓库的建设和运营,碳氢原料勘探和开采时被矿产资源利用人用于个人生产和工艺的岩石层伴生水资源、水资源的分配,在矿产资源利用人实施勘探、开采和钾盐、镁盐初加工时生成的水资源的分配,受特殊保护的地质项目的建立,以及其他目的。(根据2014年7月21日第261号、2019年8月2日第272号联邦法修订)
在必须完成找矿和评估或矿床开采的情况下,或者矿产资源利用人要在无违反许可证规定的情况下完成清算工作,可以根据矿产资源利用人的提议延长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期限。(根据2004年8月22日第122号联邦法修订)
在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期限延长的程序由该协议确定。
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期限,自该矿产资源地段利用许可证进行国家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10.1 条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产生的依据(根据2008年4月29日第58号联邦法修订)
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产生的依据包括:
(1)俄联邦政府根据下列情况所做的决议:
在联邦级矿产资源地段进行矿产勘探和开采的拍卖结果,或根据联合许可证进行矿产地质研究、勘探和开采的拍卖结果;(根据2012年12月30日第323号联邦法修订)
对俄联邦政府批准的无需通过拍卖即可提供利用的联邦级矿产资源地段清单中的,位于俄联邦内海、领海的矿产资源地段进行地质研究,以寻找石油、天然气和凝析油田并对其进行评估;(根据2019年11月5日第355号联邦法进行修订)
在联邦级矿产资源地段,或在矿产资源利用人因为发现新矿床而被列入联邦级矿产资源的地段,矿产资源利用人并对该地段进行地质研究以勘探和开采已发现矿床,确定发现矿床的事实,但根据国家合同进行上述作业的除外;(根据2008年7月18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
在确保能够隔离放射性和1~5 级危险性废料的地下深层对其进行填埋;(根据2014年12月29日第458号联邦法修订)
在属于俄联邦政府批准的无需通过拍卖就可以提供利用的联邦级矿产资源地段清单中的俄联邦大陆架联邦级矿产资源地段、位于俄境内并延伸至大陆架的联邦级矿产资源地段、含有天然气的联邦级矿产资源地段,进行矿产勘探、开采或地质研究,或根据联合许可证进行矿产勘探和开采;(根据2008年7月18日第120号、2012年12月30日第323号联邦法修订)
(2)国家矿产资源管理联邦机关及其地方机关为提供矿产资源地段短期利用权(1年以内)以便法人(作业人)在利用权提前终止的该地段进行作业而采取的决议,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除外。(根据2011年11月30日第364号联邦法修订)
(3)国家矿产资源管理联邦机关成立的、成员包括相应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代表的委员会,关于审议提供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申请的决议:
以矿产资源地段地质研究为目的的申请,联邦级和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的矿产资源除外;(根据2011年11月30日第364号联邦法修订)
以确定矿产资源利用人在矿产资源地段发现新矿床事实的申请,矿产资源利用人在该地段进行地质研究以勘探和开采被发现矿床,但联邦级矿产资源地段、因发现矿床和根据国家合同进行地质研究而被列入联邦级的矿产资源地段、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除外;(根据2008年7月18日第120号、2011年11月30日第364号联邦法修订)
对非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用于生活和生产的地下水资源进行勘探和开发,或是对非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进行以寻找和评估用于生活和生产的地下水资源为目的的地质研究,或者是根据联合许可证对非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进行以寻找和评估用于生活和生产的地下水资源为目的的地质研究、勘探和开采;(根据2014年12月29日第459号、2019年12月27日第505号联邦法修订)
原该段落,2011年11月30日第364号联邦法规定失效;
在岩石层建设并使用石油天然气仓库,生产和消费废料的处置,碳氢原料勘探和开采时被矿产资源利用人用于个人生产和工艺的岩石层伴生水资源、水资源的分配,在矿产资源利用人实施勘探、开采和钾盐、镁盐初加工时生成的水资源的分配,受特殊保护的地质项目的建立,以及其他目的;(根据2014年7月21日第261号、2019年8月2日第272号联邦法修订)
建立受特殊保护的地质客体;
(4)招投标或拍卖委员会关于提供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用于勘探和开采或根据联合许可证进行地质研究、勘探和开采的决议,联邦级矿产资源地段除外;
(5)俄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经与国家矿产资源管理联邦机关或其地方机关协商后作出的关于收集矿物、古生物和其他地质标本材料的决议;
(6)俄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根据俄联邦主体法就下列事项所做出的决议:
(a)被列入俄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批准的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清单的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拍卖的结果,提供该矿产资源地段用于普通矿物勘探和开采,或是普通矿物地质研究、勘探和开采;
(b)提供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用于建设和使用与矿产勘探和开采无关的地方级和地区级地下设施;
(c)提供含有普通矿物并被列入俄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批准的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清单的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在确定矿产资源利用人以普通矿产矿床的勘查和评估为目的在该地段进行地质研究时发现矿床的事实后,用于已发现矿床的普通矿物勘探和开采,根据国家合同进行上述作业的除外;
(d)提供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短期利用权(1年以内),用于法人(作业人)在利用权提前终止的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进行活动;
(e)提供被俄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批准的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清单的地段利用权,用于以寻找和评估普通矿物矿床为目的的地质研究;
(f)提供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用于以勘查和评估地下水资源为目的的地质研究,或用于以寻找、评估以及勘探和开采地下水资源为目的地质研究;(根据2014年12月29日第459号、2019年12月27日第505号联邦法修订)
(g)符合本法第23条第1项中规定的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无需进行招投标或拍卖提供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用于以建设、改造、大修、修理和维护公共道路为目的的普通矿物的勘探和开采。建设、改造、大修、修理和维护公共道路等上述作业是在依据2013年4月5日第44号联邦法《关于购买确保国家和市政需求的商品、劳务和服务的合同法》和2011年7月17日第223号联邦法《关于某些类型法人购买商品、劳务和服务的法律规定》签订民法合同的基础上实施的;(根据2017年7月26日第188 号联邦法修订)
(h)提供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用于开采以非商业性园艺协会和(或)非商业性蔬菜种植协会生活和生产为目的的地下水资源;(根据2011年11月30日第364号、2017年7月29日第217号、2019年12月27日第505号联邦法修订)
(7)根据调整矿产资源利用关系的联邦法律规定的理由,转移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
(8)根据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签订的已生效的产品分成协议;
(9)国家矿产资源管理联邦机关根据2013年4月5日第44号联邦法《保障国家和市政需求的商品、劳务、服务采购合同法》签订的关于完成矿产资源地质研究作业的国家合同(包括区域性的)。(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396号联邦法修订)
有效期为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许可证,其有效期延长12个月。(2020年4月3日俄联邦政府命令)
第11条 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
提供矿产资源利用,包括提供给俄联邦主体权力机关利用,需要办理专门的国家许可—许可证。许可证包括带有俄联邦国徽的固定格式的表格、文本、图纸和其他附件,这些是许可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确定矿产资源利用的基本条件。(根据2008年12月30日第309号联邦法修订)
在产品分成协议的条件下,提供矿产资源地段(多个地段)利用也应办理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在根据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和俄联邦矿产资源法确定所有必要条件的产品分成协议基础上,许可证证实上述地段(多个地段)的利用权。(根据1999年2月10日第32号联邦法修订)
许可证是证明文件,证明矿产资源地段持有人在规定边界内根据许可证所列目的在规定期限内遵守事先约定条件利用矿产资源地段的权力。在被授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矿产资源利用人之间可以签订合同,以确定上述地段的利用条件和双方应履行的义务。(根据2000年1月2日第20号联邦法修订)
许可证证明有权进行矿产资源地质研究作业、矿床开采、碳氢原料勘探和开采情况下用于个人生产和工艺的岩石层伴生水资源,在矿产资源利用人实施勘探、开采和钾盐、镁盐初加工时生成的水资源的分配,矿产开采废料以及与开采有关的再加工生产废料的利用,与矿产开采无关的矿产资源的利用,受特殊保护地质客体的建立,矿物、古生物和其他地质标本材料的收集。(根据2014年7月21日第261 号、2015年6月29日第205 号、2019年8月2日第272号联邦法修订)
可颁发多种矿产资源利用的许可证。
原第6款,2014年6月23日第171号联邦法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失效。
第12条 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的内容
许可证及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包含:
(1)获得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利用人和发证机关的信息,以及发证的依据;
(2)有关矿产资源利用的作业目的;
(3)提供利用的矿产资源地段的边界;(根据2011年7月18日第222号联邦法修订)
(4)被分离出来进行有关矿产资源利用作业的境域、土地和水域边界;(根据2007年6月26日第118 号、2014年6月23日第171号联邦法修订)
(5)许可证有效期限和开始作业期限(技术设计方案准备、设计方案的生产能力、向国家鉴定机关提供地质信息);
(6)利用矿产资源、土地、水域的有关支付费用的条件;
(7)协商一致的矿物、伴生矿物(具有情况下)的开采水平,所开采矿物、伴生矿物(具有情况下)的所有权;(根据2016年7月3日第279号联邦法修订)
(8)根据本法第27条向联邦和地区矿产资源地质信息系统、联邦主体地质信息系统提交关于矿产资源地质信息的期限;(根据2015年6月29日第205号联邦法修订)
(9)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安全进行有关矿产资源利用的作业以及保护环境所要求的执行条件;(根据2016年4月5日第104号联邦法修订)
(9.1)煤炭(油页岩)开采(加工)时降低矿井、煤层和作业空间易爆气体含量至规定允许标准的条件;(根据2010年7月26日第186号联邦法修订)
(10)筹备矿井清理或封闭、恢复地力方案的程序和期限。
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保障了矿产资源利用合同关系的上述条件和形式,包括提供服务的合同(有风险或无风险),以及不违背本法的其他补充条件。(根据1999年2月10日第32 号联邦法修订)
在无关矿产资源利用人的客观环境变化导致所生产产品消费量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许可协议规定的项目投产期限可以由颁发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的机关根据矿产资源利用人的申请重新规定。(根据2000年1月2日第20号联邦法修订)
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的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应包含该协议所规定的相应信息和条件。(根据1999年2月10日第32 号联邦法修订)
许可证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利用条件,在许可证约定期限内或在其有效期内有效。只有在矿产资源利用人和发证机关同意情况下,或法律规定情况下,上述条件才允许变更。
第13条 2004年8月22日第122号联邦法规定本条失效
第13.1条矿产资源利用权招投标或拍卖(根据2012年12月30日第323号联邦法修订)
由俄联邦政府作出关于举办联邦级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拍卖、拍卖委员会成员和工作程序的决议,并确定每块矿产资源地段或一组地段进行拍卖的程序和条件。
由下列机关作出举办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招投标或拍卖、招投标或拍卖委员会成员和工作程序的决议,并确定每块矿产资源地段或一组地段进行招投标或拍卖的程序和条件:
(1)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由相应俄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作出决议;
(2)联邦级或地方级之外的矿产资源地段由国家矿产资源管理联邦机关或其地方机关作出决议。
为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除俄联邦大陆架联邦级矿产资源地段和在俄境内并延伸至大陆架的矿产资源地段外,俄联邦政府根据制定和实施国防领域国家政策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和(或)国家安全保障领域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的申请,可以对按照俄联邦立法设立的有外资法人参加上述拍卖作出限制。
在举行招投标或拍卖之日起30日内,由本条第2款第1项和第2项所列的机关作出确认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招投标或拍卖结果的决议。
由国家矿产资源管理联邦机关或其地方机关设立的招投标或拍卖委员会的成员也包括相应俄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的代表。
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中标者的主要标准有:矿产资源地段地质研究和利用计划的科技水平、矿产开采的充分性、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相应计划的实施期限、矿产和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对国防和国家安全的保障性。
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拍卖遴选优胜者的主要标准是为矿产资源利用权一次性支付的数额。
在因为只有1名投标者参加而未能举办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招投标的情况下,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许可证可以根据此次招投标条件授予该投标者。
举行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招投标或拍卖的公告,在俄联邦官方网站专门发布交易信息的“Internet”信息网(以下称“官网”)上发布。
官网和授权管理机关由俄联邦政府确定。
举行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招投标或拍卖的公告,应在举行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招投标之日前90 天或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拍卖之日前45天,在官网发布。联邦级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拍卖公告应包含对本条第3款规定的限制参加上述拍卖的信息作出的说明。
需签订产品分成协议的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招投标和拍卖的程序和条件,根据俄联邦法确定。
在俄联邦政府未确定官网前,举行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招投标或拍卖的公告,可以在本条第2款第1项和第2项所列机关的官网公布,也可以在全俄大众媒体和俄联邦主体的地方媒体发布,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招投标发布时间至少在招投标之日前90天,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拍卖至少在拍卖之日前45 天,自发布之日算起。选择何种大众媒体发布公告,由本条第2款第1项和第2项所列机关决定。
在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招投标或拍卖未举行的情况下,距颁发许可证、签订合同(协议)的依据—纪要签署之日未满10日的,而在规定上述纪要在官网公布的情况下,自公布之日未满10日的,不得根据招投标或拍卖结果颁发许可证、签订合同(协议)。
(待续)
(本文选自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俄罗斯及中亚五国矿产资源法》,主编:叶小伟、马华东,副主编:苗雪婷、努尔比亚·艾拉提、岳萍、杨建梅、何艳、黄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