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建设工期的延误为例探讨建设工程管理
2023-01-09夏玉萍潘涛
夏玉萍 潘涛
摘要:在实际建筑工程中,发包人、承包人或第三方的不合规行为,会导致建筑工程进展的延误,进而导致工程竣工日期的延误,会对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产生损失。本文介绍了工程延误的含义及其中的因果关系,利用实例讲解如何确定工程的关键线路,并分析了建筑工程工期延误的案例。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延误;因果关系;关键线路
中图分类号:TB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2.23.109
0引言
在整个建筑工程当中,如果发包人、承包人或第三方未能按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这将会导致工程工期延误,对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产生经济损失,是所有参与工程项目单位需要避免出现的问题。为避免工期延误,需要了解造成工程延误的原理。造成工期延误原因多种多样,分析工期的延误风险并进行评价,可以适规避工期延误的发生。张思琦对工程工期延误的风险分担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利用合同和各种措施保障工期延误风险顺利分担。学者从实际工程出发,探讨工程工期延误各方的责任判定。当工程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清楚后,需要各方按照相关法律进行赔偿。
由于工期延误对工程项目的重要性,故本文介绍了工程延误的含义及因果关系、法务工期的定义、监控项目进度的方法,并对实际工程中的工期延误案例进行分析,以此引起建设工程管理者对工程工期的重视,在工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和第三方需要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并在每一步骤中留下法律认可的证据,一旦发生工期延误事件,可以凭完整的证据保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1工期延误的含义
工期延误,被称为工程延誤或进度延误,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某一项或多项工作的实际完成日期晚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从而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工期延误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两方都会造成损失,其损失在形式上为时间延长的损失,实质上还是增加时间成本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2工期延误的因果关系理论
工程延误的因果关系,可以由休谟因果关系分析。在休谟因果关系中,只要发生的一件事后会造成另一件事的发生,两件事之间会存在内在联系,使得后者伴随前者出现。所以延误事件的发生,必然伴随着工程进展的延误和工程竣工日期的延误;而人类思考活动中,追求着“观念的联结”与“事实的真相”,在“观念的联结”中,人们相信由已经发生的工程的延误,推导出工程延误出现的原因;在“事实的真相”中,人们找出导致工程延误事实存在的原因。“观念的连接”与“事实的真相”重合,构成完整的工程延误因果关系。
3法务工期定义
联合建管将法务工期定义为:法务工期是指行业认可的进度计算方法来解决工期延误争议,用此计算方法来研究和调查工期延误的责任,并使用业界认可的量化方法来量化工期延误损失。利用法务工期的方法可以量化工期延误损失,能更好地划分相应的责任。法务工期具备的特点有:
(1)法务工期分析应使用业界认可的方法。
(2)法务工期分析是一个与工程进度计划相关联但又有别的技术领域。
(3)可能足以用于进度计划管理和控制的进度计划不一定足以进行法务工期分析。
(4)根据项目的情况选择最适合法务工期的分析方法。
(5)所有法务工期的方法使用效果都会因人而异,因为它们都涉及法务工期分析专家的判断要求,无论是在法务工期报告的编制还是解释。
(6)法务工期分析方法不是绝对准确的,每种方法所依据的材料、人员、切入点的不同,得出的结论不同。
4关键线路
关键线路是工期最长的路线,一个工程项目的关键线路可能不止一条,关键线路在网络图中可用双箭线、粗实线来表示。关键线路主要运用于工程项目的制定和其进度的监控,是工程项目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做出关键线路的方法有:关键线路法、双代号网络计划、单代号网络计划、时标网络计划法。双代号网络计划法中,可以利用标号法确定关键线路,线路中总时差最小的线路为关键线路,此方法的确定实例如下所示。
一个项目的完成有很多工作组成,其关系如表1所示。
双代号网络图如图1所示,根据确定方法按步骤计算相应时间、利用关键线路的确定方法,即可正确、快速地找到每个网络图中的关键线路。
图1为双代号网络图,由A~G工作名称组成,其中,黑色方框内数字为每个节点最早时间;黑色三角形内数字为每个节点的最迟时间;红色方框内数字为每项工作最早开始时间和最早结束时间;红色三角形内数字为每项工作最迟开始时间和最迟结束时间。由此可知,A、E、F、G的总时差最小,即关键线路为A-E-F-G。
在实际工程中,影响关键线路因素会更多,以至于网络图会更加复杂多变,但每个复杂的网络图都可以拆分成多个小型的网络图,只要掌握网络图的识图及关键线路判别方法,即会对实际工程中的关键线路有所分辨。
5工期延误案例分析
[基本案例1]某工程采用EPC施工+设计+地勘模式,合同约定各节点施工工期(如地勘完成时间、设计完成时间、审图完成时间、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交付时间等)后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长,双方同意将原合同中总施工日历天1010天工期延长为1224天,同时在补充协议中又对各里程碑阶段约定如下:发包人同意取消原《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11.5条对承包人进行里程碑阶段工期延误的处罚,仅保留对承包人总工期延误的处罚;发包人不承担11.7条约定的赶工费、承包人不向发包人另行索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顺延产生的费用补偿。进入审计阶段时,承包单位存在各里程碑阶段严重延后现象。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1条规定,由于承包人的个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必须负违约责任。本案例是在正式合同签订后,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式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因此补充协议中条款无效,故工期为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总工期延长对应的各里程碑阶段期应按原合同进行顺延。且工期延误主要原因是承包人在各个施工阶段中均有延误工期的现象产生,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主要责任,需对工期延误所产生的费用进行相应赔偿,并继续完成剩下的工程内容。
[基本案例2]某财政拨款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金额2亿,固定单价,合同约定部分主材涨跌幅度超5%部分可调差,投标清单中无参考单价的签证变更工程量以08清单、08定额取费及15年投标当期信息价为计价基础计算。工期2年,工程于2015开工,中途施工至总工程量40%时受征地拆迁和疫情影响停工,于2021年复工,因停工时间过长,物价变化太大,现施工单位提出希望未施工部分工程量按13清单18定额最新取费文件及信息价重新组价,由此产生差价约7000万。
[案例分析]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3.1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工期相应顺延;31.1规定,承包人可以在工程变更确定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若发生其他实质性的变更,需要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本案例中,虽然在工程项目开始前双方签订合同,对价格进行了规定,但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工期进行相应的顺延。然而由于工期顺延时间过长,合同中的原定价格低于复工后的市场价格,承包人可以变更工程价款解决此问题,其他合同中相应的变更,需要与发包人进行协商解决。
[基本案例3]某工程工期为三年,但在每次工期签证时,业主及监理方都拒不签字确认,甚至文件收发都不签字。施工方将每天工期情况、天气情况、日志等更新于钉钉等网络平台,目的是希望可以利用此证件在工程竣工后抗辩业主工期延误的责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缓建的,发包人应该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了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第15条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需要提供原件、与原件一致的副本、直接来源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等。本案例中,由于发包人拒不签字确认工期签证,以至于造成工期延误,在承包人按要求完成工作,并按法律要求准备相应的证据后,承包人可以在竣工之后对发包人进行抗辩工期延误的责任。若承包人抗辩成立,发包人需要承担承包人由于工程延误所造成的损失。
6结论
本文对建筑工程管理中工期延误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划分、延误工期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得出以下结论:
(1)建筑工程工期延误存在因果关系,在工程项目开始时,发包人、承包人和第三方应相互配合,合法合规地进行项目准备、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避免产生工程延误,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在建筑工程工期延误事件发生时,可以利用关键线路的分析方法辅助确定事件责任划分,有效的责任划分保证各方的合法權益。
(3)建筑工程工期延误事件发生,损害发包人、承包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时,可以对此进行民事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对违反施工合同的过错方进行索赔。
参考文献
[1]张恒祥.工程施工工期延误原因及对策浅析[J].甘肃科技,2013,29(05):123-126+132.
[2]张云波.工程项目工期延误原因分析[J].华侨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04):369-373.
[3]汪刘菲,谢振安,王向前,等.工程项目工期延误风险因素模型研究[J].蚌埠学院学报,2016,5(01):86-89.
[4]赵冬梅,王晓强,侯丽娜.工程项目工期延误的关键风险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05):48-50+79.
[5]张思琦. 建设工程工期延误风险分担研究[D].北京:北京建筑大学,2020.
[6]王晓琦.有关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工期延误责任鉴定的探讨[J].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7,(27):102-103.
[7]彭立松.工期延误之违约责任的承担[J].中国工程咨询,2004,(11):31-32.
[8]乔百合.工程项目索赔管理与工期延误索赔研究[D].长安:长安大学,2006.
[9]胡兴华.建设工程工期索赔问题研究[D].武汉:湖北工业大学,2016.
[10]杨向前.关于国际工程工期延误的费用索赔浅析[J].贵州水力发电,2002,(02):9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