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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小额诉讼程序研究

2023-01-09

经济师 2022年12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小额程序

●黄 旋

根据小额诉讼程序发展进程进行综合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建设时间较短,导致社会大众对于程序的基础认知和了解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一、小额诉讼程序概论

1.概念。在《民事诉讼法》中,小额诉讼程序是具有创新性和灵活性的全新法律管理制度,是解决日常生活中法律事件的重要渠道之一,但是由于我国成立相关法律相对较晚,无论是基础理论还是实践操作都存在着问题和不足。

我国对小额诉讼程序基础概念还未达到一致性,加上各个法律研究侧重点具有明显的区别,部分学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主要指的是法律执行地位独立于简易程序环境下,所包含的案件标准额度占比更小,程序操作流程更简单的法律诉讼程序。从广义上出发小额诉讼程序相比简易程序没有产生明显的区别,所产生的区别也仅限于基层法院的标准额度作为适用条件;而从狭义角度来说,小额诉讼程序从本质上属于全新的诉讼程序,可以通过对案件的快速流动定义,不断提升基础法律管理效率,进一步减少基层法院管理的压力。

2.特点。(1)流程简单。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实施过程中,广义上的程序与简易程序并不存在着实质性的区别和不同,由此可见,小额诉讼程序从本质上来看具备流程简化的操作特点。比如:以北京市小额诉讼程序民事案件处理流程作为实际案例,由于该案例明确且灵活地调整了案件开庭时间、地点、审核模式、举证流程等方面,所以不仅展现出该程序具有的人性化特点,还致使其具备了流程简化等特点[1]。(2)审理高效。各个国家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审核级别具有严格的等级限定,其中一审的终极审核制度是整个诉讼程序实践操作的核心环节,由于审核级别越少,案件所需要的时间成本和资源则越小,同时为了进一步确保案件审核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让公平和审核效率之间达到基础平衡,小额诉讼程序需要在不破坏基础公平的前提条件下,最大程度降低对司法资源的基础使用效率,从根本上提升纠纷解决效率和质量水平,确保该程序可以符合现代化社会发展对于法律制度的基础建设需求。除此之外,小额诉讼程序的流程简化特点同样致使审核自身具备一定有效性,使程序在最求审核效率的最终目标条件下,最大程度地简化整个操作流程,压缩案件的诉讼周期和时间,从根本上体现出小额诉讼审核所具备一定高效性和标准性。

二、小额诉讼程序发展流程

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建立和发展与我国经济进步具有紧密联系,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进步,我国经济方面的法律案件和纠纷数量随之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思维得到了提升,面对更多的案件纠纷,逐渐选择以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权利。根据现阶段我国各个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民事案件数量逐渐提高,所以各个地区的基层法院长期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除此之外,我国东、西部城市的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同样造成了我国经济、法律以及人才的分布不平衡,其中大多数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基础法院建设明显不足,面对数量不断增加的民事案件更加增加了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数量和工作压力,最终导致案件数量多、处理人员少等建设难题。而对于案件的当事人和受理人来说,案件审核周期长、审核效率较低同样增加了民事案件诉讼的支出成本,从根本上减少了民众维权的渠道。

在此种发展环境和基础条件下,小额诉讼程序逐渐进入到各个地区政府与法律管理流程中,我国2011年正式提出了小额诉讼案件基础概念,并且针对该程序的执行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无法对小额诉讼程操作流程开展标准化处理[2]。所以为了弥补法律不足以及应对司法案件处理实践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和不足,我国相继颁布了民事诉讼法律条件的综合解释,并且针对小额诉讼相关的审核流程和问题处理开展详细规定,不断提升了小额诉讼程序在案件处理方面上的操作性和可行性,为司法实践环节上的小额诉讼程序提供了更加详细且科学的理论根据。

而在小额诉讼程序以及文件解释过程中还增加了法庭管理相关的小额诉讼程序标准规定,将银行以及劳动关系等部分审核事项归纳至小额诉讼程序使用范畴。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能够对案件的裁决内容进行全面简化处理,提高小额诉讼程序在日常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基础可行度。

同时,我国针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处理流程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处理文件,其中文件指出:想要构建出分层过滤、筛选以及递进等分流管理制度,应该积极利用小额诉讼程序推进案件的分流操作,最终以最小的司法处理成本获得最大的法律处理效果和质量。由此可见,处理文件为小额诉讼程序的合理使用制定出可行应对方案,比如:文件第十条创新开庭模式、第十一条庭审记录模式改革等。

而在小额诉讼程序处理过程中,此种审核模式还可以在条件允许的基础环境下使用远程视频开庭模式,从而全面激发智能化语音识别系统,并且有效改革庭审记录模式,在互联网技术快速进步背景下,文件的第十四条规定强调要不断推进当庭审判制度,提高小额诉讼程序基础审判效率和时间[3]。

根据小额诉讼程序发展流程得知:小额诉讼程序进步与成长与社会发展、法律普及以及民事诉讼效率等无法分开,所以小额诉讼程序的不断完善同样始终围绕着法律建立的初衷以及核心价值。

三、小额诉讼程序建设问题

1.立法问题。(1)定位不清晰。现阶段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将小额诉讼程序设置在简易程序系统内,此种建设现状与设立该程序的目标不符合,最终造成法律定位不清晰,在实践操作中极易被混淆。虽然现阶段法律文件中相继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但是其文件解释重点仅仅对程序设置概论进行阐述,并没有进一步清晰立法定位。造成当事人、法官混淆小额诉讼程序实施特点、范围以及最终价值,不利于小额诉讼程序的使用和价值表现。(2)管理途径不健全。与大多数国家相似,我国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普遍使用一审终身管理制度,以此展现出小额诉讼程序自身所具备的高效性和便捷性等优势和特点,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与其他国家所构建管理模式相比较,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管理途径并不健全,最终造成案件一审之后禁止上诉等问题,所以当事人只能利用再次审核等模式保证自身法律权利。但是由于再次审核程序实际操作时具有门槛高、审核严格和操作性小等问题,所以无论是审核难度和经济成本都相对较高。

2.实践问题。(1)诉讼使用率低。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推行的小额诉讼程序通用性较低,不能实现法律建设的初衷和目标。针对当事人来说,社会大众对于小额诉讼程序运转流程不能有效了解,极易与简易程序相互混淆,长此以往让社会大众产生抵触情绪。同时,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当事人经济权利保护水平明显不高,导致小额诉讼程序实施之后不能上诉操作,此种管理现状让当事人感到缺少明显的权利保证,所以经常使用多种技术手段规避程序的操作流程。

对于法律管理者来说,小额诉讼程序使用现状同样处于消极状态,由于小额诉讼的管理渠道较窄,如果当事人缺少相应的法律意识,经常使用上访方式解决案件纠纷,会不断增加信访办的处理压力,对法律造成不良影响和作用,加上小额诉讼审核时间较短,其操作流程十分模糊,导致大多数法律管理部门和法官倾向选择标准明确、审核时间较长的民事处理程序管理案件[4]。

(2)适用范围较小。虽然我国法律对小额诉讼案件种类进行排除和分选,但是由于我国东西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了明显的差异性,所以小额诉讼所针对案件标准额度并不合理,加上大多数小额诉讼程序使用范围较窄,案件标准额度设定所产生的不合理表现主要从比例制度和定额制度两个方面入手。

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水平和发展差距较大,导致各个地域之间的发展产生明显不平衡,为此在小额诉讼案件额定数据标准处理上不能一刀切,而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人均收入相对较高,所以当事人为了1万元产生纠纷甚至起诉的情况较少;但是在经济发展不高地区,1万元的经济纠纷属于常见问题,而此种现状必然造成小额诉讼制度发展不平衡。比如:我国郑州市人均经济水平明显高于其他城市,所以如果针对该省市使用标准化额度明显不公平,不利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推广和使用,如果该省市开展试点方案处理过程中,省内所有城市统一使用5万元作为标准额定审核制度,那么必然会影响程序的基础适用率。

四、小额诉讼程序优化策略

1.明确程序法律地位。根据我国小额诉讼建设现状进行详细分析,我国并没有针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流程进行单独区分,尤其是《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标准规定占比较小,此种模式造成小额诉讼程序定位不清晰。为此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需要单独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管理流程和模式,并且对其进行更加细致的区分,最大程度完成法律程序管理价值。除此之外,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建立较晚,为此该程序适用范围和影响力比较薄弱,需要逐渐完善和优化。

第一,针对法律管理时间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来说,小额诉讼程序可以进一步细化司法解释和程序管理,所以针对司法实践所产生的问题,需要利用相关的技术处理解决程序,将处理标准和规则归纳至司法解释文件中,使得司法解释不断完善的同时,确保小额诉讼程序有规律地开展日常案件处理。

第二,司法管理过程中还应该不断改革司法解释合理性,并且在民事诉讼环节上不断划分小额诉讼程序,并且设立专业管理模式,以此作为基础条件逐渐构建出独立且简单的管理程序以外的小额诉讼程序管理标准和规则,确保管理模式能够获得科学、有效的管理效果。因此,小额诉讼程序实施环节上应该循序渐进,最终确保该程序的基础价值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以此作为基础条件建立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模式。

2.扩大程序适用范围。在司法管理和实践操作过程中,小额诉讼案件数量虽然较多,但是程序使用效率相对较低,其主要原因除了社会大众对小额诉讼程序具有抵触情绪以外,该程序自身使用范围不清晰、数量设定不合理同样成为造成程序使用率降低原因之一。针对此种现状,需要在立法阶段不断扩大程序使用范围,让其划分更符合实际。

3.推广线上审理。在程序建设环节上,减少诉讼经济成本,提升审核效率成为了小额诉讼程序运转特点,同样成为了程序建设的主要目的。随着城市经济水平不断提升,互联网时代正式来临,而5G技术被广泛的使用致使人工智能得到全面发展,让民众接近司法的渠道和途径更加丰富[5]。而线上审理模式作为互联网平台的全新发展产物,该模式具备不受时间和地点的约束和限制,进一步减少诉讼成本等技术优势,充分展现出小额诉讼程序建设最终目标。所以,各个地区法律管理部门应该不断扩大小额程序线上审核流程,真正地实现民事诉讼智能化和个性化,展现出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和特点,从根本上提高社会大众对于小额诉讼程序基础接受程度。其中法院司法资源配置文件第十条明确指出,在基础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积极使用远程审理案件,完成小额程序线上审理等处理模式,从根本上完成无纸化流转的统一审理。在保证社会大众便利的同时,增强社会大众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信心,以此不断扩大小额诉讼程序的使用范围,所以我国应该不断增加对网络管理领域的探索和研究,以此作为基础条件,构建出网络法庭审核民事小额诉讼程序,最大程度提升小额诉讼程序实施效果和质量水平。

五、结束语

由此可见,小额诉讼程序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更想要发挥出最大作用,其立法程序和实践流程需要综合考虑基础性问题和不足,在复杂的现代化社会结构中不断创新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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