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治道路对西方法治模式的超越
——以法律、权力、资本与人民关系为视角
2023-01-09牛犁耘
牛 犁 耘
西方的法治话语体系是围绕着公民、法律、资本和权力之间的关系建构起来的,“王在法下”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西方法治传统的精神象征,权力控制被定义为西方法治的核心价值。随着近代以来西方价值观的广泛传播以及思想家的极力诠释与刻意渲染,人们逐渐形成一种共识,如果不限制政府权力,公民的权利就会受到威胁。然而,从理性视角来看,权力是中性的,中国语境中的国家权力更多是积极作为的正面评价。法治的目的不是为了控权而控制权力,而是要促使权力充分发挥积极作用,这在印度《德里宣言》有关法治的三原则中有明确体现[1]。权力的存在形态不仅限于政府手中的权力[2],还有来自资本、知识、技术、性别等方面的社会权力,在诸多情况下来自资本的权力往往掌握着统治整个社会的力量。因此,西方法治失败的根源不在法治本身,而是公民、法律、资本和权力关系的异化,法律和权力服务的对象不是人民大众而是资本。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跳出了西方法治的窠臼,重新定义法律、资本、权力和人民大众之间的关系,实现了对西方法治的超越,成为真正造福全体人民的人类文明制度。
一、“王在法下”:西方法治的话语陷阱
为了增强西方法治理想图景的吸引力,西方国家的精英们首先创造了一套令人心动的法治理想图景和话语体系。在这一理想图景和话语体系中,法治被赋予具有多重普世性的基本价值——“自由、平等、正义、人权、民主、秩序、效率等,成为民主国家认可的法治基本价值元素”[3]。这套话语还默认西方法治的规定性同非西方历史的法治有质的不同,即西方法治话语中包含“王在法下”的法律精神——最高政治权威也要向法律低头。
“王在法下”作为西方学者津津乐道的法治精神具有激动人心的感召力。亚里士多德主张的“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即包含最高统治者在内。英国中世纪柯克大法官在同詹姆斯一世的辩论中更是掷地有声地重申了布拉克顿的名言:“国王在万人之上,但却在法律和上帝之下。”[4]近代英国宪法学者戴雪主张的任何人不得在法律上拥有特权也是这种意思;哈耶克阐明的法律至上、政府的一切活动必须合法都是上述主张的自然延展[5]。但事实上,“中世纪的英国议会固然对国王本人的权威形成某种限制,但议会终究是国王的议会,没有国王,就没有议会。议会远未获得凌驾于国王之上的国家权威,也并未彰显‘法大于王’的政治意蕴”[6]。“王在法下”只是西方思想精英刻意杜撰的一个对抗国王的“法治传统”。只是到了17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日益壮大的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渐次展开反君主专制的斗争时,那个‘休克’良久的‘法治传统’才得以复活,而且必须借助于政治革命的风暴才得以实现”[6]。
为了更好地影响或左右政治权力,资产阶级精英不遗余力地将国家权力塑造为法律和人民的对立面,并不断阐述“法治追求尊严、自由、权利等价值”[7],宣扬对这些价值构成最大威胁的正是国家权力。克伦威尔建立的专制,罗伯斯庇尔制造的集权和恐怖常常被用来证明国家权力肆意侵犯个人权利的例证;弗莱纳更是直言人权的最大威胁来自统治者[8]。为了使公民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人们便诉诸法治约束国家权力。由此,限制国家权力就是法治的天然使命,“王在法下”“法律至上”也就成为西方法治的核心要义。
但事实上,“王在法下”只是西方法治的一种“浪漫想象”[6]。这一看似无懈可击的论证过程存在着巨大漏洞,因为这一假设的前提——“权力必然为恶”不是一个真命题。一方面,无论是克伦威尔的专制还是人类历史上的暴政,都只是权力作恶的有限个案,不能以偏概全地认为权力必然为恶。否则,作为西方近现代政治哲学基础的社会契约论也无法成立,人们也不会将自己的权利让渡给政府。反过来说,西方社会的政治实践证明,法律至上、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公开的合法腐败、政商旋转门等社会现实,无不昭示着西方法治的失败记录。我们深入研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具体的法治实践,就会发现,“人人平等”“天赋人权”“法律至上”等这些被西方近现代思想家无比推崇的概念术语只是表现在观念层面的华丽辞藻,有限政府、权力分立、“王在法下”等理想图景只是可望而不可即的海市蜃楼。
西方式法治的失败在世界范围内是相当普遍的现象,不限于英、美、德、法、日、韩等发达国家,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是如此,只是不同国家失败的原因和表征不同而已。泰国在80多年现代历史中爆发20多次政变,实施20次宪法修改,法治秩序遭受严重破坏[9]。印度、巴西、南非等实行西方民主法治的后发型现代化国家,法治状况同样堪忧,严重的贫富差距、政治腐败、司法低效、犯罪盛行、族群冲突等,使这些国家的法治遭受多重伤害。
但是,西方国家不但不承认自己的法治体系本身存在缺陷,反而继续利用话语霸权论证自己并非失败者,并炮制出各种所谓的“指数”把自己粉饰成胜利者。比如,世界银行从1996年开始发布的“全球治理指数”,其中一个重要评价指标便是法治指标;美国律师协会倡导发起的“世界正义工程”,每年都会发布各国法治水平评价结果,能够跨过及格线的都是英美发达国家[9]。至于中国等竞争对手及其他第三世界国家,则被贴上“落后”“专制”“不透明”等标签[10]。但是,这种“世界正义工程法治指数评估的准确性低,预测误差大,其评估结论并不可靠”[11],无法证明西方法治主张是正确的。
二、资本为王:西方法治模式的基本生态
西方世界之所以在错误的逻辑之上构建起一套注定失败的法治话语体系,并创造出“法律至上”的政治幻想,归根结底是为了掩盖资本统治的实质。西方法治走向失败的根源不在于法治本身,而是因为公民、法律、资本和权力之间的关系从一开始就被扭曲了,权力只是为资本服务的工具,法律则将这一格局以规则的形式确立并固化下来。西方主流话语在论证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为恶时,却有意绕开一个根本问题——权力来源于特定社会共同体的经济基础和文化意识形态。
福柯认为权力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力量关系,不必然以法律为依据[12]。这种力量可以存在于医院、学校、军营,并扩展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闲暇时间、人际关系、言论和举止”[13]等。组织、资本、媒体、道德、知识和技术、声誉、性别、身体、家族、种族、宗教信仰,都可以成为这种力量的源头。在这些权力中,来自资本的力量无疑是强大的。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真正获得支配性地位的权力从作为政治权力的超验权威和暴力转化为建立在财产基础之上的资本的权力[14]。资本的统治不但停留在商品交易领域,而且表现为“对发挥作用的劳动力或工人本身的指挥权”以及一切“经济权力”[15],甚至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尤其是国家政治领域。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资本主义的崛起,经济权力的中心也发生转移。“真正的权力与其说在企业董事会的会议室,不如说在金融市场。”[16]西方社会的法治和民主在本质上是以金融资本为统领的资本统治的话语体系。
这种被西方主流政治话语刻意掩盖而又被马克思主义揭示出来的资本统治国家的真相是解释西方法治失败的一把钥匙。虽然绝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都标榜主权在民,宣扬自己是民主国家,自己的宪法是民主宪法,自己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但事实上,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精英的普遍心态则是对民众意志的敌意和鄙视。在他们眼中,民主是财产和经济自由的最大威胁。美国的国父麦迪逊一再声称:“经济变化最终将产生一个无产者的大多数,他们很可能对‘有产者的权利’和‘正义之权利’造成威胁和损害”[17]。美国国父们为了确保自己手中的公债券得到清偿,在宪法中写明:“合众国政府在本宪法被批准之前所欠下的债务及所签订的条约,在本宪法通过后具有和在邦联政府时期同等的效力。”美国联邦宪法最终变成一小撮利益集团实现自己私利的工具。被奉为政治圣经的政治契约难以逃脱受资本驾驭的命运。
在西方社会,宪法演变成了维护资本统治的工具,以捍卫宪法精神为己任的普通法律更是如此。所以,资本为王是西方法治社会的基本生态,其直接后果便是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是指权力被扭曲了,或者说被资本所驯服了。权力本来应该属于全体人民,但在资本获得统治性地位后,权力便在资本的操控下成为资本的奴隶,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官员和政客也相应地站到人民群众的对立面[18]。这一过程通过资本对市场的垄断、对选举和媒体的操纵、对官员的贿赂、对议会议员的游说,甚至直接培养代理人等方式来完成[19]。在这一过程中资本形成了自身的规则,所谓的民主、法治都被这个规则所取代[20]。西方的政治话语不但对资本的统治视而不见,反而不遗余力地强调公权力之“恶”,目的无非是希望公权力在资本面前退避三舍,其本质是为资本的统治开辟道路,让资本的隐形权力大行其道,这即是哈耶克所说的“元法律原则”的深层含义[21]。
于是我们看到一种奇怪的现象,法律和公权力在资本面前成了被驯服的工具,在人民面前则是一个怪兽。公民可以批评西方政府,可以焚烧国旗,甚至占领国会山,但不能对真正统治这个社会以及挤压人民生存空间的资本加以批评,资本甚至演化为赤裸裸的暴力[22]。就连社会公共领域也被资本控制并异化,自由主义时代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划分消失了,代之以重新融合的利益集团的统治,公共领域不再是对抗公权力的工具,而成为资本操纵的“控制公众的工具”[23]。最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事实上变成一个被资本控制的、为少数大资本和大财团牟利、不受任何外在约束的私营企业[24]。
总之,国家权力和社会公共权力双双被异化为资本和金融大鳄牟利的工具,是西方法治本质的真实写照。出于控制绝对权力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民主和法治,既无法为少数族裔提供种族平等和人格尊严,也无法为底层人民提供公平正义。“从20世纪30年代的新政到90年代克林顿的‘福利终结’,‘社会公民权’的思想和实践在美国似乎经历了一个令人不可思议的‘异化’的过程。‘福利’从一种公民的应享权益和国家应承担的责任最终变成了一种人人痛恨的东西:对福利接受者来说,它是一种人格遭受贬损的‘污名’;对于政府来说,它是一种难以承受的财政负担;对中产阶级来说,它是一种令人唯恐避之不及的陷阱。”[25]由此看来,西方社会所谓的有限政府、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公共福利,实际都是资本统治人民的粉饰与包装。
三、人民至上:中国法治道路的本质规定
法治在西方的失败不能否定法治自身的价值。在中国的话语体系中,被扭曲的法律、资本、权力和人民之间的关系被纠正过来,并赋予法治不同于西方的新的内涵。无论在中国官方还是民间,法治的价值都得到了充分尊重,并认为“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26]183,“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26]111。而对于法治内涵的理解,在先验层面上中国与西方并无不同,基本认知中都包含“人民民主、宪法法律至上、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权力监督、法律平等”等核心价值[3],认为法治国家“要有完备的法律,法律要有极大的权威,任何人都必须依法办事”,“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国家统治权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根据”[27]。但中国进一步认为实践中的法治“必然是单一国别化的行动,与特定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现状密切相关”[28],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了法治理论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具体法治实践相结合基础上的三次历史性飞跃[29]。特别是作为新时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理论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更是进一步塑造了“政与法、党与法、法与民、法与德”之间的新型关系[29],进而在具体的法治实践中体现在对待权力、资本、法律和人民的态度与西方有根本的不同。坚持人民至上,始终以人民利益为中心使法治在中国语境中获得新的规定性。
这种规定性同执政党的初心和使命密不可分。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是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思想传承。从马克思提出的“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运动”[30],到毛泽东的“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31],再到习近平的“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与人民休戚与共、生死相依”[32],都是这一主张的经典表述。这种坚持人民至上、坚持法治的人民性的基本立场不仅体现在理念层面,而且贯穿国家治理的各个环节,并在具体的法治实践中贯彻落实。
1.法律反映民意
在中国的法治话语体系中,法治本身不是目的,人民才是目的。坚持以人为本、人民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最坚实的政治哲学基础。在这个基础之上,坚持党领导人民立法,确保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33],将人民的利益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并加以保障,确保作为法治规则基础的宪法和法律是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宪法和法律,而且只有贯穿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才是社会主义法治所遵循的良法[26]236。法律不是机械的、冷冰冰的条文,而是有生命、有温度、服务于公平正义和人民事业的价值准则[34]69,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6]229。
为实现这一目标,社会主义法律对各种类型的权力都进行有效配置并规范其运行,进而对来自资本、知识、技术、性别等各方面的支配性力量进行合理的约束和规制,比如对演艺群体发出限薪令、整治饭圈、整治网络暴力等。虽然法律不是这些类型权力的唯一来源和决定力量,但却是影响这些权力分配及其作用发挥的重要力量。从现代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由于这些力量能够对他人和社会形成支配,也要求法律对这些权力进行合理分配和有效规范,以促使社会公正的实现,这一要求也只有在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律制度体系中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尤其对来自资本的权力,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警惕,并通过立法和政策引导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防止财富过度集中造成社会严重不公[35]。当代中国一系列法治实践表明,人民始终是法治建设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人民的主体地位和根本利益得到充分尊重,并始终保持“法律为人民所掌握”[36]。
2.权力为民所用
中国在借鉴法治文明时,非常重视其所蕴含的权力有限精神,致力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37]。但限制权力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在辩证的意义上实现赋予权力与控制权力的有机统一。权力本身无所谓“善恶”,用之恰当则善,用之不当则恶。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34]117,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根本目的是扬善除恶。
如何保证“权力为民所用”,“八二宪法”在总纲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上述规定充分彰显了权力在中国被赋予了人民性这一根本属性,并通过一系列法律和制度确保权力按照人民的意志运行。这就是中国法治权力观的核心要义。
3.资本为民谋利
资本在中国的地位和作用明显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的法治建设不反对资本,但反对资本异化和无序扩张。资本天然具有两面性,合法有序的资本增长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私营资本为国民经济注入巨大活力,国有资本则在实现共同富裕、促进文明共享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应看到,资本的无序扩张会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38],甚至异化为不受控制的社会力量。习近平明确指出,要在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升资本市场功能的基础上,“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39]。这既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更是社会主义法治对待资本的基本态度。
除了反对资本的无序扩张,还要反对资本的权力化和权力的资本化。无论资本还是权力都有扩张的本性,不断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资本在缺少外在法律约束的情况下,会试图渗透乃至左右权力的运行[19],资本与权力的结合必然导致腐败与寻租,甚至资本自身也会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怪兽。对此我们国家有着清醒的认识,一方面严格坚持制度反腐、法治反腐,同时着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防止资本对权力的侵蚀,防止资本异化为不受控制的力量。
总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通过对人民性的坚持,绕开了西方法治的话语陷阱,使法治摆脱了资本控制下的暴力、谎言和欺骗,构建起真正服务于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法治话语体系,并通过对法律、权力、资本和人民之间关系的重新定义,不断赋予法治新的内涵和规定性。
四、党的领导:依法规范资本理性生长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发展的历史就是推翻三座大山、进行资本改造、促进资本合法发展、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历史。对资本的力量依法规范是中国共产党初心使命得以实现的必由路径。依法规范资本的力量,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也是对西方法治的超越。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保证资本的力量不会失控。
1.保证国家权力不被资本左右
首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国家权力不被任何利益集团和资本左右的根本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26]92。法治作为世界政治文明成果,是被实践证明的治国理政的理想模式[3],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不仅为党的领导提供了方法论指引、基本行为规则和执政准则,也明确了重要价值目标。党的全面领导通过法律和制度的力量确保国家权力的正当行使和社会权力的规范运行。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党,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39]。中国共产党不会成为包括资本在内的任何利益集团的传送带,无论是党的高层领导集体,还是党的地方领导集体,都不被任何利益集团所左右,在国家治理和社会制度中,都享有很高的法律制定和政策实施的自主性。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这一宏伟蓝图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保持国家权力的人民本色,不为任何资本所左右。“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34]135
其次,加强党对资本的全面领导。资本天然具有逐利性,资本扩大的本质是对劳动的绝对占有和支配。资本的逐利性决定资本的自然属性是无限扩张和延伸。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执政党必须加强对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全面领导和管控。“应加强党对资本发展的全面领导,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发挥好公有制经济对资本的引领作用,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优化资本运行的引导机制以及加快完善反垄断立法,推动资本有序健康发展。”[34]35党对资本的领导要符合法治,其中对国有资本的引导可以采取政策和法律两种工具,对民营资本的领导主要以法律法规方式进行,以示范引领为主。
2.依法维护资本权益
首先,宪法维护资本的合法权益。“八二宪法”在基本经济制度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为此,各级政府成立专门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工商联合会;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宪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对土地的国有化征收征用及补偿制度。
其次,依法打破行政垄断,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党和国家重视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2007年制定《物权法》,后被《民法典》所吸收,通过“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民事法律原则限制国家权力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非法干预。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的意见》,近年来国务院相继发布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通过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2年10月,又颁布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党和国家在这些法律法规指引下努力优化市场结构,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构建负面权利清单制度,最大限度地向民营资本开放市场准入领域和范围,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再次,制定税法和规费法防止各级政府乱罚款和乱摊派,将各类非公有制企业的社会负担依法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2015年《立法法》修改将税收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目前国家18个税种已有12个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只剩下6个税种尚未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中共中央与国务院多次发文,依法制止各领域和各部门的乱摊派和乱罚款。2021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企税费专项检查,坚决制止涉企乱收费,有序做好法定税费征缴。针对各地区各部门的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国家修改《行政诉讼法》赋予行政相对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救济的权利。
最后,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人士参与政治协商,打破西方民主的零和博弈。各级政府设立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机制是各类非公有制企业人士参政议政的国家制度形式。在组织机构保障方面,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非公有制企业人士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组织,它为非公有制人士积极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提供了组织保障。此外,国家相关机关还通过立法听证会、政法听证会、网络调查等多种形式非制度化的民主机制,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从业人士建言献策的民主权利。此外,中国还独创了一套适合中国社会的协商民主机制。协商民主通过执政党、国家和社会的良好互动,超越西方法治社会中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对立的零和博弈,是实现国家权力向社会权力复归的民主机制。
3.依法防范资本无序扩张
首先,依法防范资本对社会公共领域的控制。哈贝马斯认为,人际交往行为产生交往权力。“这种权力,正如阿伦特所说的,是没有人能够真正‘占有’的:‘权力’是随着人们开始一起行动而产生的;一旦他们分散开去,它也就马上消失。”[40]大型网络平台、超大型资本都具有操纵大众传媒形成社会权力的能力,由此形成网络平台、超大型资本对社会公共领域的控制。近年来,“超级平台作为社会经济增长的新引擎,驱动传统社会向数字社会转型,并凭借技术和资源优势,形成了在线上市场中的强大控制力——平台私权力”[40]。这种平台私权力是对国家权力和个体权力的消解。“平台权力来源于基础设施媒介化和媒介基础设施化两大相互强化的逻辑,其最突出的社会效果是消减了国家政府权力,限缩了个人和社会的权力,而扩大了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部门的权力。”[41]为了防止资本和网络平台对国家权力和社会公共舆论的不当干预和过度影响,党和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对网络平台和舆论空间进行规范治理,避免网络平台和网络达人对社会公共领域的过度操控和干预,让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始终处于一种正常的良性互动模式。
其次,依法规范网络平台等市场主体对公平市场机制的垄断和破坏。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市场形成了以腾讯系、阿里系、头条系、百度系等为头部企业的若干互联网生态圈。互联网企业从开始的合作关系逐步发展为竞争及限制竞争关系。2021年8月,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召开会议提出,要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管力度,为资本设置好发展的“红绿灯”。针对互联网企业的并购行为,有学者指出:“一方面要求我们对互联网行业继续保持‘包容审慎’的规制态度,另一方面也要坚决防范互联网企业的垄断行为。”[42]为此,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互联网头部企业进行审慎监管。2021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22家互联网企业集中开出罚单,涉及滴滴、阿里巴巴、腾讯、苏宁、美团等,惩罚腾讯、阿里等网络平台公司对数字经济的非法垄断行为。
最后,依法给资本设置“红绿灯”,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近年来,国家出台多个规范性文件引领资本在正确的道路上发展壮大,让资本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的事业。针对近年来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的资本盲目扩张,国家依法限制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过度发展的培训和辅导,让资本回归理性。当然,执政党对民营资本的监管要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和实施,即为民营资本设置“禁令”应当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在法律法规设置“禁令”之外的领域,允许民营资本自由进入。同时,在依法对民营资本设置“禁令”时,还要依法保护民营资本基于对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信赖所产生的信赖利益,要对法律“禁令”设置之前民营资本基于信赖而从事的投资行为进行合理的赔偿或补偿。
4.依法律和政策引领资本履行社会责任
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就是实现共同富裕,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国家于2016年制定了《慈善法》,通过税收优惠、精神激励等多种方式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人士积极参与慈善事业,依法履行社会责任。习近平2020年11月在参观近代实业家张謇生平展时,鼓励民营企业家不忘国家和社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年来,党和国家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宣传,一方面引导民营企业家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定义务,比如依法纳税、生态环境保护等;另一方面,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用资金、技术和服务积极回馈国家和社会,团结和带领贫困落后地区的人民实现共同富裕。
结 语
作为人类重要的政治文明成果,法治既是西方的也是中国的,但中国法治道路最终是由中国人自己走的。西方法治体系已经走向失败,并将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其根本原因是西方法治面对资本和权力时选择了反法治方向。这种选择不是基于无知,而是一种有意识的自觉。西方法治创造上述话语体系的目的是掩盖其贪婪资本统治的事实,“王在法下”、分权制衡、人权保障、司法独立等激动人心的口号,都是为了掩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话语陷阱。
面对失败,以福山为代表的西方论者竭尽全力为西方的自由、民主和法治做辩护,一再鼓吹西方法治的优越性[43]。然而,20世纪中期以来世界范围内的政治法治实践已经用事实否定了西方道路的正确性[44]。在西方法治话语体系之外,中国的法治道路和法治实践对公民、权力、资本和法律的关系进行了重新界定,法治概念被赋予全新内容: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资本依法理性生长的根本保证,执政党不是任何利益集团的传送带;党和国家依法维护资本权益,依法规范资本无序扩张,引导资本履行社会责任,实现法律、资本、权力与人民的统一。中国法治道路成功克服了西方社会偏重形式法治道路的弊端,迈入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并进的坦途。党领导下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实现了对西方法治的超越,是人类法治文明的更高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