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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矫正项目探索中的问题及思考*

2023-01-09翟中东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

中国司法 2022年3期
关键词:监区罪犯矫正

翟中东(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

孙 霞(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矫正项目”,就是针对罪犯不同矫正需要而采取的具有不同矫正内容、不同矫正量、不同矫正程式所构成的具有独立矫正功能的矫正模块集合。如“理性化矫正项目”,就是一个帮助罪犯提高理性控制情绪能力、寻求解决问题方法的矫正项目。我们可以将矫正项目理解成一种方法。对罪犯开展矫正项目工作,是我国在罪犯矫正领域的新探索。虽然我国在罪犯矫正项目上探索的时间不长,但是探索中获得的经验却极其宝贵。实践中发现,矫正项目不仅能够促进罪犯走向自我改造,而且为罪犯矫正工作者(包括监狱警察与社区矫正工作者)提供了可操作的罪犯矫正工具。

一、我国罪犯矫正项目的探索、经验与展望

(一)不断探索的矫正项目

在我国,关于罪犯矫正项目的理论探索始于2010年,实践探索始于2014年。江苏监狱管理局2014年明确在南京女子监狱、镇江监狱、浦口监狱、连云港监狱、江苏未成年管教所分别探索女犯心瘾戒断矫正项目、暴力犯愤怒控制矫正项目、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未成年犯矫正项目。云南省小龙潭监狱于2017年完成了吸食型毒品罪犯矫正项目、牟利型毒品罪犯矫正项目、暴力侵害公民生命健康型罪犯矫正项目、暴力侵害公民财产罪犯矫正项目等矫正项目。上海市在女子监狱、提篮桥监狱、南汇监狱探索了认知行为矫正项目、阅读疗法、暴力罪犯矫正项目、自杀控制矫正项目等矫正项目。北京市探索了内视观想、经史合参、愤怒控制、积极行为养成等矫正项目。此外,广东省、四川省等也都对矫正项目进行了探索。

(二)基本经验

关于罪犯矫正项目的经验有很多,如组织意义上的经验、理论意义上的经验、效果意义上的经验等。本文主要关注效果意义上的经验。

经验一,矫正项目可以有效激发罪犯自我改造的积极性。改造罪犯的理想境界就是从“要我改造”走向“我要改造”。如何促进罪犯“我要改造”?不同于考核机制,矫正项目通过促进罪犯参与改造活动、矫治活动、矫正活动,使罪犯在服刑中看到自己的问题、看到自己的未来,从而使罪犯嵌入罪犯矫正工作人员组织的活动,激发罪犯的改变。

经验二,矫正项目可以为罪犯矫正工作者提供可操作的工具。虽然改造罪犯的实施者是罪犯矫正工作人员,但是,长期以来罪犯矫正工作者探索获得的改造罪犯的经验存在难以复制和难以标准化的问题,很多经验都因时因人而变化。建构在传统经验上的矫正项目不仅区分不同罪犯分别展开,而且具有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矫正项目又有可以操作的不同内容与要求。这样,罪犯矫正工作者可以根据不同罪犯的矫正需要安排不同的矫正项目对其进行矫正。

经验三,实现罪犯矫正个别化的落地与实施。罪犯矫正个别化的提法始于19世纪,但是长期以来难以落地与实施。矫正项目的出现使罪犯矫正个别化从理想走向实践。由于每个矫正项目实施的前提是对罪犯矫正需要进行调查与评估,矫正项目是根据罪犯的矫正需要进行安排的,这样,矫正个别化机制便随矫正项目的运作而出现。

(三)罪犯矫正项目展望

经过70年的探索,我国罪犯改造形成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狱政管理三大手段。这三大手段即使在目前也是我们使用的基本手段。虽然这三大手段对于罪犯改造具有很大意义,但是,这三大手段的不足也是明显的,三大手段都很难面向罪犯个体,很难实现改造的个别化。对于罪犯而言,缺乏明显的因人因时的针对性,对于罪犯矫正工作人员而言,缺乏可操作的抓手,很难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针对性地采取矫正措施。矫正项目的出现解决了上述问题。一方面,通过对罪犯矫正需要的评估,罪犯矫正工作人员可以把握罪犯的不同矫正需要,为因人因时的矫正提供前提、开辟道路,另一方面,矫正项目具有不同类别,可以对不同矫正需要的罪犯进行矫正。这样,矫正不仅具有针对性,而且具有可操作性。

罪犯矫正项目是面向罪犯个体的矫正方法,是面向罪犯矫正工作者的罪犯矫正工具,具有广阔的探索空间与运用空间,在罪犯矫正领域大有作为。罪犯矫正项目不仅可以适用于监狱中的罪犯,也可以适用于社区矫正的对象。

二、我国罪犯矫正项目在探索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罪犯矫正项目面世后很快以其方法的新颖、便捷的操作在业内受到高度关注。然而,罪犯矫正项目毕竟是新概念,探索中不可避免产生问题。从目前看,矫正项目探索中浮出的最主要的问题是“万能论”。一种方法一旦经过设计、试验与效果分析后,便出现过度突出该方法功能的主张,进而推而广之,无视适用条件、无视适用对象的个别性。实质这是对某一矫正项目的过度关注。这种过度关注,不免产生整体视角的缺乏,进而影响宏观的考虑。

虽然矫正项目是一种特殊的矫正方法,但其仍然属于矫正方法的范畴。因此,矫正项目的探索要立足前人的经验。同时,矫正项目的探索一定要有国际的视野,很多国家在21世纪前后开始探索矫正项目,而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矫正项目的探索不仅要有国内思维,而且要有国际思维。

实践是矫正项目探索的道路,没有实践,便没有矫正项目的展开。同时,没有矫正项目在理论上的设计,便没有矫正项目实践的展开。当下,矫正项目在我国刚刚探索,虽然个别矫正项目积累了一些成果,但是尚缺乏体系性的理论及探索,缺乏对矫正项目设计的体系性思考。就探索而言,理论探索优于实践探索。理论探索不仅为实践探索确定蓝图,而且可以直接推动实践探索。当然,理论探索需要与实践探索结合,根据实践探索,不断完善。

三、罪犯矫正项目的设计及原则

基于罪犯矫正项目探索中发现的问题,需要研究发展矫正项目的体系性理论,而发展矫正项目的体系性理论,首要的是设计矫正项目。在矫正项目设计中不仅看到矫正项目体系性理论的广度,也可以看到矫正项目体系性理论的深度,在应用探索的维度下寻求理论的体系化与自洽。我们的设计思路有以下三个。

第一个思路,将罪犯日常生活中的要素转化为罪犯矫正资源,以发展矫正项目。这就是矫正项目设计及实施的“日常生活论”。“日常生活”是一种人容易接受与行动的活动。开发罪犯日常生活中的要素,或者说将罪犯日常生活中的要素转化为矫正项目中的内容,不仅成本低,而且效益高。按照“日常生活论”,监狱现在组织的罪犯劳动、罪犯教育、娱乐活动等都可以纳入矫正项目中,而纳入矫正项目的内容要充分考虑日常生活,如运动、音乐。按照“日常生活论”,矫正项目的设计应当立足于中国的文化。虽然国外的很多矫正项目在国外很合适,如家庭矫正项目中萨提亚的方法,但是在中国必须考虑中国的特点。矫正项目设计及实施的“日常生活论”反对刻意设计、编制专门的活动,增加罪犯矫正机构及工作人员的投入,而无视已有的罪犯矫正资源。

第二个思路,项目矫正要体现出对罪犯矫正的体系化。这是矫正项目设计及实施的“体系说”。体系化矫正包含两个涵义:一是将有关矫正罪犯的资源能够纳入项目矫正的尽可能纳入项目矫正中,使罪犯矫正资源物尽其用。二是有关资源要根据罪犯矫正需要安排进不同的矫正项目中,使得不同矫正方法相互补充,形成矫正罪犯的合力,指向罪犯需要矫正的地方。罪犯所存在的犯罪性内在性问题,通常不仅仅是认知问题、情绪问题和态度问题,而是人格问题。罪犯所存在的犯罪性问题,不是一时形成的,通常与童年生活、青少年生活密切相关。罪犯所存在的犯罪性问题,是社会、心理与生理相互交织而生成的。关于罪犯所存在罪因问题的复杂性,“危险-需要-回应模型”(Risk-Need- Responsivity Model)认为,罪犯的罪因有反社会认知、反社会的人际交往、反社会的行为历史、反社会的人格(如冲动、解决问题的方法贫乏、与人敌对、待人冷漠),而“好生活模型”(Good Lives Model)认为,罪犯的罪因有情感调整中的困难、社会交往中的困难、支持犯罪的信念、同情心的问题、解决问题中方法的不足。①Ward, T.Maruna, S.Rehabilitation: Beyond the Risk Paradigm.London: Routledge,2007,P58,P121.正因为罪犯罪因的复杂性,罪犯矫正不存在 “灵丹妙药”,不存在一次“治疗”解决的可能,不存在通过一种“特效药”获得解决罪犯重新犯罪问题的可能。比如仅通过正念活动解决罪犯重新犯罪可能,仅通过劳动解决罪犯重新犯罪可能。在罪犯矫正实践中,期望通过一种方法实现矫正罪犯目的似乎是一种常态,过去是期望通过劳动改造矫正罪犯,现在是期望新方法,如正念方法、内观方法实现罪犯矫正目的。罪犯矫正只有通过体系化的途径,通过矫正项目形式,将不同矫正资源组织起来,纳入框架下,才可能有好的效果。

第三个思路,引入社会工作方法。这是矫正项目设计及实施的“社会工作观”。社会工作是遵循以人为本、助人自助、平等公正的专业价值观,在社会服务及社会管理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与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与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专业和职业。②李迎生主编:《社会工作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页。罪犯矫正需要方法,罪犯矫正不仅需要罪犯矫正机构探索不同的矫正方法,而且需要学习科学的方法。社会工作是人类面对弱势群体、面对存在不同问题的个体和群体而探索出的具有不同方法的科学的方法体系。无论矫正项目的设计还是矫正项目的实施,如果与社会工作方法结合,将使项目矫正的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层次,并将带动罪犯矫正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社会工作的技术、技巧将推动罪犯矫正工作日益专业化。

当然,矫正项目的具体设计主要依赖于具体原则。下面简单阐述一下原则。

(一)以多元目标为指向

关于罪犯矫正,业界有不同词语进行表述,除了“矫正”,还有“改造”“矫治”。关于对矫正的不同表述,英语也一样。“矫正”的英文是“Corrections/Rehabilitation”,“改造”的英文是“Reform”,“矫治”的英文是“Treatment”。虽然“矫正”“改造”与“矫治”三词汉语词义差别不大,但是,其专业内涵差别很大。“改造”主要从道德或者政治角度讲矫正机构的矫正目标,指将罪犯从“恶人/罪人”转变为“好人”。“改造”的罪犯观是“恶人/罪人”。“矫治”主要从心理角度讲矫正机构的矫正目标,指将罪犯从“病人”转变为“健康人”。“矫治”的罪犯观是“病人”。“矫正”主要从社会化角度讲矫正机构的矫正目标,指将罪犯从“弱者”矫正为正常公民。“矫正”的罪犯观是“弱者”。关于上面所提到的罪犯观,无论“恶人/罪人观”“病人观”,抑或“弱者观”,都是大家能够接受的。“改造”的罪犯观缘于伦理的立场。突破道德底线、走向“堕落”“无耻”“下作”“不劳而获”等是罪犯的道德特征。“改恶从善”是罪犯矫正的期望。“矫治”的罪犯观缘于心理治疗的立场,认为罪犯存在心理问题,甚至心理障碍。对于心理有问题的罪犯,矫治是应然的选择。“矫正”的罪犯观缘于社会化的立场。从“矫正”的罪犯观看,一些社会成员因社会化失败,除了规范意识养成不足,还缺乏谋生的劳动技能,最终导致犯罪。对这样的罪犯,矫正他们的途径在劳动技能及支持性的教育上。因为上面的原因,矫正项目的矫正目标不仅包括“改造”,而且包括“矫治”与“矫正”。因为罪犯的问题差别很大,比如犯罪原因,因而,矫正项目的目标也相应多样化。矫正项目不追求矫正目标的一元化与统一化。

(二)以罪犯矫正需要为根据

矫正项目应当对不同罪犯的不同问题予以干预,这是矫正项目的使命,否则,矫正项目缺乏针对性,投入未必能够产生效益。确定罪犯的“问题”,是矫正机构矫正罪犯的需要,也是罪犯改变的前提。就是说,罪犯矫正需要就是矫正机构需要矫正罪犯的“问题”,如好吃懒做、容易冲动。不同罪犯的不同问题的确定,是矫正项目实施的前提。不同罪犯的不同问题是什么?也就是我们要讨论的罪犯矫正需要。确定罪犯的矫正需要,应当考虑罪犯个体犯罪的内在原因,应当考虑罪犯矫正实践出现的问题。

(三)模块化原则

矫正模块是矫正项目的构成单位。矫正项目的模块化,使矫正项目的可操作水平提高,使矫正项目中的不同活动具有了相对独立的意义。这些模块不仅具有自己的名称,还有操作的要求、价值与评价。由于矫正项目的模块化,每个模块的操作可以交由不同的从事矫正的工作人员,当然,也可以由一个工作人员持续负责,这样,罪犯矫正的内容与责任便结合起来。根据模块化要求,每个矫正项目可以设计不同的模块,如旨在降低冲动型暴力罪犯冲动与愤怒的理性化矫正项目,设计有认知转变的模块、延长冲动的模块、帮助罪犯静心的正念冥想/瑜伽模块等等。模块设计要求:第一,每个矫正项目面对一个罪犯一个主要的问题。每个矫正模块围绕罪犯的这个矫正需要展开,如降低冲动与愤怒。虽然每个模块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功能,但是,每个模块相互联系,共同服务一个目标。第二,模块相当独立,不重复使用。为提高罪犯参与对自身矫正的积极性,矫正模块的设计尊重罪犯求异的人性,每个模块不重复使用。

(四)以个案工作为基础,以小组/监区工作为核心

如何既传承个别教育改造的优势点,同时解决个别教育改造的问题点?笔者认为,推行项目矫正是一个好的选择。

项目矫正是社会工作方法在罪犯矫正领域中的发展与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包括个案工作方法、小组工作方法与社区工作方法。其中,个案工作方法就是面对个体的工作方法,与我国的个别教育改造传统是一致的。罪犯矫正要面向集体,更要面对个体,只有面对个体,才能使罪犯产生完整意义的矫正体验,才能对症下药。我国的个别教育改造方法之所以被重视,也是因为面对罪犯个体。推行项目矫正就是坚持我国的个别教育改造方法。项目矫正不仅能够弘扬个别教育改造方法的优势点,由于模块化结构的安排,弥补了个别教育改造方法操作问题。由项目矫正的价值取向决定,我国的矫正项目的制度安排首先要面对罪犯个体,突出个案工作,将能够纳入矫正项目的罪犯都纳入其中。这样,项目矫正便需要按照个案安排。

按照个案安排项目矫正,并不意味矫正项目的模块仅仅面对罪犯个体。项目矫正的开展要考虑到可行性问题,毕竟从事罪犯矫正工作的人员有限,所以,矫正模块需要面对罪犯群体。实际上,一定数量的罪犯参加一个矫正模块,有利于罪犯之间的互动与自我改变。考虑矫正机构内罪犯的班组结构、监狱中的监区组织,项目矫正除了要推进个案工作,也需要将小组工作/监区工作纳入其中。将小组工作/监区工作纳入项目矫正中最直接的效益就是降低了罪犯矫正的人力投入。当然,在具体工作中需要以个案为基础,小组工作/监区工作为核心。也就是说,罪犯参加小组工作/监区工作是从个案立场出发的,也因此,无论罪犯参加小组工作,还是监区工作,都需要考虑罪犯矫正需要,按照罪犯个人服刑计划安排矫正项目。这样,项目矫正具体开展的形式便有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监区工作,并相互衔接。

(五)助人自助

虽然罪犯的矫正与矫正机构密切相关,但是,罪犯的矫正终究决定于罪犯自己。促进罪犯自觉改造、自我改造,是我国罪犯改造工作长期以来追求的方向。只有自觉改造、自我改造,罪犯的改造才能从外走向内,从表象走向内在。如何促进罪犯自觉改造、自我改造?矫正项目通过构建助人自助机制,促进罪犯自觉改造、自我改造。

项目矫正拟大致按照下面流程推进:第一,向所有入监/入矫的罪犯提供矫正项目。矫正机构通过书面材料、宣传栏、电子材料等向罪犯介绍不同矫正项目。第二,从事罪犯矫正的工作人员在对罪犯矫正需要进行评估后,在此基础上指出罪犯的问题,对不同的罪犯推介适合的矫正项目,让罪犯认识到参加矫正项目的价值与必要。第三,在每个矫正项目的个体实践中,从事罪犯矫正的工作人员是帮助者、督导者,帮助罪犯解决矫正项目落实中出现的问题,监督指导其实施正在进行的活动以及为接受下一步的矫正模块内容做准备。

(六)融入罪犯日常生活

矫正项目的设计应当避免专家化,即只能少部分人操作,诸如精神动力专家操作。其一,矫正项目专家化后,由于矫正项目的操作人员门槛高,接受项目矫正的罪犯势必非常有限,结果造成的现象是:为了少部分罪犯的矫正,而放弃多数罪犯的矫正。其二,罪犯犯罪的基本原因是社会化失败,罪犯矫正关系应当从社会关系中寻找,从就业能力到人际交往,罪犯的矫正要指向罪犯个体社会功能的恢复,由此决定,罪犯矫正项目要面向社会、面向人群,要最大程度地吸引罪犯参与,相应的需要广大从事矫正的工作人员投入这项工作。其三,广大罪犯矫正工作者,特别是基层工作人员,每天与罪犯互动,获取大量罪犯动态信息,也最能影响罪犯,是罪犯矫正宝贵的资源。

如何保证项目矫正既能够动员广大从事矫正的工作人员,又能够面向所有罪犯?道路便是将项目矫正融入罪犯日常的生活,使罪犯在生活中改变自己,在改变自己中生活。将项目矫正融入罪犯日常服刑生活,意味着罪犯日常生活要素都可根据项目矫正的需要纳入项目矫正框架内,同时也意味着罪犯的矫正与生活融为一体。这与我国目前的实践在方向上是一致的。我国目前的劳动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也是将矫正融于罪犯日常服刑生活。就此而言,项目矫正这一设计要求与我国的传统一致。

将项目矫正融入罪犯日常的生活,需要项目矫正最大程度进入罪犯的时空。从时间看,罪犯入监/入矫后,矫正机构就向罪犯提供矫正项目,出监/解矫前,罪犯仍然有机会接受矫正项目。从空间看,项目矫正应当渗透到罪犯生活的方方面面,与罪犯所能接触的资源结合,如司法机关的裁决、教育、劳动、文体活动。

(七)按照社会工作个案工作方法的流程安排矫正项目的实施

按照个案工作流程安排,解决了罪犯矫正缺章法问题,有利于矫正项目的推进,有利于评价矫正效果,有利于调动罪犯服刑的积极性。个案工作的流程包括以下阶段:第一,收集罪犯有关资料与罪犯矫正需要并进行评估。第二,矫正关系建立。第三,服刑计划的协商与矫正项目的确定。第四,矫正项目的实施。第五,评估与结案。

四、罪犯矫正项目的框架

如何设计一个既便于操作又有效的矫正项目体系?根据矫正项目的设计原则,笔者提出“核心矫正项目+类型犯矫正项目”的总体结构框架与“个案矫正方法+小组/监区矫正模块”的矫正项目个体结构框架。

(一)“核心矫正项目+类型犯矫正项目”的总体结构

关于矫正项目的设计,一方面要体现出“方法性”,即每个矫正项目应当能操作,用以矫正罪犯,另一方面又要按照“大道至简”的价值需要,设计出适当数量的矫正项目,并编制容易操作的模块。

我国的矫正项目体系应当是“核心矫正项目+类型犯矫正项目”的结构。这个体系包括核心矫正项目与类型犯矫正项目两块,核心矫正项目是基础矫正项目,类型犯矫正项目是便捷矫正项目。

1.核心矫正项目概念及类别

所谓核心矫正项目,是指满足罪犯一个基本矫正需要的矫正项目。核心矫正项目可以作如下理解:第一,核心矫正项目是矫正项目体系中最基本的矫正项目。第二,核心矫正项目面对罪犯的基本矫正需要。第三,核心矫正项目满足罪犯一个基本矫正需要。

根据矫正项目的定义,核心矫正项目的设计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根据满足罪犯的一个基本的矫正需要进行设计。按照RNR(犯因-需求-反应)理论,国外开发了认知行为矫正类项目、社会交往技能类项目、情绪控制类项目、家庭矫正类项目、生活能力帮助类项目等。矫正项目的出现使得罪犯矫正从观念进一步走向操作,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但是,RNR(犯因-需求-反应)理论不是没有问题。虽然罪犯矫正的靶标要指向导致该罪犯犯罪的原因,如罪犯认知水平低下、脾气暴躁、解决问题倾向使用暴力,但是,罪犯被判刑后其生活状态的改变,如刑期长前途无望、入狱后心态失衡并焦躁不安,也应当是罪犯矫正的靶标。如果不正视罪犯矫正实践出现的问题,不仅不利于罪犯犯因性问题的矫正,同时不利于矫正设施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我们主张,确定罪犯的矫正需要,既要考虑罪犯个体犯罪的内在原因,也要考虑罪犯矫正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关于矫正项目的功能不宜模糊化与多元化,核心矫正项目应当只具有单一功能,也就是满足罪犯的一个基本的矫正需要进行设计。

第二,限制核心矫正项目数量。核心矫正项目不宜过多,否则矫正项目混杂,会产生不必要的混乱,不宜实施,特别是推进项目矫正的初期及发展期,因此,在矫正项目探索时期,对一些功能相同甚至相近的矫正项目需要考虑合并。本文所确定的核心矫正项目包括:认罪悔罪矫正项目、理性化矫正项目、定修矫正项目、责任培育矫正项目、家庭关系矫正项目、理财能力矫正项目、积极生活矫正项目、人际交往矫正项目、休闲时间安排矫正项目等9个矫正项目。③翟中东:《降低重新犯罪危险的新范式研究——项目矫正》,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37页。

认罪悔罪矫正项目的功能是帮助罪犯认罪悔罪。这个项目面向的罪犯问题是“犯罪正当问题”“犯罪有理”问题,即认为自己实施犯罪行为具有正当性,犯罪有原因、有理由,或者认为所犯罪行没有什么了不起。理性化矫正项目的功能是帮助罪犯提高控制冲动情绪,提高理性化水平。这个项目面向的问题是罪犯冲动、愤怒、丧失理性并不计后果,或者以暴力方法作为解决问题的方法。定修矫正项目的功能是帮助罪犯学会心平气和,控制焦虑不安,降低抑郁悲观。这个项目面对的问题是罪犯对过去悔恨难忘、对未来心灰意冷,心神不安,甚至走向绝望。责任培育矫正项目的功能是帮助罪犯培养对人对事的责任心。这个项目面对的问题是罪犯极端利己,缺乏责任心、责任感。家庭关系矫正项目的功能是帮助罪犯重新认识与亲人的关系,从亲人立场认识自己及自己的问题。这个项目面对的问题是罪犯与父母、妻子、儿女等家人关系失调。家庭关系矫正项目又分为家庭关系(婚姻家庭)矫正项目与家庭关系(父母子女)矫正项目两个支项目。理财能力矫正项目的功能是帮助罪犯学习理财,即学习挣钱生活,学习合理消费。理财能力矫正项目面对的问题是罪犯花钱无度,却不考虑量入为出。积极生活矫正项目的功能是帮助罪犯适应入监/入矫后的生活,寻找新的生活支点,积极面对今后的生活。这个项目面对的问题是罪犯存在消极、悲观、绝望等人生态度。人际交往矫正项目的功能是帮助罪犯学会与人进行交往。这个项目面对的问题是罪犯社会交往偏差,如不善于交往,与具有犯罪倾向的人交往。休闲时间安排矫正项目的功能是帮助罪犯学习安排休闲时间、业余时间。这个项目面对的问题是一些年轻人不知如何消费休闲时间、业余时间,乃至无事生非。这9个核心项目所适用的罪犯不尽相同,如休闲时间安排矫正项目适合于短刑犯与即将出狱的罪犯、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责任培育矫正项目适合于涉毒的罪犯。矫正机构在具体安排矫正项目时需要与罪犯协商,以确定合适的矫正项目。

2.类型犯矫正项目的概念

所谓类型犯矫正项目,是指向具体罪犯的矫正项目,如成瘾毒犯的矫正项目。关于类型犯矫正项目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第一,类型犯矫正项目指向具体罪犯。也就是类型犯矫正项目主要根据犯罪类型进行矫正。这是否是说,类型犯不需要进行矫正需要评估,而只根据犯罪类型实施项目矫正?并非如此。即使类型犯,由于同一犯罪类型的罪犯矫正需要不尽相同,所以,仍然需要进行矫正需要的评估。第二,类型犯的矫正项目是不同核心矫正项目的组合。矫正项目是针对罪犯的一个矫正需要而设计的,而罪犯的矫正需要可能很多,如抢劫犯可能不仅有暴力解决问题的个体内在原因,还可能有好逸恶劳的问题,因此,类型犯的矫正项目不是独立的矫正项目,而是不同核心矫正项目的组合。

可以探索讨论的类型犯矫正项目有:对长刑犯适用的矫正项目组合、对成瘾毒犯适用的矫正项目组合、对短刑犯适用的矫正项目组合、对性罪犯适用的矫正项目组合、对财产犯适用的矫正项目组合、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的矫正项目组合。

3.核心矫正项目与类型犯矫正项目的关系

核心矫正项目指向罪犯的一个矫正需要,而类型犯矫正项目指向具体的罪犯,正因为如此,核心矫正项目是基础项目,学习与适用矫正项目要从核心矫正项目开始,而类型犯矫正项目是便捷项目,便于入手。前者便于理解矫正项目机理,后者有利于矫正项目适用。

核心矫正项目与类型犯矫正项目各有不同功能,两者不可互相替代,但是,两者并非对立关系,而是相互补充关系。类型犯矫正项目对不同罪犯矫正确立了大的框架,有利于从事矫正的工作人员在这个框架下开展罪犯矫正工作,而核心矫正项目能够指导从事矫正的工作人员具体开展罪犯矫正工作。

(二)“个案矫正方法+小组/监区矫正模块”的矫正项目结构

矫正项目的基本构成单位是矫正项目模块。按照矫正项目设计原则,矫正项目是由从事罪犯矫正的工作人员操作的罪犯矫正方法。在具体工作中,虽然矫正项目实施的组织者是矫正机构,但是具体操作者则是从事罪犯矫正工作的人员,也就是个体,如监狱民警。在矫正项目具体操作中,从事罪犯矫正的工作人员,不仅要对罪犯进行矫正需要的评估,而且在罪犯的服刑计划形成后,按照矫正项目所确定的模块,逐步推进。

理论上,每个工作人员在其他人员帮助下独立推进矫正项目,但是,由于罪犯的生活具有集体性,特别是监狱,所以,矫正项目的开展要考虑集体问题。在监狱,我国分别设置有监区、分监区两层管理单位,另外在罪犯中设置有罪犯小组。将集体因素纳入矫正项目开展中,一则是尊重矫正机构组织结构,从而便于矫正项目的实施,二则便于提高矫正项目开展的效益,使得多人参加一个模块,减少了人力投入。

如何将集体因素纳入矫正项目中?鉴于矫正机构的组织结构,如监狱,我们考虑在矫正项目的开展中,以个案矫正工作为基础,以小组/监区矫正模块为核心进行。

1.以个案矫正工作为基础

在罪犯矫正机构中,每个罪犯都是独立的具有矫正意义的对象,所以,罪犯矫正机构与从事罪犯矫正工作的人员必须面对每个罪犯。这是个案矫正方法事实原因与价值原因。个案矫正方法是社会工作、个案工作在罪犯矫正领域的具体化,体现了罪犯矫正个别化的刑事政策。

矫正项目以个案矫正为基础,具有下列涵义:第一,矫正项目指向的对象是罪犯个体,也就是说,每个矫正项目实施是针对具体罪犯开展的。第二,矫正项目的实施主体是从事罪犯矫正工作的人员个体。每个从事罪犯矫正工作的人员个体可能负责一个也可能负责多个罪犯的项目矫正。虽然每个矫正项目是一个固定的从事罪犯矫正的工作人员负责的,但是,具体到矫正模块不排除他人负责。第三,矫正项目具有个别化特点。矫正项目的小组/监区模块在实施时,表面上针对的是小组成员或者监区成员,但是同时更指向罪犯个体。正因为如此,每个矫正项目在具体实施中,罪犯矫正工作人员需要结合小组/监区矫正模块对案主进行个别化的矫正。这种工作的实施所受到的限制条件少,时空限制要小,但是时机性突出。第四,个案矫正是矫正项目的主体。个案工作具有工作时间的灵活性、与罪犯矫正需要评估联系的紧密性、工作空间的随机性,所以,个案工作往往为小组/监区工作开辟道路,填补空隙,使矫正项目成为一体。例如,罪犯王某某利用在物流速递有限公司上班分流包裹期间多次盗窃,窃得财物价值4万多元,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入狱后该犯不认罪、不服管、不会见、不说话。监狱民警在掌握罪犯犯罪原因的基础上,通过他的妹妹打通了与其沟通的渠道,发挥个案矫正工作的优势,为对罪犯开展理财矫正项目开辟了道路。

2.以小组/监区矫正模块为核心

小组/监区矫正模块是从事罪犯矫正工作的人员个体针对罪犯小组/监区而实施的矫正模块。小组/监区矫正模块是因参加相同矫正项目模块的罪犯达到一定数量而出现的模块。关于矫正项目的开展,在模块相同的情况下,能合并则合并,这样可以降低矫正机构的投入。

小组/监区矫正模块的特点是:第一,小组/监区矫正模块针对的罪犯是群体,或者小组,或者监区。为便于管理,我国在监狱设置有罪犯小组,每个小组约10名罪犯。监狱的基层单位是监区,也有的监狱在监区下面设置有分监区。还有监狱设置若干个分监区。第二,小组/监区矫正模块是罪犯矫正项目的有机组成部分。虽然小组/监区矫正模块是在小组或者监区中实施的,但是矫正的对象是罪犯个体,所以,对参加小组/监区矫正模块的罪犯项目矫正的责任人要在整个过程中帮助罪犯接受模块所设置的目标,帮助罪犯解决参加模块中出现的问题,并作好阶段性的评估。

小组/监区矫正模块包括:说理/阅读/读写讨论模块,认知改变/思维改变模块,正念冥想/瑜伽模块,打坐修心/内观模块,劳动模块,运动模块,音乐欣赏模块,工艺/园艺活动模块,劳动技能培训模块。说理/阅读/读写讨论模块与认知改变/思维改变模块的主要功能是帮助罪犯改变思想,正念冥想/瑜伽模块与打坐修心/内观模块的主要功能是帮助罪犯心平气和,劳动模块、运动模块、音乐欣赏模块、工艺/园艺活动模块、劳动技能培训模块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罪犯的行动,并通过行动影响认知与情绪。

小组/监区矫正模块是矫正项目的重要模块。小组/监区矫正模块的挖掘与使用,不仅降低了从事罪犯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而且提高了矫正活动对罪犯个体的影响力。当对罪犯以小组为单位或者监区为单位组织活动时,罪犯就处于一种“场”的状态下,罪犯行为不能不考虑其他人,同时不能不受其他人的影响。在“场”的状态下,罪犯个体的自律水平会提高,罪犯相互影响力会形成。

3.个案矫正方法与小组/监区矫正模块的关系

在矫正项目中,个案矫正工作是方向,毕竟矫正项目针对的是罪犯个体,很多工作都需要从事矫正的工作人员个体展开,因此,小组/监区矫正模块建立在个案矫正基础上。从一定角度说,小组/监区矫正模块的工作是个案矫正内容的延伸。

小组矫正工作是小组工作在罪犯矫正领域的具体化。监区矫正工作是社区工作在罪犯矫正领域的具体化。由于在罪犯矫正领域,所有罪犯都是矫正对象,而组织的范围具有不确定性,所以,理论宜尊重罪犯矫正机构的酌处权力。

小组/监区矫正模块效益好、有规模,但是,小组/监区矫正模块缺乏与罪犯个体的密切联结,如果罪犯矫正工作不能面对罪犯个体,这样的矫正工作是缺乏针对性的,因此,小组/监区矫正需要建立在个案矫正基础上。每个矫正模块的实施前后都伴随有个案矫正,如前期对矫正模式铺垫,中期对矫正模块内容进行解释,后期对矫正模块内容进行补充,而个案矫正需要将小组/监区矫正模块嵌入矫正项目中,提高项目矫正的效益,提高对罪犯矫正的场域影响力。虽然小组/监区矫正与个案矫正形式不同,实施方法、技巧也不尽相同,但是内容相同或者相近,方向一致。

4.小组/监区各矫正模块的关系

小组/监区矫正各模块是矫正项目的有机组成部分,每个矫正项目都需要下面的矫正模块构结,包括说理/阅读/读写讨论模块、认知改变/思维改变模块、正念冥想/瑜伽模块、打坐修心/内观模块、劳动模块、运动模块、音乐欣赏模块、工艺/园艺活动模块、劳动技能培训模块。虽然各矫正模块有自己独立的功能,但是,这些模块服务于不同的矫正项目并成为不同矫正项目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特定的矫正项目中,各矫正模块互相关联、互相融合、互相支持。由此,在矫正项目开展中,需要促进各模块的相互支持与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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