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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乡村重要论述的内涵、特质与价值

2023-01-08曾祥明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法治农民农村

曾祥明 沈 跃

法治是现代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和基本方式,也是有效运用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伟大进程中,乡村蕴含着广泛深厚的发展潜力,也面临着诸多复杂的深层次问题。分别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最为基本的治理方式和最为重要的治理领域,法治和乡村二者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相互交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乡村治理法治化以及建设法治乡村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新时代新阶段法治乡村建设提供了根本的理论遵循和行动指引。在此指引下,《乡村振兴促进法》等“三农”领域的一系列重要法律出台,突显了法治在新时代振兴乡村的重要保障作用,诠释了建设法治乡村的时代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习近平法治乡村重要论述的基本内涵

习近平法治乡村重要论述将法治思想运用到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领域中,是补齐农村地区治理短板弱项、在新阶段保障乡村振兴的精准举措,论述系统完备、逻辑缜密、内涵丰富。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法治乡村重要论述的深刻内涵,为全面推进乡村建设、健全乡村治理体系举旗定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根本保证:坚持党对法治乡村建设的领导

习近平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1]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2]在法治乡村建设中,党的领导是将法治思维运用到乡村建设行动中的根本保证,起到掌舵领航的关键作用,必须将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乡村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推行乡村法治,就是要亿万农民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下,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发展乡村、建设乡村。坚持党对法治乡村建设的领导,农村基层党组织至关重要。一方面,农村基层党组织是身处农村一线、落实党的“三农”方针政策的战斗堡垒,农村党员干部是在农村地区推行法治促进振兴的“领头羊”。在法治乡村建设的过程中,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发挥直接关系法治乡村的建设成效,直接体现党的基层治理能力、服务能力和法治公信力。因此,不仅要坚持党对法治乡村建设的领导,也要注重依靠法治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另一方面,村民依法自治,离不开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党的领导是村民自治规范有序的根本保证。在领导乡村法治建设的同时,基层党组织也应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处理乡村的各项事务,依法依规开展党务工作。

(二)根本立场:乡村法治要坚持以农民主体为中心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3]进言之,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法治乡村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农民、发展农业、振兴农村。习近平强调,“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要以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为优先方向”。[4]建设法治乡村,就是要坚持乡村建设为了农民、依靠农民、服务农民,以法治解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困境,为乡村自治立本、德治立规,确立农村公序良俗。

广大农民是乡村建设的主体,也是乡村法治的主体,要让农民成为乡村法治的崇尚者、遵守者和捍卫者,共同建立和谐稳定、风清气正、规范有序的乡村社会。新时代以来,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迫切,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与乡村治理也进入新的阶段。面对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矛盾、新问题,农民更加渴望在生产生活的各项事务中循法而行、依规办事,有法可依、依法而治。推进乡村法治要顺应农民新期望,呼应农民用法治解决实际问题的现实期盼,教育引导广大农民在办事、遇事时自觉地依法、找法、用法、靠法,增强农民的法治意识。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要围绕农民新要求新期待的现实问题,紧紧把握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用法治保障农民生产生活权益,提升农村治理效能,不断满足广大农民的美好生活需要。

(三)制度保障:健全法制是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环节

习近平指出,“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5]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人民群众期盼立法、执法、司法的质量和效率得到提高,涉农法律需要加快立改废进程,改革执法司法工作机制,建设乡村法治体系。习近平强调,“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6]

涉农法律是法律规范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振兴乡村的行程中,涉农法律接续出台,实现从有没有到好不好,够不够用到好不好用的转变。是否有利于振兴乡村、是否有利于发展农业、是否有利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成为法制是否健全有效的重要影响因素和评价标准。涉农法制同乡村发展相适应成为在农村地区有效推行法治的前提和基础。2020年3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出台《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着重强调要完善涉农领域立法和健全乡村治理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服务、教育和保障作用。随着“三农”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和体制机制的深化改革,乡村法治的基础在不断夯实,为法治乡村建设的持续推进提供坚实的保障。

(四)组织保障:法治队伍是推进乡村法治的关键力量

“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7]受我国法治队伍人才体量和资源配置的制约,法治力量、法治资源尚未普遍下沉至农村一线,农村地区法治生态、村民法律意识、基础法律服务同乡村全面振兴的发展任务不相匹配。习近平认为,“与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比,政法队伍能力和水平还很不适应,必须大力提高业务能力”。[8]可见,推进乡村法治,须打造一支有政治原则、有业务能力、有使命信念的基层法治队伍,这是建设法治乡村的组织保障,是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力量。

当前,基层法治队伍改革正在持续深化,逐步推动法治资源向基层倾斜,不断在涉农问题和乡村治理等方面规范执法、公正司法、加强普法。加大农村地区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是从源头上引导农民遵循法治的根本之策。习近平强调,“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农民增强守法用法意识”。[9]基层法治队伍要在农村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治教育,通过法治理念培育,使农民主体自觉成为乡村法治的宣传者、执行者。面对乡村传统熟人社会结构,基层执法人员规范执法、高效执法、严格执法成为推进乡村法治的关键一步。严格、规范、公正、高效、文明的执法方式,也能够让农民认同法治、遵从法治,进一步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

(五)法治治理:依法治村是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法治作为一种依法依规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规范方式,比其他的任何治理方式都更具有保障性。习近平强调,“法治是乡村治理的前提和保障,要把政府各项涉农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10]显而易见,法治的明文规范性为乡村社会有序运转划定了标准,执法的严格性、司法的正义性都对乡村社会治理起到了规范制约的作用,通过法治思维管理乡村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成为推进乡村有效治理的必然要求。

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村民自治是依法自治,是法治规范性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服务”上的具体体现。依法治村是将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体现在农村生产生活各方面的行为。任何涉及农民利益的事,都是大事。不仅矛盾和问题的解决要依规依法,涉农政策的变动、农村项目的推进等和农民息息相关的安排也要依规依法、保证公平合理。

依法治村是涉农立法、执法、司法的全方位行为。要废除制约乡村振兴的法律障碍和体制机制弊端,着力规范涉农执法,加大农村地区普法力度,将执法与普法融为一体,通过执法实践现场普法。在涉农工作开展过程中,乡村干部作为涉农政策落实的执行者,要不断强化自我的法治为民意识,增强自身法治观念。将法治运用在农地政策改革、人居环境整治等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全过程,针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以法律规范为准则,为民排忧解难。在农村常见问题和纠纷上,要依法依规处理,将依法治村体现在乡村治理各领域。

(六)实现路径:“三治合一”是乡村法治的必由之路

习近平强调,“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让农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11]乡村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乡村社会显现出独特的内在复杂性。近年来,乡村呈现出规范性与乡土性交融、传统性与现代性共生、稳定性与变动性共存的特点。[12]乡村治理模式也同乡村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而不断转变,更加需要结合时代需求,把握农民思想。做到习近平所说的“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13]就要将村民自治的效能充分利用起来,凝聚民心民力、云集民智民策,共建文明乡村、共享和谐社会。

乡村治理“三治合一”新体系的形成是中国乡村社会历史发展的最佳选择,是中国乡村治理探索出来的更加完善有效、多元共治的新模式,符合中国乡村发展现状。坚持在自治的基础上,以法治为根本,结合德治效能,促进三者有机结合、相互衔接,是实现乡村良法善治的必由之路和特有方略,也是建设法治乡村的不二法宝。首先,自治不仅能够有效解决村民内部矛盾纠纷,释放调解资源,还能够激发村民主体参与事务的积极性,提高其生产发展能力。其次,中国乡村社会中的人情社会、熟人社会的基本特性将长期存在,需要对其中所蕴含的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加以创新,引导其为乡村建设“添砖加瓦”。德治与法治辩证统一是我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范式和主要特色,德治是乡村治理法治化得以推进的情感支撑,具有广泛性、人性化和深入性等特征,有利于提升自治效能和法治效力,提高乡村治理主体的规范性和自觉性。再者,法治是现代治理的基本共识,是最具有强制性的规范方式。无论是自治还是德治,都只有在法治的保障下才能做到规范有序。乡村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场域,自治、德治与法治融合应成为实现乡村社会治理有效的主要方式,也是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必然选择。

二、习近平法治乡村重要论述的鲜明特质

习近平法治乡村重要论述基于我们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奋斗成就和历史经验,是立足于我国乡村发展新阶段,对基层治理与乡村建设命题的准确把握,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三农”领域的生动实践,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中国农村的实践发展,具有鲜明的理论特质。

(一)崇法善治的战略思维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14]新时代面临新挑战,新矛盾急需新改革,习近平在深刻把握乡村社会发展规律和乡村治理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面向振兴、厉行法治,将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落实到党和国家“三农”工作布局的全领域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全方面。习近平指出,“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15]推动法治乡村建设,把乡村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

没有乡村法治,就没有全面法治,更没有乡村振兴,我们的奋斗目标就难以实现。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突出“全面”既是重点也是难点。习近平法治乡村重要论述是习近平崇法善治的战略思维在农村地区的生动运用。从法治的领域来看,法治乡村将农村发展、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各方面纳入法治规范与法治保障;从法治的区域来看,法治乡村是在社会结构不可或缺的乡村地区全面推行法治;从法治的群体来看,法治乡村是要为几亿长期生活在乡村的农民群众切实解决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法治乡村建设是全国依法治国方略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具体工程,是依法治国实现领域全面、区域全面、服务群体全面的重要举措。我们要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乡村重要论述的深刻内涵,总结乡村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

(二)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习近平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融入乡村法治建设,特别重视让人民群众在法治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他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16]指示政法战线要“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17]公平正义是广大农民实现小康,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生存需求后,对美好生活向往提出的更高层次的生活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实践培育。

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一以贯之的内在要求,契合农村广大干部群众正当表达诉求、合理解决纠纷、有效维护权益的价值理念。社会主义法治,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是不代表特定群体利益的法治。习近平强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18]公平正义就是要在乡村营造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将规范执法、公正司法贯穿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始终,满足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守正创新的时代担当

为亿万农民谋幸福,是中国共产党人的重要使命。习近平一直将农村百姓牵挂于心,强调要“激发广大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让广大农民在乡村振兴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19]乡村全面振兴离不开乡村全面法治,让农民生活得踏实、安全、无忧是做好农村工作的基础性要求,实现农村社会和谐有序和治理有效是振兴乡村必须完成的目标任务。习近平法治乡村重要论述,既有其传承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守正”,也有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体现出中国共产党人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品质。习近平创新性地提出法治乡村建设,并将其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是应对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进而做好农村农业农民工作的创新之举。面对乡村建设新目标和乡村治理新形势,习近平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更符合新时代乡村发展现状。将乡村治理同社会治理体系一同推进,能够有效处理乡村事务中的矛盾纠纷,激发农村社会生机活力和农民主体的内生动力,为乡村发展培育良好的生态环境。

三、习近平法治乡村重要论述的现实意义

习近平法治乡村重要论述是科学性、实践性与人民性的统一,为推动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落地提供了法治保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加强乡村治理、推进乡村建设,在广大乡村全面推行法治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具有多维现实意义。

(一)保障乡村振兴的基本遵循

法治乡村建设的推进,能够有效解决乡村发展、农业转型、农民致富过程中所面临的治理难题,强化政策保障。通过改革“三农”领域中的体制机制弊端,健全“三农”法律体系,能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打牢基础、做强保障。保障振兴是建设法治乡村的方向所在,通过法律维护农民的权益,仲裁解决乡村振兴过程中存在的利益争执,用法治保障乡村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公正解决。

习近平法治乡村重要论述鲜明指出了法治乡村建设的时代价值。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进程中建设法治乡村,有助于解决乡村建设时并发的社会治理问题和体制机制弊端,顺应了农民主体对法治社会的期盼和对公平正义的期许,满足了农村集体对治理规范的期待和安定有序的期望。“三治合一”的治理体系和依法治村的法治理念为规范乡村治理、化解农村矛盾、保障集体权益提供了工作思路,回应了农民生产生活对法治的需要。法治的规范作用,为乡村在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振兴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建设基层法治人才队伍,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有利于促进乡村社会安定和谐、安稳有序,为保障乡村发展建设和农村增收致富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外部环境。

(二)推进乡村治理的行动指南

随着农村社会结构的不断变迁,治理主体持续弱化是当前农村社会治理遇到的主要问题。[20]因此,要自上而下地推动乡村法治为提升基层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支撑。习近平指出,“法治建设进程和人民群众法治需求,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协同”。[21]提出法治乡村建设工程,是我们党对解决乡村深层次矛盾和发展问题的长远考量,是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现实途径。

习近平法治乡村重要论述深刻阐释了乡村治理的目标与实现路径。乡村治理的目的是要实现农村社会充满活力、实现农村社会和谐有序,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法治乡村建设为乡村治理提供了符合时代要求的规范准则。其一,法律规范为乡村治理提出底线要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是法治乡村的重要环节,“法不可违”是乡村社会群体的行为要求,乡村治理应以法律规范为准则,依法而治。其二,“三治合一”的治理理念为乡村治理提供了新模式。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结合能够有效解决乡村社会存在的农民矛盾纠纷问题,为确保农村稳定安宁开辟了新路径。其三,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能够激发基层干群的治理活力。全面法治在农村地区的推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使农村干部群众遵规守纪,激发其以更高的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推进乡村振兴;法治规范性能够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农村党员的党性意识和服务能力,在更高水平上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三)建设法治乡村的实践指引

坚持法治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原则,人民权益需要法律来保障,法律权威依靠人民来拥护。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农村地区是薄弱一环。要通过法治乡村建设加强农村地区普法力度,树立农民群众法治观念,引导农民做事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助力打通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最后一公里”。

习近平法治乡村重要论述指明了法治乡村的建设方位。法治乡村建设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习近平善于将系统思维、辩证思维运用到法治乡村建设中,既要求涉农工作要依法而行,也强调乡村治理要突出法治,还注重乡村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在农村多渠道的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在农村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弘扬法治,用法治规范乡村治理,为在乡村推行全面法治奠定舆论环境基础。以农民为中心的依法治村,能将法治理念在广大农民中深入人心,普遍树立法治思维,为在乡村推行全面法治奠定思想基础。涉农法律体系和法律服务的不断完善,健全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三农”法治体系,为建设法治社会补齐短板弱项奠定了法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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