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作用推动广东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3-01-08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司法厅
2020年7月1日《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有了一部专门法律作为基本规范和遵循。《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广东省依法设立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办大事的作用,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健全机制明规则。进一步建立健全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一是健全领导体制。2020年12月24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文成立广东省社区矫正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政法工作的省委领导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省长兼任,成员单位14个。截至目前,省市县级社区矫正委员会实现全覆盖,镇街设立1297个(占比约80%,在册监管社区矫正对象人数较多的镇街全部设立)。二是健全工作机制。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成立后,发文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委员会工作规则、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等,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全面推动新时代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三是完善工作制度。在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的部署推动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协调各成员单位以全面依法治国“一规划两纲要”为蓝图,加快建章立制步伐,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省级层面,省司法厅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出台《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并先后制定《广东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规定》和社区矫正机构权责清单、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以及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分段分类教育、矫正小组建设、矫正方案制定等10余项配套工作制度,初步建立契合广东实际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以制度化促进工作规范化。
(二)统筹协调办大事。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针对本地社区矫正工作短板弱项,在协调解决机构、工作力量、经费保障、场所建设等问题方面发挥了办大事、解难题作用。如在解决工作力量不足方面,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针对社区矫正对象数量逐年较大幅度增长、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力量普遍不足尤其是司法所事多人少问题,积极推动加大购买社会服务力度,2022年全省有近1900名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同比增加约27%。广州、深圳、东莞等地出台专门文件,按照专职社工与社区矫正对象不低于1∶15的比例,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在加强经费保障方面,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根据《社区矫正法》规定加强检查督导,积极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社区矫正委员会及时协调解决895万元经费建设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心理评估分析子系统和实施省级心理矫正项目,协调省财政2022年增加3100万元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粤东西北地区支持“智慧矫正中心”创建。汕头、潮州、揭阳等地市协调市财政按照社区矫正对象数量比例每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所辖县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三)各司其职增合力。按照《广东省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在协助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加强普法宣传。省司法厅、省普法办把《社区矫正法》纳入广东省“八五”普法工作重要内容,积极打造社区矫正“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模板。团省委依托“千名青年律师千场法律服务”“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等系列活动,围绕包括《社区矫正法》在内的重点法律内容,组织开展超过2300场普法宣讲活动,覆盖人数超80万人。二是加强联防联控。省委政法委支持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粤平安”综治云平台电子网格化管理,制定网格员走访巡查情况清单。公安机关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建立防止社区矫正对象非法出境报备(边控)机制和常态化信息化核查机制,对新入矫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报备,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管理对象实施边控,同时全面排查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外出、非法出入境、违法犯罪等情况,依法查找脱漏管社区矫正对象,及时处置异常情况。三是加强教育帮扶。民政、人社等部门积极配合,截至目前,已协调解决29名被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子女无人抚养问题,帮助392名生活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办理社会救助手续,组织逾1万名社区矫正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省司法厅联合团省委实施“伙伴同行”计划,打造“1+6”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广东模式,累计帮助1062人就学复学,103人考上大学。在有关部门支持下,各级社区矫正机构积极探索“社区矫正+高校”“社区矫正+企业”教育帮扶机制,全省有43所高校、283家企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建立882个社区矫正基地。
(四)改革创新促发展。广东省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明确将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统筹发展与稳定的重要一环抓好抓实,努力为将广东建设成为全国最安全稳定、最公平公正、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一是高站位推动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省委政法委将“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改革”列为省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要求建立完善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适应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二是高标准构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省司法厅积极配合省人大开展《社区矫正法》实施情况年度重点执法检查,协助起草《广东省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执法检查报告》,提交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各级社区矫正机构与检察、纪检监察等部门持续开展“规范执法、廉洁社矫”联合执法检查活动,深圳、湛江、茂名、肇庆等地市社区矫正机构联合检察机关探索“派驻+巡回”检察工作机制,加强社区矫正执法监督。结合“宪法宣传周”,省司法厅从2019年起每年组织各县(市、区)社区矫正中心开展“社区矫正开放日”活动,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矫正小组成员、社区矫正对象家属逾4000人参加,主动接受各界监督。三是高起点探索社区矫正制度创新。深圳市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为契机,积极推动《深圳社区矫正条例》立法,探索辅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在全国首推“社区矫正法务专员”制度,实现“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构筑法律风险防控“防火墙”。省司法厅总结广州、珠海等地经验做法,在全省推广案件交叉评查、档案台账“三查”、入矫接收“五必问、五必查”等工作机制。
(五)智慧矫正赋能量。结合司法部“智慧矫正”建设要求,按照省社区矫正委员会统一部署,省司法厅将“智慧矫正”建设明确列为重点工作之一,积极推动将“智慧矫正”建设纳入“数字广东”信息化建设“十四五”规划。一是构建省级统一平台。2021年投入507.42万元新建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按照部标规范,充分利用“粤政易”“粤政图”“粤平安”等“数字政府”公共支撑,构建业务应用、管理决策与指挥调度为一体的全流程智能化集约化信息平台。总结省级心理矫正项目经验,2022年再投入217.58万元研发“粤知心”心理矫正评估分析子系统,提高全省心理矫正工作精准化、智能化水平。二是打通共享协同渠道。按照中央政法委工作要求,省委政法委牵头、政法各单位积极参与建设政法大数据跨部门办案平台,细化梳理社区矫正与政法各家19个业务协同流程和21个重点环节预警点,在8个地市18个县区开展“最小化”部署。省司法厅深化与法院信息化联网,全省各级社区矫正机构、法院已通过网上办理调查评估、交付执行案件近1万宗。广州、东莞、茂名等地积极推进“雪亮工程+社区矫正”项目,通过路口、广场、学校等地摄像头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定位核验和视频点名。三是创建“智慧矫正中心”。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智慧矫正”建设的实施意见》《全省“智慧矫正中心”创建工作方案》和创建工作手册、申报工作指引等,分期分批实施,2022年重点抓好41个社区矫正中心创建工作,力争“十四五”期间各建制县(市、区)全面建成“智慧矫正中心”。四是创新智慧融合应用。依托省远程教育平台,加强线上教育,突出分类教育,2021年以来有6.7万名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在线学习,完成课程161万个、学时163万小时。各地市研发推广创新项目,如广州“微+智慧矫正”微信小程序、深圳“社区矫正电子警察”巡检系统、佛山“区块链+社区矫正”和“社区矫正机器人”、茂名“电子档案一键查询”系统、汕尾“民情地图”系统等,积极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社区矫正业务深度融合。
二、存在的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目前,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在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智能化发展,但也不可否认,由于顶层设计存在不足以及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委员会作用的充分发挥。如在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方面,《社区矫正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2012年11月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也明确要求各地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按照社区矫正对象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的制度。但《社区矫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文件都没有明确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致使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在推动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方面缺乏具体标准。以广东省为例,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粤东西北地区县(市、区)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普遍偏低,严重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全面提升。
建议加强国家层面顶层设计,由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实施方案,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社区矫正各工作、执法环节所需经费进行清单式测算,出台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国家标准,或者由各省(区、市)司法行政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出台社区矫正经费保障省级标准,并探索建立经费保障动态增长机制,确保社区矫正经费列入各级政府预算有法可依、有具体标准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