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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赋能刑事监督立案线索发现的实践路径

2023-01-08赵美娜

中国检察官 2022年12期
关键词:立案公安机关检察

● 赵美娜/文

信息技术助力“书信中国”到“数字中国”的跨越发展,司法活动变革始终与社会变革同频共振。数据爆炸及消除僵化的层次结构和一致性的技术使数据分析成为可能,促使大数据成为获取新的认知、创造新的价值的源泉。[1]参见[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8-9页。检察信息技术作为工具辅助检察业务实现了办公自动化、网络连接化和平台统一化,办案业务流程线上重塑已基本实现。在数据化变革及检察信息化纵深推进的背景下,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上强调,要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2]参见徐日丹:《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检察日报》2022年1月18日。

究其根本,检察大数据思维的核心,是由传统的“数量驱动、个案为主、案卷审查”个案办理式监督,向“质效导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的类案治理式监督转变。[3]参见陈章:《树立大数据思维 秉承双赢多赢共赢理念 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检察日报》2022年5月20日。实质表现为运用大数据分析或比对等方式挖掘法律监督类事项的案件线索,为线索发现难问题提供新的解决途径,并因线索的相关关系促进法律监督办案模式的转型。同时,因法律监督对象的拓展和监督范围增加,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的实践案例多集中于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或公益诉讼检察,刑事立案监督效能提升稍显落后。实践中将刑事立案监督分为监督立案(该立案不立)与监督撤案(不该立案而立),本文研究的具体对象为监督立案。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第一道程序,监督立案成为法律监督对公安机关侦查权进行制约的起点。在数字化社会背景下,犯罪分子身份隐匿、分工细化,控制犯罪的难度增加,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技术发现犯罪线索,并根据具体情形监督立案或移送犯罪线索,监督立案是对公安机关侦查权的制约,移送犯罪线索则是在分工负责基础上互相配合打击犯罪的需要。本文将以大数据赋能刑事监督立案线索发现为背景,以实践案例为研究对象,描摹具体类型,并明确该趋势下刑事监督立案的限度和完善路径。

一、大数据与刑事监督立案线索发现的耦合

实践层面,浙江检察机关在探索实践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工作上取得了初步成效,通过数据碰撞、比对、分析发现监督线索后形成的大数据监督路径,有力撬动了法律监督模式变革。[4]参见贾宇:《“数字检察”助力治理现代化》,《人民日报》2021年9月10日。具体而言,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线索发现的基本路径是“典型个案分析→案发规律梳理→数据共享归集→数据碰撞比对→类案线索研判→移送线索核查→开展精准监督→跟踪督促落实→推动社会治理”。[5]同前注[3]。“案发规律梳理”又包含两个步骤,一是归纳、提取案件特征,二是确定数据分析模型的逻辑,进而运用大数据技术的运算能力对数据进行快速分析,发现类案监督线索。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来源于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和单位、个人的报案、控告、举报。实践中以前者居多,而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控告、举报较少。许多地方检察机关进行相关探索,提升线索发现能力,如完善案件审查流程、聘请立案监督联络员,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信访等部门的联系等。但监督立案的线索来源仍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基于浙江率先取得成效的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线索发现的背景,在数据归集、模型构建的基础上运用大数据的运算能力能够进一步提高监督立案的线索发现能力。

二、大数据赋能刑事监督立案线索发现的实践案例

实践中,检察机关利用大数据分析方式发现监督立案线索的类型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为目的,有针对性地构建模型直接发现线索,本文称之为典型性运用方式;另一种是在构建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或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模型中,间接发现监督线索,本文称之为非典型性运用方式,例如民事检察部门在分析同一原告密集起诉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时,可能发现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相较而言,典型性运用方式发现案件线索的可能性更高,本部分将聚焦大数据分析方式发现线索的典型性运用情形,展示通过数据分析获得监督线索的价值和路径。

(一)案例一:盗窃、寻衅滋事等多次行政违法类案监督

[基本案情]某市N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对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遗漏了两起盗窃犯罪事实,该犯罪嫌疑人两年内因盗窃在同一辖区内被行政处罚了5次,在被行政处罚达到3次时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但多次盗窃被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并没有被刑事立案,检察机关认为可能存在同类情形的案件线索。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样地,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两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数据分析样本:(1)公安机关盗窃、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行政处罚数据;(2)检察机关受理刑事案件数据。该类监督立案线索的特征为:两年内三次实施盗窃行为、追诉时效期间内三次寻衅滋事行为(关键词为“寻衅、滋事、殴打、伤害”)。数据分析的具体方式为:盗窃犯罪筛查是通过姓名发现同一人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寻衅滋事犯罪筛查是通过时间确定同一人两年内有三次违法行为,将得出的行政处罚数据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内的刑事案件受理数据进行比对,确定涉嫌盗窃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名单。该区人民检察机关对共计13万余条行政处罚数据进行分析,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共49条,涉嫌盗窃罪线索9条、寻衅滋事罪线索40条,经人工调卷审查,公安机关在掌握行政处罚信息的情况下本应立案而未立案,于是针对其中14条线索向公安机关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书》,公安机关立案10件。

(二)案例二:冯某某等人诈骗类案监督

[基本案情]某市S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案件办理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勾结某财物管理公司员工刘某利用H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系统的服务便捷性,在网络平台上发布“H市应届高学历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的广告信息,与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大学生取得联系后,利用身份信息通过代缴社保、制造虚假在H市工作证明等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大学生骗领应届高学历毕业生生活补贴,并从中获取高额服务费。检察机关通过在互联网平台搜索“人才补贴”“应届生补贴”“帮助挂靠缴纳社保”等关键词,发现相关发帖人员的网络平台账号,认为可能存在一批同类案件,有必要通过大数据分析开展监督。

数据分析样本:(1)网络平台相关广告信息;(2)发帖人员身份信息;(3)支付宝转账记录;(4)某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系统申领生活补贴数据。特征提取:一是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公告获得大学生身份信息,二是社保缴纳时长1至2个月,收到补贴后次月停缴,三是犯罪嫌疑人通过支付宝收取固定金额的服务费,四是付款方式为先支付部分手续费,补贴到账后支付尾款。数据分析的方式为:由网络平台相关广告信息,获得发帖人员的网络平台账号,经省人民检察院负责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协查机制获得身份信息,结合支付宝固定金额的转账记录,结合案发特征筛选可疑人员,与某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系统申领生活补贴数据比对,获得经该平台申领生活补贴的骗补毕业生名单和骗补的社会人员名单。经数据分析,发现9名骗补的大学生和6名社会人员,结合犯罪数额,且该诈骗案件公安机关已经“对事立案”,就6名社会人员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三)案例三:“数字画像”毒品类案监督

[基本案情]某市W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涉毒人员基本使用非实名进行交易,在仅有昵称、绰号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其真实身份,且涉毒案件资金流转复杂,追踪难度大。W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勘查分析本地毒品案件电子数据,提取涉毒人员特定要素搭建信息数据库,通过获取吸毒人员行政处罚数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信息等,不断补充涉毒人员个性信息,绘制人员关系网,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数字画像”。

数据分析样本:(1)毒品犯罪案件手机通讯等电子数据;(2)裁判文书网、检察机关已办理的本地涉毒人员信息;(3)吸毒行政处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信息。特征提取:贩毒者、吸毒者、戒毒者的绰号等身份信息、微信等社交账号信息、支付宝等金融账号信息、上下家关系信息,到案涉嫌贩毒的犯罪嫌疑人的手机等电子数据,关键词如“东西”“个”等。犯罪画像的具体方式为:搭建涉毒人员信息数据库,以“东西”“个”为关键词排查疑似毒贩的犯罪交易信息,比对毒资转账信息,分析疑似交易事实。检索涉毒人员真实身份,在涉毒人员信息数据库中以昵称、微信号、联系方式等身份要素进行比对,获得真实信息。经全面排查涉毒犯罪,发现贩卖毒品刑事犯罪监督线索100余条,针对公安机关本应立案而未立案的线索监督立案84人,已生效判决22人,3人被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排查洗钱犯罪1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三、大数据赋能刑事监督立案线索发现的进阶完善

(一)大数据赋能刑事监督立案案件办理的限度

根据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的范围,不论是大数据赋能监督立案线索发现的典型性运用还是非典型性运用,都应遵守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的“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标准,在案例一、二、三这类典型性运用模型中,大数据模型构建目的在于发现公安机关“对人立案”或“对事立案”的案件中的漏犯,对于分析后获取的线索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因大数据分析技术的相关性和刑事诉讼的后置性,如在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线索挖掘中发现涉嫌“套路贷”黑恶势力犯罪,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线索挖掘中发现违反行政法律涉嫌犯罪的情形,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等部门应将线索移送捕诉部门检察官,经审查判断是否属于“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行为进行分别监督,如公安机关也无发现线索的可能,未对“人”或“事”立案的,则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110条之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

(二)坚持以常态机制为基础的个案监督方式

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首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责,经过26年的发展,监督立案形成了众多常态机制以保障线索来源和监督质效。检察机关通过完善具体案件审查、行刑衔接机制、控告申诉渠道和部署涉非公经济案件专项立案监督常态化机制等,畅通了监督线索来源,最高检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中的两则监督立案案例——上海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吕某拒不执行判决立案监督案(检例第92号)、丁某某、林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立案监督案(检例第93号),分别是从控告申诉和办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时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前述三个大数据赋能刑事监督立案的案例也均是从个案办理中,通过解析案件特征,提取关键词后建立分析模型,个案监督方式仍是监督线索发现的基础。

(三)树立检察大数据思维提升类案监督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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