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吏为师”的理论基础与逻辑转换
2023-01-06王拓
王拓
摘 要:通过梳理商鞅的核心观点“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与韩非子所主张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国家治理方法,我们可以初步得知其蕴含的转变的底层逻辑体现了国家治理理念由成文法向君主集权制度的演变。前期的法家更集中于国家本位的变化与革新,而后期辅之以杂家的转变则主要体现了战国中后期先秦法家内部由国家本位转向君主本位的治理模式的转换。
关键词:“以吏为师”;先秦法家;管理思想;治理;学理逻辑
中图分类号:K2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35-0151-03
“及至始皇,奋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吞二周而亡诸侯,履至尊而制六合,执敲扑而鞭笞天下,威振四海。”贾谊《过秦论》的论断其实就相当于对于秦始皇的统一进行一个定性:没有前六代秦王的努力,就没有最后秦始皇的统一,而这个统一过程,其实是从秦孝公开始的。王充在《论衡》中说:“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自秦孝公开始,历经秦惠文王、秦武王、秦昭襄王、秦孝文王、秦庄襄王,及至秦始皇才完成了统一大业。在这七世秦王的努力经营中,有法家和杂家两个主政思想,一个是杂家集大成者吕不韦,一个是法家集大成者韩非,而这两种思想都先后在秦始皇时期出现过。限于篇幅,笔者粗略探讨自商鞅法家之开始,到吕不韦杂家之摒弃,再到李斯和韩非法家之主政的变化,从中也可以看出法家思想的变革。
一、以国家官吏为核心的政治制度的建构
公元前362年,秦国第25位国君秦孝公(赢渠梁)即位。《秦本纪》:“孝公元年,河山以东强国六,与齐威、楚宣、魏惠、燕悼、韩哀、赵成侯并。”此时的秦国能做到与其他六国并立,离不开秦献公的励精图治。
首先,秦献公结束了30多年五代国君“非正常传位”的秦国内乱。21岁即位的秦孝公已经深知内乱的危害。秦献公废弃了300多年的活人殉葬制,减少了青壮年的损失,并且鼓励多生,开始盘活人口红利,为后世留足了劳动力;以陶俑替代真人殉葬,最终成就了秦始皇兵马俑的壮观场景。秦献公设定“户籍相伍”,五家为一“伍”,取消了“国”和“野”的界限,闲时为农,战时为武;吸引周边国家和部族人到秦国种地、放牧,通过“初行为市”和“初租禾”增加国库,实现人口和经济双丰收。
其次,秦献公两次对外战争为后世奠定基础。一次起兵勤王,得到周显王的赞赏,提升了地位,也转移了国内注意力;一次夺回河西,虽未成功,但是“斩首6万,天子贺以黼黻”,使被动挨打的局面初步扭转。
此后,吕不韦在《吕氏春秋》曾这样评价秦献公:献公可谓能用赏罚矣。凡赏非以爱之也,罚非以恶之也,用观归也。所归善,虽恶之,赏;所归不善,雖爱之,罚。面对这样的江山,念及父亲壮志未酬身先死,雄心壮志的秦孝公发出求贤令:“国家内忧,未遑外事,三晋攻夺我先君河西地,诸侯卑秦,丑莫大焉。献公即位,镇抚边境,徒治栎阳,且欲东伐,复缪公之故地,修缪公之政令。寡人思念先君之意,常痛于心。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
于是,便有了商鞅西进入秦,三试秦孝公王道之术、霸道之术和治国之术,最终两人围绕治国之术相谈甚欢,数日不歇。在秦孝公的鼎力支持下,商鞅开始了变法。
“古秦之俗,君臣废法而服私,是以国乱兵弱而主卑。”商鞅则重“耕”尚“战”,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变法使百姓获得了便利,却与宗法下的“世卿世禄”产生了冲突。
从法治和国家治理的角度来说,商鞅为先秦法家的发展奠定理论基础,主要体现在“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首先,选拔专才。与如今的“能岗匹配”和公务员招录类似,凡是“法令”所置“官”“吏”必须通晓朝廷法令,通过选拔后的人员,报天子审阅,“受命发官”。①其次,分级管理。分中央和地方两级设置“法官(吏)”,“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②从而保证从中央到地方法令的准确、高效的传达。再次,定期培训,“一岁受法令以禁令”。③每年,“法官(吏)”都需要抄写法律,一方面是督促这些“都官”学习最新的法令或者禁令,另一方面是进行核对,避免篡改或者错误的法律出现。
最后,实时监管。“法官”需要布告法、律、令,还需要接受问询和释惑,不能主观臆断,不能随意曲解,还需要留下凭证,以备日后查验。“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④“皆以吏民之所问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⑤这样的制度,保证了商鞅变法的设立是专业的、推进是一致的、宣传是准确的、执行是到位的、问责是具体的。正如《商君书·定分》所说“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⑥
此时的商鞅变法,吻合时政时局,让王权得到一以贯之,从中央到地方政令一出,“法官(吏)”是中介,对于巩固王权、实现内部稳定、统一思想都有重要作用。“商鞅变法”在历史上留下浓重一笔,在商鞅的辅佐下,秦孝公励精图治,实行变法,改革户籍、改进爵位、制定法律,使秦国开始变强变大。“孝公十九年,天子致伯。”周显王册封秦君为方伯,正式承认其霸主地位。
二、杂家与法家融合后法治精神的演变过程
时间来到战国末期,吕不韦做相邦之际,集合门客编撰了《吕氏春秋》,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指导秦国兼并六国,建立大一统的王朝,实现长治久安。但是,这本“杂家”名著,并未得到秦王嬴政的推崇。
吕不韦扶植秦庄襄王,成为相国;迎立嬴政即位,拜为相邦,尊称“仲父”。秦庄襄王时期,王弱相强,吕不韦的思想可以得到广泛推广;秦始皇亲政之前,吕不韦和赵太后把持朝政,嬴政弱小,吕不韦是孤儿寡母可以依靠的力量,是以,吕不韦长期独揽大权。《史记·范雎蔡泽列传》谓:“应侯不如文信侯专。”应侯是范雎,文信侯即吕不韦。“天子、诸侯子十九而冠”。实际上,秦始皇十三岁即位,二十二岁才行冠礼。所以,秦王嬴政不采纳吕不韦的思想,必然有着权力冲突的渊源。而秦王嬴政推崇法家,不采用杂家,更多的是思想理念的不同。
第一,商鞅变法百余年来的成功斐然,眼见为实。而《吕氏春秋》杂糅了道、名、法、儒、墨、农、兵和阴阳家的学说,“此书所尚,以道德为标的,以无为为纲纪”,在确定性和不确定性之间,肉眼可见的效果更为直接和可靠。
第二,《吕氏春秋》有“虚君实臣”的政治设计。比如,“不能为君者,伤形费神,愁心劳耳目,国愈危,身愈辱,不知要故也”。再比如,“古之王者,其所为少,其所因多。因者,君术也;为者,臣道也。为则扰矣,因则静矣。因冬为寒,因夏为暑,君奚事哉?故曰君道无知无为,而贤于有知有为,则得之矣。”这些论述,与《韩非子》有很大冲突,比如“明王峻其法而严其刑”,再比如“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
第三,吕不韦认为,秦法“刑治峻刻”“有失德政”,《吕氏春秋》的缓刑、宽政、多行义兵等理念可以弥补不足。然而,山东六国正是行使了王道宽法,结果“民不敢入公堂申诉,官不敢进侯门行法”。所以,在勤政的秦始皇看来,独秦法,万民才会敬畏,上下一体同法,万民才会拥戴。“明君无为于上,群臣悚惧乎下。”
虽然《吕氏春秋》提倡在君主集权下实行无为而治、顺其自然、无为而无不为。这种思想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使百姓获得休养生息,恢复经济发展。但是,不符合秦始皇的执政理念,不符合统一天下的需求,加之吕不韦的个人因素,最终并没得到秦始皇的使用,反而让韩非和李斯的法家思想更加得到推崇。
三、以“以吏为师”⑦为代表的治理模式的基本形成
韩非和李斯所处的时代环境与商鞅所处时代环境已经迥然不同。秦国已经是天下第一大国,“天下大一统”已经势不可当。六国分治和统一国家的治理模式迥然不同,政治体制、君权的定位、君王与国家的关系、君王与宗室的利益、郡县为基础的官僚体系是否适合等等问题,都亟需新的变革。
治理一國,商鞅变法百年效果足矣;“制天下”,则离不开对其他六国的吸纳和改进,离不开加强六国与秦帝国的融合,“天下必执一,所以传之也,一则治,两则乱”。
对秦王嬴政而言,迫切需要的是如何统一,以及统一后,如何“为天下主”。韩非的“制天下”思想深得嬴政喜欢,虽然韩非从未被秦王所用,但是李斯与韩非师出同门,将法家思想得以施行。
韩非是法家思想集大成者,他的“法”实质上是皇权,“远仁义,去智能,服之以法”,倡导让君王旨意成为唯一标准,强化中央集权。
与商鞅不同,商鞅的“法官(吏)”主要职能是习知、布告和解答,并没有“执法权”,而韩非的思想不同,其“以法为教”强化了中央集权,“以吏为师”强化了地方执行。君王的思想需要官吏贯彻执行下去,“以吏为师”让“以法为教”得以落地,官吏不仅延续了“法官(吏)”的职责,而且可以结合当地的情况,整饬风气,完善律令,督查考核下属。
这些思想被李斯奏禀给嬴政,获得批准并得以施行。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一统天下,“一人专制”得以加强。公元前213年,秦帝国发生“郡县”与“分封”庭争,博士们以儒生为代表,推崇传统价值观,倡导先秦诸子思想,痛斥秦帝国政策。李斯以此为契机,奏请“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
李斯认为,其他诸子百家“以非当世”“道古以害今”,不利于构筑统治秩序,“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焚书坑儒是“禁”和“止”;同时,为了“定于一”,维护“大一统”,奏请“以吏为师”,让皇帝旨意得以让广大百姓知晓,这是“明”和“行”。这一提议得到秦始皇的认可,自此,法家思想得到推崇,其他诸子思想被削弱。
“以法为教”维护了君权,君王是最高立法者,法权为君王独有。如此这般,帝王理念就是法令,要让其成为普世价值,成为全民信仰,就需要“以吏为师”。
四、法家思想的转变与时局和执政者紧密相关
商鞅主导变法时期,属于战国中期,当时秦国并不强大,七国并立,统一天下仅仅是理念和梦想,面对诸侯国征地之战、兼并之战,国家强大是更为重要的事情,富国强兵才是当务之急。所以,商鞅时期的法家思想更侧重“国家本位”,确立法律法规的地位、强化中央集权的意识、畅通中央到地方的渠道,都是在制度层面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还没有到维护王权的地步。此时,国家的利益高于各诸侯国君王的利益,所以,“法官(吏)”施行的法,也不完全是君王的意志,强秦是主要目的,“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是主要手段,目的并非为了王权,这是由时代和格局决定的。
吕不韦做相国和相邦的数十年属于战国末期,虽然他也在践行法家的思想,但是融合了儒、道等杂家的思想。功利性也好,时代性也罢,不可否认的是,在秦庄襄王柔弱和秦王嬴政年幼之时,吕不韦的管理之道集合了百家之长,为秦始皇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吕不韦的问题在于私心过重,没有顺势而为。《吕氏春秋》不完全适用于那个时代,不能完全驾驭那个融合其他六国的秦帝国,不能维护帝王的权威,没有符合秦始皇的执政理念。当一个思想不能被运用的时候,就只能仅仅停留在理念层面,不能发挥更大的价值。
法家有三派,势、术、法。三派之大成者,就是韩非。他认为,这三者皆为“帝王之具”。所以,韩非子更侧重“人君”、“君权”,这与其所处的战国末期和天下统一有很大的关联。此时,“王者执一而为万物正”,帝王既是国家统一的象征,也是凌驾于国家之上,为天下独尊。这个时候的帝王,面对天下一统的前所未有的新局面,关心的是如何统领整个国度、如何强化自己的地位、如何让官僚体系符合天下一统的需要,而韩非的思想和李斯的执行恰恰迎合了秦始皇的需要,适应了时局的需要。
商鞅变法让秦国从诸侯国中脱颖而出、延续百年,实现了秦国的强大。吕不韦的杂家是这百年传承中的一个插曲,他维护了成果、增加了点缀,虽然未成为主旋律,但是也是不可或缺的一个篇章,让法家的传承和迭代显得更加顺理成章。韩非子和李斯让法家在秦帝国发扬光大,时代的传承也好,生逢其时也好,互相成全也罢,“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也罢。先秦法家思想的演进路径符合了当时的历史要求和政治规律,法家思想缔造了辉煌的秦王朝,确立了中国数千年封建制度的基本运行法则。虽然因秦二世而亡而饱受诟病,但是“阳儒阴法”、“儒表法里”的似贬实褒的论断却也是历史对于法家思想演进过程一个较为公允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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