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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参不韦》说“罚”字的一种异体*

2023-01-05石小力

出土文献 2022年4期
关键词:构形用字战国

石小力

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 “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协同攻关创新平台

《说文》刀部:“罚,辠之小者。从刀,从詈。未以刀有所贼,但持刀骂詈,则应罚。”古文字中的“罚”字,商代文字中未见,在西周及春秋战国金文中字形及文例如下:

(《集成》02809师旂鼎,西周早期)

(2) 王曰: 盂!乃召夹尸司戎,敏谏(简)罚讼,夙夕召我一人烝四方。

(《集成》02837大盂鼎,西周早期)

(3) 东宫乃曰: 求乃人,乃弗得,汝匡罚大。

(《集成》02838曶鼎,西周中期)

(4) 倘余亦改朕辞,则鞭五百,罚五百锊。

(《考古学报》2018年第2期第239页霸姬盘,西周中期)

(5) 牧牛辞誓成,罚金。

(6) 我既付散氏田器,有爽,实余有散氏心贼,则鞭千罚千,传弃之。

(《集成》10176散氏盘,西周晚期)

(7) 谏(简)罚朕庶民,左右毋违。

(《集成》00272叔夷钟,春秋晚期)

(8) 日夜不忘,大去刑罚。

可以看出,在金文中,“罚”字的字形结构在整个西周时代较为固定,皆作左“詈”右“刀”形,到了春秋晚期的叔夷钟开始演变作上“网”下“”形。检索《金文通鉴》数据库,“罚”字在商周金文中共出现18次,除1例用作人名外,其他17例皆用来记录刑罚之{罚}。

在战国文字中,刑罚之{罚}一般也是用“罚”字来记录,除了上引壶之例外,如上博简中{罚}出现7次,皆用“罚”字来表示。郭店简中{罚}出现4次,也是用“罚”字来表示。“罚”字一般作上“网”下“”形,所从“刀”旁或作“刃”形,类似演变在战国文字中常见。

这是过去我们对“罚”字形体和记录形式的一般认识。

在上博简《柬大王泊旱》中有一个字,作上“网”下“型”之形,字形和文例分别如下:

(9) 太宰进,答:“此所谓之‘旱母’,帝将命之修诸侯之君之不能治者,而A1之以旱。夫虽毋旱,而百姓移以去邦家。此为君者之A2。”

(《柬大王泊旱》简11—12)

濮先生给出了两种解释。第一种分析为从网,型声,即“刑”字或体,第二种是释为“罚”。后来的学者基本上都赞同第一种解释。如陈剑先生所作释文直接释为“刑”。(2)陈剑: 《上博竹书〈昭王与龚之脽〉和〈柬大王泊旱〉读后记》,简帛研究网,2005年2月15日;收入《战国竹书论集》,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后来的工具书基本上都把这个字释作“刑”,认为是“刑”字的一种异体,如《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一—五)文字编》(3)李守奎、曲冰、孙伟龙编著: 《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一—五)文字编》,北京: 作家出版社,2007年,第271页。,《战国文字字形表》(4)徐在国、程燕、张振谦编著: 《战国文字字形表》,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第680页。隶作“”,将该字归入“”字头下,《楚简帛通假汇释》列入“与刑”条、(5)刘信芳编著: 《楚简帛通假汇释》,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391页。《简帛古书通假字大系》列入“与刑”条,(6)白于蓝编著: 《简帛古书通假字大系》,福州: 福建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132页。《上博楚简文字声系(一—八)》分析该字为从网,型声,疑“刑”之或体,(7)徐在国: 《上博楚简文字声系(一—八)》,合肥: 安徽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945页。禤健聪先生则认为该字在“型”字上增“网”旁,是“刑”之专字。(8)禤健聪: 《战国楚系简帛用字习惯研究》,北京: 科学出版社,2017年,第356—357页。

陈先生的解释有一定的道理,这属于“把记录双音节词的文字改成具有同样的偏旁,从而使得记录一个双音节词的两个字之间取得明显的形式上的联系的情况”,(10)参看裘锡圭: 《文字学概要(修订本)》,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225页。与后代文字多见如“凤皇”之变为“凤凰”相类似。

(《五纪》简70)

整理者括注为“刑”而无说,(11)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黄德宽主编: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拾壹)》,上海: 中西书局,2021年,第112页。依据应该就是《柬大王泊旱》以“”为“刑”的用例。

(简27)

(简40—41)

(简73—74)

(简30—32)

(简32—33)

(简40)

(简41—42)

(简52)

例(15)“天罚”,指上天的诛罚。古书多见。《书·多士》:“我乃明致天罚,移尔遐逖。”例(16)“速罚”即招致责罚。《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毋速天罚,赦图不谷,则所愿也”,孔颖达正义:“速,召也。”

因此濮茅左先生的注释“或释为‘罚’”才是正确的,但为何后来的学者都信从释“刑”的意见呢?我们推测可能有以下几种因素。

首先,受汉字形声化的影响。到了战国时期,文字系统已经高度符号化,形声字已占绝对优势,新造的文字绝大部分都是形声字,会意字基本都是传承自商周,新造的会意字非常少。(12)据黄德宽等《古汉字发展论》(北京: 中华书局,2014年,第359页)一书统计,战国文字中共有新增字1132个,其中象形1个,指事2个,会意8个,形声1121个,99%都属于形声结构类型,这表明形声构形方式在春秋之后基本成为新造字的唯一构形方式。这导致人们在释读一个新字时,往往倾向于用形声结构来分析。再加上“刑”“罚”本来就是一组近义词,散言无别,释作“刑”也可以讲通文例。释“刑”说既符合当时形声结构的实际,又可以讲通文例,故得到了学界的认可。

其次,受到“刑”“罚”用字习惯的影响。“罚”字的记录形式较为单一,而刑罚之{刑}的用字则较为多样,如楚简中就有“(刑)”“坓”“型”“井”多种形体。(13)禤健聪: 《战国楚系简帛用字习惯研究》,第356—357页。清华简《四告》简13“和我庶狱庶昚(讼),(阱—刑)用中型(刑)”还用“阱”字异体“”来表示{刑}。这导致人们遇到一个与“刑罚”意义有关的新字形时,更倾向于考虑其为{刑}的一种新的记录形体。

综上,战国文字中从“网”从“刑/型”之字当据《参不韦》改释为“罚”,是战国时期新造的刑罚之{罚}的会意字。这启示我们,在考释战国文字中的疑难字时,既要遵循汉字构形演变的一般规律,也要充分考虑战国时期文字构形的复杂性,在符合文意的情况下,做出正确的释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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