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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环境治理的制度困境与行动转向

2023-01-05刘柯陈宝胜

中国环境管理 2022年2期
关键词:环境治理环境

刘柯 ,陈宝胜

(1.浙江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杭州 310023;2.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杭州 310058)

引言

20 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觉醒,全球性的环境保护运动拉开了帷幕。但是,全球环境治理的话语权是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尽管国际社会成立了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等为代表的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的国际环保机构或组织,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公约、协定与方针,但各类频发的环境危机事件却证明,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并未随着环保意识、环保力度和环境治理技术的提升而得到根本改善。国际环保组织在各缔约国的对话、谈判与磋商基础上制定了各类有关全球环境治理的制度,表面看来,所有签署国都愿意以国际环保制度为行动纲领,按照其规定执行全球环境治理的责任与义务,而实际情况却是发达国家在全球环境治理中表现出了某种任性,完全以自身的利益权衡来决定参与还是破坏全球环境治理行动,无视全球社会的共同利益,尚未将整个人类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看待。

面对全球环境治理所面临的困境,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 年4 月的领导人气候峰会上呼吁“国际社会要以前所未有的雄心和行动,勇于担当,勠力同心,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1]。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延续的基础,人与自然互为命运共同体。无论是大自然还是人类,其生存与发展始终处在环境的环绕之中,所以,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构建,应当首先通过人类自身对环境的治理加以实现。鉴于20 世纪中后期以来的制度化、技术化环境治理方案带来的经验和教训,共同体构建理念下的环境治理行动凸显了全球合作的重要性。具体而言,它要求我们在环境治理活动中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观念取代人类中心主义观念;用合作型发展模式取代竞争型发展模式;用对话、包容、信任、绿色发展、以人为本等切实可行的环境治理行动取代对环境治理契约的依赖。

1 全球环境治理制度的生成及其导向

在20 世纪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后,全球成立了一系列国际组织,签订了许多国际法文件,建立了一套全球治理体系,希望以此代替国际社会的“丛林竞争法则”。在此期间,特别是在进入了全球化进程后,甚至有学者提出建立世界政府的构想。应当承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个虽然松散却有着基本秩序的全球治理体系建立了起来。可是,这个全球治理体系在某种意义上却是源于欧洲启蒙运动以来的国家版图设计的。我们知道,近代以来的社会是一个理性“自我意识”觉醒的社会,它以抽象化、原子化个人①原子化个人是古希腊朴素唯物主义哲学概念,指事务构成的单个元素,一般将国家、社会及共同体等看作是由一个个剥离出来的独立个体所构成,每一个个体有着利己主义的行为倾向。作为社会建构出发点,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在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由于个体在自我利益追求中对自我与他人有着严格区分,通常是将他人当作自我利益实现的工具,或者说,会以对他人的征服控制来促进自我利益的实现。也正是缘于此,一个竞争性的社会得以产生。为避免人们之间因竞争对抗而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理论家们在竞争性思维指导下,设计了一系列制度化、契约化的社会治理方案。依据社会契约创制的法律制度既是为了规范竞争社会中的各种交往行为,也是为了避免人们在实现各自目标过程中出现对抗、矛盾与冲突。

在国际社会中,制度也被视为能够对国际政治中的行为主体加以约束和引导的规则。为明确不同国家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责任义务并推动全球环境治理行动的顺利进行,自1972 年以来,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家间环保联盟组织依照制度化的契约原则,通过举办会议、论坛等方式制定了诸多有关全球环境治理的公约和协定,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作为其补充条款的《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巴厘路线图”和《哥本哈根协议》等。这些有关全球气候治理的框架、公约和协定通过奉行多边主义、自主贡献、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原则,设定了一个朝向低碳、环保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前进的环境治理轨迹,但其制度化的思路在付诸实施的过程中却不像在一国内部那样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霸权国家对这些规范性文件持抵触的态度,就会使这些规范文件以及其所构成的国际环境治理制度的权威性丧失。

显然,面对日益严峻的全球环境问题,西方国家的治理精英并未按契约精神履行国际环保制度,他们首先关心的是权力、经济扩张以及巨额的资本回报。比如,国际社会中所形成的国家间环保联盟是当下常见的环境治理组织形式,它们在性质上属于契约型组织,代表了国际社会在环境治理方面所采用的契约型治理模式,反映在行动上,“根据契约论的原则,这种要求会落实到让每一个国家都根据契约原则而让渡某些‘权利’上来,即让所有的成员国都做出某些利益上的牺牲而去换取更大的利益”[2]。现实情况却是,在充满利益矛盾与冲突的竞争型国际关系中,西方霸权国家不愿为全球环境公共利益的实现做出实质性贡献。例如,为争夺全球环境治理话语权及自身在国际社会中的影响力,在《京都议定书》与《巴黎协定》制定过程中,美国与欧盟曾就发展中国家所承担的温室气体排放责任问题展开过激烈辩论。2001 年美国布什政府以“应对温室气体美国承担的成本过大,而发展中国家没有承担相应的减排任务”等为由拒绝签署批准《京都议定书》;2017 年美国特朗普政府又以“全球气候变暖数据不真实,全球气候变暖是中国的阴谋并对美国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与不公”等为借口退出了《巴黎协定》。此外,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环境治理技术、资金和设备等援助时,往往是以接受西方式的“民主监管”为前提条件的。这一系列行径背后,反映的是西方霸权国家的竞争思维以及狭隘的贸易保护立场和利己主义行为倾向。具体而言,就是通过竞争性的制度设计实现对国际环保联盟组织的操控和阻挠,进而使其制定的国际环保制度合乎它们的利益与要求。

受此影响,一些生态主义者主张,“唯有相互竞争、非人性的市场力量和周期性的经济危机才能对这一过程加以真正的遏制”[3],可是,“竞争的奥秘在于:行动者可以通过竞争而把自己开展活动的成本转嫁给他人”[4],而且这种转嫁是通过合乎法律规范的制度化路径得以实现的。例如,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庇古针对企业生产中的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等问题提出强制征收环境税的制度,主要目的是在强化企业污染管理和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基础上防止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但实际情况却是,政府对企业征收的环保税会被企业以隐性化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纵使该商品在生产或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但只要该商品存在较大的市场需求,企业都能成功地将他们所付出的环境经济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所以,在竞争社会中,环境税收制度无法从根本上遏制企业以污染环境方式获取剩余价值的冲动。

就市场经济而言,竞争文化可以起到促进商品优胜劣汰、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以及激发社会活力等作用,但就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而言,竞争文化不仅导致了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加剧,还造成了人与人、地区与地区以及国家与国家不平等关系的加剧。众所周知,人类的过度消费行为引发了自然资源枯竭、生活垃圾泛滥与碳排放增加等问题,但造成人类过度消费的直接原因则是企业的竞争性营销策略。芬巴尔·利夫西在《后全球化时代:世界制造与全球化的未来》一书中提到了现代企业的“计划性淘汰”营销策略,“企业将‘计划性淘汰’作为一项发展战略,而大多数的消费者却对此无能为力,这是导致电子垃圾不断增多、堆积如山的原因之一。当消费者愿意购买更新换代的新产品时,企业没有理由不尽快淘汰旧产品,即使从本质上来说,新旧产品并无差别。”[5]企业的竞争性营销策略,直接导致了商品更新换代的加速、人的非理性消费行为的增多以及资源消耗总量与环境污染物的不断攀升。

在人类当前所处的这样一个处处充满竞争的社会中,由竞争文化引发的竞争性行为模式不仅刺激了市场经济主体间的竞争,也导致了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以及同一地区不相隶属的政府部门间的竞争[6]。为了达到发展经济、节约成本、优化资源和保护环境等目标,地方政府间的竞争构成了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格局。在此条件下,一些学者极力主张建构一种能够适应区域竞争格局的环境治理机制,他们认为地方环境保护与地方公众环境权益目标的实现建立在区域经济增长的基础上。不可否认,政府间一定程度、一定范围的良性竞争可以起到促进经济发展与改善环境等目标,但恶性竞争则会造成自然资源掠夺、生态保护乏力、环境污染物跨域转移、环境规制放松、环境治理“搭便车”等一系列层出不穷的问题。在当前的国际社会中,竞争性理念指导下的发展模式与环境治理模式不仅会因为排斥多元行动者而难以促进环境保护集体行动的有效发生,同时也会因为缺乏平等、包容、责任等道德价值的支持而造成环境公共产品提供中的非正义与不平等。因而,倘若竞争性思维不被打破,那么在全球环境政治舞台上,将始终存在着难以平息的对抗、排斥、攻击与冲突。

2 全球环境治理的制度困境

经历了近代早期的资本主义世界化运动,西方国家建立起了一个有着中心—边缘结构的世界体系。在这个世界体系中,西方居于世界的中心,拥有着话语霸权。到了20 世纪,随着环境治理问题的出现,这种话语权也被移植到了全球环境治理中。凭借着话语权,西方发达国家能够通过制度化的合法机制制定掩盖资本主义扩张与剥削本性的制度,这些制度把竞争、利润和财富增长视为社会的发展动力,因而对环境治理采取有利则行的态度。比如,经《京都议定书》发展而来的碳交易机制,表面看来是为了达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而建立的全球性碳交易市场,但当发达国家购买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权时,却使得其排放变得理直气壮,更何况现实的产业结构是,发展中国家主要集中于纺织、机械、采掘、冶金、皮革、化工、建材、造纸、印染等高资源消耗和高污染产品的生产与出口,这无异于是向发达国家交了一项环境税。其实,就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结构形成看,这些也是发达国家转嫁过来的,是发达国家通过产业转移的方式将污染企业及其污染成本转嫁给了发展中国家。在碳交易市场中,由于环境成本转嫁是合乎法律规范的,因此,发达国家的环境成本转嫁过程既有合法的途径又有隐形的途径。从20 世纪全球环境治理的制度体系看,都是从属于发达国家的利益考量的。一方面,在提出一项议题时,就已经包含着发达国家隐蔽的利益要求;另一方面,在制定那些契约性文件的过程中,发达国家还会公开地申明它们的权益。

可见,在国际社会,正是掌握着话语权的主体主导了全球环境治理制度的建构。由于整个全球环境治理的制度体系从属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要求,致使真实情况可能变成“越治越糟”,环境问题变得日益严重,人类遭受空前的环境危机,也陷入全球风险社会。通过对资本主义本质及其竞争型发展模式的反思,我们可以将西方国家的环境成本转嫁路径概括为两方面:一是环境成本向自然界的转嫁;二是环境成本向发展中国家的转嫁。而且,无论是向自然界还是向发展中国家的转嫁,都是通过制度化的合法方式实现的。所以说,在全球环境治理中所建立起来的制度框架,反而成了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渊薮,执掌着环境治理话语权的发达国家变得能够通过法律、公约、协定等合法化的制度手段向自然界和向发展中国家索取资源,而后再将消费后的废弃物以制度化的合法手段转嫁给自然界和发展中国家。

当前所建立起来的全球环境治理制度与行动上的技术是一体化的,可以说这两个方面构成了全球环境治理制度主义的完整框架。在环境治理行动中,环境治理机构与环境技术专家是以自然科学中的量化分析原理来谋求环境公共事务的科学性、稳定性与秩序性。在他们看来,环境问题的本质是技术问题,因而,只要采用环境风险识别、分析、评估、监测与评价等一系列数量化、模型化的推理和计算,就能够将企业的排污行为、生态环境的破坏行为以及自然灾害的发生率控制在一定均衡范围内[7]。实际上,“环境问题必须按科学的方法,客观且理性地进行处理和管理,而这种观点的根基在于这样的观念,即将自然当作机械的、在根本上与人是相分离的事务,它一旦被理解,就可以公开地加以支配和操控”[8]。这说明,以自然科学中的量化分析原理来谋求环境治理的秩序性与稳定性做法,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最有效方案。

近年来,频发的环境危机事件同样证明,制度化与技术化的工具理性环境治理方案存在着明显弊端。对此,美国海洋生物学家蕾切尔·卡森在《寂静的春天》一书中早已指出,“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污染物可以存在的最大限度(简称‘容许值’)有很大的缺陷。目前,在农药如此盛行的情况下,这个限度也不过是一纸空文……食物中是绝对不允许出现任何有毒物质和残留物的。……来自不同渠道的化学残留物在我们的身体内不断地积累,共同创造了一个总量无法估计的摄入值。”[9]应当承认,制度化管控的环境治理方案可以在环境污染的防治、环境破坏行为的惩戒以及环境资源恶性竞争行为的防范等方面起到一定作用,但是,“通常情况下,规制从性质上讲属于‘末端’(end of pipe)管理——也就是说,规制者不会为达到减少排放有毒废弃物的目的而干预生产过程的变化;相反,他们关注的焦点是减少排到环境中废物的量”[10]。

与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相对应的制度主义环境治理逻辑,因对效率、技术和利益的高度崇尚,走上了片面的工具理性化发展道路。随着环境危机事件的增多与环境治理难度的加大,那些缺乏道德支持且掌握着全球环境治理话语权的主体,非但不会主动承担起环境治理的全球责任,反而会因一己私利而想方设法地利用制度来为自己牟利。显而易见,基于竞争性思维而建立起来的契约型环境治理方案实质上是西方霸权国家打着“合作”旗号而践行着社会达尔文主义弱肉强食的哲学理念,其结果必然致使国际环境政治舞台充满矛盾、对抗与冲突,因而也就难以促进全球环境治理集体行动的有效展开。

3 全球环境治理的行动转向

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面对社会治理领域最富挑战性的环境治理难题,中国政府在反思工业社会利己主义行为取向与竞争性发展模式基础上,指出“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面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突出,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人类面临许多共同挑战。要坚持环境友好,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11]合作而非竞争,应当成为人类走向生态文明建设新时代所必须坚守的基本理念。当前,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将全球范围内的所有国家、组织和个体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成了确定无疑的命运共同体。这就要求我们在用合作文化替代竞争文化的同时,建构一种能够有效组织各国政党、政府、国际环保联盟、跨国企业、环保NGO 以及全球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加入全球环境治理行动的合作治理模式。与中心—边缘的不平等国际关系不同,环境合作治理将全球范围内的所有国家、组织与个人置于一个平等、互利、互信且共荣的新型网络关系中,并赋予他们平等的环境资源享有权、环境治理参与权和环境治理话语权。全球环境合作治理要求我们应将目光集中于那些严重威胁人类生存安全的迫切性环境问题的有效治理,而非囿于对环境资源、环境责任、环境治理成本等如何分配的无休止争辩。为了促进优良生态环境在全球范围内的普遍实现,我们可以将以下几点作为全球环境合作治理的行动要求:

第一,以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作为全球环境治理的行动目标。全球环境合作治理行动的顺利展开,要求我们首先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命共同体观念替代与资本主义霸权相适应的“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和竞争性思维理念。人与自然万物不是驾驭、征服和控制的关系,而是唇齿相依的生命共同体。自古以来,无论是中国古代的环境伦理思想,还是古希腊自然哲学中的宇宙生成论思想,都以一种原始、直观的哲学辨证思维探讨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古中国,儒道两派提出的“天人合一”“道法自然”“万物负阴而抱阳”“天地合而万物生”等一系列朴素的、自发的生态智慧观,蕴含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在西方,古希腊哲学家在宇宙生成论的探索中同样表达了对人与水、火、土、气等宇宙万物的共生性认识。尽管中西方古代环境哲学思想在内容上和表述上存在一定差异,但它们都是人类文明与生态文化的构成部分。无论社会发展到何种阶段,都应遵守敬畏、顺应和保护自然这一亘古不变的环境哲学道理。党的十九大将“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决策,既为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行动目标,也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了“中国方案”。

第二,以对话协商作为全球环境治理的行动方式。近年来,为凝聚环境治理共识并达成一致性的环境治理行动,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气象组织、世界海洋组织等为代表的国际环保联盟通过举办峰会、论坛等形式,邀请来自世界各地的政府、企业和国际环保组织领导人就全球环境治理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在此过程中,对话扮演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为对话可以起到消除分歧、达成共识、强化责任、维持合作与建立信任等作用。全球环境合作治理行动是可以借助于对话这一便捷、简单且易操作的治理工具的。事实上,对话也是一种最为古老的社会治理工具。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制便凸显了雄辩、演说等对话方式在解决城邦事务中所发挥的作用。古今中外早期的政治思想文本——《论语》《孟子》《柏拉图全集》,便是流传至今的语录体和对话体文本。在国际社会,作为对话载体的语言既是国际交往、沟通交流、协调人际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表达利益、阐明需求和捍卫立场的基本手段。美国数学生物学家马丁·诺瓦克将合作视为人类基因突变和选择之外的第三大进化原则,并指出,合作是人类从基因到有机体再到语言等复杂人类行为进化过程中的总设计师[12]。为了避免违背承诺和破坏对话结果行为的发生,协商对话还需得到伦理、道德的保障。

第三,以平等包容作为全球环境治理的行动理念。在当前的国际环境政治舞台上,我们看到,全球环境治理体系是由不同国家、跨国企业、国际组织以及全球公众等主体共同构成的,不同治理主体间的差异也让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呈现多元化和异质化的特征。多元、异质的环境治理体系本应建立在不同主体彼此间的承认、包容基础上,但自我中心主义意识形态却造成了全球环境治理的包容性与认可度降低。国际社会中发生的“退群”、碳关税制裁、有毒废弃物跨境转移、发展中国家环境治理话语权缺失等问题,均是由自我中心主义的意识形态造成的。因此,倘若停留在自我中心主义意识形态下探讨有关全球环境治理的行动方案,就无法形成一致性的环境合作治理行动。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只有给予每一个环境治理主体同等的尊重与认同,并对不同主体间的差异予以承认和包容,才能使合作行动成为现实并取得成效,也才能让人类走向和谐与共生。值得强调的是,在我们携手共建生态良好的美丽新世界时,要对发展中国家有所理解、帮助和包容,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能力和特殊困难,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全球环境治理责任原则,主动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环境问题的资金、技术与能力。

第四,以合作型信任作为全球环境治理的行动保障。如前所述,工业社会是一个以竞争、契约和自我为中心的社会。为了应对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人们普遍赞成以制定契约的方式形成制度化的伙伴关系,进而达成理性的环境治理行动。在此基础上,通过国际环保制度营造契约型信任关系,成为国际社会的通用做法。但是,契约型信任总会将霸权国家的投机欺诈意图掩藏在其背后而直接阻碍全球环境合作治理行动的有效发生。就信任作为一种社会价值和行动理念而言,它对合作关系的产生与维系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我们可以将信任看作是全球环境治理行动的整合力。因而,为了确保多元主体间的平等、承认与包容,为了促进自觉、自主与自愿的环境合作治理行动的产生与维持,要求我们必须建构新型的合作型信任关系。与现行国际环保条约在各民族国家间建立的契约型信任不同,合作型信任是多元治理主体为了人与自然共生共在目标而产生的彼此信赖、相互包容的人际关系[13]。合作型信任源于人们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的强烈道德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合作型信任是全球环境合作治理行动得以开展的必然保障。

第五,以道德制度的重构作为全球环境治理的行动指引。为了让所有社会公众都能自觉承担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的历史使命,我们应在法治化环境治理思维基础上建立一种以个体自律为基础的且以环境公平、正义为目标追求的道德制度。环境合作治理旨在通过公平、正义、责任、道德、信任等行动者内在“善”的本性的不断挖掘来促进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共生。道德作为一种有效约束个体行为的内在准则,既可以确保每一个环境治理行动者自觉遵守环保法律制度,同时也能激励人们身体力行地加入环境保护行动中。正如哈贝马斯所言:“道德表达的其他目的在于把不同行动者的行为用约束性的方式协调起来。当然,‘约束性’是建立在主体间相互承认的道德规范或日常实践基础上的,这些道德规范和日常实践用令人信服的方式明确了行为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期待。”[14]因此,当面临节约资源与环境保护、环境资源分配与环境责任分配等矛盾冲突时,道德制度可以实现对不同行动者的约束和引导,以在协调冲突、促进共赢的基础上达成环境合作治理的共同行动。可以说,以道德制度为基础的环境合作治理行动能够确保每一个行动者在自觉遵守环保法律制度的前提下,成为具有环境公共精神和环保责任感的公民。

第六,以绿色发展作为全球环境治理的行动路径。20 世纪后期,美国学者莱斯特·布朗提出的生态经济发展主张,不仅让人们认识到气候变暖与能源短缺对人类文明发展造成的挑战,更让人们看到拯救地球和发展经济的曙光。在此基础上,人们形成了低碳环保与绿色发展的基本共识。为了促进绿色、低碳、循环、生态等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要求我们应以绿色生产、绿色生活和绿色消费作为引领全球环境合作治理的行动路径。可采取的具体措施有:建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淘汰有毒有害生产材料,加大对化工、建材、造纸、印染等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的升级与改造;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重视并提高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与利用;重视产业结构的发展与转型,建立可循环的经济发展体系,同时,加大对低碳、清洁与可再生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利用雷达、无人机、卫星等高新技术加强对大气、土壤、水质的智能化预警与监控,推动建立全球信息化、一体化的生态环境治理平台;重视低碳环保与绿色消费教育,培养公众理性、健康的消费意识。

4 结语

竞争与合作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两大基本命题。从竞争社会走向合作社会体现的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进化历程。不同于竞争社会的同一性、普遍性追求,合作社会是一个尊重生物多样性与个体差异性的社会。从竞争社会走向合作社会呈现的是一个更具包容、多元和差异性的社会。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迈上了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快车道。中国之所以能够在改革开放中取得巨大的发展成就,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与之相适应的竞争机制的引入。但是,也正是这一能够促进资源配置在市场中获得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致使中国当前面临“垃圾围城”、地下水位下降、淡水资源减少、旱涝灾害频发等环境问题的困扰。值得庆幸的是,虽然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建立了竞争机制,但由于中国的工业化起步较晚,并未形成类似西方国家的竞争文化。面对日益严峻的全球环境危机,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深切地认识到必须通过生态文明建设去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为了将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目标和行动落实到位,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2020 年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更是触发了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刻反思。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呼吁全球携手合作、重信守诺、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并承诺中国会主动承担环境治理的全球责任,“用全球历史上最短的时间实现从碳达峰到碳中和”[15]。

应当承认,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中国在环境治理方面走过一条从引进借鉴到创新的道路。在早期,我们引介了西方国家的环境治理经验,通过立法去规范环境污染行为,通过市场去解决普遍性的环境问题,同时也尽可能地通过政府行动去解决一些外部性问题。学者们往往将这些做法看作对西方环境治理方式的有保留借鉴,认为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治理道路。然而,本文认为,只是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关于生态和环境保护论述的基础上,我国才形成了一整套具有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思想体系,这意味着我国环境治理正在发生着行动转向。可以相信,虽然在国际社会中的环境治理话语权建构还有着繁重的任务,但随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及环境合作治理主张的不断传播,是可以对全球环境治理方式产生影响的,并有望在国际社会中推动实现环境治理的行动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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