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思考
2023-01-04乌志华
乌志华
(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农牧局,内蒙古赤峰 024000)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地克服了农民家庭经营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竞争力不足等问题,较好地解决了农民迫切需要解决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经营难题,在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带动农户开拓市场、繁荣农村经济和促进农民增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呈现多层次、多成分、多领域、多数量的“四多”发展态势,已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重要载体。但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1 存在的问题
1.1 管理不完善,运作不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数量上发展较快,但质量上却参差不齐。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确实发展不错,既有规模又有效益,真真正正带动当地部分农民发家致富,逐步走上富裕的道路。但是也有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搭起架子,挂上牌子,没有实实在在的合作项目。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与现代农村经济发展要求不适应,缺乏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健康发展能力[1]。
1)章程制度流于形式。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制度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没有实际可操作性,甚至根本不执行,章程制定流于形式。有的合作社章程并不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真正由全体成员充分讨论协商制定出来,而是由领头人按照示范章程照抄照搬,难以得到社员的真心认可。章程和制度的不规范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埋下严重隐患,没有起到很好的约束和规范作用。
2)出资不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入社要有一定的出资,但未明确规定每个入社社员出资额度和出资方式,而现实是入社社员出资中现金很少。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单纯的家庭组织方式,或是几个农户简单组合在一起,成员入社时没有真正出资,只是合作社发起人独自出资。因此,入社社员的权利和义务模糊不清,社员失去应有的参与管理权和监督权,约束性不强。
3)财务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大。目前,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规范建账的合作社不多,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没有固定财会人员,没有规范的财务会计账目,多数记的是流水账,会计档案不全,不能准确恰当地反映合作社的实际经营状况。已经建账核算的合作社,在资金监管、产品销售、成员账户等方面也存在薄弱环节,既不能规范体现各级扶持资金,也不能详细记载成员出资。在实际中,让全体成员共同享有经营利润的合作社极少,没有明确利益联结分红机制,盈余分配模糊不清。
1.2 管理人才缺乏,是合作社长远发展的又一“瓶颈”
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者学历不高、文化不多,缺乏专业知识,没有专业管理人才,仅凭“土经验”管理合作社,不能很好地胜任相关工作。有的甚至写一个简单的总结和汇报材料的人才都没有,类似不熟悉政策被处罚、不懂技术和管理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2]。专业经营管理人才匮乏严重制约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新和发展。
1.3 资金不足、融资困难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逐年增多,但真正有经济实力、能够持续健康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却很少,关键问题就是资金困难。即使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施项目后也会感到捉肘见襟,资金不足。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间短,自有资金来源于社员的出资,资金实力非常有限,普遍处于依靠贷款发展的积累期。融资渠道的单一和资金的短缺严重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模、发展速度。而土地的租赁、农机具购置等前期投入较大,土地经营权、林权、大型农机具等抵押贷款政策起步较晚,金融机构在贷款方面都有严格的抵押担保要求,多数合作社缺乏有效的抵押物,难以达到金融机构的放贷要求[3]。而信用贷款又针对的是农户,限于目前的信用制度,在无抵押、无担保前提下,合作社几乎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抵押难、融资难问题困扰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1.4 经营规模较小,产业带动能力弱
大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地规模小、产业选择不精准,没有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应对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的能力不强,辐射带动效果不明显,吸引农户入社率较低。1)服务范围窄,绝大多数合作社服务的范围仅限于本乡镇,相当一部分局限于本村的几户,跨镇发展的合作社非常少;2)合作内容单一,基本停留在生产管理、产品销售等环节上,在产品加工、仓储、运输、品牌创建和营销网点等环节上还比较欠缺,不能为成员及周边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服务,桥梁和纽带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1.5 存在部分“空壳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挂牌的多,但实际运转的少。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名无实,合作社的其他成员基本不参与管理和经营,基本上是1 人经营模式,没有按照合作社的章程制度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建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等部门,但是未能高效率地开展监督管理活动。不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出针对性的意见,不能有效地进行利益分配,不能形成完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共同体,合而不作,成为“空壳社”。
2 建议
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增强农业综合竞争力,实现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发展生态农业的有效载体;是开启农民致富之门的“金钥匙”。因此,要正确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解决其运行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推进农村经济发展。
2.1 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提升合作社发展动力
只有抓好规范,合作社才能体现其自身的基本属性,始终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依据,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
1)规范章程制度。合作社只有符合法律法规,坚持合作社原则,才能长远发展。要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好合作社章程,并严格按照章程规定,规范运行。
2)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必须要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准确核算各类经济业务。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财政项目补助资金,及时入账,按规定使用[4]。同时加强成员账户管理,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情况,规范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办法,使其财务核算逐步走向标准化、规范化。
3)做好基础规范。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档案管理,建立文件档案、成员档案、会议记录、会计资料和项目建设等档案,做到档案资料齐全。
2.2 开展示范引领,向规模化现代化农业迈进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产业化经营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链条,它能依托自身的优势,带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将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紧密联接起来,加快农民增收步伐。要制定“旗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办法”,建立示范社名录及信用档案,积极开展以“民主管理好、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社会反响好”为主要内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同时对合作社实行动态监测,及时淘汰不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步入规范发展的良性轨道,增强其带动农业结构调整的示范作用。引导运行较好的示范社以产业为依托,以服务为纽带,通过“生产在家、服务靠社”的运作模式,形成“一村一品、一乡一业”产业格局。
2.3 稳步推进“三品一标”认证,打造特色品牌
目前人们对农产品“质”的关注已经超越了对“量”的关注。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自主品牌创新意识,因此不利于达到高效、全面、系统和个性化发展的目标。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自身产业特点,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三品一标”认证工作[5]。通过注册商标、建立农产品生产可追溯体系,打造农业特色品牌,促进农产品的转化增值,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市场竞争力。对新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有效期内给予相应奖励,逐步打响农产品特色品牌。
2.4 加强金融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
现阶段,农民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资金缺乏是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原因在于贷款困难、成员不愿出资、自身积累不足等。要多措并举,助力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
1)丰富合作社出资方式。探索开展内部资金互助,由成员出资入股,发展内部互助。通过成员出资、吸引投资、公共积累等方法,缓解资金不足。
2)探索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求的信贷方式。根据合作社经营的不同状况、业绩的优良、制度健全与否,适当降低贷款利率,简化贷款手续,予以一定数额的信贷支持,破解合作社资金“瓶颈”。
2.5 加大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各级政府要根据项目资金和财力状况,通过项目带动,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按照各级《支持农民合作社项目发展实施方案》规定的实施内容,将农业补贴资金向运行好、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体倾斜[6]。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扶持,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指派专人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健康发展。
2.6 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才的培育
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带头人较少,只有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员的专业素养水平,才能达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目标。1)采取“请进来”的办法。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聘请专家有针对性地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财务管理、技术管理、销售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员的素养[7]。2)坚持“走出去”的方针,选送一批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到专业院校进行现代农业技能培训。通过实地考察、观摩学习、座谈交流等形式,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能力,逐步培养一批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管理人才队伍。
2.7 畅通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机制
对现有工商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及时清理“空壳社”。对在工商注册但实际未运行的合作社,由农牧、市场管理、税务等相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清理“空壳社”办法,核实后依法予以注销[8]。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进合作社清理注销简易化程序,为合作社自主申请注销提供便利服务,畅通合作社退出机制。
2.8 搭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购销”多元平台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顺应农业发展新变化,体现时代的新要求,在资源共享、相互合作、互利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地”“物流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组建股份合作社或联合社”等经营模式,提高产业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引导企业与合作社、农户采取订单农业方式,把企业、基地、合作社、大户和农户联结起来,建立多元的产购销立体网络。形成以技术、市场为先导,以基地、农户为依托,以品牌、加工为后盾六位一体的合作发展模式,将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连接成完整的产业链条,减少流通环节成本,实现农产品流通现代化,使广大农民从中获得较大的种植效益。
3 结语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是关键,要严格按照“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原则,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规范运作的指导,不断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身发展壮大的同时,真正带动区域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有效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成为我国现代化农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