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税收改革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
2023-01-02许生
许 生
内容提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税收改革发展取得一系列新成就,对税收的性质和作用产生了新认识和新定位,税收法治、收入规模、税收治理、税制结构、税收体制、税收监管、税收环境、国际税收合作等各领域都实现了新的飞跃和发展。笔者将税收改革发展的新经验总结为:要更加自觉地在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健全完善宏观经济治理、紧跟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快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中深刻理解和把握税收改革发展问题,不断推进我国税收治理现代化进程。这些新成就、新经验创新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税收学说,既是习近平经济思想和法治思想在税收领域的生动实践,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
科学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税收制度从政府筹资方式选择、不同层级政府间税种配置、税收调控与治理等多个层面体现政府对经济运行和社会财富分配的介入程度,为构建多层级政府财政分配关系奠定基础。税收制度既有赖于现行经济结构,又对未来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体现国家意志。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统揽全局,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步入新时代。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下,税收改革发展工作取得一系列重大成就,对税收的性质和作用产生了新认识和新定位,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税收理论,在税收法治、收入规模、税收治理、税制结构、税收体制、税收监管、税收环境、国际税收合作等诸领域和各方面都实现了新的飞跃和提升,成为习近平经济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开辟了马克思主义税收学说的新境界。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税收改革发展的新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十年,税收改革发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同志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税收改革发展工作的党性和人民性更加彰显,税收职能作用获得新定位,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工作取得一系列新成就,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能力不断增强。新时代波澜壮阔的十年也是税收改革发展工作砥砺奋进的十年。
(一)对税收性质的新认识——以人民为中心
1.全面加强党对税收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税收工作是习近平经济思想在财税领域中的具体实践,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当代中国的理论继承和创新发展。习近平经济思想强调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在实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期间,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批准同意各级税务局党组改设党委,从领导体制上为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提供了强有力组织保障。强调各级税务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各级党委要承担政治责任,统筹抓好财政、税收、审计等工作。
2.全面贯彻落实 “以人民为中心” 的发展思想。“以人民为中心” 的发展思想是习近平经济思想的根本立场,要求税务部门推出更多便民办税改革措施,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服务,减轻办税负担,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十年来,税收改革发展工作先后提出 “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 “纳税人缴费人所盼、税务人所向” “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缴费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 “以税务人的辛苦指数来换取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指数” 等服务理念,持续深化 “放管服” 改革,连续9年开展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着力塑造税费服务品牌,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不断提升。
3.在促进共同富裕中着力发挥税收调节功能。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习近平经济思想强调要 “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坚持 “以人民为中心” 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在推动共同富裕的总体思路中,税收分配被摆在了重要位置,要求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这为新时代如何更好发挥税收调节功能指明了方向。
(二)对税收作用的新定位——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1.将税收制度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进行整体布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财政政策和财税制度被作为一种战略性安排分别写入国家行政体制和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其中在行政体制中,分别从宏观调控、预算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等方面对财税制度进行了总体设计;在基本经济制度中,突出了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重点突出强化税收调节,强调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这就从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层面将税收制度的功能和作用进行了创新式发展。
2.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随着国家对财政的功能定位从过去较为单纯的分配调节功能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来认识,税收的职能和作用也获得了新的定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习近平同志也多次对税收工作作出论述和指示批示,突破性地把税收置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进行谋划,指出要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政府要有税收。政府必须提供外部性强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 “供给学派强调的重点是减税,过分突出税率的作用,并且思想方法比较绝对,只注重供给而忽视需求、只注重市场功能而忽视政府作用” “财税体制改革不是解一时之弊,而是着眼长远机制的系统性重构” 。这些认识把税收制度作为基本制度来安排,把税收治理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进行布局,使税收的职能作用超越了经济层面,拓展到政治、社会、文化、外交和生态文明等诸领域,使税收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和制度保障的定位进一步巩固和强化,成为习近平经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税收改革发展突破了我国传统的税收理论,既区别于西方流行税收理论,又创新和发展了经典马克思主义税收学说,将税收制度全面提升到治国理政的战略层面来谋划,并注重税制改革在跨周期调节中的系统性重构,为税收科学发展阐释了新的内涵。
(三)税收法治新成效——明确提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1.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有关税收条款的具体化和延伸。尽管我国《立法法》已经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管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实施,但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我国税种法律绝大多数仍以暂行条例形式存在和实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此后,相关税种立法进程全面提速,我国税收法治进入了此前大多由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到更多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的快车道。
2.近70%的现行税种已全面上升为税收法律。目前,我国18个税种中已经有12个税种完成了税收立法。2016年以来,全国人大陆续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资源税法》《契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印花税法》。2019年以来,财政部又陆续公布了《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和《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基本形成了以税种法律为主体的现代税制体系。
(四)税收收入新规模——税收收入十年超过百万亿元
1.税收收入规模超110万亿元。党的十八大以来,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十年共组织税收收入超过110万亿元,为推进国家治理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财力保障。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不含海关组织税收,扣减出口退税)从2013年的9.5万亿元增加到2021年的15.5万亿元,2013-2021年累计实现112万亿元,年均增长6.8%,①《中共中央宣传部举行财税改革与发展有关情况发布会》,http://www.scio.gov.cn/xwfbh/xwbfbh/wqfbh/47673/48284/index.htm。税收筹集财政收入的能力大为增强。
2.税收负担稳中趋降。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 “稳定税负” 的总体要求。十年来,我国宏观税负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同时,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有所下降。粗略估算②胡怡建:《十年来中国税收改革发展十大趋势》,《税务研究》2022年第9期,第5-13页。,2021年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社保基金收入在内的政府总收入宏观税负大约为32.7%,基本稳定在30%左右的合理区间。2012-2021年,随着新一轮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的持续实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下降,由2012年的18.68%逐步下降至2021年的15.1%。
(五)税收治理新思路——推行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的税收调控
1.逐步建立更加着眼于长期的改革性税收调控政策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率先实现回升向好并逐步摆脱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将结构性减税政策逐步转向普惠性减税和结构性减税并举,推行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的税收调控,强调不搞 “大水漫灌” 式的强刺激,更加注重减税降费与税制改革的协调配套。2016-2018年,我国陆续实施包括全面推开 “营改增” 试点、简并和降低增值税税率、提高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等在内的带有税制改革性质的一系列减税降费措施。一个以全面优化税制为基本方向,更加着眼于长期的改革性调控政策体系逐步建立,成为实施有效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以来特别是2018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稳中有变,外部环境复杂严峻,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减税降费短期 “稳增长” 的必要性日益凸显。税收调控根据宏观经济需要及时作出调整,减税降费工作力度不断加大。2019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减税降费与收缩成本综合配套,税制改革与政策调整统筹协调,综合性、系统性、协调性日臻完善。为有效应对经济下行和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定就业,2020年,我国更大力度发挥税收逆周期调节功能,出台了7批28项税费优惠政策,总额达到2.6万亿元,2021年新增减税降费规模又超过1万亿元。减税降费与税制优化深度融合,我国逆周期经济调节和跨周期政策设计理论日臻成熟。
2.十年来累计新增减税降费超过12万亿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出台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提供强有力支持。税务部门探索实施 “短平快优九个一” 工作法,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快享。2013-2021年新增减税降费累计达8.8万亿元①《中共中央宣传部举行财税改革与发展有关情况发布会》,http://www.scio.gov.cn/xwfbh/xwbfbh/wqfbh/47673/48284/index.htm。,有力支持经济社会发展。2022年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截至8月31日,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3.3万亿元②《税务部门推进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地见效》,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24/c5181445/content.html。,预计全年税费支持规模超过4万亿元,达到历年之最。十年来税务部门办理新增减税降费缓税缓费累计超过12.8万亿元,政策红利进一步释放,对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始终发挥着举足轻重的支撑作用。
3.我国名义税率显著降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仅通过实施 “营改增” 很大程度上消除了重复征税,而且连续大幅降低增值税税率,将17%的标准税率降至13%,并阶段性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至1%。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也不断加力,实际征收率降至2.5%。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6%,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了实质性下降。
4.企业税负处于历史低位。③许生:《减税降费政策的成效与展望》,《中国财经报》2022年1月11日。当前,我国企业税负处于2016年 “营改增” 全面推开以来的最低水平,小微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已经大幅度低于党的十八大之前的水平。对比2012年 “营改增” 试点前④根据笔者2012年对浙江、广东、云南、山东四省1631户样本企业2009-2011年调查数据统计分析。参见许生:《宏观税负论》,中国市场出版社2013年版。,2019年上半年我国增值税纳税人的 “正税负担”⑤“正税负担” 指与企业增加值密切相关的税收支出在企业增加值中的占比。和 “税费负担”⑥“税费负担” 指与企业增加值密切相关的税收、收费、基金及其他类似政府性收费等企业支出在企业增加值中的占比。已经低于 “营改增” 试点前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尤其是小规模纳税人三个口径(指上文 “正税负担” “税费负担” 和 “国际可比税收负担”⑦“国际可比税收负担” 指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口径计算的企业税费支出在企业增加值中的占比。)的税收负担已经全面大幅度低于 “营改增” 之前的水平。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期间,笔者对内蒙古自治区1200余户企业2016-2019年上半年的数据分析显示,2019年上半年,全部样本企业(现已全部改革为增值税纳税人) “正税负担” 和 “税费负担” 分别比2011年下降10.56%和17.6%。其中,小规模纳税人三个口径的税收负担分别比2011年大幅下降88%、75.18%和64.55%,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已处于税制改革以来的历史最低水平。
(六)税制结构新形态——初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税制体系
1.重要税种改革加快推进。按照税制改革总体安排, “十三五” 以来一些重要税种改革加快推进。深化增值税改革,全面推开营改增,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实现了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税并存向统一增值税制度转变,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对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消费税征收范围、征收环节的改革逐步落实。企业所得税更加注重鼓励创新,通过不断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并实行提前享受等措施,有力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创造。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提高综合所得基本费用减除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初步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有效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为建设强大稳固的国家财政、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2.直接税比重显著上升。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改革目标。2015-2019年,我国直接税比重由32.4%上升到34%;2021年,我国税收总收入172731亿元中,间接税为88101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51%;直接税为84630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49%,①胡怡建:《十年来中国税收改革发展十大趋势》,《税务研究》2022年第9期,第5-13页。直接税比重大幅上升,我国税种科学、结构优化的税制调整方向已更加明显。
3.绿色税收体系初步形成。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推进资源环境税收制度改革,从全面推行资源税从价计征、扩大水资源税试点,到环保税开征、资源税法实施,绿色税制体系逐步建立。目前,一个以环境保护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 “多税共治” 以及以税收优惠 “多策组合” 的绿色税收体系初步形成,有力推动了 “美丽中国” 建设。
(七)税收体制新模式——推动分税制向省以下地方政府延伸
1.根据税种改革情况调整中央与地方分税制划分比例。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2014年,中央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对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作出总体安排。2012年我国实行 “营改增” 试点,并于2016年在全国全面推开 “营改增” ,原归属于地方收入的营业税全部被中央与地方分享的增值税所取代,增值税实行由中央和地方 “五五分享” ,并以2014年为基准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2019年,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总体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基本稳定,建立更加均衡合理的央地财政分配关系。
2.推进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划分改革。202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部署进一步推进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提出,参照税种属性划分收入,依据税基流动性、区域均衡性、收入波动性等因素划分省和市县收入分享比例,明确划分收入分享方式,对主体税种实行按比例分享,结合各税种税基分布、收入规模、区域间均衡程度等因素,确定省以下各级政府分享比例;对非税收入采取总额分成、分类分成、增量分成等分享方式,并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指导意见还着力强调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机制,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调整情况,结合省以下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入分布和规模、财政收支均衡程度等变化,适时调整省以下政府收入划分,抑制收入虚收空转等行为。
3.推进房地产领域税收改革和资源环境领域 “费改税” 。房地产税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确立的6大改革税种之一,也是建立地方税制体系的支撑性税种。党的十九大以来,按照 “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 原则,房地产税改革取得积极进展。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国务院选择部分试点地区对当地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试点征收房地产税。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试点工作目前尚未启动。2016年,我国《环境保护税法》颁布,自2018年1月1日开始实行;2019年,《资源税法》颁布实施。随着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扩大,一些资源和环境领域的相关收费相应减少和取消。
(八)税收监管新体系——以科技力量开辟税收多元共治新格局
1.实施国税地税征管体系合并。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的职能需要,我国中央部门和国务院机构历经多次改革,其中中央部门改革集中进行了5次,国务院机构改革集中进行了8次。从历次改革的初衷和实施效果看, “政府机构改革的关键是政府职能转变” 。新时代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着力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内涵大大拓展了 “中国特色行政管理体制” 的含义。2018年,我国实施了以综合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的新一轮机构改革,展现出不同于以往历次改革的重要特点, “也是在新时代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机构改革发生的又一次质的飞跃”①孙明杰:《改革开放以来政府职能转变研究》,上海三联书店2022年版,第242页。。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合并改革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是税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基本保障,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历经全面深化国税、地税征管合作和省以下国税、地税征管机构合并两个阶段,2018年,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统一部署,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建立以税务总局管理为主、与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结束了自1994年以来运行达24年之久的国税地税分别征管的税收管理体制,初步构建了优化高效统一的全国税收征管体制。
2.构建 “信用+风险” 动态监管体系。健全完善税务监管体系、加强税务稽查,深化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②2015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在政府管理方式和规范市场执法中,全面推行 “双随机、一公开” 的监管模式。所谓 “双随机、一公开” ,就是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构建 “信用+风险” 动态监管体系③党的十八大以来,税务部门深入探索创新税收治理方式,以推进信用监管为主线,逐步创建起 “信用+风险” 动态监管体系。税务部门通过应用一系列规则指标和算法模型,对纳税人开办、领票、申报、缴税、优惠、退税以及注销全生命周期的信用,以及各环节待办业务的风险进行动态监控,对高信用纳税人压减环节快速办结,对中低风险纳税人提示提醒更正差错,对高风险纳税人及时阻断化解风险。,对经济运行新业态、新情况、新问题实施精准监管,依法严查偷逃税多发行业和领域。2018年8月至2021年10月,联合开展打击 “假企业” “假出口” “假申报” ( “三假” )行动,共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44万户,挽回税收损失909亿元①王军:《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奋力推进税收现代化》,《学习时报》2022年5月16日。。2022年以来,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1-8月,全国税务稽查部门移送立案及联合侦办涉嫌虚开骗取留抵退税企业1399户,联合打击虚开骗取留抵退税团伙200个,挽回留抵退税及其他税款损失119.9亿元。②《税务部门推进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地见效》,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24/c5181445/content.html。
3.实施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党的十八大以来,税收信息化建设加速推进,以金税工程、电子税务局、发票电子化改革为代表,税收管理信息化系统得到了广泛应用。2016年10月,在全国范围内全面上线金税三期工程,建成了税收业务处理 “大平台” ,90%以上的税收业务服务均能在金税三期 “大平台” 上进行处理,首次实现了税收征管数据的全国集中。伴随国税地税征管体系合并,2019年3月,金税三期并库上线,推动税收信息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目前,以金税四期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智慧税务系统正式启动建设,推动税收征管流程从 “上机” 到 “上网” 再到 “上云” ,实现了从传统 “经验管税” 到 “以票控税” 再到现代 “以数治税” 的技术蜕变。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推动了各地电子税务局的建立与逐步统一。2018年12月,全国统一的电子税务局上线,实现了涉税事项可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和跨部门协同办理。截至2022年6月底,全国95.72%的涉税市场主体注册使用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网上申报率一直超过99%。③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征管改革不停步,科技强税提质效——党的十八大以来税务部门持续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综述》,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24/c5181054/content.html。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发票电子化改革逐步深入,为 “以数治税” 打下坚实基础。2015年,税务部门探索发票无纸化试点;2017年,电子税务局、手机APP陆续上线发票网上申领模块;2019年,增值税发票管理2.0版正式推行;2020年9月,宁波市税务局开出第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票;2021年12月,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成,开启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实际应用。智慧税务建设推动了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方式和手段等全方位变革。
4.形成税收共治新局面。党的十八大以来,税务部门不断建立健全 “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国际合作” 的税收共治格局。各省(区、市)党委政府均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纳入 “十四五” 规划或重点工作,细化税收协同共治具体措施。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方面,2018年8月以来逐步建立了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最高检、外管局等六部门联合打击 “三假” 虚开发票、骗取退税及税费优惠违法犯罪行为的常态化打击机制。在推动诚信纳税方面,通过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A级纳税人名单、税收违法 “黑名单” 等税务信用信息,联合发改、金融、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在服务小微企业方面,自2015年起联合银保监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将企业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7年来金融机构累计运用纳税信用信息发放贷款1723.71万笔,贷款金额5.71万亿元。在便利纳税人缴费人方面,联合邮政部门推出发票 “线上申领、线下配送” 服务;在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办税等领域,联合市场监管、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了 “一窗受理、一次采集、一网通办、一日办结” 的 “一件事一次办” 模式,截至2022年1月已累计有1335万户次纳税人、缴费人体验了这种 “套餐式” 服务。
(九)税收环境新提升——税收营商环境全面优化
1.推动市场主体减负担降成本。大力缩减审批事项,目前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已减至仅剩1项,超过95%的税费优惠事项已由备案制改为备查制;精简办税资料,目前全国范围内已实现11大类146个办税事项 “最多跑一次” ;财产行为税已实行 “十税” 合并申报,增值税、消费税也分别与附加税费整合申报,相关税费表单填报总量减少2/3。我国纳税指标排名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中不断上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得分已从2017年的82分提升至2021年的87.2分①王军:《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奋力推进税收现代化》,《学习时报》2022年5月16日。。
2.推动办税缴费服务优化效率提升。针对纳税人、缴费人 “急难愁盼” 问题,连续9年开展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累计推出54类197项539条服务举措。其中,面对疫情冲击影响,2020年大力推进 “非接触式” 办税缴费,目前96%的税费事项、99%的纳税申报可网上办理,企业社保缴费全面实现 “网上办” ,个人社保缴费基本实现 “掌上办” 。2021年推出的100条服务措施全部兑现。2022年又分三批推出121条服务举措,让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更便捷更有获得感的服务②王军:《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奋力推进税收现代化》,《学习时报》2022年5月16日。。
3.十年新办涉税市场主体累计超过9000万户。在减税降费等宏观政策综合影响下,党的十八大以来至2021年底,全国新增涉税市场主体累计达9315万户,年均增加逾千万户;年销售或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户数由2015年底的544万户增长至2021年底的1238万户, “放水养鱼” 效果持续显现。
(十)国际税收合作新境界——全方位参与国际税收治理合作
1.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不断提速。税收协定可有效消除国际税收领域双重征税、提供税收确定性、减轻纳税人在东道国的税收负担。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服务 “一带一路” 和国际产能合作,我国加快与重点国家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进程,分别与厄瓜多尔、智利、阿根廷、柬埔寨、巴基斯坦、意大利、罗马尼亚、新西兰等34个国家(地区)新签或修订税收协定或议定书。截至2021年底,我国已与112个国家(地区)谈签税收协定,基本涵盖对外投资主要目的地和来华投资主要国家(地区),③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描绘国际税收新画卷 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税务部门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参与国际税收治理综述》,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24/c5180690/content.html。国际朋友圈越来越大。
2.倡议加强全球税收合作。主动参与全球税收治理。2019年,首次主导发起并主办第一届 “一带一路” 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正式建立 “一带一路” 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截至2022年6月底,合作机制理事会成员已增至36个,观察员增至30个,为各方沟通合作搭建了平台。国际税收合作深度、广度持续拓展。2016年,承办第十届税收征管论坛(FTA),签署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及达成合作意向11个;2017年,主办第五届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签署《金砖国家税务合作备忘录》,首次将金砖国家税收领域合作上升至制度层面;2018年,主办第48届亚洲税收管理与研究组织(SGATAR)年会,推动国际税收治理从双边治理向多边治理格局演进。
3.合力打击国际逃避税。2013年9月,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 项目正式启动以来,我国会同其他二十国集团(G20)成员提出 “利润应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 国际税收管理新原则并得到认同。2016年5月,我国签署《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通过自动信息交换方式共享跨境税收信息;2017年6月,我国签署《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为应对跨境逃避税提供多边税收合作法律框架, “管理、服务、调查” 三位一体的反避税防控体系取得明显成效。
4.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2016年3月,OECD在我国设立多边税务中心,成为第一个设立于非成员国家的OECD多边税务中心。党的十八大以来,该中心已累计举办OECD培训项目57期,为60多个发展中国家培训学员共计7600余人。推动 “一带一路” 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在包括中国澳门、扬州、北京等在内的四地建立税务学院并开展多专题多语种线上培训。截至2021年底,已举办30余期线上培训,累计培训80个国家(地区)的1500多名税务官员,为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提供帮助。
5.多项 “中国方案” 融入国际税收新规则。在OECD的BEPS行动计划中,我国累计提交立场文件50多份、千余条意见,为形成该项目最终成果提供了实质性贡献。2021年,在加入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 “双支柱” 方案多边共识过程中,我国积极致力于通过多边协商解决全球共同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积极参与《OECD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和《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实用手册》修订工作,将我国观点和立场积极融入国际规则修订之中。十年来,我国已从国际规则的追随者和执行者,逐渐转变为国际规则制定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税收改革发展的新经验
十年来税收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成就,是在党的全面领导和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取得的,是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税收领域取得的新进展,是健全完善宏观经济治理、紧跟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在税收领域所作的适应性调整和改革,是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中国税收改革对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所作出的引领性贡献。十年来税收改革发展的新经验值得深入总结和提炼。
(一)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定位税收职能和作用
十年来的税收改革发展在理论层面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税收学说,将税收的职能作用由我国传统理论的经济层面进一步拓展到政治、社会、文化、外交、生态文明等治国理政的各个领域,将税收改革与制度设计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建设任务之一。
经典马克思主义税收学说认为, “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①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2页。“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②同上书,第4卷,第342页。“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娘奶;政府是镇压的工具,是权威的机关,是军队,是警察,是官吏、法官和部长,是教士。”③同上书,第7卷,第94页。“赋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的生活源泉,一句话,它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④同上书,第8卷,第221页。由于受阶级立场的历史局限,经典马克思主义税收学说对于税收的性质和功能主要从经济层面出发进行认识和描述,较少主动从执政者治国理政的立场来看待和认识税收问题。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传统税收学理论更多将税收看作为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并认为税收一般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运行、调节收入分配、监督经济活动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功能和作用。尽管我国传统税收学理论已经将经典马克思主义税收学说的被统治阶级(无产阶级)立场发展为统治阶级(无产阶级作为执政阶级)立场的国家税收论,但就其关注的核心内容看,税收的职能作用更大程度上仍被囿于经济范畴,也基本延续了经典学说的理论范畴。作为习近平经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关于税收工作的一系列论述和指示批示,特别是关于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等论述,将财政税收问题上升到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治国理政高度来认识,将税收的功能作用进一步拓展到涵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外交、生态文明等众多领域的功能范畴,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重新定位和把握税收的职能和作用,无论在治国理政的高度还是在功能范围的广度上都大大超过了我国传统税收学理论,可以说是对经典马克思主义税收学说的创新和发展。
(二)在全面依法治国中重新认识和引领税收法治
十年来的税收改革发展是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逐步推进的,税收法治能力与水平不断提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执政兴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动依法治国由国家基本方略向治理基本方式转变,致力于建设一个由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构成的法治治理体系,为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的治理目标奠定制度基础。
依法治税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税收法治,一是突出体现了落实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税收工作党性和人民性内在统一的属性更加彰显,税务部门内部各级党委和中央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税收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能力普遍提升,抓落实的工作效率显著改善。二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动我国税收法治体系更趋完善。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统领下,税种立法进程明显提速,资源税、环保税、增值税等一系列税种或者由原先的税收条例提升为税收法律,或者直接出台新的税收法律,或者加快提升税收法律层次进程;与此同时,税务部门内部众多税收规范性文件也不断得以清理和规范,与出台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规范等相关业务规范相配套,税收业务和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大幅提升。三是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税收法治环境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税收执法环境和全民守法意识明显改善。税务部门既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也严肃查处收过头税、空转、转引税款、突击征税等违规行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高效落实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税务部门内部探索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同时,严厉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多部门凝聚税收法治合力,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税收 “黑名单” 制度,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有效维护了纳税人合法权益,全社会税法遵从度明显提升,税收营商环境大为改善。
(三)在健全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中把握税制改革和税收调控
十年来的税收改革发展是在健全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制中逐步推进和实施的,是习近平经济思想引领新时代宏观调控理论与实践实现重大转变和创新的有机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国宏观调控的根本任务、指导原则、路径选择等发生了一系列重要变化,推动我国宏观调控理念与思路全面升级与创新,实现了从传统宏观经济调控到宏观经济治理的重大转变和重要改进,治理思路更加全面和系统化。宏观经济治理更加突出以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为战略导向,更加强调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同时注重与需求侧管理相配合,强调 “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就业、产业、投资、消费、环保、区域等政策紧密配合” ,构建 “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相机调控” 的调控方式,同时增加跨周期政策设计,弥补逆周期调节的不足,实现逆周期调节与跨周期调节有机结合,成为新时代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指导我国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宏观经济治理理论。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税收改革发展有效统筹税收调控和税制改革,将税制改革有机融入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完善进程,财税体制和税收政策科学化、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税制改革服从服务于国家战略需要的能力不断增强,税收调控效能显著提升。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十年,税务部门办理新增减税降费缓税缓费累计超过12.8万亿元,我国名义税率显著降低,企业税负处于历史低位,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已大幅度低于党的十八大之前的水平。减税降费有力培育了我国市场主体,促进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撑了市场主体规模稳步扩大,大大刺激了市场主体活力,同时也有力带动了社会就业。我国税收调控与税制优化深度融合,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设计与就业、产业、投资、消费、环保、区域等政策紧密协调,并与宏观经济运行和应对重大风险挑战相统筹,我国税种科学化水平不断提升,税收改革发展服务于国家宏观经济治理的能力大为增强。目前,一个以减税降费为主要内容、符合税制改革发展方向的税收调控政策体系已经成为我国实施有效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和有效手段。
(四)在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推进税收监管服务现代化
十年来的税收改革发展是在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大趋势并不断推动税收管理信息化现代化进程中而展开的,是科技兴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税收监管服务领域的生动实践。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并加速演进,以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技术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与此同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步伐明显加快,已经日益从要素驱动发展为主大力向创新驱动发展转变。这些都为全面推进税收监管服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提供了丰富的技术支撑和可靠的技术保障。
十年来我国税收监管服务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智能化、集成化、精细化、协同化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以金税工程为代表的税收征管服务 “大平台” 建设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方式和手段等发生全方位变革。目前正在建设的 “金税四期” 工程将云计算、区块链等多项先进技术融入征管信息系统底层架构、应用平台、算法标准之中,推动了税收征管智能化水平大幅提升。近年来,大数据挖掘技术、分布式计算技术、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的广泛应用,正在逐步融合和解决各类税务应用平台的信息 “系统林立” 和 “数据烟囱” 问题,一个覆盖全环节、全流程、全部纳税人、缴费人、全部税务人的一体化应用平台已初步建立,实现了对税收征管各流程、内部管理各环节的集成式风险识别与防控。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深入推进了部门内外数据融合,促进了数据 “跨界” 流动,有效支撑了税收执法、纳税服务、税收监管向精细化、精准化发展。个人所得税信息云平台建设实现了纳税人身份、单位、家庭、个人收入等数据一体化融合,建成了全国个人纳税人 “一人式档案”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也从过去 “人找数” 填报转变为 “数找人” 确认,实现了纳税人直接通过手机APP独立办理。信息技术的深度开发与应用,在税务部门内部也深入推进了税收业务融合,初步形成了宣传与服务先行、执法与监督并举的业务大融合格局,税收监管服务效率显著提升。
(五)在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中塑造和引领国际税收治理合作
十年来的税收改革发展是在服务我国对外开放战略、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过程中有序推进的,是我国主动参与和影响全球经济治理、推动构建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税收关系、积极参与和坚定支持经济全球化的具体体现。对外开放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对外开放走向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致力于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形成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共建 “一带一路” 为世界经济增长开辟了新空间,为完善全球经济治理拓展了新实践,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十年来,在我国坚定不移全面扩大开放过程中,税收领域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参与国际税收治理的新实践始终扮演着 “排头兵” 和 “马前卒” 的角色。
我国有着世界上最大规模的纳税人、缴费人群体,税制发展方向和征管改革实践始终为世界所瞩目,特别是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所关注和借鉴。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主动参与全球税收治理、塑造和引领国际税收治理合作的影响力首先在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地区)税收合作中得以体现和彰显。从为落实 “一带一路” 发展战略要求提出具体措施,到首届 “一带一路” 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就构建 “一带一路” 税收合作长效机制促进达成共识,到与哈萨克斯坦、OECD—CTPA以及OECD—FTA四方联合举办 “一带一路” 税收合作会议,再到首次倡议发起并主办首届 “一带一路” 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建立 “一带一路” 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我国为推动构建增长友好型国际税收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通过积极参与G20国际税收改革,连续承办OECD—FTA大会、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SGATAR年会等重要国际会议,我国关于国际税收治理的立场和主张也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社会重视并被吸纳进有关国际税收治理合作新体系。如今,国际税收治理正在从过去双边治理更多向多边治理格局演进,我国税收改革发展的国际影响力和对全球税收治理的引领能力正日益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