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解读
2022-12-30王静赵乐军刘波涛李喆
王静,赵乐军,刘波涛,李喆
(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天津,300392)
1 编制背景
雄安新区包括雄县、容城县、安新县三县及周边部分区域,全域1 770 km2,其中新区起步区即主城区建设用地面积约100 km2。起步区周边由外围组团、特色小城镇及乡村等体系构成。雄安新区地处华北平原,属暖温带季风型大陆性气候,降雨主要集中在每年6—9月,夏秋两季降水量占全年的80%以上,年内降水量分布不均,随着城市化和农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水资源短缺问题日益凸显[1];为最大限度利用自然降水,在降雨充沛的季节将有限的降雨资源留存、滞蓄,起到水资源充分利用、入渗补充地下水、削峰减排的作用,需在城市规划及基础设施领域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为构建、完善雄安新区海绵城市标准体系,对规划和新建、改扩建海绵城市项目提供技术指导,在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及改革发展局的组织下编制DB 1331/T 024—2022《雄安新区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于2022年3月21日发布,2022年4月1日正式实施。
2015年以来,北京、天津、深圳、重庆等先后成为海绵城市试点城市,在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施工、体制机制建设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目前,我国海绵城市设计标准体系基本完善,部分城市编制了施工验收标准及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标准等,可为后续城市更新改造、规划设计提供有价值的引导[2]。DB 1331/T 024—2022编制组在结合两批海绵城市试点城市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根据雄安新区地域特点,综合考虑新区范围内下垫面类型,统筹利用区域内整体竖向布局,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全过程中做到一城一策。
2 编制思路
DB 1331/T—2022适用于雄安新区范围内海绵城市规划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海绵城市项目设计、设施设计、监测模拟与智慧管控、运行维护和效果评估等工作[3],内容涵盖新区规划、建筑与小区、城镇道路、绿地与广场、市政排水设施、河湖水系六大系统,可对雄安新区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控制、全面覆盖。在“北城、中苑、南淀”的总体空间格局基础上,充分融合淀、水、林、田、草等要素,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特色。针对雄安新区降雨特点,重点解决径流总量控制和径流污染控制问题;结合海绵城市建设,重点提出构建水生态、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多位一体的综合体系,促进雄安新区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规范和系统化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海绵城市建设涉及城市管理的多部门,需规划、住建、水务、园林、市政、环卫等多专业协调配合[4],充分落实雄安新区整体上位规划要求,根据《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从水生态、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四方面提出建设海绵城市的总体目标,涵盖源头减排、过程控制和系统治理等指标,规定从立项开始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综合管控,保证项目整体协调一致。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措施包括“渗、滞、蓄、净、用、排”,以海绵城市源头减排技术为主,对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植草沟等雄安新区适用的技术措施提出相关要求;同时,作为全国高质量样板城市,对雄安新区海绵城市建设监测模拟与智慧管控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导以监测系统为基础,构建多类型数据融合的智慧管控平台并与其他政务智慧管控平台衔接,助力雄安新区智慧化建设。
3 主要内容解读
3.1 建设目标和指标
3.1.1 源头减排
主要是控制水量和水质的指标,包括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和源头径流峰值控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综合考虑降雨和径流特征、水资源情况、水环境情况、城市开发建设强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保持与雄安新区总体规划的一致性,根据GB/T 51345—2018《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中给出的全国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分区图和《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提出雄安新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不应低于85%。
2)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以悬浮物SS计,应结合水环境质量要求、径流污染特征等因素确定,推荐新建项目不宜<80%;考虑部分老旧项目改造条件有限,提出改建项目不宜<50%。
3)源头径流峰值。在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标准和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下,源头径流峰值控制指标不宜超过开发建设前径流峰值流量;改扩建项目不应超过原有径流峰值流量。
DB 1331/T 024—2022指标是对国家标准在地方落实的进一步细化,与国家标准及京津冀协同地方标准无冲突,指标更具体、可实施性更高。见表1。
表1 海绵城市源头减排指标对比
3.1.2 过程控制
过程控制指标包括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标准、年溢流体积控制率或溢流频次、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等。GB 50014—2021《室外排水设计标准》及GB/T 51345—2018《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对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标准和年溢流体积控制率有明确规定,为保持标准一致,DB 1331/T 024—2022提出此两种指标在综合考虑汇水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需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3.1.3 系统治理
根据雄安新区地域特点,对地表水环境质量、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水面率、森林覆盖率、生态岸线比例、污水资源化再生利用率等提出要求。
3.2 规划要求
海绵城市作为新的城市建设理念,应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和统筹建设的原则;因此,DB 1331/T 024—2022将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分为全域海绵城市规划、集中建设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以及片区海绵城市建设详细规划3个层级,要求规划编制应与雄安新区上位规划协调统一,不同层级海绵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目标及指标应有机关联、相互衔接、相互支撑。
全域海绵城市规划应坚持“淀、水、林、田、草”生命共同体的生态思想,建设连续完整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作为新区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基础;集中建设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技术路线,在城市开发建设中融入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片区海绵城市建设详细规划编制范围为一个或多个排水分区,结合片区内海绵城市新建目标和老旧城区改造实际需求,规划内容直接指导片区内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实施。、
此外,为保障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提出管理实施的规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编制中应纳入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以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等核心指标作为控制性指标,指导下层级规划设计或地块出让与开发;建设部门应在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环节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对项目建设各个环节中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建成后模型评估和数据监测等手段对海绵城市设施建立长效管理体制。
3.3 设计内容
为方便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具体设计,提出总体设计的相关要求,给出了雄县、容城、安新三县的暴雨强度公式;建设项目包括建筑与小区、城镇道路、城市绿地与广场、市政排水设施、河湖水系等;不同下垫面类型,推荐选择适宜的“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对常用的技术措施提出详细的设计要求。
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在满足建设目标的前提下,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生态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技术措施,最大限度利用场地原本地形地势、下垫面条件等。首先规定项目建设平面布局、竖向设计、建设布局等要充分利用和保留场地内原有淀、水、林、田、草等生态系统,遵循“绿色优先,绿灰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绿色设施调蓄和削减峰值流量的作用;其次,为保证海绵城市建设安全,提出设施竖向设计应满足防涝的需求,建筑等设施周边应防止积水,设施应与城市整体内涝防治系统相衔接。此外,根据高标准、智慧化建设海绵城市的要求,在设计阶段对重要海绵城市设施进出水口、溢流排水井、收纳水体出水口等重点部位应采取措施满足监测设备安装条件。
4 结语
DB 1331/T 024—2022《雄安新区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是在认真总结我国第一、第二批海绵城市试点城市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秉承高起点定位、高标准要求的理念,吸取行业内众多专家指导意见编制而成的;内容完整全面,与即将发布的国家标准《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与设计标准》及现行京津冀地方标准内容协调一致,是对国家标准在地方落实中的有益补充,具有切实可行的指导意义。海绵城市的构建是全面、系统的工程,需要各政府部门、相关专业协调配合、通力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