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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与国际法的新发展

2022-12-30盛红生

边界与海洋研究 2022年4期
关键词:新兴国家群体性国际法

盛红生

如果回顾从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迄今为止近四百年来的国际法历史,就不难发现,从1789年法国提出不干涉内政这一原则的确立到1982年国际海洋法规则的具体改变,国际法体系、制度和规则的重大变化无不涉及国际经济政治力量对比这一关键因素。虽然主权平等原则是在近代出现的,但是在1943年10月的莫斯科会议上,“国家主权平等”才被正式确认为一项国际法原则,并被写入随后制定的《联合国宪章》的“序言”第一段和第2条关于国家主权平等的规定中。(1)联合网网站:《联合国宪章》,https://www.un.org/zh/about-us/un-charter,登录时间:2022年9月8日。中、苏、英、美四国政府在《普遍安全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Four Nations on General Security)中承认:“根据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所有这些国家无论大小,均得加入为会员国”。(2)The Moscow Conference;October 1943,Joint Four-Nation Declaration,See:Yale Law School,Lillian Goldman Law Library,The Avalon Project,Documents in Law,History and Diplomacy,https://avalon.law.yale.edu/wwii/moscow.asp,登录时间:2022年9月12日。另一方面,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的1944年比利时废除了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此举也从侧面表明了当时中国国际政治地位的变化。纵观更大背景下整个世界历史进程的演变,各大国也大都是通过战争和贸易使其国际影响力和威望出现了此消彼长的态势,各大强国轮流交替登场其实是国际经济政治力量对比改变的直接后果,并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形成和发展。而此轮始于冷战结束后的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对于国际法发展变化施加的重大影响将更为广泛和深远,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国际法在21世纪整个上半叶的走向,因此无论如何评价其重要性似乎都不为过。

本文中的“新兴国家”主要是指中国、俄罗斯、(3)与当时的超级大国苏联不同,俄罗斯联邦只是部分继承了苏联,其整体实力已经完全不能与20世纪50—80年代美苏争霸时期的苏联同日而语,故也属于“新兴国家”之列。印度、巴西和南非。(4)本文所指的“新兴国家”与新兴经济体基本相同,而新兴经济体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英国《经济学家》将新兴经济体分成两个梯队:第一梯队为中国、巴西、印度和俄罗斯、南非,也称“金砖国家”;第二梯队则包括高盛公司提出的墨西哥、韩国、波兰、土耳其和埃及等11个“新钻”国家。“新兴国家”的“身份”在一定时期内呈现出稳定的特征,但是如果从更广阔的时间和空间维度上考察,新兴国家又是相对的和动态变化的,不排除有更多的中小国家加入新兴国家的行列。之所以将此次新兴国家的崛起方式称为“群体性崛起”,是因为不同于以往强弱转换或者历史上大国的依次交替崛起,此轮新兴国家的崛起几乎是同步展开,而且群体性崛起的这些新兴国家在影响国际秩序重构的大部分重大国际问题上有着相同或者相似的诉求主张和立场观点。为了行文方便,下文使用“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这个表述,借以指涉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冷战结束以来(5)目前公认的标准和代表性事件就是1991年圣诞节苏联国旗从克里姆林宫尖塔上降下。处于现有西方大国(或者大国集团)与绝大多数中小不发达国家(或者国家集团)之间的、位于中间地带的那些具有自成一类(suigeneris)身份和独特性的国家同时崛起,群体性崛起无疑已经成为具有世界或者地区影响的一种国际政治现象。本文中使用“群体性崛起”意在强调国际政治力量对比的明显态势变化,突出“崛起”过程的动态性和巨大张力。

虽然目前的国际法律秩序仍然受世界各大法系和各国法律文化影响,但是毋庸讳言,传统西方大国在这种秩序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讲是受到它们控制的。准确评估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对于后冷战时期国际法律秩序的建构究竟施加了何种影响及其具体方式十分重要;而如何把握后冷战时期国际法律秩序的未来走向,以此为基础寻求引导形成对中国有利的后冷战时期国际法律秩序也很有价值。本文旨在通过“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这一独特视角考察国际法的最新发展,进一步拓展国际法研究的新思路;借助于历史研究和实证研究,对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推动和影响国际法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在理论指导下进行有事实根据和数据支撑的归纳;在总结一系列符合历史事实和客观实际的认识和结论的基础上,为未来中国参与创制国际法新原则和规则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学理支撑。

一、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是促成二十年来国际法发生巨大变化的重要动因

最近二十多年来,国际形势发生了极为深刻复杂的巨大变化,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加速调整,国际社会也面临更加复杂多样的安全挑战: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接连发生,地区热点问题此起彼伏,全球范围内恐怖主义活动猖獗,逆全球化趋势逐渐明显,南北差距进一步扩大,防核扩散形势依然严峻,世界经济危机深层次影响不断显现,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安全依然困难重重,举步维艰。所有这一切都充分说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确立的国际法律秩序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国际关系,世界格局进入更加不确定的时代。如果我们可以把目前的国际政治局势大体上归纳为“东稳西乱”,那么在经济领域中则因全球性金融危机而呈现出明显的“南兴北衰”的态势,即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总量中的比重有明显上升。世界格局从“一超独霸”到“一超多强”再转而进入了“多极”时代,而各国围绕竞争主导21世纪整个上半叶世界新秩序也成为目前国际关系中各种力量博弈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毋庸讳言,长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在世界经济格局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然而1997年始自泰国的亚洲地区金融危机爆发使西方发达国家逐渐意识到,要解决全球性金融问题离不开新兴国家的参与。在此国际大背景之下,1999年9月G20 横空出世。在近年来G20的发展过程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2010年6月的多伦多G20第四次峰会。此次峰会是G20政治机制化之后召开的第一次峰会,在G20演变历程中起着标杆作用。这次峰会提出允许各成员国根据自己的特点采取不同措施应对世界经济危机,这也是各国共同努力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金融秩序的一个具体体现。我们必须看到群体性崛起的新兴国家和传统大国在经济、政治、金融、社会领域的实力和影响变动,导致相互间关系发生了微妙变化。在贸易领域,西方大国的传统优势正在逐渐丧失,它们只得诉诸贸易保护主义等手段来维护其原有地位和国家利益。2017年8月31日,英国著名经济学家、曾担任英国财政部商务大臣的吉姆·奥尼尔在《赫芬顿邮报》上发表了题为《若中国沿正轨发展金砖国家将在2035年超过G7》的评论文章,认为金砖国家在经济规模上将在2035年左右超越七国集团(G7)。(6)《参考消息》2017年9月5日新闻:《金砖之父:金砖国家经济规模2035年将超越G7》,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usstock/c/2017-09-05/doc-ifykqmrv9722177.shtml,登录时间:2022年8月18日。

近年来,美元世界货币地位衰落,欧元也出现了严重的危机,从刚问世之后最高1欧元兑1.5美元到2022年8月低于1美元。现有的货币制度明显不合理,造成美国依赖其美元优势地位非法侵害其他国家利益,且美国作为最大的债务国在和其他债权国进行博弈时出现的零和游戏中成为实际上的胜出者。因此国际社会中亟待产生新的国际性货币,有中国经济学者更预测可能出现所谓的“全球独立货币”。(7)马国书:《全球独立货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2008年开始的世界经济危机,可谓自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世界经济面临的最大挑战。旧有格局在日渐解体,而在新秩序形成的过程中,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无疑成了促成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发生重大变革的主要推动力量。在这个背景下,美国等西方大国也不得不调整其与群体性崛起的新兴国家的关系,主要是增加新兴国家在国际经济类组织的投票权等。

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的直接结果表现在国际社会中涉及重大全球性事务决策权的权重与分布均发生了巨大变化,离开新兴大国的参与,仅靠既存大国的实力,既无法全面应对挑战,又在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方面缺乏正当性。系统考察此轮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就无法避免两个重要的国际大背景。其一是冷战结束前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的一系列大国地位开始式微或者说相对衰落,(8)美国在伊拉克战争、阿富汗战争和反恐上花费高达6万亿美元。参见网易网2021年9月11日新闻:《“9·11”20周年 耗费6万亿美元近百万人丧生,美国全球反恐为何“越反越恐”?》,https://www.163.com/dy/article/GJK81F6T0514 D3UH.html,登录时间:2022年8月30日。为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在客观上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历史契机。其二,随着经济、政治、军事和科技实力的增强,新兴国家表现出了要求改变国际政治格局现状的强烈愿望,也促使西方既存大国对新兴国家通过崛起成为强国或者大国的身份和地位的承认。这是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推动国际政治和国际法发展变化进程中的另一个重要变量。既存大国对于正在群体性崛起的新兴国家的身份与地位的承认与接受并非是自愿和主动的,而是迫于国际经济、政治、军事格局已经发生了重大情势变迁之后不得已而作出的抉择,其间充满了龃龉与对抗。

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带来的结果之一就是国际权力加速由西向东转移,美欧大国不得不让渡部分话语权。政治的核心和关键词均指涉“权力” “权威”和“支配”。与国内政治类似,经济实力地位的提升必然要求获得与其经济实力相称的政治权力,这种对抗又最终突出表现在话语权和决策权的再次分配和分布上。在历史上,国际政治中各种力量之间的对比关系经历过多次重大变化。在冷战时期,美国和欧洲与苏东集团及中国再加上其他国家各占一半。国际政治实力的变化会改变国际政治格局,客观上也呼唤出现与之相适应的国际法。后冷战时期,西方主导地位进一步发展,在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前达到顶峰。世界进入21世纪以来,在国际经济秩序中呈现出以下主要特征: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继续呈现;国际经济体系进入改革和构建的重要时期,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的呼声更加强烈;群体性崛起的新兴国家整体实力继续上升,国际力量对比格局出现新的此消彼长。经济实力的增强客观上要求获得更多的、与经济实力相对应的政治权力。具体表现在,新兴国家在重要国际组织中的投票权分量增加,在一系列国际组织、国际司法机构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专家数量增加,审理案件和发表法律意见的过程也可以视为新兴国家表达利益诉求的特殊方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既有大国和新兴国家(特别是中国)之间达成默契,无论政治立场如何对立,都放弃使用“代理人战争”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9)2022年2月24日,俄罗斯发动对乌克兰的“特别军事行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公开支持乌克兰一方,但是否构成美国等西方国家和俄罗斯之间的“代理人战争”仍存在巨大争议。而这一点是冷战时期甚至是冷战后初期都无法想象的,因为冷战固然已经结束,但是根植于冷战时期的意识形态对立都使冷战时各大势力集团惯用的手段依然延展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毋庸讳言,当下的国际政治远未达到理想中的最佳状态即所谓“国际善治”,大多数情况下都在“国际善治”和另一个极端状态即“丛林法则”中间左右摇摆,而且通常更靠近适用“丛林法则”的状态一端。

如果我们将本轮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与历史上的一系列大国交替崛起加以观照,就会发现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在世界近代史上,以经过斗争最终获得制海权和海上贸易主导权为代表,先后崛起的荷兰、葡萄牙、西班牙、英国、德国、法国、俄罗斯、日本和美国等9个大国依次登上国际政治舞台并占据中央位置,有些至今仍然是世界性大国,另一些则沦为二流甚至三流国家。目前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群体性崛起的新兴国家是同时崛起,并驾齐驱,而不是彼此相互替代,因此,在崛起过程中他们之间的关系也表现为合作大于竞争。

如果系统考察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的国际政治语境,就会看到此轮崛起的国际大背景是国际体系正在经历一个变革期。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带来的直接结果是世界重心悄然东移,西方大国对国际事务的主导权受到削弱,围绕国际秩序主导权的新一轮竞争全面展开,国际关系中各种因素相互作用、叠加并且持续发酵,使国际关系发生了自冷战结束以来最为深刻的变化。

目前的国际格局变化凸显出实现所谓全球治理无疑是十分艰难的,因为由欧洲国家提出的全球治理概念迄今并未在各国之间达成共识。(10)胡键:《引领全球治理走向全球善治》,《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 年8月26日,第4 版。“全球治理”(11)韦宗友:《新兴大国群体性崛起与全球治理改革》,《国际论坛》2011年第2期,第8—14页。和“国际法治”仍是不太确定的概念。在经历了世界经济危机之后,国际力量对比中“东升西降”的态势进一步发展,西方全面主导国际事务的能力明显有所下降。在2005年前后成为国际政治中热点问题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扩大问题中,除了德国和日本要求成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新的常任理事国,群体性崛起的新兴国家成员印度和巴西两国也积极争取。(12)2005年6月8日,日本、德国、印度和巴西“四国联盟”向联合国成员国散发了有关安理会扩大的新框架性决议草案,继续要求增加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方坚决反对推行不成熟的联合国改革方案。“新华网”2005年6月9日新闻:《中国坚决反对推行不成熟的联合国改革方案》,http://news.sina.com.cn/c/2005-06-09/18076128231s.shtml,登录时间:2022年8月30日。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的国际政治实力对比绝非以往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阵营的对立,在新型政治实力对比中产生了一个独特现象,意识形态不同的国家也可能在国际政治舞台上提出相同或者相近的诉求。

此外,此轮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的思想文化背景同样值得重视,那就是意识形态多元化,在传统的资本主义、改革型社会主义之外,还有坚守经典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朝鲜和古巴等),他们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形成了不小的政治气候。在联合国大会的一般性辩论上,古巴、委内瑞拉和玻利维亚的领导人直接点名批评美国,对既存大国的权威和地位发起强有力的挑战,引起了联合国一些会员国的强烈共鸣。2022年8月22日,中美洲各国代表在萨尔瓦多商讨一项关于组建超国家组织——中美洲联盟(UNCA)——的提案,(13)新京报:《在美国“后院”,这八个国家欲组建“中美洲联盟”》,https://www.360kuai.com/pc/90767d4365cd51e0f?cota=3&kuai_so=1&sign=360_57c3bbd1&refer_scene=so_1,登录时间:2022年8月28日。该提案是由萨尔瓦多副总统乌略亚于2021年6月提出的。这项提案指出,该实体“初期考虑纳入中美洲一体化体系的八个国家”,分别是伯利兹、危地马拉、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哥斯达黎加、巴拿马和多米尼加。2012年8月30日,伊朗总统在德黑兰第十六届不结盟组织国家领导人会议上公开批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长期以来在巴以关系问题上无所作为或者采取偏袒以色列的立场,(14)“人民网”2012年8月31日新闻:《外媒:潘基文与内贾德激烈交锋》,http://hb.people.com.cn/n/2012/0831/c194084-17427090.html,登录时间:2022年8月28日。向联合国“开炮”。作为国际会议东道国的领导人,此举十分异乎寻常。另一个也不容忽视的小插曲是,美洲国家组织反对美国参加会议,支持古巴重返该组织。在联合国组织系统里,一些主持正义的国家顶住美国等大国的压力,坚持欢迎巴勒斯坦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并最终获得成功。早在2011年10月31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通过投票表决,接纳它为该组织正式会员,这是巴勒斯坦以正式成员国的身份加入的首个联合国专门机构,为以后正式加入联合国创造了条件。此举也为巴勒斯坦未来以主权国家身份正式加入联合国准备了政治和法律铺垫。虽然遭到以色列的强烈反对,2015年4月,巴勒斯坦批准《罗马规约》从而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第123个成员国,(15)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Rome Statute(icc-cpi.int),https://asp.icc-cpi.int/states-parties#P,登录时间:2022年9月2日。国际刑事法院由此对发生在巴勒斯坦领土上的国际核心罪行拥有管辖权。

在国际安全组织方面,北约继续存在而华约解体,北约在使用武力和进行集体防御上可谓主导了世界军事事务。然而,中国等新兴国家对于美国通过北约管理安全事务的安排并不认同,在这个国际政治背景之下,上海合作组织应运而生。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当初从联合反恐起步,逐步扩大合作领域和范围,正在发展成为一般性地区组织。2017年6月吸收巴基斯坦和印度加入后,还有不少国家表示希望成为成员国。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于2001年,六个创始成员国为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2017年6月,印度和巴基斯坦加入,此为上海合作组织首次扩员。2021年,上海合作组织决定接纳伊朗为成员国。而在2022年9月召开的撒马尔罕上海合作组织峰会上,上海合作组织迎来成立以来的第二波扩员潮。峰会签署关于伊朗成为成员国需要承担义务的备忘录,启动接收白俄罗斯成为成员国的程序,以及签署关于给予埃及、卡塔尔和沙特阿拉伯等三国对话伙伴国地位的备忘录,制定给予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柬埔寨和尼泊尔观察员国地位的综合办法,并给予巴林和马尔代夫对话伙伴国地位。(16)“丝路新观察”2022年9月3日新闻:《峰会前瞻 上合可就俄乌冲突“劝和促谈”,组织内安全形势不容乐观》,https://mp.weixin.qq.com/s/83WkiGfuToRaVXwZx9_Veg,登录时间:2022年9月4日。基于以上事实我们不难看出上海合作组织目前已经涵盖群体性崛起的新兴国家中的部分成员,这一系列变化无疑成为后冷战时期国际关系中最为引人注目的现象。

虽然各方对俄罗斯在乌克兰实施的“特别军事行动”的性质看法不一,但是北约东扩挤压俄罗斯安全空间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北约东扩与欧盟扩大两种势头齐头并进,这种现象淡化甚至消蚀了两个国际组织名称中的地理因素,也就是说只要政治制度相同价值理念相近的国家,都可以加入北约和欧盟,而不论它是中东国家还是北非国家。最新例证就是,日本(17)谢彬彬、吴黎明:《配合北约“祸水东引” 日本用心险恶》,中国网2022年6月29日新闻,http://www.china.com. cn/opinion2020/2022-06/29/content_78296620.shtml,登录时间:2022年9月5日。和韩国(18)中国新闻网2022年6月27日新闻:《尹锡悦启程赴北约峰会 首次出访将开展“推销外交”》,http://news.cri.cn/20220627/257f6174-1dd2-6259-2e23-8ad5376e2d8a.html,登录时间:2022年9月7日。近年来频频与北约进行勾连,还有传言称某些国家集团企图组建亚洲小北约来对付中国的和平崛起,这些动向都值得我们密切关注。

二、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的国际法走向民主化

冷战结束后,现行国际法维护世界和平与国际安全的作用和正当性受到质疑,突出表现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屡次违反国际法使用武力的做法受到挑战,群体性崛起的新兴国家呼唤国际社会创制新的、适应国际社会现实的“武力使用法”与“集体安全制度”的原则与规则。西方有学者认为,如果国际法中也存在位阶或者“等级”的话,那么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决议就处于最高等级,(19)Antje Wiener,et al.,Global constitutionalism:Human rights,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Editorial).Global Constitutionalism- Human Rights,Democracy,the Rule of Law,No.1,Vol. 1,2012,p.1.因此联合国特别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未来发展走向就更加值得密切关注。在此背景下,群体性崛起的新兴国家逐渐形成一种政治势力,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上抵制美西方国家利用现有机制尤其是维护和平与安全机制来干涉中小国家内政,具体表现在朝核问题和伊核问题等方面。虽然我们不敢说新兴国家在涉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问题上始终立场观点一致,但是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冷战时期美国为了庇护以色列长期多次阻止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召开紧急特别会议的情形,或者涉及以色列的安全理事会决议美国一概投否决票。现在的局面是以中俄为代表的新兴国家经常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立场观点相同或者相近,因此在重大事项的表决中就出现了投票基本一致的情形,中俄两国甚至出现为了秉持国际正义和支持新兴国家而多次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中投出两张否决票的情况。

2022年2月24日俄罗斯对乌克兰采取“特别军事行动”后,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在第一时间回应了中外记者的关切,指出:“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应当得到尊重和维护,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也应当得到共同维护。这是中方一贯秉持的原则,也是各国都应该坚持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乌克兰问题有其复杂和特殊的历史经纬,理解俄方在安全问题上的合理关切。中方主张应彻底摈弃冷战思维,通过对话谈判,最终形成均衡、有效、可持续的欧洲安全机制”。(20)外交部网站:《2022年2月25日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主持例行记者会》,https://www.mfa.gov.cn/web/fyrbt_673021/jzhsl_673025/202202/t20220225_10645686.shtml,登录时间:2022年9月1日。在乌克兰问题上,“考虑到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第 8979 次会议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使安理会无法履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决定召开联合国大会紧急特别会议,审议 S/Agenda/8979 号文件所载的问题”。2022年2月27日安全理事会第8980次会议通过第 2623(2022)号决议决定召开联合国大会紧急特别会议,审议S/Agenda/8979号文件所载的问题。(21)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623(2022)号决议(S/RES/2623 (2022)),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N22/271/31/PDF/N2227131.pdf?OpenElement,登录时间:2022年9月12日。因此,秘书长在2022年2月27日的说明中通知各会员国,第十一届紧急特别会议将于2022年2月28日星期一上午10时在总部举行,审议题为“2014年2月28日乌克兰常驻联合国代表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2014/136)”的项目。2022年3月2日,联合国大会召开第11次紧急特别会议(ESS,Emergency Special Session),投票表决通过了由乌克兰等95国共同提交的乌克兰局势决议草案。(22)联合国大会第十一届紧急特别会议决议草案(A/ES-ll/L.1,1 March 2022),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LTD/N22/272/26/PDF/N2227226.pdf?OpenElement,登录时间:2022年9月10日。此举毫无疑问会削弱联合国的威信,特别是消解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首要责任。由此引发了一个重大疑虑是,未来会不会频繁启动所谓“联合一致共策和平”(联合国大会第377 A(V)号决议)程序(23)联合国大会第377号决议(GA. Res 377,V),联合国大会正式记录第十号决议(1950)。使联合国大会行使本来应该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职能?这个无疑是对现存“大国一致”原则的重大挑战。我们对此必须高度关注,尤其是利用此次联合国大会启动紧急特别会议程序之际,西方大国又在活动企图剥夺俄罗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的资格。未来若是出现中国一国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中与其他三个或者四个西方国家常任理事国对抗将会非常困难。然而,受《联合国宪章》制约,要是想彻底将安全理事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首要(虽然并非专属)职责转移到联合国大会手中,那就必须修改《联合国宪章》,而修改程序极为复杂困难,(24)《联合国宪章》第109(2)条:“全体会议以三分之二表决所建议对于宪章之任何更改,应经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发生效力”。尤其是要得到安全理事会所有五个常任理事国的批准,因此短期内恐怕无法成为现实。这个问题折射出来的传统西方大国企图操纵所有重要国际组织的政治意愿和新兴国家进行群体反制之间的尖锐斗争还是令人十分触目惊心的。(25)新浪网2022年 3月3日新闻:《联大紧急特别会议通过!中国投弃权票》,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2-03-03/doc-imcwipih6308443.shtml?cref=cj,登录时间:2022年8月28日。

如果说冷战结束后的相当长的一个时期,美国都奉行单极战略,但现在一超多强的局面已经逐渐发生了变化,再次向“多极”方向发展并导致国际政治决策回归多边主义的轨道。美国无法再操纵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对其有利的决议,不得不绕过联合国,在联合国体制外寻求使用武力的依据。为了满足合法性要求,美国一般通过北约、多国部队或者借助于其他区域安排,但是政治伦理层面上的正当性仍无法解决。这一点突出表现在伊拉克战争和阿富汗战争上,直至伊拉克战争结束时都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所声称的发动战争的理由,在阿富汗战争中则无法援引自卫权理论,甚至出现美国人反对美国的现象。美国设在一些国家的黑狱事件接连曝光使美国跌入道德谷底,而关塔那摩长期羁押所谓“敌方交战者”的行为既违反国际法又违反美国国内法,布什总统对于反恐过程中多次发生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法外开恩,所有这些都进一步动摇了美国的核心价值观之一——法治。

如果说美国等西方大国在国际事务中仍然坚持单边体制辅以联盟体制的方式来处理世界和平与安全问题,依靠区域军事同盟的机制处理地区问题(例如亚太问题)的话,那么此番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在国际政治和安全领域里的影响也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兴国家目前的立场是首先依靠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架构下的集体安全体制,如果无法奏效,也将充分发挥区域安全体制(如上海合作组织)的作用。当然必须注意的是,由于和平与安全问题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新兴国家并非在所有领域里都能做到意见一致。

对后冷战迄今中国与俄罗斯两国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中行使否决权的案例进行实证考察无疑具有定量分析的指标意义。在联合国层面,群体性崛起的新兴国家反对武力干涉或者以制裁和强制行动推动政权更迭的做法,与西方大国之间展开博弈,这类对抗以往从未公开化,大都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密室中进行。但是后冷战国际政治生态演变使这一切彻底改观,比如朝鲜问题和叙利亚问题,就成为西方大国与新兴国家在联合国擂台上紧张角力的最新戏码。无论叙利亚形势最终向什么方向发展,都不影响本文对于在处理叙利亚局势问题上中俄决策的思路和后果的分析。以俄罗斯和中国行使否决权进行实证研究,在叙利亚问题上,中俄任意一国行使否决权都可以阻止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决议,但是多次出现中俄同时否决涉及叙利亚的决议草案的情况。例如2012年2月4日,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对叙利亚决议草案的表决中,中国和俄罗斯投下了否决票;(26)联合国新闻网2012年2月4日新闻:《中国和俄罗斯就安理会关于叙利亚问题决议草案投否决票》,https://news.un.org/zh/story/2012/02/167582,登录时间:2022年8月28日。2022年5月27日,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涉及朝鲜的一项决议草案表决时中俄再次同时投了否决票。(27)联合国新闻网2022年5月26日新闻:《中俄双双行使否决权 追加对朝鲜制裁决议草案在安理会未获通过》https://news.un.org/zh/story/2022/05/1103772,登录时间:2022年9月12日。似乎可以认为,除了出于国家利益考量,中俄两国在叙利亚问题上采取了不同于西方国家集团的立场,其中主持公道和伸张“国际正义”的深刻意涵也不应忽视。特别是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明确提出反对通过武力干涉的方式来促成一国“政权更迭”的观点,(28)外交部网站2022年7月18日新闻:《2022年7月18日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主持例行记者会》,https://www.mfa.gov.cn/web/fyrbt_673021/jzhsl_673025/202207/t20220718_10722922.shtml,登录时间:2022年9月10日。可谓借助于现行国际法抵制某些国家或者国家集团假借国际社会必须履行“保护的责任”之名行干涉内政之实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29)对于北约武力干涉利比亚引起战争一事,有些西方学者也认为是将“保护的责任”理论付诸实践的案例。See Antje Wiener,et al.,Global Constitutionalism:Human Rights,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Editorial).Global Constitutionalism- Human Rights,Democracy,the Rule of Law,No.1,Vol. 1,2012,p.2.中国、俄罗斯、印度和巴西都对关于在利比亚建立禁飞区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973号决议投了弃权票;中国和俄罗斯反对法国、英国等向安全理事会提交的叙利亚问题决议草案,印度、南非、巴西则弃权等。这些实践既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冷战时期的“五大国一致”决策模式,也在某种程度上分化了西方国家集团在一系列重大国际问题上的一致立场。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调整和大变革时期,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在体制内防止以武力改变内部秩序的规则体系”的法律性质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国际社会谋求建立民主化和法治化国际关系的努力遭受严重挫折。在众多小国看来,五大国手中的权杖(否决权)在新形势下已经创造出了新的使用方法。不必讳言,与冷战时期出于意识形态而实施的“弃权战”和“否决战”不同,中、俄等国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中的做法已经实质上改变了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安全法体系,即在涉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大问题面前,“大国一致”恐怕已经名存实亡,未来如何演变,尚且有待进一步观察和研究。在群体性崛起新兴国家的影响下,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变化,将在一定意义上促进“集体安全法”或“国际和平法”形成国际法的新分支。当然,正如有些西方学者指出的那样,联合国的人权政策和战后重建政策也应当经得起“正当性”的拷问。(30)Antje Wiener,et al.,Global Constitutionalism:Human Rights,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Editorial).Global Constitutionalism- Human Rights,Democracy,the Rule of Law,No.1,Vol. 1,2012,p.5.

在朝鲜和伊朗核问题上,新兴国家也采取了与西方大国不同的立场,并不支持西方大国和集团对伊朗实施制裁的主张,而是要求区别对待,呼吁批判和重新反思现行防核扩散机制。对美国倡导的“防扩散安全倡议”,(31)U.S Department of State,Archive,https://2001-2009.state.gov/t/isn/c10390.htm,Last visit,September 8,2022.新兴国家的学者也提出异议和保留,主张该倡议不是创造了新一类规则,而是对现行规则的违反,(32)Ticy V.Thomas,The Proliferation Security Initiative:Toward Relegation of Navigational Freedoms in UNCLOS? An Indian Perspective,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8,No.3,2009,pp.657-680.屡次拦截其他国家政府船舶的行为,可能构成国家支持之下的海盗行为或者海上恐怖主义行为。

三、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国际司法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群体性崛起的新兴国家话语权有所增强,力主加强国际司法机构解决国际争端避免冲突和战争的功能并促进实现国际法治。在一系列国际司法机构中,来自群体性崛起新兴国家的法官增多,发表“反对意见”(Dissenting Opinions)和“单独意见”(Separate Opinions)的比例比以往明显提高。这些做法使国际司法机构在解决国际争端的过程中在西方国家法律理念之外引入新的法律文化和观念,在很大程度上也进一步促进了国际司法的多元化和包容性。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对于当前国际法中“国家主权与全球治理”这一对矛盾的冲击和影响也是巨大的。在“侵略罪”的定义问题上,中国反对西方做法,主张对侵略行为的认定是安全理事会的专属权利,这是《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作为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基础,《罗马规约》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在制定侵略罪构成要件时国际刑事法院与安全理事会的这种关系,因此修正案未能完全反映《联合国宪章》和《罗马规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安全理事会五常在侵略罪的认定权问题上立场基本一致,认为安全理事会应具专属认定权。(33)中国法院网新闻:《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通过〈罗马规约〉修正案》,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0/06/id/413722.shtml,登录时间:2022年9月1日。

在2017年11月举行的国际法院法官选举中,竞选连任的英国籍法官格林伍德(Christopher Greenwood)在6选5的竞选中意外地败给了来自索马里、巴西、黎巴嫩和印度等国的候选人,成为候选法官中唯一一位出局者。自国际法院1946年成立以来,英国首次在该法院丧失法官席位。此前,在2016年11月举行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换届选举中,法国提名的候选人竞选连任失败,英国候选人仅以本区域最低得票当选,险遭淘汰。(34)黄惠康:《国际法的发展动态及值得关注的前沿问题》,《国际法研究》2019第1期,第6页。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在国际司法领域里,在群体性崛起的新兴国家中非洲国家的表现最为突出,具体表现在法官的整体水平提高,在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的地位提升也很快。例如,在“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中,国际法院中摩洛哥籍法官本努纳就认为,联合国大会并不是请求法院抽象地从一般意义上就宣布独立发表咨询意见,而是就一个在特定事实和背景下发生的具体的单方面宣布独立事件——该领土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置于联合国的行政管理之下。(35)Dissenting opinion of Judge Bennouna,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Unilateral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in Respect of Kosovo,Advisory Opinion,I.C.J. Reports 2010,p.508,para.39.此外,韩国在国际司法领域中的影响也在不断增强。(36)韩国的宋相现法官曾任国际刑事法院院长,韩国籍法官白锦铉曾任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上述现象至少是从国际法角度为中小国家跻身群体性崛起新兴国家之列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近年来涉及肯尼亚和缅甸的案件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更不用说自从成立至今国际刑事法院都难以摆脱的诸如“主要起诉非洲国家领导人”而不受理起诉美国和欧洲国家领导人的案件等致命弱点。从国际刑事司法的实践来看,选择被告人的问题严重存在,比如选择对萨达姆和米洛舍维奇适用刑法,却放过了西方中意的皮诺切特、博塔、马科斯、索摩查和基辛格等人。(37)See Peter Tatchell,“Selective Justice”, The Guardian,5 January 2007.群体性崛起新兴国家主张制约国际刑法的扩张势头并将其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国际刑法对国家司法主权造成了销蚀,进一步加深了国际法的碎片化,而“选择性司法”和“国际关系司法化”等现象长期的存在严重消解了后冷战时期国际法律秩序的正当性。必须在维护主权和促进国际法治等价值追求之间保持平衡,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体性崛起新兴国家的国家利益。

四、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影响国际法发展的特点

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推动国际法变化发展的过程是渐进而不是突变的,至少可以从中归纳出以下几种主要特点。群体性崛起新兴国家整体实力的增强是其能够实际推动和影响国际法发展变化的根本动因;与国内政治相类似,也都经历了从经济到政治,从维持现状到改变现状的转变。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推动国际法发展的主要内容是争取获得与现有的强势大国和国家集团平等或对等地位,因而基本上代表着推动历史进步的力量。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促成国际法发展变化的过程充满了斗争,对抗的方式包括和平的方式和武力的方式,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通过非强制方式达致新的平衡,但是有些情况下却是以武力方式解决的,对此必须在心理上有所准备。此外,群体性崛起的新兴国家并不能完全实现改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主张,而是与原强势大国力量之间形成新的均衡,这种均衡将持续较长一个历史时期,使国际法进入一个新的稳定状态,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在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带来世界经济、政治实力对比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有的国际法体系已经无法适应变化了的形势,亟需进行调整。在多次国际政治斗争中,群体性崛起的新兴国家都努力限制和抵制西方促成国际法从“主权本位国际法”向“人权导向国际法”的转变,这一点突出表现在利比亚和叙利亚问题上,新兴国家提出了不同于西方大国甚至是完全对立的立场和观点,中俄两国在2011年2月至7月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叙利亚问题决议表决中连续三次动用了否决权。即使叙利亚政局将来发生剧变,但也不能证明中俄立场和观点就是错误的。此外,在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违反国际法的问题上,虽然国际法院在其咨询意见中称“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并不违反国际法”,(38)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Unilateral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in Respect of Kosovo,Advisory Opinion,I.C.J. Reports 2010,p.403,para. 123.但是中国对此观点提出明确保留;俄罗斯则认为关于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不违反国际法的声明没有影响到俄罗斯在这一问题的立场。俄罗斯不承认科索沃独立。(39)中国日报国际频道2010年7月23日新闻:《俄外交部:国际法庭关于科索沃裁决不影响俄罗斯立场》,https://www.chinadaily.com.cn/hqgj/2010-07/23/content_11042562.htm,登录时间:2022年9月3日。

我们还应当看到,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后,有可能但并不必然和美国等先发国家之间直接形成激烈的对抗和竞争关系,因为国际治理和国际法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这种冲突和对抗。早在2010年3月3日,美国助理国务卿坎贝尔在对国会外交事务委员会亚洲分会进行外交政策说明时说:“……21世纪最重大的地缘事件将发生在亚太地区。新兴强国印度和中国的崛起,以及他们与现有秩序及强国,比如日本和美国之间的互动将会同时带来重要的机遇和挑战。以史为鉴,我们承认在过去的500年间,新兴强国的崛起有时会造成与既有强国之间的冲突,但这种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并非命中使然。与此相反,一种能为新兴强国创造出空间的全面的战略可以确保他们和平地崛起,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增强而不是颠覆国际秩序。”他还认为,“(国务院)致力于同中国建立一种积极的、合作的以及全面的关系。(我们同中国之间)在诸如人权、知识产权以及中国军事现代化进程的透明度等方面存在分歧——然而,对于中国,我们应该‘求同存异’”。(40)Kurt M. Campbell,Regional Overview of East Asia and the Pacific,March 3,2010,http://www.state.gov/p/eap/rls/rm/2010/03/137754.htm,登录时间:2022年3月29日。对于美国官员的上述观点,我们应当保持高度警觉。在美国占主流的观点都认为中国的崛起必然导致中美之间正面冲突,无论提出此种观点的动机和论据何在,我们都必须看到这反映了美国政界的基本看法。但是,另一方面,中美两个大国正面冲突的时机如果能够尽力推迟,将对中国有利。此外,如何处理与中国同时崛起的其他新兴国家以及其他“非崛起国家”之间的关系,也是未来无法避免的挑战。然而我们也必须注意到的是,2022年5月26日,美国国务卿安东尼·布林肯发表美国政府对华政策演讲。一方面,布林肯认定中国对所谓的“国际秩序”构成了“最严重的长期挑战”;另一方面,他又强调决心避免与中国发生“新冷战”。(41)新浪网2022年5月26日新闻:《布林肯对华政策演讲:决心避免与中国发生“新冷战”》,https://finance.sina.com.cn/china/gncj/2022-05-27/doc-imizirau4983766.shtml,登录时间:2022年9月4日。

通过分析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对现有国际政治秩序和国际法施加的影响,我们就会进一步深刻理解这种影响的实质。在国际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发生变化之后形成的共识必然导致与之相适应的国际法律秩序,但是与国内法相类似,国际法律秩序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某些变化还无法及时和充分反映新兴国家的诉求,新兴国家仍在努力争取获得或者增强制定国际法新原则和规则过程中的话语权,从规则接受者逐步转变到规则制定者,至少是新规则的共同制定者。

以中国和平崛起为典型代表的一批新兴国家正在经历群体性崛起,这种现象在国际政治中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了。但是对此我们可以提出的诘问是: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后怎么办?如何与既存大国以及其他尚待崛起的中小国家相处,协调彼此的核心利益和重大利益关切仍是长期需要处理的问题。关键是,新兴国家群体能为国际社会提供何种以及多少“公共物品”,特别是在政治伦理价值方面是否能够提出不同于以往西方大国主流价值观的思想,在国际法律秩序中建立起类似国内政治中的“分权”与“制衡”,(42)Antje Wiener,et al.,Global Constitutionalism:Human Rights,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Editorial).Global Constitutionalism- Human Rights,Democracy,the Rule of Law,No.1,Vol. 1,2012,p.2.为国际社会进入全球治理阶段并逐步实现国际法治状态做出贡献。其他新兴国家也存在类似问题,从本质上讲在目前的文化竞争中也大都处于劣势地位。摆在新兴国家面前的一个共同难题都是如何将文化劣势转变为优势,以输出大多数国家能够接受的价值观为标志,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大国,在目前呈现出严重分歧甚至对立的价值观体系之上贡献各方都能接受的、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价值观。在这种极具挑战的情况下,必须有所突破。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国际体系改革和全球治理,推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必须看到,全球治理不应是西方国家(特别是欧盟)主导之下的治理,而应当是国际社会共同主导的全球治理,否则其正当性将受到质疑。国际治理毕竟有一定的超前性和不足。就中国的立场而言,应当以我为主,提出“替代性国际法治和国际治理概念”,全面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法律新秩序,力争跳出历史规律,避免重蹈大国崛起后寻求霸权又重新式微的覆辙。有理由相信,在未来10年中,后冷战“共赢型国际法”的出现与形成是非常可能的。日本东京大学国际法教授大沼保昭(Yasuaki Onuma)就曾经指出,“国际法帮助人们,包括相互之间有冲突的人们,互为理解各个行为体的身份认同,以共同的语言相互沟通,并在全球社会中分享共识”。(43)联合国国际法网:《联合国国际法视听图书馆简介》,第8 页,http://www.un.org/law/avl. 登录时间:2022年8月2日。转引自盛红生:《战后国际法体系演变与中国角色》,《国际展望》2015年第3期,第42页。

经过各国多年的努力和实践,在国际社会的各种竞争中,大多数国家不再追求“零和”结果而接受“非零和”或者“双赢”“多赢”甚至“共赢”的结果,对于各方显然既是能够接受的利益最大化,又是不得已而选择的竞争模式。因此,从本质上讲,此轮崛起恐怕不是要取代既有大国或者大国群体,而是与其分享国际事务的主导权和话语权,因此并不当然导致对立和冲突,崛起的方式主要以和平竞争为主,在极端情况下使用武力的可能性可以通过国际机制安排予以大大降低。与此相适应,在国际法领域里也表现为改良和渐进式地改变旧有原则规则机制,而不是彻底否定和颠覆。英国学者安德鲁·哈瑞尔(Andrew Hurrell)也认为,20国集团的成立也在全球治理问题上架起了南北对话的桥梁,就新兴国家而言,它们仍是规则的接受者而非制定者。(44)[英]安德鲁·哈瑞尔(Andrew Hurrell):《新兴国家崛起并不意味第三世界的终结》,笪钰婕编译,《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6月13日,第B-05版。

从世界历史的长河中可以发现,国际法伴随着国际政治中各种力量对比的发展而发展,不可否认先发的强势国家在国际法原则与规则形成中必然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而后发的群体性崛起的新兴国家在努力改变现状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斗争中历经磨难,也将最终实现与强势国家平起平坐和参与制定新原则新规则的资格和权利。虽然在目前的历史阶段力量对比可能仍然对西方大国一方较为有利,但是群体性崛起的新兴国家一方的立场和主张要求往往更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先进性和前瞻性,因而也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和更广阔的成长空间。当然,群体性崛起的新兴国家在世界格局中地位上升、影响力扩大,也意味着新兴国家在变动的国际法律秩序中面临着更多和更大的挑战。

在上述领域之外,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能源环境等领域国际法的演变。由于温室效应导致全球气候变暖,国际环境问题成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国际热点问题。在环境政治的大语境之下,群体性崛起的新兴国家质疑现行能源生产和消费的不合理结构,主张正是西方国家100多年来的工业化进程引起了现在世界自然环境的变化。他们提出环境保护的新原则对西方形成挑战,“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无疑是富有创意的创新。该原则在承认一般责任的情况下,突出强调各国的历史责任,而在这个方面,西方先发发达国家无疑应当承担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在气候政治的博弈中,群体性崛起的新兴国家超越现有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超前性地将国际法上普遍权利和义务提升到理论和实践层面加以拷问。

结 束 语

冷战后国际政治经济实力对比出现重大变动是此轮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的大背景,崛起的基本态势是东升西降。由于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过程中其利益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它们对当下国际秩序的保留和不满也就通过各种途径表达出来了。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后从主观上要求改变目前国际秩序中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具体主张包括“回归多边主义”“国际关系民主化”“接受新安全观”“国际环境保护中的权利与责任应平衡”和“建立公正的国际政治新秩序”等。群体性崛起的新兴国家为实现其主张,与既存的强势大国或者国家集团力量进行了激烈的斗争,斗争的实际直接结果是增强了新兴国家在处理重大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如果我们借助于“规范学派”的研究方法,就会重视和强调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与后冷战时期国际法律秩序构建之间的互动关系。当下在国际事务中各种热点和危机失控的风险明显增大,各国在经济、金融、政治和法律方面都有进一步加强合作的要求,其结果是在国际政治中多边主义“王者归来”。但是我们若是循着“多元主义”的视角来观察,就会发现从总体上看,新兴国家的群体性崛起对当代国际法的发展演变的确施加了全方位的影响。

在调整国际社会关系方面,与其他规范相比,国际法的优势十分明显。诚如国际法院前法官弗拉德连·韦列谢京所指出的那样:“对法律性质和法律义务的理解困难在法律史上始终存在。正因为如此,才有沃尔夫冈·弗里德曼教授的如下之说:‘几千年来,各国最聪明睿智的头脑都一直未能商定法律的普遍定义’。但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法律的拘束力、一致性、稳定性及由此产生的可预期性以及违法所致的法律责任都使法律有别于其他社会秩序。”(45)参见联合国国际法网:《联合国国际法视听图书馆简介》,第8页,http://www.un.org/law/avl. 登录时间:2022年8月2日。转引自盛红生:《战后国际法体系演变与中国角色》,《国际展望》2015年第3期,第43页。目前国际法的状态还处于一个急剧变动时期,只有经过更大范围的变革,才能使国际法逐渐适应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国际格局。中国是近年来对全球事务日益具有影响力的新兴大国,同时又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在变动的国际格局中努力塑造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形象,不再以“旁观者”而是以“融入者”的身份参与国际事务,积极面对以前可能并不需要直面的问题。与此同时,在关注与国际法实践的过程中,中国国际法学者也应当立足中国、放眼世界,形成一套成熟的、能够体现中国特色和增进中国“诉求”的国际法理论体系。作为国际社会中“由弱变强的成员”和目前“群体性崛起的新兴国家”阵营中的重要一员,我们似应沿着自主参与、全面了解、主动利用、积极影响和逐渐改变的进路,增强话语权和主导权,利用一切国际场合反映中国的观点和要求,最终取得与国际社会其他成员一道共同制定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地位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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