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场婚礼“撞”出意外
2022-12-29古笑言熊勇
案 例
2020年底,唐某某在某食府宴会中心为其儿子举办结婚典礼的当天,新郎杨某、新娘张某也在宴会中心的另一厅举办结婚典礼。唐某某经过过道进入婚礼厅时,新娘张某恰好穿婚纱从右侧快步走出。张某前行时绊着了唐某某的拐杖,唐某某摔倒受伤。事发当晚,唐某某亲属找到杨某、张某要求进行赔偿,双方协商不成还发生了纠纷,并向当地派出所报警。
民警到现场查看监控后,发现唐某某受伤并非有人故意,随即告诉双方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决。2021年,唐某某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她诉至法院,向餐饮公司、杨某和张某共索赔65万余元。
庭审中,唐某某一方认为,新娘张某在过道中跑步前行,行进中婚纱缠住了拐杖,将唐某某碰肩摔倒。新郎没有尽到监护义务,事故发生后没有采取积极的救治措施和应有的责任态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义务。餐饮公司没有设置残疾人专用通道和安全防护设施,没有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故也负有相应的责任。
被告杨某、张某辩称,张某没有跑步前行,也没有和唐某某有任何身体接触,原告唐某某系残疾人需要拐杖行走,没有尽到责任的是唐某某的近亲属及监护人。
餐饮公司辩称,唐某某系残疾人,参加儿子的婚礼无相应监护人的陪伴,致其被绊摔倒,餐饮公司不存在任何责任,不应承担安全保护的补充赔偿责任。
因现场监控较为模糊,被告方申请了对受伤过程的监控视频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张某左脚绊着了原告唐某某的右侧拐杖,导致唐某某右侧拐杖向左前滑行,使右侧重心倾斜导致向右侧摔倒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在通道中行走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超越与其同向行走在前的原告唐某某时,未能准确避让致其受伤,被告张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即应承担原告唐某某各项损失的70%的赔偿责任;原告唐某某作为杵着双拐的老人,监护人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食府宴会厅所在的餐饮服务公司作为组织者、经营者和受益人,应承担10%的补偿责任。原告唐某某因自身疾病导致瘫痪,法院对后期护理依赖未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给付唐某某各项赔偿6万余元,被告餐饮服务公司给付补偿8600余元。
说 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摘自《四川法治报》)(责任编辑 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