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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环境立法中的绿色原则

2022-12-27天津大学郭权政

区域治理 2022年35期
关键词:节约资源含义民事

天津大学 郭权政

一、绿色原则的含义和特点

简述民法典的绿色原则的含义,并且分析其特点,以及延伸出来的意义,进而探讨在环境领域,尤其是在环境立法领域的绿色原则,这都是有着非常重要的交流互鉴的意义。分析绿色原则在环境立法当中的可行性,也即是展现绿色原则和相关环境立法条款以及绿色原则在环境立法领域的含义、特点、地位、作用,将绿色原则放在环境立法领域和民事立法领域当中作对比,进而有利于把握绿色原则于环境保护法中和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从而理解绿色原则将来若被写入环境保护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绿色原则的含义简述

绿色原则于民法典第9条当中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条第1款不仅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也体现民事主体从事活动应该有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同时,也反映出该条款不仅具有指导性意义,还具有前瞻性意义,背后反映出来的是精神价值和生态价值的追求。

我国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来源于罗马的环境法及相关法律制度,当时罗马的环境恶化现象迫使许多人反思自然环境问题,他们的反思和总结更多自然就体现在环境法和其他环境法律制度当中。

绿色原则,它除了体现立法者原意之外,也体现出广大群众对于环境问题以及它所衍生出来的其他问题的担忧,这往往会倾向于在民法典或者在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中有所体现以保护资源与环境为主题的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条款,从而提醒下一代要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理念,并随着时代的改变更新观念,坚持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从上述来源可以看出,环境法领域(环境立法领域)及相关的法律制度在关于绿色原则这一条款的适用上是有用武之地的,也就是说绿色原则很有可能在环境法领域(环境立法领域)及相关法律制度也是可以适用的,也就是说绿色原则的应用并不仅局限于民法典。

绿色原则,也称生态保护原则、环保原则等,同时,其进入我们的视野不仅仅是它基本原则的身份,也是可以通过法理角度分析的基础性原理,不同的人群对“绿色”的理解与意会不甚相同,这影响我们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方面的判断力。

每个个体对绿色原则当中“绿色”两个字的理解是不一样的,仅从民法典绿色原则在总则当中的规定,以及它在其他编当中的规定来看,对于受众群体(民事主体)提出了非常高的行为活动的要求,其中也包括了对于受众群体(民事主体)的法律意识的要求,从而增强受众群体(民事主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观念和意识。这也意味着要在这个世纪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流行化,同时也在告诉下一代,他们应该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由此可见,这是有着重要的意义的,还会深远地影响立法活动以及司法实践。

通俗地理解,绿色原则是在保障人类利益和环境利益当中被寻找的一个平衡点,那么,最终的目的是在促进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处,并不能完全牺牲人类利益来完全满足环境利益,也不完全牺牲环境利益来完全满足人类利益。总而言之,人们需要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很好的出路或者途径,解决这两者之间的矛盾,达到人类利益和环境利益相互和谐并存。

一般环境义务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环境保护行为的基本要求,具有主体普遍性、内容概括性等特征,绿色原则除了体现出一般环境义务之外,还指导民法典物权编与合同编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规范,侵权责任编辑中涉及违反环境义务而承担的后果,从而最终实现公民的一般环境义务和具体环境义务相互统一,共同构成绿色“原则+规则”体系。

绿色原则,不仅仅在宏观上起到了引领的作用,而且还渗透在其他具体的条款当中。这反映出绿色原则,它不仅仅满足于在原则性当中,也体现在具体的规则当中,从而让绿色原则的含义和意义渗透到各个方面,并随着时间流逝、历史变迁,逐渐深入人心。

总而言之,绿色原则的含义和意义,即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绿色原则的特点分析

具有立法提示的特点。绿色原则在民法典的基本规定当中,不仅处于开编之处,也为后面修改各编的具体条款起到引领作用,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提醒后来的立法要遵循绿色原则的基本理念和含义,以事实为根据,统领后面各编的部分内容。

具有原则互补的特点。绿色原则是在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满足了社会发展基础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条第1款、第5条第1款、第6条第1款、第7条第2款、第8条第1款要求民事主体在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中做贡献。也就是说,这也体现出,现代化社会的发展在满足了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下,追求经济转型发展,这和以往的发展模式不一样,以往社会发展模式是以牺牲环境利益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我们现在要满足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兼顾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资源,不是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而是从源头上杜绝了资源浪费、环境破坏局面的出现。

具有兜底完善的特点。绿色原则既在总则编部分予以一般确立,又在其他编中具体确立,这样会有利于在原则和规则之间形成互相补充、相互联系、相互交叉的局面,所以它不仅是对民法典总则编中其他基本原则的补充,也是对民法典其他编中具体条款的补充。

具有绿色发展的特点。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确立,它不仅仅会带动绿色教育、绿色产业等等,也会带来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而形成一个多元化的绿色发展的网络或者体系。比如,环保题材的电影和动画会影响人们对待生活的看法、绿色科技的发展带动环保企业发展等等。

具有广泛适用的特点。绿色原则不仅仅局限于民事领域,它还涉及环境领域、社会领域等其他方面;而且它所涵盖的行业多种多样,它不仅仅督促业主履责,它还涉及团体或者集体履责;同时,它并不拘泥于民事主体,它还提醒刑事主体等其他主体爱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也即绿色原则,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是具有广泛的实用性和适用性。

二、绿色原则在环境立法当中的可行性

通过研究绿色原则的含义和特点,以及它在民法典当中的地位以及作用,绿色原则,它所蕴含的特点不仅仅是在立法上,而且还对于整个民法典具有完善作用,同时,它也符合生态文明观,从它和其他原则的关系来看,形成一个互补的关系。那么如果抛开民事领域(民法领域)来看的话,绿色原则具有广泛适用性,那么我们可以不仅仅从民事领域(民法领域)来看绿色原则,也可以把绿色原则放在环境领域(环境法领域)来看。

(一)绿色原则和相关环境立法条款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绿色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当中都有所体现。

从具体的角度来看,绿色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等也都有所体现,具体可见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还有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2条第1款、第31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在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等。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1款第3项。

在这些法律法规以及具体条款当中都蕴含着绿色原则的含义和意义,同时也反映出绿色原则在除了民法典以外的其他的法律法规或者具体条款的地位和作用。

(二)绿色原则与环境立法领域的联系

从上述的角度和分析来看,绿色原则在环境立法领域,它可以被贯彻以某主题为主从而形成一部法律法规,也可以被借鉴或者引用而形成一条款,然而它在民法典中也仅仅是一条款,被放在基本原则之处。

从上述的宏观和具体的角度来看,绿色原则在民法典里面所具有的含义和意义,在环境立法领域里面也有所体现,同时它在民法典当中带有广泛适用等特点在环境立法当中也都有所体现,还可以看出绿色原则,在相关环境立法领域的含义会具有该法律法规或者具体条款的特色。

总的来看,绿色原则在环境立法领域比在民事立法领域更加鲜明和直观,亦更注重节约资源和环保,光从字面的含义或者从上述的绿色原则和相关环境立法条款关系当中,不难看出,两者联系的紧密程度要比绿色原则在民事立法领域中更加紧密。

(三)绿色原则在环境立法领域的地位和作用

诚然,绿色原则被引入到民法典当中,它是否为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条款引入绿色原则开出一个先例,或者说这其实是一个指导性的立法活动,也就是说,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具体条款是否需要引入这一原则或者它所蕴含一些值得被借鉴的部分,这也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但是我们在借鉴的时候,需要在相关领域基础之上,从而制定出符合这个领域特色的绿色原则,也就是说绿色原则在环境立法领域的地位和作用是需要依据所被引入的其他法律法规和其他具体条款的情况来进一步确定,以此避免立法上的重复,同时,也能更好地发挥它在这个领域中的作用。

在环境立法领域,绿色原则,它的含义与意义是恰到好处的,也是很有可能不可避免被引用的,站在环境立法或者说环境立法完善角度来看,我们最终的目标为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减少赖以生存的环境受到任何的威胁,这样看来,绿色原则在环境立法领域的地位相当高,同时起到的作用亦是巨大的,具体来说,绿色原则它不仅仅是主导了整个环境立法的方向,还指引着未来从事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活动。

三、绿色原则于环境保护法

在环境法领域(环境立法领域)里面,环境保护法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由此可见,通过研究绿色原则在环境保护法当中和基本原则、其他章节条款之间的关系,从而讨论绿色原则在环境保护法当中的地位和作用,这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的,最后最终确定是否需要在环境保护法总则中确定绿色原则,以及是否需要在其他章节条款里面渗透绿色原则,关于它的含义和意义非常值得加以阐释。

(一)绿色原则与其他基本原则

绿色原则并没有在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当中予以确立,基本原则包括保护优先原则、预防为主原则、综合治理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损害担责原则(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条第1款)。

绿色原则,如果要被引入到环境立法领域,它的含义和意义一定要更加丰富,它不仅仅局限于环境保护法领域,还会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说其部分的条款中更好地体现它的含义和意义。

其中,它的含义和意义和保护优先原则、预防为主原则有交叉、有重叠的地方,我们常说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它们两者从源头上要制止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要提倡可持续发展,但是绿色原则更加侧重的是导向的作用,而保护优先和预防为主原则更加侧重的是实践的作用,也可以说成是绿色原则是指引预防为主,或者保护优先。

绿色原则与另外三个原则也是有交叉、有重叠的,无论是综合治理,还是公众参与、抑或是损害担责原则都是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绿色原则无论是从环境保护法的总则、还是第二章的监督管理、第三章的保护和改善环境等,并且从部分的具体条款来看,它都蕴含绿色原则的含义和意义,所以绿色原则被引用到环境保护法当中是有需要、值得去被考虑的,也是可行的。

(二)绿色原则于环境保护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绿色原则虽然没有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当中出现,但是在与其相关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说其本身部分条款当中蕴含了其含义和意义,由此可见,这样就出现了只见规则不见原则的局面。但是在其部分具体条款当中它也没有很明显使用绿色原则的字眼,而是转化为以具体而微的形式来加以展现。

基于上述的分析,绿色原则若被适用在环境保护法中,它所起到的作用也是一个兜底完善的、引领性的作用,处于基本原则的地位,包括对于立法者或者立法实践者,甚至是其他群众来看,它是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的,并且,它的内涵和外延应该会随着人类对于环境的认识变得更加丰富,更加具有环境保护法的特色。

绿色原则若被引入到环境保护法中,它的含义和意义应该是随着这个时代的改变而改变,它变动的频率凭借着环境领域(环境立法领域)“肥沃的土壤”应该比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要高。

诚然,并不是说一定要在环境保护法里面写入绿色原则,而是在引用、借鉴、讨论绿色原则进入环境保护法当中要坚持特色化、时代化、可借鉴化、原则化和具体化相统一。

在环境保护法当中,是否要被写入绿色原则,并且赋予其极具特色的含义和意义,有着非凡意义,这也是环境与发展当中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不仅会影响环境保护法,也会影响环境立法领域相关立法,同时还会和民法典相互交融、相互促进,与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条款一并交相辉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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