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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智能社会治理实验基地的历史使命、目标任务和发展路径

2022-12-27张锐昕

关键词:智能实验

李 鹏,张锐昕

(大连理工大学 国家智能社会治理特色实验基地,辽宁 大连 116024)

一、问题的提出

智能社会治理与各式各样或显形或隐形的网络融通,作为数字社会、智慧社会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不断复制、叠加和扩展,已经把更多的城市和乡村中的组织与个体联结在了一起,形成支撑数字社会、智慧社会治理乃至社会治理现代化运转的基础设施和赋能系统。智能社会治理是利用智能技术克服社会治理自身存在弊端及智能技术应用综合施策的产物,其大规模建设和深层次延展引发普遍关注,亟待普惠应用,成为网络时代社会乃至国家适应智能化发展要求的必然选择。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547页。、党的十九大提出“智慧社会”“科技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2)《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51、79页。以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加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3)《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 年,第 35页。等目标任务之后,推进全社会平等参与社会治理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倡导政校企研用(即政府、学校、企业、科研院所、用户)在数字化智能化施用过程中展开具象化表达、组合化设计和形式化开发等方面的深度合作行动迫在眉睫,已然成为当今社会不可逆转之发展潮流和紧迫任务。

智能社会治理是社会治理与智能技术革命同频共振与耦合互构的结果,因其呈现问题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以及由此引发的分析、解决、利用智能技术治理和治理智能技术及其社会应用等问题,既高度依赖大数据、算法、算力等能力,也高度依赖技术性方法策略和管理性知识方法的运用。当前业内认为,单纯利用智能技术或仅仅依靠单一学科的专家学者难以有效赋能社会治理并应对智能社会治理的多重挑战和各类问题。开展智能社会治理的研究与实践活动,亟须先行推进更具结构性和条理性的社会实验,已得到国家高度重视。相关问题的解决、策略的部署和活动的开展,需要缜密的大网络思维、宏观的大系统规划、微观的影响性调查支撑,需要不同学科的专家学者加强联系与合作,“更需要一种全新的集体行动方式,即合作治理行动去解决”(4)耿亚东:《大数据时代的集体行动:从行动者归来到合作行动》,《长白学刊》2022年第4期,第121-127页。,这是有效解决智能社会治理面对风险问题的有效通路。由此,智能社会治理实验成为推动我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论贡献和实践课题,相关实验、试验亟待开展,政校企研用合作亟待深化,研究成果转化推广亟待进行。在社会正面临智能技术内嵌、治理模式秩序高度重组、智能化转型等问题和挑战的情况下,以审慎、理性、科学、合作的态度引导智能社会治理合理选择和科学利用智能技术产品并保障智能社会治理数字化智能化质效持续提升,以保障智能社会可持续发展,避免其因技术产品的不当选择和利用带来安全威胁、社会风险和问责困境,就成为国家战略选择的重要考量因素。

社会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与其专业化制度化水平紧密相关,前“二化”与后“二化”既互相依赖又互为掣肘,表现为社会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既高度依赖于社会治理专业化制度化水平,社会治理专业化制度化水平又成为实现社会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普遍提高并使之普惠社会的必要条件和制约因素。为了提高智能社会治理“四化”水平,国家亟待开展智能社会治理实验,超前探索智能社会治理保障体系,相关工作要求和任务规划的提出,源于需为保障社会治理“四化”优质高效提供前提条件和准备基础要素。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等国家部委八个部门联合确定国家智能社会治理实验基地(以下简称国家实验基地)的举措,充分表明我国已经充分认识到在智能社会治理领域深入开展国家实验的重要性与迫切性。建设国家实验基地,聚合多学科领域专家学者、各类组织和各种社会力量联合开展智能社会治理实验,既是国家和社会所需,也是时代发展和组织生存发展要求,战略价值和战术意义重大。

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所确立的92个国家实验基地究竟应该承担哪些历史使命?目标和任务应当怎样界定和设计?以及选择的发展路径如何?这些问题既是所有国家实验基地必须积极面对和先行解决的核心问题,也是政校企研用合作建立智能社会治理实验平台、开展智能社会治理实验、进行智能社会治理研究、投身智能社会治理试验所需明确的逻辑前提和所应提供的依据准备,关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成败,构成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关乎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成败的重要因素。因此,亟待学界做出理论回应、实践与创新实践,以尽快解决问题,满足社会需求。

二、国家智能社会治理实验基地的历史使命

“科林格里奇”困境预示着新兴技术在引入经济社会系统之前无法预知其风险是否在可控范围内,而当清楚了解其威胁及损失后又无法改变其前期设计方案。新兴技术的社会治理创新与风险现象只有在与真实社会交互过程中才会显现。由此,以社会科学方法论为基础开展人工智能社会实验,在真实社会应用场景中识别和评估新兴技术对社会治理的影响及智能社会治理应用中的各类风险,是国家实验基地确立的重要缘由。

国家实验基地确立的目的,一是为了以新的实验模式、组织形态和服务形式,超前探索和综合评估从智能社会治理实验室到智能社会治理实践场域的典型应用场景,利用智能社会治理事前预测治理行动趋势和事中监管治理行为偏离的优势,有效预测和前瞻管理其技术、社会、伦理和实验风险,为智能社会治理实践提供先进、适用、前瞻的建设经验和示范样板;二是为了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激发智能技术的社会治理潜能,不断提高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巩固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制度优势。作为智能社会治理实验场所,国家实验基地应以智能化为核心,围绕社会治理系统性、创新性、泛在性变革进程,在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科学定位和重大意义的重要思想的基础上,科学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智能技术应用于社会治理过程中带来的全局性、战略性、革命性的数字化环境变化、新的社会生产力的质的变化以及新的生产关系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复制叠加的问题,掌握智能社会治理体系运行的规律,为了实现“社会治理的最终目的是引导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5)谢君泽:《智能社会治理方法论》,《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第8期,第85-93页。而做出努力,从而使由于嵌入了智能技术应用的智能社会治理从动态均衡状态跃迁到动态非均衡状态,达成新的均衡状态。

“真实的理想并非应该是现实的、而乃是现实的、并且是唯一现实的东西。”(6)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Lectures on the Philosophy of History,Kitchener:Batoche Books,2001,p.261.理解到这一点,国家实验基地应该正视科技发展潮流和智能应用现实,解释与研判社会治理在数字化建设、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发展过程中现实遭遇的已知问题和未来可能会遇到的未知问题,勇于承担有效纠正智能社会治理现实行为偏差、预测智能社会治理未来发展趋势、前瞻管理智能技术社会风险和实现有效权衡先进技术同制度的动态相宜性等方面责任。以上述问题及其纠偏、趋势预测以及安全风险前瞻管理为目的和着眼点,面向智能社会治理多元主体的现实和未来的权利、利益需求,重点研究治理环境的复杂性和革命性问题、治理生态的多样化要素和多维化构建问题、智能技术应用的负责任创新和人本化问题以及政府治理体系的系统性和创新性问题,国家实验基地应该潜心探索智能社会治理的客观规律、历史经验总结、实验成果转化、作用影响、改革路径、安全威胁、治理风险等议题。为此,服务于智能社会治理高质量发展,国家实验基地不仅需要承担起基于对过去事实的观察和经验规律的结合推测过去事实、解释已有事实、预言未知事实的历史使命,需要承担起更多发现并挖掘社会需求问题的历史使命,还需要承担起为更深地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找到把各种事实关联起来的协同模型,更好地建构本土化社会治理理论,进行本土化社会治理试验,构建智能社会治理体系,培养智能社会治理人才,提升对人类命运的关切,为智能社会治理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和智力支持等历史使命。包括:事前治理数据资源的标准建设、统一采集、高效配置、操作行为预测监管规制,事中发现行为和事件偏离规制的实时智能发现,事后及时纠正偏离行为、智能分析事件影响等级、研究治理案例和总结实践经验等现实使命,以探讨治理理论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深化,数据资源统筹治理,社会治理平台建设指导,多元治理主体合作支持,助力社会治理战略任务实现,为国家智能社会治理贡献知识、经验、智慧和人才,为各级政府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决策咨询和科学依据。

三、国家智能社会治理实验基地的目标任务

目标任务设定可以改变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或行动,国家实验基地应将目标界定与任务设计作为自身建设的中心议题抓紧落实。

目标界定和任务设计的确定,需要建立在对智能社会治理及其依托的网络空间的本质特征、主控因素、变化规律、社会影响,以及对治理对象、合作伙伴及其关联关系、竞合态势及其理想状况的深刻体认和整体把握的基础之上,应该建立在对国家智能社会治理战略规划及其创新实践的经验教训总结、已知和未知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对智能社会治理的未来发展趋势的分析研判的前提之上,还应该建立在治理价值体认与治理文化认同达成共识的条件之上。这些基础、前提和条件的准备,应该作为国家实验基地目标任务的基础研究和实验研究的内容组成部分。因为只有依据上述基础、前提和条件,国家实验基地才能为利用更多技术、管理、制度和组织资源发现智能社会治理的本质规律提供可能性,进而为借助研究、实践和实验行动寻找智能社会治理的内容、形式、方法和选择智能社会治理主体各自希望达成的理想境界和发展路径等创设条件。因此,对每一个国家实验基地来说,实验目标清单及其任务集的确认,是其工作的着眼点和归宿点,因其具有理想性、引导性及实践性特质,故而对具体工作起着指导、调节、控制的作用,有利于使智能社会治理过程不断趋近于目标并最终实现既定的治理效果,皆为关系到其可持续发展及达成理想与现实兼容的解决方案的根本性、战略性问题。

关于智能社会治理目标清单的选项,我们认为,首先应该深入挖掘智能社会治理需求及其人为因素的可控组件,进而全面考量这些需求及其满足策略是否顺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依法治国的价值取向,是否符合国家与人民利益,是否满足科技伦理和国家总体安全的要求;其次应当系统梳理有关人工智能应用、社会治理、智慧社会等领域的国家战略、规划和政策的根本目标、愿景目标和优先事项;再次也要全面总结国家其他与上述目标相关的已有实践的规律、经验和教训,并归纳其研究的主流观点。以上述三方面为目标的确定源线索,经由分析和筛选,确定可行目标,即可建立智能社会治理目标清单。

为了保证目标清单中的所有目标能够有效实现,国家实验基地需要在政府及其他治理合作伙伴的支持和帮助下,根据各个目标的优先级,调整并安排其实现的轻重缓急。具体操作中,可以依据常识将有因果关系的那些目标关联起来以控制其实现的逻辑次序,也可将各个目标进一步分解细化,划归过程目标和结果目标集合,借助对其各种人为因素进行伦理审查和规范建构,来确保政府及其合作伙伴在智能社会治理中建立共同的责任感、承担目标筛选和实施跟踪、制定智能社会治理标准、建构智能社会治理体系、促进智能社会治理应用、塑造和谐的治理关系等核心责任,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智能社会治理的潜力和降低智能社会治理的风险,促其目标任务的有效实现。

具体到每一个国家实验基地,其任务设计可以依据目标界定并通过有序安排某类研究人员担负应用场景搭建任务或交派合作伙伴调动匹配优势资源等方式进行。建设任务包括:明确政校企研用各方在合作开展研究活动和协力进行社会实验中应该扮演的角色、履行的职能、承担的责任、分担的风险,以及进行顶层制度设计和标准化建设、建立多元治理主体合作协调机制、建构智能社会治理体系、衔接法律与规划、兼容技术伦理与科研伦理、符合法规政策、提供价值和制度等保障,依法依规制约各方协调国家安全和社会责任、相互支持和统一行动,提高各方的认识水平和影响力,发挥各方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专业化优势,使之共同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支撑。

具体来说,“政”履行主导性主体责任,制定规范性的政策指引和预防性的法律架构,提供财政专项经费资助保障投入和行政支持,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和严格的过程管理,尝试简政放权试验,打通制约体系建设一体化发展的壁垒,推进智能社会治理标准化、制度化发展,示范引领实验基地履行职责、做大做强;“校”履行关键性主体责任,组建专门研究团队,承担业务指导职能,提供实验环境、科研条件和专项工作经费等人才、技术和资源支持;“企”履行参与性主体责任,开发建设社会治理系统及其功能,强化技术应用支撑能力和实时技术评估,为社会实验提供精准的技术和业务支持;“研”履行平台建设主体责任,建设领导小组、学术专家组、技术伦理和科研伦理规范审查机制等,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定期召开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开展年底工作情况总结,以促进多元沟通、加强多方对话、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探索建设人财物统筹管理体制,推进威胁预测、风险预防、共享共治激励、智能社会治理效果评估等方面的立项和研究,进行价值敏感设计和未来导向技术分析,提供专业性意见,利用人才、资源和技术优势承担重点、难点研究工作;“用”履行应用场景中参与主体的责任,不断加强参与治理的体制机制建设、安全与风险实验、实验成果评估、素养培育培训,发挥法治保障和伦理监督作用。

四、国家智能社会治理实验基地的发展路径

国家实验基地的目标实现与任务完成,除了研究人员的主观努力之外,还需依靠数据资源、平台系统和技术-制度双向调试模式等多维客观因素的协同支持。这些保障发展的主客观要素的提供与组构,需要借助思维领域的现实改造及基于其上的合适的多维发展路径的选择来达成。

(一)组织多学科专家学者联合攻关难点问题

智能技术和互联网的泛在特性和普及运用,为智能社会治理提供了更多生存与发展空间,为凝聚更多治理主体(既包括众多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众多的人造物平台及其系统和嵌入式设备)及能量进而构建治理共同体提供了更多可能。智能社会治理的核心主体一直是人,因其核心目的是人的和谐幸福,可以利用的、最重要的、也是第一位的资源是人,关键决策主要由人做出,物质服务主要由人提供,施用动力也主要依靠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所以,要想解决智能社会治理综合研究滞后、实践发展不充分不均衡、科技伦理规范共识困境、连续性创新可持续性不强以及科学与人文因素融合不够和解决问题不力等诸多难点问题,唯有依靠人特别是复合型人才的跨领域、跨学科直至跨界合作,这是由智能社会治理难点问题的复杂性、异质性、跨学科性、系统性而要求治理主体具有多样性、互补性、综合性、互操作性素质和能力等因素决定的。

面对国家实验基地建设的目标和任务,针对《通知》提出的“采用社会实验等规范性研究方法开展智能社会治理的理念、工具和方法研究”,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整合多学科力量,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社会问题研究,建立健全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伦理道德”(7)《习近平:推动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健康发展》,《中国信息安全》2018年第12期,第28-29页。等要求,国家实验基地可以利用领导小组、专家队伍、项目队伍、专项资金支持、协同创新等机动灵活的体制机制,组织多学科专家学者混合参与研究与实验,方可综合利用多学科领域专家学者的互补性知识和方法,借助多主体多中心研究机制,通过共商共建共享的研究方式,针对智能社会治理领域已知和未知问题进行联合攻关,提供面向现实和未来的综合性、系统性解决方案,以有效把握多样化的复杂性社会问题并采取审慎的集体行动,达成共治共用的效果。此外,智能社会治理平台建设及其系统和功能开发更需多学科领域专家学者联合行动开展深度攻关。一方面,是因为其具有的交叉性、互操作性和动态性已经远远超出了人们对于技术及其科学研究本身的传统理解,使得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互融合成为必需。另一方面,是因为其发展的多样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等带来了人与人、人与技术(系统)、技术(系统)与技术(系统)之间边界的模糊,也带来了对风险和机遇进行评估工具的失效,进而形成了公平与效率、安全与隐私、自由与风险、技术与社会、需要与权利、工具与价值等伦理方面的冲突与危机,亟待组织多学科领域专家学者积极参与智能社会治理实验研究,来保障智能社会治理有序衔接和科学发展。集体行动包括党和国家的价值理念和顶层设计、政府的有效引领和强力推动,以及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助推和跨界联动(8)杨国栋:《政府数字领导力建构的三重维度》,《领导科学》2021年第11期,第18-21页。等,必然要求参与主体具有共同体意识、公共精神、社会责任和研究志趣,这是保证专家学者的特长、优势、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充分发挥的前提条件,有益于保障智能社会治理合作能够获取所需资源、能力并相应具备弹性与活力。

每个专家学者既有知识专长也有能力短板,唤起他们对自身知识和能力的切实认知、知晓自身知识和能力的长处与短板所在、明确弥补智能社会治理知识鸿沟的可行路径的只能是面向共同治理理念的联合攻关策略。为此,超越狭隘自私的利己价值观,依靠诚信联合建立起互利共享的知识联合体(也是暂时的利益联合体),以保证知识联合体在追求利他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成就命运共同体。

(二)筹措多方资源共同开发建设数据资源

智能社会治理主体可以通过互联获取数据、选择算法,构建模型和利用系统及其功能享用“人人为我”成果,也可以通过互动建设各自的数据资源、治理算法、模拟模型和智能系统及其功能达成“我为人人”效果。其互联互动,为智能社会治理主体的治理与服务的主客体转换与切换提供了中介,能够有效联结多元治理主体及其行为,形成包容交互关系网络,提供数据资源清单,为“对社会的治理”和“基于社会的治理”(9)刘拥华:《社会治理与通道建构》,《天津社会科学》2022年第2期,第55-63页。带来数据、算法、算力、智能以至价值、伙伴关系和用户等的增量变化。“从主体行为方式来看,智能社会出现的‘点击生活、算法经商、模型治国’的行为样态”(10)谢君泽:《智能社会治理方法论》,《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8期,第85-93页。的基础支撑要素是大数据资源。大数据资源涉及时、空、人、事、物等行为要素及其管理数据,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和动态性特点,对其进行结构化和标准化设计,对连接内外部数据、打通治理主体数据、促进数据流通与协同以及保障数据一致性尤为必要。由于“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社会为辅的社会行动者唯有以合作的方式才能充分利用大数据,才能应对大数据带来的挑战与危机”(11)耿亚东:《大数据时代的集体行动:从行动者归来到合作行动》,《长白学刊》2022年第4期,第121-127页。,国家实验基地需要从我做起,积极主动地在努力筹措多方资源共同开发建设社会治理数据资源方面做出努力,还要在社会治理数据的权属、清单化、管理、服务、制度、隐私泄露与计算、安全风险与监管体系等研究方面以及在社会治理数据权利的界分、归集、配置、取得、治理、保护与体系建构方面做出表率。

(三)联合政校企研用协力打造实验平台

“社会治理的基本任务就是构建利益主体的连接通道,以化解现代利益主体之间的竞争冲突。”(12)刘拥华:《社会治理与通道建构》,《天津社会科学》2022年第2期,第55-63页。联合政校企研用协力打造实验平台,主要是为了构建利益主体及其连接通道,探索治理系统要素结构、行动者关系网络、参与者交互模式、治理主体行动逻辑及互动体系构建,从而“以社会科学领域的行为监管规制为主线,以自然科学领域的特征识别为方法”(13)谢君泽:《智能社会治理方法论》,《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8期,第85-93页。,利用数据驱动和“网格式结构”“网点化布局”,借助事前适时前瞻管理、事中实时赋能增慧、事后及时反馈总结,达成实时监督治理行为并对反常或非法行为进行多维识别、智能测试和动态干预,以及对不能智能纠正的行为或不接受智能治理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跟踪和管控。

智能社会治理实验平台建设的基本原则和理想愿景可以归纳为三条。一是要系统分析,整体布局。从智能社会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要求出发,全面布局智能社会治理的运行模式、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体系、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实验研究,总结形成一整套智能社会治理的规律理论、经验做法和规范标准,为识别与纠正反常治理行为准备条件。二是要突出重点,协调发展。按照加强数据治理、构建数字身份、搭建应用场景、打造数字社会、完善法律标准等发展方向,以及重点突破、配套跟进等渐进式发展模式,协调有序推进实验平台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为社会治理提供连接通道。三是要超前探索,创新引领。围绕智慧社会治理战略规划,推进以观念创新为先导、以科学技术和体制机制全面深度融合创新为主体,加大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培育和推广力度,为创新型国家建设贡献所需的社会治理先进经验和案例样板。

智能社会治理实验平台建设的关键内容是智能社会治理实验场景搭建。具体包括两类实验场景:一是基础场景,主要是针对新兴技术社会实验方法,相关科学实验室对社会实验室测试数据进行系统性建设;二为应用场景,此类场景来源于真实的社会治理过程,存在着实践过程冲突、理论与实践冲突和理论间矛盾冲突,需要在其技术与社会交互的故事和叙事中体现人的智能与人工智能的对立统一关系。搭建两个场景,可在主体职责、问题清单、工作规范、技术标准、职能知识图谱等方面产生创新引领效用,有利于解决数据治理能力、系统建设能力和业务架构能力的现代化问题。

智能社会治理实验场景搭建主要面向现实和未来的两类需求:一是技术产品、服务和标准需求;二是个体、组织和社会治理需求。需要梳理、挖掘需求并形成多维需求清单,将其与相应治理业务进行层层分解,再对其所需数据和业务资源进行检验、拼接和组构,依据数据流、业务流和价值链实现数据和业务的集成,针对智能社会治理运行的难点痛点推动技术-制度类支撑要素智能化转型,以期为智能社会治理业务优质高效运行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面对智能社会治理应用结构的复杂性及应用场景的多样性特质,以及认识到人工智能的重要作用和现实影响,国家实验基地应该将研究人工智能的技术标准建设和行为标准确立、伦理规范和社会风险防范等作为主攻方向。为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的独特优势,保证实验平台安全建设和运行,实验平台建设的实操层面可以借鉴中台设计理念、驾驶舱系统技术与阿里的“大中台方案”经验,以数据为中心,基于大中台,围绕实验的目标、设计、步骤、装置、产出及其社会影响,为实验的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应用支撑等提供智能化的安全监测、安全分析和风险预警,以及实验成果应用的风险和影响分析等多个维度的解决方案,协助政校企研用整体掌控治理数据、系统及其功能运行等的安全状况。

(四)以技术-制度双向调试治理模式推动社会治理主体共用实验成果

构建并运用技术-制度双向调试治理模式,可以揭示并阐明社会场景中的技术和组织的交互规律和作用过程,进而为推动社会治理主体共用实验结果进行合作治理创设条件。技术调试是为利用智能技术,在其嵌入智能社会治理过程中对其同组织结构之间的关系及其变化进行试验并调整,制度调试则是要通过重塑智能技术的应用场景和挖掘智能系统的功效潜能,借助制度化建构与制度安排的双重调试过程实现技术调试组织过程中多元参与及其治理关系之间的匹配。智能社会治理实验就是要在真实世界中观察和解析技术调试和制度调试的双向作用过程。在利用智能社会治理的不确定性和可能性基础上,超前探索技术社会应用或者制度调试技术的创新方向和潜能,并最终建立和完善智能社会治理运行模式、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体系、体制机制等。依靠技术和制度双向调试及其持续过程,社会治理主体可以获得权衡发展方向、规范权利义务配置以及预判治理创新态势和风险的更多可能。如若社会治理主体能够创造性地实现技术嵌入或制度重塑,提高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就能以多维度多层次的治理网络改变社会生活方式和重建社会交往,为保障社会治理能够“以人为本”、主体能够负责任地进行创新与应用,进而为实现“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社会治理做出贡献。

智能社会治理实验切忌单纯运用先进技术创新单核驱动创新实践,也不能单纯依赖政策投入一味拉动技术创新。其关键在于努力实现先进技术嵌入社会网络转型和制度优势塑造创新网络升级两个过程的协同创新(14)李鹏、王欢明、马永驰:《“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制度网络及治理启示》,《中国行政管理》2019年第3期,第111-117页。。先进技术嵌入社会网络转型,是要摆脱传统垂直型管控结构影响,转向依靠新兴技术支撑扁平化网络治理,即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而制度优势塑造创新网络,则是在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同时,以治理目标、治理结构、治理机制、治理方法重新塑造智能化建设在治理网络中的创新采纳。这两个过程紧密联系且交互影响,并最终影响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智慧社会的发展方向。

五、结语

当“人类即将从传统工业社会迈向以科技进步与智能革命为基础的智能社会”(15)苏竣:《开展人工智能社会实验探索智能社会治理中国道路》,《中国行政管理》2021年第12期,第21-22页。,当智能社会的生产力更多地被智能网络、智能设备、智能机器人、智能平台、智能系统等生产工具所替代,当这些智能生产工具快速迭代升级并触发生产关系重构,国家实验基地利用政校企研用合作的互补性优势联合攻关智能社会治理难点问题,开发建设智能社会治理数据资源,协力打造智能社会治理实验平台,利用技术-制度调试结构建设推动社会治理主体共用智能社会治理实验成果,进而面向现实和未来需求、针对已知和未知问题寻求建设统筹规范、集中管理、覆盖城乡的智能社会治理平台及其管理体系的有效解决方案,就成为以虚促实创新社会治理的标准配置,并能为多元治理主体平等合作与整体智治提供开放环境和最佳通道。

智能社会治理是利用智能技术克服社会治理自身存在弊端及因应智能技术应用综合施策的产物,是社会治理与智能技术革命同频共振与耦合互构的结果。它与网络融通,作为数字社会、智慧社会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形成支撑数字社会、智慧社会治理乃至社会治理现代化运转的基础设施和赋能系统。智能社会治理在国家网络空间可以施效的范围和能够奏效的程度,反映着国家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是社会环境、资源、主体交互匹配的体现,也反映出技术和制度双向调试治理模式的实践成果。探讨国家实验基地的历史使命、目标任务和发展路径,正是为了保障国家智能社会治理实验价值最大化和实验效应最佳化,并给国家实验基地建设和智能社会治理发展提供现实依据和逻辑支持。但由于目前欠缺统一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框架,智能社会治理面临理论滞后于实践的巨大挑战。整个创新实践过程需要审慎权衡两条可行路径:一是“先行动再思考”,二是“边思考边行动”。第一条路径以智能化建设支撑智慧社会发展,只是由于智能化建设成果尚待接受时间和空间范围的检验,破解智能社会治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公平问题亟须知识储备和理论积累,对制度设计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第二条路径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理论创新带动智能社会治理实践,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妥善调适人的智能与人工智能的动态相宜性,有效推动中国情境下智能社会治理实践探索和创新。两条建设路径的共性问题,是智能社会治理离不开系统性的理论支撑,智能社会治理实践问题也牵引着理论创新进程。两条建设路径会因所处环境、前置条件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组合选择和后置条件,需要国家实验基地先行社会实验以寻求善治之策。

国家实验基地不是实质团体,而是依靠聘用机制聚合多学科专家学者构成的松散型、暂时性学术联合体。其研究团队的功利性实验目的与基地基于承担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实使命之间,研究团队人员构成的异质性与实验目标追求利他的同一性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不自洽。为了修补上述逻辑环节缺失,努力达成实验基地研究任务和发展路径的逻辑自洽性与资源能力的互补性非常重要,获得政府和社会的有力支持更为重要。面对智能社会治理存在的伦理、安全、监管、虚实主体关系、信用风险等问题,围绕智能技术可能带来的诸多不确定性以及对智能社会治理研究及其应用的已知和未知影响,政府需要在智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扮演关键角色,并通过引领国家实验的顶层设计(如历史使命、建设原则、法律政策等)、目标筹划(如过程目标和结果目标、主体目标和愿景目标等)和系统安排(如发展路径、监督管制等)发挥主导和示范作用。

最后,鉴于国家实验基地内部协作与内外合作缺乏制度性约束和利益保障机制,更需专家学者特别是其中的中坚力量,针对智能社会治理根源性问题加强互动与协作,超越功利思维,以工程思维用心用情用力探寻智能社会治理有效解决方案,积极投身于社会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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