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英合同法词汇空缺现象及翻译策略

2022-12-26杨光荣

关键词:归化术语合同法

杨光荣

(安徽工程大学 外国语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随着中国在全球贸易地位的主导作用显现,中国与西方经济主体的交易越来越多。中西法律文化体制差异导致的词汇空缺现象较为普遍,对此,国内学者已进行了相关法律词汇空缺的理据分析和翻译方法的探讨,但仍需对中英合同法词汇空缺的系统聚焦。合同法中一些专业词汇很难在目的语中找到严格意义上的对等词,给法律和翻译领域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在词汇缺项的理据分析和分类剖析的基础上探究其翻译策略,对促进国际商务往来和完善并适用我国合同法理念都将大有裨益。

一、中英合同法词汇空缺的理据分析

法律词语空缺是指“因源语言(source language)的指称对象在目的语(target language)的法律文化中不存在,或因不注意区分和界定所导致的两种语言之间没有对应或基本对应的词语存在之现象。”[1]法律词汇缺项概率之高不容小觑,据考证,在英汉法律专业词汇中,空缺词语几乎接近其总量的25%。[2]中英合同法中由法律文化差异、法律制度差异及经济发展差异引起的词汇空缺现象也较为常见。

(一)法律文化差异

每一种语言都承载着特定的文化内涵,法律语言产生于并承载着特定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支配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这个价值基础被社会化的运行状态”。[3]中英合同法中的词汇承载着各自深层的合同法法律文化,体现出不同法系下主流的合同法法律思想和价值理念的差异。

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西方社会尤其重视契约精神,英美合同法注重保护合同利益,将合同利益分为restitution interest(返还利益)、expectation interest(期待利益)和reliance interest(信赖利益)。而我国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一贯遵守“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合同一经订立,即严格履行,所以对保护利益的规定较为抽象。为了体现契约信守和契约救济精神,保护非违约方的权益,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16章中,规定了各种赔偿金的救济方式,有monetary compensation、 actual damages、consequential damages、 incidental reliance damages等七十多个赔偿金术语。法律文化差异使得这些分类细致的赔偿金术语很难和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赔偿金术语一一对应。

(二)法律制度差异

法律概念多是对人类社会中的现实或思维的抽象表达,法律术语的指称对象大多不是“自然物”,而是“人为规定的抽象概念”。[4]法律释义条款或法律词典规定了法律术语的内涵意义,但法律体制不同,法律概念和术语必然存在差异,对法律术语的规定也会不同。

以判例法和制定法为法律渊源的英美合同法属于普通法系,没有像中国这样按照章节罗列各种合同或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源自于大陆法系,构建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英美合同法在法律体系上存在的巨大差异导致了中英合同法中因概念、法规、救济方式差异引起的词汇缺项现象的普遍存在。其中美国合同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consideration在我国合同法中因无此理论和学说而缺少对应术语,同样地,executory consideration和nominal consideration 也是空缺词汇。再如,美国合同法中有关承诺生效的时间一般遵循的是Mailbox Rule(邮箱规则)——规定如果邮件是承诺的一种合理的运输方式,则承兑自投递到邮箱并加盖邮戳之日起生效。而我国遵循的是承诺在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即“到达生效原则”。

英美合同法法律规范非常详尽,法律概念及用于表达概念的词语远比中国合同法中的丰富,这也是导致中英合同法词汇空缺的主要原因之一,如 doctrine of promissory estoppel、Parol Evidence Rule都是英美合同法中特有的概念。当然,我国合同法中也有不少因社会政治或法律体制不同而独有的词汇,如“催告”制度、“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这些概念在英美合同法中也缺乏对应的表述。

(三)经济发展差异

合同法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经济中的基本法律制度,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或对市场经济变化做出反应的速度上的差异也会导致合同法中的词汇空缺。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进程总体早于我国,他们的保险业务相对发达,许多保险概念在汉语中也缺乏对应词项,如homeowner’s insurance(“房主保险”), fidelity insurance(“忠诚保险”)等。我国近些年经济也发展迅猛,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也在新的经济形势下进一步修订,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应经济发展需要,其第二分编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合同: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5]这就形成了如“中外合资企业”、“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这些我国合同法特有的表述。可见,经济发展差异也是中英合同法词汇空缺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中英合同法词汇空缺分类

叶姆斯列夫(Hjelmsley)曾分析过法律术语的不对应现象,也有学者指出, 对比法律分析中遇到的一大难题便是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法律概念和范畴缺少准确的对应关系。[6]关于法律术语的对等关系,沙尔切维奇(Sarcevic)从功能主义视角将其分为 :接近对等、部分对等和不对等,林巍从比较法律文化学视角将其分为零对应、间接对应和重叠对应。法律术语的不对应导致了法律词汇的空缺现象。关于法律词汇空缺,宋雷从应用语言文化学的角度将其分成“绝对空缺”和“相对空缺”。[7]

以上关于法律词汇对应关系和词汇缺项的分类在角度、分类层次上有所不同,但都说明了法律术语词汇空缺的客观存在和分类研究的必要性。对词汇空缺的分类离不开对词语意义的理解。奈达对意义进行功能定义,主张词要在语境中才获得意义,会因文化不同而产生不同反应。他从语义学和语用学出发,将意义分为语言意义、指称意义及情感或内涵意义。[8]

笔者在充分梳理对比中英合同法中的词汇空缺实例的基础上,依据奈达对词语的“意义”的划分将词汇空缺分为零对等空缺、部分对等空缺和伪对等空缺三类。

这里的“零对等空缺”是指源语言和目的语中在语言意义、指称意义及内涵意义方面都无对应词项,即在目的语的合同法文化中不存在源语言中该词所表达的概念。被译为“黄狗合同”的yellow dog contract、美国衡平法上的救济手段injunction等都是英美合同法中所特有的,我国合同法无此类概念和表述。而我国合同法中颇具中国经济特色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催告制度”以及新增的典型合同“合伙合同”在英美合同法体制和文化中也无相对应概念和表达。

“部分对等空缺”是指源语言和目的语中语言意义和指称意义相同或相近,但内涵意义却不完全对应的词语。英美法的frustration of purpose(目的落空) 原则和我国的“情势变更”原则类似但又有差别。两大法系都规定,合同签订后如出现特殊情况,缔约方有权不依约履行合同。frustration of purpose是指在签订合同后,因合同订立的基本假定的不发生导致一方当事人主要的合同目的发生实质上落空,当事人可免除未履行的合同义务。“情势变更”指“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即客观事实发生改变,无法依约再进行履行。frustration of purpose和“情势变更”意义相近却存在区别。前者的外延比后者广泛,不仅包括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还包括当事人死亡、标的物灭失及履行方式不存在等。另外,两者的合同效力不同,frustration of purpose会导致合同自动终止,合同效力消灭,而情势变更只是使一方当事人享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上述的frustration of purpose和“情势变更”的语言意义和指称意义较为一致,但其内涵并不完全对应,因此构成部分对等空缺。

“伪对等空缺”指的是源语言和目的语中语言意义和指称意义看似相近,但内涵意义却完全不对应的词语。查阅各类法律词典及合同用语词典,笔者发现final judgment基本都被译成了“终审判决”。事实上,final judgment是指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终结性判决,当事人可进行上诉,所以这种判决不一定是生效判决。而“终审判决”是生效判决,对当事人的上诉权有着严格的限制。

同样构成“伪对等空缺”的还有bilateral contract和“双务合同”,unilateral contract 和“单务合同”。英美合同法中的bilateral contract指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均由诺言构成,应译为“双诺合同”;而与之相对的unilateral contract指通过一方的许诺和另一方的行为成立的合同,应译为“单诺合同”。这两个术语的中心词是“诺言”,完全不同于我国合同法中以“义务”为中心的的“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都需尽义务的合同)”和“单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中英合同法中因法律文化、法律制度或经济发展等差异导致的零对等、部分对等或伪对等词汇空缺给翻译工作带来挑战,翻译困扰亟待解决。

三、中英合同法词汇空缺的翻译策略

异化和归化的翻译策略是由美国著名翻译理论学家劳伦斯韦努蒂(Lawrence Venuti)在TheTranslator’sInvisibility中提出来的。[9]在法律翻译过程中,异化和归化的翻译策略各有千秋。采用异化策略时,译者主要考虑源语文化,包括源语语言特点、思维方式和行业习惯,以保留源语文化特色和表达方式为主,使得译文带有异国情调,为目的语国家法律文化注入新鲜血液。采用归化策略时,译者充分考虑目的语文化,将原文用目的语读者熟悉的表达方式进行转换,可以满足目的语国家的行业标准和要求,增强译文的可读性和可接受性。

归化的运用在中西方法律语言中,对同一法律概念或法律条文的书写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为了实现法律语言的严谨和准确,英语法律合同书写中常会使用复叠词形,如“null and void”、“terms and conditions”。汉译时一般将上述重叠词做归化处理,分别译为“无效”和“条款”。还有如Riot Act、Unfair Trade Act、extrajudicial dispute和natural children这样的法规或法律术语,在我国合同法中缺乏对应表达,根据其内涵,采用归化策略,加上我国法律中常用的“反”、“非”这样的字眼才能准确表达其内涵,翻译成《反暴乱法》、《反不公平贸易法》、“非法律争端”及“非婚生子女”。这样的归化策略符合我国法律的行文规范和我国读者的理解习惯,是词语表现形式的行业性归化,使译文充分发挥其现实功用。另外,有些因法律制度或法律文化差异而形成的部分对等空缺,如美国合同法中的“infant”和我国合同法中的“未成年人”在各自法律文化中具有不完全相同的缔约能力和责任能力,但都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在英汉互译时归化处理,分别用译入语中对应的“未成年人”和“infant”一般不会引起歧义,易于为译入语读者所接受。

异化的运用 对于一些零对等空缺词汇和伪对等空缺词汇,因这些词存在于源语言特有的法律体系中,有较强烈的法律文化色彩,异化的翻译策略既有助于体现源语文化,又能引进差异,有助于目的语法律体制的突破和发展。如“force majeure”一词为法语,其在合同中的使用充分体现合同庄重的文体特点。汉译时,由于此类词语在我国法律实践中也没有较为准确的对应词,为了保留这种庄重的文体风格,对于这种零对等词汇空缺,采取异化策略译为“不可抗力”。美国衡平法上的救济手段injunction,是由法院发出的带有强制性的从事或不得从事某种行为的命令,既包括“禁止”又包括“强制执行”的含义,译为“禁令”不足以表达其内涵,而应异化译为“强制令”。而我国合同法中颇具中国经济特色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英美合同法文化中也无相对应概念和表达,异化策略下的译文 Sino-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 Enterprise和Sino-foreign Cooperative Joint Venture有助于将我国的经济文化推介出去。“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书记员”和“人民陪审员”颇具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制特征,因此异化策略下的译文the People’s Court、 People’s Tribunal clerk和the People's Assessors有助于宣传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文化。

总之,随着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合同法法律制度和文化的冲突、融合和创新已不可避免。缺项词汇的准确翻译有助于目的语读者了解源语合同法文化,减少贸易纠纷。笔者发现,翻译过程中归化策略易于为读者接受,较适用于部分对等空缺的翻译,而异化策略在缺项词汇翻译中的运用因有益于不同法律思想的碰撞与交融将有增无减。

猜你喜欢

归化术语合同法
测大角归化法归化值的两种计算方法及其精度分析
归化(双语加油站)
贸易术语修改适用问题探讨
归化已成国际篮坛普遍现象
归化,切勿只盯着一时之需
《合同法》施行前租赁期限约定之探讨
浅析我国违约金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翻译适应选择论下中医术语翻译探讨
情事变更原则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