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健全无害化处理制度机制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2022-12-26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
近期,农业农村部发布《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 记者日前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
问:《 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规定和农业农村部职能,《 办法》适用于《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的畜禽种类范围,覆盖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过程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办法》明确规定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和畜禽产品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屠宰过程中经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死胎、木乃伊胎等;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销毁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对病死水产养殖动物和病害水产养殖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可参照本《 办法》执行。
问:《 办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什么处罚规定?
答:《 办法》的处罚规定主要涵盖四个方面。
一是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屠宰厂( 场)、隔离场等未按规定贮存、清运、自行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及集中暂存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未按规定配备专门人员,要按照《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处罚。
二是畜禽养殖场、屠宰厂( 场)、隔离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没有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无害化处理活动的,要按照《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处罚;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无害化处理活动的,要按照《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罚。
三是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运输的车辆,没有向承运人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要按照《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处罚;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不符合《 办法》规定的要求,要按照《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处罚。
四是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建立管理制度,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问:《 办法》什么时候施行?
答:《 办法》 将于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