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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卫生法研究展开的三个面向
——评《公共卫生法:伦理、治理与规制》

2022-12-23张骥

科技管理研究 2022年22期
关键词:卫生法规制公共卫生

书名:《公共卫生法:伦理、规制与治理》

作者:[英] 约翰·科根、基思·赛雷特、A.M.维安

出版社:译林出版社

ISBN:978-7-5447-8769-7

出版日期:2021 年11 月

定价:68 元

人类健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础。21 世纪以来,从2003 年的“非典”到2014 年的“埃博拉”,再到2019 年的“新冠肺炎”,一些新型疫病在世界各地传播对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引起了全球社会各界人士对公共卫生领域的高度关注。在现代法治文明的影响下,公共卫生法作为现代公共卫生治理的基本框架顿时成为备受世界各国政府与法学界众多专家关注的焦点。在时代使命的驱使下,由英国三位长期笔耕于公共卫生法领域的专家执笔的《公共卫生法:伦理、治理与规制》一书赫然问世,对当前全球性的焦点问题作出了积极的回应。

《公共卫生法:伦理、治理与规制》原著为国际知名出版社劳特利奇(Routledge)出版发行,于2021 年底由译林出版社在国内发行。该书一经问世便被国内公共卫生法领域的一些知名学者评价为公共卫生法领域的经典之作,亦国际公共卫生领域的奠基之作。该书由英国布里斯托大学卫生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兼英国公共卫生院荣誉成员约翰·科根教授、英国皇家医学会会员兼世界卫生组织医疗治理体系技术咨询专家组成员基思·塞雷特教授、英国南安普顿大学卫生伦理学与法学中心主任A.M.维安教授共同撰写,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宋华琳教授带领其科研团队完成翻译。全书共分为三个部分,由十个章节组成,在回顾历史、分析当下、展望未来的逻辑行进中逐步为读者描绘出当代公共卫生法在国家立法、公共政策、司法案例在公共卫生活动中的实践图景,并在法律与伦理、国际与国内的双重联结中阐释公共卫生法的理论。该书在第一部分讨论了公共卫生法的基本原理,包括公共卫生的基本范畴、哲学伦理对公共卫生法律实践的影响和英国公共卫生立法的演进。在第二部分,该书讨论了公共卫生的领域问题,包括私法中的公共卫生、刑法中的公共卫生、公法中的公共卫生、国际法中的公共卫生、自我规制中的公共卫生和社会治理中的公共卫生。第三部分是该书的结论,作为全书最后一个章节,作者对公共卫生法的未来提出了几点展望。相较于其它公共卫生法领域的著作来说,《公共卫生法:伦理、治理与规制》具有突出的体系性和原理性,它基于英国公共卫生法治的实践经验,重点阐述了伦理对公共卫生实践的影响、公共卫生规制的历史发展,以及法律为公共卫生提供的保障和设置的约束。从原理、实践和反思三个层面逐步推进,系统地展现出以英国为主的欧美公共卫生事业在各个法领域的面貌。恰逢我国公共卫生法律体系亟需完善之际,《公共卫生法:伦理、治理与规制》一书的译介,必然对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进一步认识、理解和反思公共卫生法相关问题大有裨益,也会对我国的法学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我国公共卫生法治体系建设如今已经初具规模,但面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仍然暴露出一些短板、漏洞和弱项。如何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法治体系,不仅是立法机关应当考虑的问题,也是每一位研究公共卫生法的专家学者需要面对的时代性课题。任何有志于促进我国公共卫生法学术研究、推动我国公共卫生法治体系建设的研究者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公共卫生法是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一项无法回避的课题,是时代赋予研究者的学术使命。研究公共卫生法的目的是要探寻公共卫生法治发展中的事理、情理与法理。譬如应当如何理解公共卫生的范畴?如何协调公共卫生法律与政策中不同的伦理价值?如何从行政法、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不同视角审视我国公共卫生治理体系?然而诸如此等基本问题,在我国“卫生”与“法律”长期以来的学科分野下,始终未能迸射出令人瞩目的思想火花,公共卫生法的理论研究尚在迷雾中蹒跚而行。

令人欣喜的是,《公共卫生法:伦理、治理与规制》的问世如同一盏明灯,照亮了我国公共卫生法研究的前进之路。该书有关公共卫生法理论任务的探讨,对公共卫生法学术视野的开拓,以及对公共卫生法研究进路的审思,可谓高屋建瓴,足以为我国公共卫生法学术研究的开展提供方向性的指引。结合著作而言,我国公共卫生法在未来的研究中应当注意把握三个基本面向,即注重对伦理价值的批判、注重对全球化的认识、注重对跨专业视角的应用。

首先,公共卫生法研究应当注重对伦理价值的批判。关注公共卫生法的伦理价值问题,对于大多数研究者而言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将哲学适用于公共卫生法的语境时,可能存在认识的不确定或主观上的拒绝态度。然而对公共卫生法的哲学考量和分析是对公共卫生立法或政策进行全面评估的重要前提,因为公共卫生不仅是注重“经验”的描述性事业,更是注重“正当”的规范性事业。什么样的公共卫生法是适当的,无法仅仅依靠医学证据“不言而喻”,国家对公共卫生的干预应当具备正当化根据。公共卫生法的许多问题本质上都是规范性问题,关注的是在特定情况下行动的理由。因此,在考察公共卫生法律问题时,应当既考虑描述性问题,又考虑规范性问题。伦理哲学和政治哲学对有关公共卫生的政策、实践与研究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它们是公共卫生活动正当化的根据。公共卫生法的许多规范性概念都需要伦理价值来支撑、表达,需要通过伦理分析对这些价值进行整合。然而规范性包括道义性观点与评价性观点两个方面,不同的理论对两者的优先次序有不同的结论。公共卫生法研究的任务之一应当是识别不同境况中所有相关价值的优先次序,并且对这些价值做出分析、评估、整合。毕竟任何价值本身都具备理论自足性,在复杂的实践情境中它们会相互碰撞、抢占位置。

其次,公共卫生法研究应当注重对全球化的认识。新冠肺炎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充分表明,健康的决定因素不仅源于一国境内。随着全球人口流动性的不断增强,任何对广泛人群造成多种影响的公共卫生活动都必然最终影响全球人群。全球化的公共卫生议程让国际合作成为必要,这既有助于加强国家对人群健康跨境威胁的控制力,也可以为解决公共卫生问题提供机遇。近年来,世界卫生组织的协调作用日益加强,众多非政府组织不断参与到全球卫生政策制定中。《国际卫生条例》修改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制定都反映了全球化为解决公共卫生问题所提供的机遇以及相应的行动成果。虽然实践中公共卫生法尚未脱离国际法以国家为中心的传统限定,但日趋频繁的国际合作已经引起了公共卫生法研究对全球化的关切,并催生了超越国家中心主义的“全球卫生法”理论。在公私合作的浪潮中,一种探寻新的治理模式是来解决全球人群健康问题的需求很可能会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作为公共卫生法研究的前沿议题。因此,我国公共卫生法研究应当将学术视野向世界范围拓展,在从内部视角思考公共卫生法问题的同时,也要注意从外部视角去考察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交互影响。

最后,公共卫生法研究应当注重对跨专业视角的应用。首届国际健康促进会议制定的《渥太华宪章》对非传染性疾病的关注进一步扩大了公共卫生活动涵盖议程的广度,在此背景下,公共卫生活动要求对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环境学、法学、政策学等诸多学科加以整合。相对应的,公共卫生治理的主体框架需要采用多部门模式,将卫生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及利益相关方均纳入其中,以实现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中”的目标。伴随合作行政的兴起,国家机关不再是公共卫生治理的唯一主体,私人或社会组织开始在公共卫生治理中出现。虽然法律仍然是公共卫生治理关注的焦点,但实际上法律只是一种规制模式,而通过例如签订协议赋予私主体履行公共卫生职责也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物。从研究方法的角度来讲,将多面交叠的公共卫生法按照学科领域分成不同主题进行研究能够获得更多的融贯性,也更易于发挥研究者的专业优势。然而这样的研究进路不利于整合不同学科的理论成果,削弱了对解决公共卫生问题的帮助。所以,在审视公共卫生法时,研究者不应当将研究局限于单一领域的法律分析,既应当对不同法律领域加以考虑,还应当考量法律领域之外的规制模式。当然,采用此种研究进路绝非易事,这需要研究者掌握跨学科的知识,并具有跨越学科界限的意愿。即便如此,作为研究者仍然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学科划分虽然有利于构建统一的理论体系,但相对于客观存在的问题而言只是一种形式。毕竟研究应当针对的是问题而不是主题,而问题时常会跨越学科的边界。

我国公共卫生法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对研究内容的认识,还是对研究方法的使用都还不够成熟。尤其在面临“卫生”与“法律”复杂的跨学科交汇时,对公共卫生法研究的基本问题缺乏宏观把握,往往陷于法律技术的窠臼。欲使我国公共卫生法研究获得突破性的进展,有必要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前提下吸纳世界范围内先进的学术洞见,将对伦理价值的批判作为我国公共卫生法研究的重点任务,让研究紧紧围绕问题而不是主题,加强“卫生”“法律”等不同学科之间的合作交流,并把我国的研究放置于全球化背景之下进行考量。或许公共卫生法研究范式会随着时间改变,但研究者只要能把握好这三个基本面向,必然能够在未来的研究中绽放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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