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共同富裕的税制改革思考
2022-12-23郝晓婧
郝晓婧
内容提要:共同富裕包含“共同”和“富裕”两个维度、“做蛋糕”和“分蛋糕”两个过程,在不同发展阶段的重点不同。当前我国推进共同富裕的首要任务依然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税收是体现国家治理基础和重要支柱的制度安排,贯穿三个收入分配环节,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制度保障。在“做大蛋糕”方面,税收应以减税降费为抓手,聚焦扩需求、促供给、稳预期,发挥经济助推器功能。在“分好蛋糕”方面,应发挥好税收调节功能,但也不宜过分夸大。下一步,应在完善税制的过程中统筹考虑税收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两个功能。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税收是构建初次分配、再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贯穿三个收入分配环节,同时影响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制度保障。应当在深刻把握共同富裕科学内涵、正确认识“做蛋糕”和“分蛋糕”关系的基础之上,充分发挥税收的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
一、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正确认识“做蛋糕”和“分蛋糕”的关系
共同富裕包含“共同”和“富裕”两个维度,在不同发展阶段的重点任务不同。当前我国推进共同富裕的首要任务依然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做大蛋糕”的基础上,才能谈如何“分好蛋糕”。
从“共同”和“富裕”的辩证关系看,“富裕”反映了社会对财富的占有程度,它的基础性在于体现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注重提升效率,解决发展“不充分”问题。“共同”反映了社会成员对社会财富的占有方式,它的关键性在于体现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关系,注重促进公平,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共同富裕强调的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效率与公平、充分发展与平衡发展的有机结合,只有靠人人参与、勤劳致富、共同奋斗,才能实现人人共享、共同富裕。
事实上,纵观中国共产党对共同富裕认识的历史进程,自毛泽东发出首倡,到后来历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共同”和“富裕”有机结合的根本价值取向一脉相承。比如邓小平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不鼓励太早吃“大锅饭”,要“先富带动后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指出“共同富裕要靠勤劳智慧来创造”。总之,离开“富裕”只谈“共同”,将会走向共同贫穷,离开“共同”只谈“富裕”,将会导致两级分化,只有在“做大蛋糕”的基础上“分好蛋糕”,才能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二、做大蛋糕,以减税降费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但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叠加疫情冲击,外部环境更趋严峻和不确定性,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依然繁重。2021 年我国人均国民总收入折合约1.24 万美元,距离高收入国家仅一步之遥①根据世界银行2021 年7 月发布的最新标准,高收入国家“门槛”为人均国民总收入(人均GNI)超过12695 美元。资料来源:世界银行,https://blogs.worldbank.org/opendata/new-world-bank-country-classifications-income-level-2021-2022。。可以说,我们正处于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阶段,仍需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实现经济中高速增长和高质量发展。
(一)我国经济面临“三重压力”,“富裕”基础有待夯实
2021 年末,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用“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高度概括了我国经济面临的三重压力,“富裕”基础有待夯实。
需求方面,拉动经济的“三驾马车”力度减弱。从消费情况看,近年来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呈下降趋势,尤其自2021 年7 月至2022 年8 月,平均增速仅为1.7%,不足2019 年的四分之一;2022 年3 月-5 月,增速更是下滑至-3.5%、-11.1%、-6.7%。从投资情况看,2022 年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额累计增幅逐月下降,8 月降至5.8%;资本形成总额对GDP 增长的贡献率在2021 年降至13.7%,创近20 年来历史新低。从进出口情况看,2022 年我国进出口总值同比增速也呈下降趋势,8月增速放缓至4.1%,累计同比增速(9.5%)创2021 年以来新低。②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供给方面,结构性供给短缺问题突出,主要体现在原材料供给短缺。受疫情冲击、全球流动性宽松等影响叠加,近年来我国大宗商品和生产资料价格暴涨、供给不足。数据显示,我国大宗商品价格指数和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屡创历史新高,前者在2022 年6 月中旬飙升至214.17,后者在2021年10 月达到历史高点136.51。③数据来源:Wind 数据库。其中大宗商品价格指数以2006 年6 月2 日为基期,生产资料价格指数以2005 年12月为基期。
预期方面,市场主体信心不足,进一步减弱需求、冲击供给,形成“恶性循环”。整体看,“十三五”期间中国宏观经济景气指数-先行指数处于下降通道,2021 年以来,随着全球逐步进入后疫情时代,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先行指数下降趋势更为明显(见图1)。对经济整体非乐观预期进一步体现在供需两端市场主体的信心水平(见图2)。需求端,居民消费意愿同样呈现疲态。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 年除9 月与11 月外,其余月份居民消费意愿均低于2019 年同期水平;2022 年消费者信心指数(消费意愿)更是呈现明显的下降态势,从年初的112.2 跌至7 月的86.7。居民消费意愿的不足将进一步导致经济有效需求的不足。供给端表现与需求端类似,根据渣打银行数据,相较于2019年,2021 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信心指数-预期指数持续处于低位,2022 年进一步下降,较“十三五”初期水平最多下降约20%。企业信心不足带来的不仅是投资谨慎、压缩需求,同时还难以将生产力转化为有效供给,进一步冲击供给。
图1 “十三五”时期中国宏观经济景气指数:先行指数
图2 中国消费者信心指数-消费意愿(左)、中国中小企业信心指数-预期指数(右)
(二)以减税降费为抓手,发挥经济助推器功能
发挥税收作用,要与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当前,面对经济三重压力,推进共同富裕首要的任务还是推动经济发展,实现经济中高速增长。这就要求税收需发挥好经济助推器功能,既做好宏观调控,又要向市场主体释放积极信号。“十三五”期间,我国减税降费规模超7.6 万亿元,2021年继续保持了1.1 万亿元的减降规模。截至2022 年11 月20 日,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3.7 万亿元,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未来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进程中,应继续以减税降费为抓手,坚持结构性减税的整体思路,增强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提高操作性,真正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信心,做大社会财富的蛋糕。
一是聚焦中小微扩需求。中小微企业是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就业的主力军,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有力支撑。减税降费主要是为企业减负,通过增加其现金流,增加企业利润和财力,进而转化为有效投资,扩大有效需求。这一点对于经营规模较小的中小微企业来说,效果明显。下一步,应适时考虑延续部分到期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针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支持力度。
二是鼓励创新促供给。技术创新是市场主体赢得主动权、获得竞争优势的核心,也是增加有效供给、形成供需良性循环的关键。通过减税降费,降低企业研发成本,不仅催生企业内生发展动力,更关乎我国经济新旧动能转换的整体战略部署。下一步,应聚焦于科技创新和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来考虑相关减税降费政策,在延续实施有效的促进企业研发方面的优惠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三是着眼长远稳预期。减税具有三种效应:扩内需、降成本、稳预期。对于前两种效应而言,无论怎么减都可以,但对于稳预期而言,应尽量规避多频次和阶段性减税,否则会强化企业短期决策和等待观望心态。下一步,减税降费应着力在稳预期上下功夫,引导市场主体长期决策。一方面,推动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制度化,以更为规范的制度化政策安排确保企业的合理税费负担水平,着眼于中长期、确定性和稳定预期,构建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更大确定性。另一方面,统筹减税降费与税制改革,将减税降费内化于税制改革进程,不断增强税制与数字化、绿色化、金融化等经济社会发展的适配性(邢丽,2022)。
三、分好蛋糕,不宜过分夸大税收调节作用
共同富裕不是均贫富,不是同步、同时、同等富裕,但当贫富差距过大并成为一种趋势,将会成为阻碍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桎梏。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其中,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就体现为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
(一)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共同”作用有待加强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3 年至2020 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始终徘徊在0.46-0.5的高位,虽然2008 年至2015 年实现了“七连降”,但仍高于国际公认的贫富差距警戒线,并且近几年又有上升的趋势。①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从按收入五等份分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看,各组别家庭的收入都呈现增长态势,但20%高收入组家庭明显“偏离”其他组群,是20%低收入家庭收入的10 余倍,与20%中间偏上收入组家庭之间的差距超过其他四组组内差距之和(见图3)。世界不平等收入数据库统计也显示,2021 年,我国前1%人群的收入份额为14%,前10%人群的收入份额为41.66%,分别较1978年增加7.5、13.85 个百分点,后50%人群的收入份额仅为14.63%。②数据来源:Wind 数据库。
图3 2014 年-2020 年全国居民按收入五等份分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我国收入差距较大还突出显示在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上。从地区差距看,我国居民收入在空间上呈现明显的东、中、西递减趋势,各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虽然均呈现上升态势,但东部地区明显“偏离”其他地区,且仅有东部地区居民收入高于平均水平(见图4)。2020 年,东部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239.7 元,与东北地区(次高组)的差距为12973 元,是其他地区组内差距之和的4 余倍。若以省级为单位计算,收入差距最大可达3-4 倍。从城乡差距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显著高于农村,2020 年城镇、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43833 元、17131 元,收入差距在2.5 倍之上。其中,城镇最高收入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势头最猛,2020 年是城镇最低收入组的6 倍,是农村最低收入组的20 余倍。③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
图4 2014 年-2020 年全国居民按地区分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此外,上述分析均是基于静态指标的分析,描述的是同一时点下全社会居民的收入分配情况。但事实上,收入分配问题不仅体现于此,更重要的是,这一收入差距很可能随着代际进行传递,导致社会阶层间流动性较弱,进一步放大收入分配差距带来的负面影响。在促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这一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二)税收在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中的作用相对有限
税收是协调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格局相对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各国也纷纷使用税收工具促进社会公平,起到一定的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作用。但对收入分配格局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初次分配,仅靠税收难以有效解决收入差距问题,若过度使用,还会适得其反,损害经济发展潜力。
1.全球贫富差距呈扩大趋势
从全球范围看,伴随经济的不断增长,贫富差距呈不断扩大趋势,并体现出以下两个鲜明特点:第一,较为富裕的洲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程度更大。根据世界不平等数据库(WID)①数据来源:Wind 数据库,世界不平等数据库(WID)。,1980 年至2021 年,北美洲前1%人群的收入份额从10.27%扩大到18.86%,欧洲从8.34%扩大到11.67%,大洋洲从6.36%扩大到14.06%;而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等基本保持持平,或略有下降①1980-2021 年,亚洲前1%人群的收入份额从20.71%缩小到17.57%,非洲从21.33%缩小到20.13%,拉丁美洲基本保持在24%。。第二,财富分配差距大于收入分配差距。如美国2021 年前1%人群的财富份额和收入份额分别为35.88%、18.76%,后者甚至小于前0.1%人群的财富份额(19.07%)。再如,法国2021 年前1%人群的财富份额和收入份额分别为27.04%、9.84%,后者同样小于前0.1%人群的财富份额(12.61%)。②数据来源:Wind 数据库,世界不平等数据库(WID)。
2.发达国家使用税收工具调节贫富差距,但作用相对有限
为缓解贫富两极分化,西方发达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一个重要政策工具就是税收,部分国家建立起了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构建了包括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社会保障税、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在内的税收调节体系。据OECD 统计资料显示③数据来源:OECD,Wind 数据库。,2019 年,一国所得税、利润税和资本利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最高超过60%(如丹麦为64.69%),OECD 成员平均水平为34.02%;社会保障税占比最高超过40%(如捷克为44.15%),OECD 成员平均水平为25.94%;财产税占比最高超过12%(如英国为12.44%),OECD 成员平均水平为5.53%;继承、遗产和赠与税占比最高超过1%(如法国为1.39%、日本为1.31%),OECD 成员平均水平为0.35%。相关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较大,间接证明了西方发达国家在调节贫富差距方面所做的努力。但从实践来看,税收起到的作用相对有限,究其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初次分配在整个收入分配格局中起决定性作用,再分配和三次分配只能起到调节作用,无法改变初次分配结果。而税收的主阵地在再分配环节,一旦初次分配形成的贫富差距巨大,税收也只能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无法根本改变分配状况。同时,税收调节作用需要在较长时间内才能有效发挥,短时间内效果有限;但当前数字化和金融化交织融合,资本增值能力和增值速度大幅提升,容易形成马太效应,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
二是税收发挥调节作用需要依赖一定的条件。首先,税制结构需要以直接税为主,易于转嫁的间接税会使税收的再分配效应大打折扣。其次,税收调节功能应建立在收入功能基础之上(刘尚希,2021),只有税收占国民经济达到一定比重,其调节作用才足够显现。再次,社会中等收入群体占比应达到一定比重,否则无论税收怎么调,都难以顾及不用交税的低收入群体。最后税制本身或多或少有一些缺陷,如难以完全将所有收入、财富纳入征税范围,有失横向公平;调节作用受制于税收征管能力,而高收入人群避税能力相对较强。
三是调节收入分配需要打好政策的“组合拳”,税收不是唯一工具。财政政策不仅包含税收,还包括财政支出、转移支付等政策手段,在调节收入分配、改善民生福祉、优化公共服务供给等各个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同时,税收政策需要与其他宏观政策搭配使用,才能形成合力,充分释放政策效应。比如减税需要与稳健的、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相互搭配,个人所得税改革需要配合社会信用体系共同推进等等。
四、迈向共同富裕的税收路径选择
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应发挥好税收的两个功能。“做大蛋糕”方面,应以减税降费为抓手,聚焦扩需求、促供给、稳预期,发挥经济助推器功能。“分好蛋糕”方面,应发挥好税收调节功能,但也不宜过分夸大。下一步,要在完善税制的过程中统筹考虑税收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两个功能,发挥好税收的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
(一)发挥流转税中性和适度导向作用
1.深化增值税改革,持续释放中性效应
一是简并税率。税收中性要求增值税的改革方向是消除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大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等不同类型主体之间的差别待遇。国外发达经济体的实践也显示,增值税税率以一档①设置一档税率的国家,如加拿大、韩国、丹麦、新西兰等。、两档②设置两档税率的国家,如德国、荷兰等。居多。因此,未来可考虑进一步兼并税率,一般纳税人税率三档并两档,且较低税率适用于与民生相关的行业或交易行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可综合考虑政策需要和现实发展情况,分步适时推进征收率简并。
二是加快建立全面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增值税留抵税额相当于纳税人为未来税款的提前垫付,其大量存在会缩减企业现金流,影响企业经营和理性决策。2022 年以来,增值税留抵退税被推出,退税规模大、受惠面广,取得了积极成效。未来应进一步完善优化留抵退税政策,适当降低纳税信用等级等退税门槛,优化退税服务,加大骗税查处力度,并尽快将其作为一项制度安排确立下来。
三是进一步畅通抵扣链条。从税制设计原理来看,“上征下抵”是体现增值税中性特征的重要机制,这就要求在进项抵扣上应该做到应抵尽抵。其一,增加增值税可抵扣项目。比如将企业购进的贷款利息产生的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对资金需求量大的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助力减税降费。其二,探索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抵扣制度。我国现行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征收模式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可适时探索与一般纳税人接轨的简易征收模式,不再另设税款计算规则,如简化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允许其按收付实现制计算税额(万莹和徐崇波,2021)。
四是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总体方向是保留其税收扶持功能,逐步剥离带有“区别对待”属性的政策功能。其一,依据经济发展需要重点清理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该取缔的取缔,该整合的整合。其二,规范地方政府行为,逐步将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回收至上两级政府,清理地方政府违规出台的带有优待性的优惠政策。
2.深化消费税改革,兼顾调节功能和收入功能
作为增值税普遍征收基础之上的特殊调节,消费税兼具调节功能与财政收入功能。2019 年9 月,国务院下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国发〔2019〕21 号),指出“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因此需要在收入划分的基础之上考虑下一步改革。
首先,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一是将部分高污染、高能耗相关产品和服务纳入征税范围,以发挥消费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职能。从当前消费税涉及的污染环境、能源消耗税目看,消费税的绿色化水平依然有限,难以有效发挥消费引导作用。应进一步将一次性用品、实木家具、塑料制品、化学染剂等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在改革过程中注重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税种相协调,突出消费税通过提高消费成本影响消费行为的这一聚焦需求侧的传导机制。二是将部分高档消费和高档服务纳入征税范围,以发挥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应进一步扩大现有征税奢侈品范围,将高档皮包、服饰、私人飞机等纳入其中,同时纳入高档住宿、高档会所、高档娱乐等高端消费服务。此外,探索建立对高档消费和服务的科学量化标准,并随物价水平进行动态调整。三是将部分过度消费危害身体健康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如高糖类产品等。
其次,后移消费税征税环节。在消费税收入归属于地方的前提下,后移消费税征税环节有利于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促进内需增长。但同时也需要兼顾征管能力,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按征税对象特点,逐步将部分商品的征税环节由生产环节转向批发或零售环节。从当前消费税征税范围看,成品油和小汽车两个税目下划地方的条件比较成熟。一方面,二者的收入体量较为可观,占消费税收入的比重超过40%。另一方面,征管上也较为可行,成品油的批发、零售多由大型国有企业垄断,汽车销售多由当地4S 店控制。因此,可先行考虑将小汽车、成品油两个税目的收入稳步下划地方。
(二)发挥直接税的调节作用
1.继续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提升税收“累进性”
首先,扩大综合所得范围。当前可考虑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所得类别主要有生产经营所得和资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属于经常性所得,且在征管实践中通常难以与劳务报酬所得区分,但涉及纳税人类型繁多、业务范围广泛,要准确实现收入成本核算较为困难。将资本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范围,可平衡劳动和资本所得税负,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避税渠道,但资本易于流动,信息获取较难,征管成本较高。综合考虑征管条件、配套措施等,可分步实施,近期先考虑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范围,待条件成熟再将资本所得纳入。
其次,完善税前扣除项目。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反映了纳税人生活生计成本,是保障税收横向公平的重要举措。一是进一步完善现行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如扩大赡养老人扣除政策享受范围、允许大病医疗支出在一定年限可结转、增加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人及老人照护费用扣除等。二是探索建立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动态指数化调整机制,以反映物价水平和纳税人生活成本变化。
此外,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力度。一方面,提升纳税人遵从度。应重视正面纳税激励机制,比如对诚实纳税、主动报税适当奖补,与个人信用相挂钩等,提升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同时,加强诚实纳税宣传力度,提升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效率性和便利性,为自觉纳税构建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加强税务稽查。应进一步完善涉税信息共享,构建多部门、跨领域的全方位税务信息监管机制,扩大涉税信息获取渠道;充分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化技术手段,改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2.培育构建财产税体系
财产税是调节居民财富分配、财富积累方式的重要税收工具,可探索建立包括房地产税、遗产税等在内的财产税体系。
房地产税方面,坚持“房住不炒”的政策导向,加快推进房地产税试点改革。总体看,房地产税改革依然要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但由于牵涉利益众多,部分配套条件有待完善,立法进程恐难在短时间推进。因此,近期不能过度受困于立法进程,可先行推进房地产税试点改革,立足“房住不炒”,选取当前炒房现象突出、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进行试点。在此基础上,尽快统一立法,将房地产税改革推向全国。在税制设计上,房地产税应突出消费属性,淡化基于所有权的财产属性,也就是说,要从调节住房消费行为的角度统筹考虑,更多将其视为一种消费行为税。与一般消费税原理一致,房地产税应符合量能负担原则,多消费多征税,少消费少征税,同时满足“支持合理自住需求,遏制投资投机性需求”的政策要求。可实行面积和价值混合计征办法,设立住房面积征税门槛,对保障基本生计的住房面积不征税。
遗产税方面,做好相关政策储备。当前,在减税降费和国际税收竞争日趋激烈的宏观背景下,遗产税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但对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而言,遗产税或是一个较为有效的政策工具。对此,可适当做些政策储备,研究遗产税相关税制要素,如纳税人的确定,应与现有《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分别考虑有无遗嘱情况;课税对象方面,哪些遗产应纳入征税范围,如何对其进行价值评估;计征依据上,应设置多少的免征额度;税率方面,应采取累进税率还是比例税率,等等。同时,应重视公民对遗产税的抵触心理,否则,遗产税只能是“事倍功半”。
(三)发挥慈善税收政策的引导激励作用
目前来看,我国促进第三次分配的慈善税收政策体系相对比较完善,不仅随慈善事业的发展进行动态调整,并且基本实现了主要税种的全覆盖,在引导慈善公益事业发展上发挥着积极作用。但相应的政策实施效果依然有提升空间,突出体现在部分政策细节不明确、免税资格管理办法有待优化、公益性社会组织专业能力有待提升等,导致政策落地难(梁季,2021)。对此,一方面,应聚焦政策落地,在提高政策实效上下功夫。比如优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推进捐赠票据电子化、跨地区互认,简化抵扣流程,提升社会慈善组织治理水平等等,通过多部门的共同协作和努力为慈善税收政策落地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应顺应慈善事业发展趋势,结合税制改革进一步加大对捐赠者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比如,随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不断深入,可适当提高个人捐赠所能享受的最高扣除比例,或者依据不同捐赠类别设定不同的扣除比例,以体现政策导向作用;对于捐赠金额较大的,可允许在一定年限内结转跨年抵扣等。同时,随着慈善捐赠形式的不断丰富,应及时更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更多资源流向第三次分配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