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农村产权制度下土地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2022-12-23亓云鹏
亓云鹏
(济南市土地征收和综合整治服务中心,山东 济南 271100)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我国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权益的有效途径。征地是国家依法依社会公益的要求,依法对农村集体用地进行征用的一种行政手段。这是一种既能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也能满足国家对社会的需求,是目前我国农村土地行政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实现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依法治理。
1 关于农村产权改革与征地工作的相关问题
1.1 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所有权体系建设
中国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体系经过4个发展时期:第一次是通过土地革命,由土地系统转变为“人人拥有自己的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二是以土地制度为依据,实行集体所有制,实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要内容的合作社;三是通过实行“农会”和“农民社”,使“公有制”成为“集体所有制”,也就是“地权合一”;四是一九七九年以后,实行集体家庭承包制,使农民的土地产权与经营权相分开,80年代初期,对我国的农业和乡村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启动,经过5年的艰苦工作,到2017年末,农村土地所有权“三权分置”格局初步成型。2019年,全国已启动了农村宅基地的房地产交易,山东省济南市在2018年11月率先启动了这一改革。但是,当前我国“宅地一体”不动产权制度的推行,存在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区进展情况不尽相同。
1.2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界定
目前我国的农村集体用地所有权还未明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城镇土地归国有,但农村土地是否归国有或集体所有却很难界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也就模糊了。“城中村”的土地问题就很好地证明了,在城市化进程中,部分土地仍然归农民集体,有些已经变成了城镇,所以,在划分各个地区的土地归属问题上,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时间节点来确定。
1.3 直接关系到农民利益的征地工作
2020年以前《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许多原则性、细部问题的规定模棱两可,与目前的情况不相符合,经过三年的调查,《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于2020年、2021年正式施行。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政府通过增加征地补偿的方式,加强征地的手续。为了有效利用农村闲置的耕地,促进农村的发展,就国有建设项目的进入,给出了一些指导和控制。为了保障公众的利益,将土地征用范围扩大到了新的范围。在新、老法律的更迭中,尤其是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还没有完全结束,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初期,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许多需要处理的问题。
2 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对中国各试点地区土地征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分析,指出尽管土地征收制度的实施效果显著,但仍有可能出现土地征收范围、征地程序、补偿标准和制度保障等问题。近年来,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的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普遍重视,并以此为切入点,为中国今后的农村建设提供了一条创新的道路。
2.1 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开发进度较慢,限制了征地审批的进度
不动产权是我国实行宅基地一体,保障农民合法权利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进一步推动国有土地流转进入市场的有力支撑。然而,在农村宅基地的实际注册中,却出现了欺诈、非法转让、擅自改变宅基地使用等问题。在“宅基地合一”的房地产登记中,存在着大量的“空白”和“问题”,使得“宅基地”的建设难以进行,并引发了新的“不安定”。由于农村房地产开发过程比较迟缓,造成了征地工作的难度,当涉及征地面积与以上情形重叠时,征地补偿不能明确,补偿金额与农民的需求相差很大,农民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不在调查清单签字、不签订补偿协议,导致报批过程较慢。
2.2 在现有的法规框架内,国有土地进入市场的进展较为迟缓
自从2016年开始实施集体用地进入城市,目前已有33个试点县(区)进入城市。山东省禹城市和商河县在试点方面大胆创新,积极推进,对此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遭遇了没有明确的法律扶持。到现在为止,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部门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定还没有出台。而我国现行对国有企业国有建设项目的土地增值收入进行会计处理,在实际操作中缺少基础。这不仅限制了国有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也阻碍了其权利的行使,也违背了我国当初规划的初衷。
2.3 在编制规划时,基层对征地规划的认识存在偏颇
《土地征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管理条例》颁布后,为了不给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带来巨大的冲击,制定了《土地管理法》。然而,一些地方的片面解读为土地征用与开发,为政府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打破了征用“红线”,也就是原先的开发区划拨方式。这导致一些部门在制定规划时站位不高,规划不科学,执行难度大,这不仅会阻碍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还会对当地的经济发展产生不利的作用。
2.4 由于土地征用权的扩大,导致了征用制度的设置出现了偏移
我国在土地征收中建立了一些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使土地征收的权利得到合理的保障,保障被征收的农民的合法利益。首先是土地征收的程序性,土地征收要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程序进行,在某种意义上制约了土地征收的行政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土地征收行为的制约,也是对土地征收主体权利的一种保障。其次,征用土地要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也就是要把所需的用地用于开发社会和实施有关的国家的经济政策。最后要对被征用的人进行适当的赔偿,以补偿被征用的人由于被征用而受到的损害。只有遵循上述基本原理,方能保证土地征用工作的正常进行,又不能引起社会的冲突。
2.5 还要进一步压缩征用土地的规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公众权益的有关条文,新《土地管理法》特别对公众权益作出了具体修改,明确了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范畴,并就六种情况进行了讨论。今后需要进一步厘清公共权益的具体范畴,以立法方式界定公众权益的尺度,以防止乡村土地权益的损失。此外,“公众利益的需要”也随之扩展,使“土地征用”“公益”的界定变得更加困难,甚至于以“公众利益”为借口,以便于为其争取更多的用地,以推动其经济发展。我国目前我国的土地资源正在逐步萎缩,但由于征地面积过大,有关方面没有足够的改革力度,各地的试点地区都有从征地中获利的现象,对进一步推进土地征用体制的改革有很大的影响。
2.6 征缴手续不完善和标准化
新《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审批手续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增强了村民知情权和参与权,增设了风险评估制度,增强了补偿协议的作用,但是在风险评估、监督听证和补偿方案等方面仍有不足。由于存在着人为的因素,导致风险评价的效果不能完全体现出来。当国家对风险的控制不到位,而由于人的原因导致的危险超出了可控制的限度,则无法有效防范征地所产生的危险。在听证过程中,公众参与度不够,听证程序复杂,对征地工作的推进也有一定的制约作用。由于补偿机制不够透明性,尽管建议“增强农户的发言权”,但征收的补偿数额却是由村民集体组织来承担,造成利益分配问题,在发生问题时很难迅速处理。
2.7 征收土地的赔偿水平低
新《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的费用作出了相应的调整,要求征收的土地征用费用必须按时、全额支付,并给予适当的安置补助、社会保障费用、土地附属设施、苗木等费用。但是,这种成本并不能全部涵盖被征收土地的农户的全部损失,而且一些利益也不能得到赔偿。由于土地征用的补偿水平较低,因此必须增加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等多种形式的非经济补偿,以弥补被征用的农民的经济利益。土地征用补偿的监督机制不完善,致使工作人员在实施土地征用时容易被钱财或人情所左右,从而影响到农户的利益。由于土地征用价值与收益的分配不公平,使农民得到的土地增值利益减少,从而使被征用的农户的收入下降,从而使被征用的农户的生活变得困难。
2.8 土地征用后的保护制度比较单一
以往因土地征收而产生的过剩劳力大多来自农村,因此地方上或企业都会为被征用的人找工作,但目前的农村土地利用方式很难做到,很难保证就业。保护被征用的农民的合法权利,除了要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外,还要为他们提供养老、医疗、子女教育、就业等多个方面的保障,以切实解决他们的长期生存问题。另外,由于土地征用合同中所规定的留地、留物业等附加的补偿手段难以实施,从而使被征用的人丧失了基本的社会保障,难以保证原有的生存水准不降低。
3 征地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中国现行的征地制度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通过探索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路径,才能使我国的农村土地取得更大的发展。
3.1 深化对公共土地的需要和土地征收标准的改革
对于公共土地的需要,要从土地征收主体、土地类型、土地性质等各个层面进行严格而精确的定义。新《土地管理法》对公共土地征用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今后仍需要对其计量方法和确定对象进行进一步的研究。要顺应国家的发展趋势,对土地征收范围进行改革,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区域的土地使用类型进行界定。在土地征用中,可以合理地将土地征用权纳入土地征用,由此可以对土地征用的农民进行一定的补偿。为了保证土地的合法使用、征地的合法、合法的使用、公共设施的使用、公共设施的开发和开发等方面的需要,需要不断地健全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3.2 完善的监督与保证制度,建立完善的征地过程监管制度
应从内外两个层面入手,加强对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工作人员和外来农民的监管,并构建一种双重保障的土地征收过程的监察制度。要建立县级、镇、村三级统筹协调机制,做到“全覆盖”“互动”,以提升征地工作中的协调工作效能。成立了土地征用全程监管工作队伍,督促工作人员主动引导、严格监管征用程序,防止出现贪腐现象,杜绝不正当的私利买卖,真正做到对农民进行适当的赔偿。与此同时,要设立征用奖励和问责制度,要主动激发工作队伍的改革积极性,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保证征用过程的合法、合理化。
3.3 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构建多元化的土地征收补偿保障体系
要创新建设用地征用补偿的新形式,要主动探索被征用的农户以股份的形式参加分红,建立稳定的利益分配制度;要大力推进地方政府和本地特色工业的融合,增加被征用的农户的工作岗位。建立补偿与补偿的多元保障体系,采取留地安置、留物业经营、土地入股分工、货币补偿等方式。创新建立土地征用专项资金,实行地方财政专户经营,积极协调被征地农民的长远发展。
3.4 完善被征用土地的农户权利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的司法救助制度
要加强对农户的多种信息交流和沟通,加强村民的参与、申诉权和监督权,健全村民和村民之间的矛盾解决机制。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与村民组织之间不可避免发生争议,征地听证、公告等方面被征地农民对村集体组织的做法难免产生怀疑,此时双方可以借助仲裁机构进行裁判。在土地征收中,由于土地征收中难免会出现纠纷,被征用的农户可以免费找律师,并可以利用投诉等途径来处理纠纷,从而切实保障被征用的农户的合法利益。
4 结论
通过征地制度的调整,使农民的收入得到了提高,居住条件得到了改善,社会安全得到了改善,进入了全面的小康社会,进入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在新时期,中国的征地工作必须顺应历史发展趋势,必须根据农民的具体国情进行改革和创新,必须在法律上对其进行理性的保护,以确保征地的顺利进行。在新的发展模式下,要深刻领会、吸收和创新征地的各项配套法规和配套的配套设施,切实推进“三块地”的改革,进一步加大推进征地体制的改革,加大对农村土地资源的开发和优化,为全面振兴的乡村注入发展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