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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摘编

2022-12-22

知识产权 2022年10期
关键词:撰文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的效率之维

冯晓青在《现代法学》2022 年第4 期撰文指出,知识产权制度蕴含鼓励和保障知识创新及传播的价值追求,其内核在于效率价值,这一价值的首要原则在于建构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专有权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专有领域与公共领域的人为安排构造了专有权与自由公地,在专有权的安排上体现了知识界分、沟通与转换的机制,进而形成了知识生产与传播的效率逻辑。在效率价值导向上,知识产权制度的效率逻辑与制度安排均指向以激励知识和技术创新活动、提高创新效率为目标的产权制度及其有效运转。推进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与创新,应当在知识产品的权益分配、要素流动、产权转化、产权保护与产权制度结构的建构上体现效率价值及其实现的制度安排与运行机制。

论国际司法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地域性

何其生在《现代法学》2022 年第4 期撰文指出,在《海牙判决公约》的谈判中,我国国内关于知识产权问题存在合作与不合作两种立场,前者要求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后者则以知识产权地域性为理由主张不合作。二者的分歧源于国际私法追求国际合作的理念和知识产权法本质上是国内法的观点,但是晚近以来,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在立法与实践中不断被突破。以管辖权和法律适用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地域性保护可分为二元的基本方案:绝对地域性方案和相对地域性方案。未来,我国进行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司法合作,应该区分合作的国家、知识产权类型、知识产权事项以及合作的内容,进行类型化选择。知识产权地域性保护方法可以在二元方案基础上进行多元组合,但总体上应坚持以相对地域性方案为原则,绝对地域性方案为例外。

环境权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理论证成与规范构造

侯志强在《法学》2022 年第8 期撰文指出,现有的法律路径对环境权保护尚不能完全实现其话语表达初衷,亟须拓展新的规范空间。作为公法化的私法,以知识产权法来保护环境权具有正当性,是实现环境权保护的可选路径。知识产权法生态化转向的迫切性、权义结构的平衡性、所保护利益的特殊性构成了环境权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现实需求;知识产权与环境权基本属性的契合、价值功能的耦合和逻辑结构的吻合构成了环境权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法理基础;民法权利体系的开放性和知识产权法规范基础的完备性构成了环境权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法律基础。知识产权法引入环境权应当采取以国家职权的映射入法为主、一般条款涵摄入法为辅的模式,在体例设计上可采用“解释+新设”的方式。实现环境权的知识产权法保护须以环境民生论作为价值指引、以行为规制权利化作为定位规则、以知识产权基本法及其相关法为构造载体。

“通知—删除”规则的检视与完善

马更新在《政治与法律》2022 年第10 期撰文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确立了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的救济制裁保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对“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风险分配不均、权利类型不明晰、权利滥用、电子商务平台角色定位不准确等一系列问题。应当统一以侵权法为基础进行规制,妥善分配风险,加重平台经营者相应法律责任;对知识产权权利类型予以细化,并分别制定适用规则;严格规范“通知权”的认定标准和行使方式。同时,应当强化电商平台经营者公共秩序管理权能,重新审视其社会职责以维护营商环境,而不能视之为纯粹的中间人。

知识产权法的人本主义伦理转向

初萌在《科学学研究》2022 年第8 期撰文指出,数字时代,知识产权法因技术理性观的侵蚀而呈现出的失衡状态愈发凸显,隐藏着从局部失衡发展为系统性、结构性失衡的隐患。知识产权与隐私权、“数字人权”、生命健康权等权利的冲突亟待规制。建构主义的技术观从技术产生与运作中“人”的能动因素入手,为这一冲突提供了解决思路。数字时代知识产权法的建构应当以人本主义为落脚点,从“树立平衡保护观”“培育创新与发展共同体”“构建风险共同体”三重维度培育人本主义知识产权观,从坚持人的主体地位、强化人的主体责任、完善人的基本权利三个层面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论数据产权保护的制度路径

李爱君、夏菲在《法学杂志》2022 年第5 期撰文指出,数据的生产要素地位已成为共识,数据要素市场的构建是激发数据价值、助力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路径。数据产权的界定与保护是规范数据要素市场行为和促进数据流通利用的核心诉求。由于数据客体的特殊性及数据财产权与传统财产权体系的差异性,数据产权应作为新型财产权予以保护。我国现有的制度体系存在较大局限性,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部分数据财产权的保护,无法应对数据要素市场构建目标下日益突出的数据财产权保护问题。应构建和完善数据财产权制度体系,从立法层面明确界定数据财产权并划定其各项权能的归属,从监管层面对数据财产权的主体资格及相关行为进行规范,从司法层面构建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并行的财产权救济手段。

我国需要制定统一的《数字经济促进法》

席月民在《法学杂志》2022 年第5 期撰文指出,制定统一的《数字经济促进法》,是我国数字经济多元立法的体系化需要,是全方位深入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需要,是统筹并理顺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关系的需要。从2020 年至今,一些省、市制定了地方《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这些地方立法虽然普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引导和保障当地数字经济发展,但难以克服自身承载能力有限的固有局限。科学制定统一的《数字经济促进法》,需要重点把握好五个问题,即结构设计与法律责任、概念使用及其解释、重点制度、国际竞争合作以及立法协调。

新数据观下的数据权属制度实践与思考

唐建国在《法学杂志》2022 年第6 期撰文指出,树立新数据观,需要深入认识数据以及数据资源、要素、资产和资本,探索数字经济制度创新。从数据二元化结构的视角分析数据权属,进行数据权益的双层制度设计,形成以数据载体为基础、以承载的信息内容为抓手的数据权利行使结构。维护各数据主体的正当权益,确保数据交易更加稳定安全可靠,最大程度降低数据流动的权属不确定性,以此推动数字经济立法和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数据流动共享和应用赋能,助力数字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

商法意义上的数据交易基本原则

王茜在《政法论丛》2022 年第3 期撰文指出,遵循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律和数据要素的独特价值,数据交易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数据自由流通、数据公平交易、数据交易透明、数据交易安全四项内容。数据自由流通原则要求充分尊重数据交易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促进数据流通的同时防止数据垄断的发生。数据公平交易原则关注数据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责承担,具体体现为互为给付、等价有偿的交换公平。数据交易透明原则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强调数据交易中的信息披露,这是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内所有数据交易活动应当尊重的共同准则。数据交易安全原则侧重于交易对外部安全秩序的影响,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而,需要对交易客体、数据跨境传输进行规制。

作为规范的技术标准及其与法律的关系

陈伟在《法学研究》2022 年第5 期撰文指出,标准化过程是科学技术与价值判断相融合的合理化过程。技术标准是对生产过程、产品或环境质量之合理定型的规范系统,是量化指标最集中、与法律互动最频繁的标准之一。技术标准并非公法规范,无论对于公法还是私法,技术标准的功能都是提供合理定型的一种参照规定。强制性标准的法律效力来源于公法规定而非标准本身,该强制性是公法执行上的强制性而非私法适用上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规范性法律效力”并非标准的法律效力,而是法律本身的效力。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特定事实需要借助标准予以重构或建构后,方能以可接受的成本为法律所识别,此乃标准可以在法律中被援引的根本原因。在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大部分案件中,基于能力和成本的考虑,宜尊重标准的合理定型功能;如果个案中确实存在更好的合理定型事实的工具,则应当用此种工具取代之。

论我国专利无效的追溯力规则重构

戴哲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 年第5 期撰文指出,我国《专利法》第47 条设置了专利无效的追溯力二元规则,但实践中,法院仍常以合同法认定专利无效的一元追溯力,这一争议有待厘清。从《专利法》第47 条的立法原因上看,二元追溯力的规定存在明显的理论缺陷。立法者所秉持的秩序论与对价论皆难以支撑该二元结构的存在,而原本制度设计所预期的平衡论更是未能实现。回溯源头,我国的此项规定属于不当继受域外法的结果,并且,立法者还误用了风险负担规则,更错误地安排了价值位阶,因此,这些缺陷的产生实属正常,立法者亦有必要予以修正。从比较法上看,专利无效追溯力本具有一元结构,只不过受制于其他因素影响而产生分化。提炼影响一元结构转变为二元结构的因素后可以发现,我国并不具备采用专利无效二元结构之条件,只能够采用一元结构,由此,立法者应当承认专利无效能够对转让、许可契约以及在先判决产生追溯力。

商标法公共领域的体系化解读及其功能实现

黄汇、徐真在《法学评论》2022 年第5 期撰文指出,商标法公共领域保留是商标制度正当性的重要基点,它关涉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构造。公共领域机制在商标法中具有优化符号资源配置、维护公共文化良性发展以及促进公平竞争等制度协同功能。从特定标志的无条件排除、特定标志的附条件保护、公众的隐性使用自由和显性使用自由四个维度探讨商标法公共领域的实现机制,有利于我国商标法的规范重构与制度再造。我国商标立法在注重商标私权保护之同时,亦应充分注意公共领域的制度配置与价值实现,方此才能促进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协调,兼顾工具正当和目的正当的有机统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公平竞争的重要论述研究

孙晋在《法学杂志》2022 年第5 期撰文指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科学回答了新时代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的实践之问——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重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公平竞争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强调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重视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竞争法律和政策,为维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供强大的制度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公平竞争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公平竞争重要论述反过来指导国家不断健全公平竞争制度,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指引新时代国家公平竞争发展模式转型,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鲜活实践中,公平竞争重要论述得到实践检验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

学术期刊数据库的反垄断监管

王伟在《现代法学》2022 年第4 期撰文指出,大型学术期刊数据库通过电子文献的一站式交付,有效满足了全社会激增的版权付费使用需求,推动了知识资源的传播共享与再利用增值。但与此同时,头部数据库服务商寻购了海量的文献版权资源,实质性地锁定了下游用户并拥有了收取垄断价格的能力,引发了知识服务市场垄断的质疑。然而,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表现出了极高的容忍度,未曾挑战大型数据库连年走高的订阅使用费要价,频频被指反垄断执法缺位。对此,监管者一方面需要采取一类更为直观的“不公平高价”认定标准,惩处大型数据库潜在的滥用支配地位行为;另一方面则应积极转向竞争导向型的监管思路,有序引导学术数据库市场形成竞争。通过限制优势数据库获取独占性版权许可、建设替代性公共学术数据库平台、扶持聚合式网络学术搜索引擎等措施,能够以较低成本维持学术数据库开放竞争的市场结构,消除知识服务市场被垄断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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