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动车检验分类管理的可行性分析
2022-12-21山东王涛
◆文/山东 王涛
根据国务院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2019年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对GB 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和GB 18565《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实施了“两检合并”,颁布了GB 3890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并于2020年开始实施。同时国家质量监督管理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生态环境部还联合颁布了规范性文件,提出了“三检合一”(机动车安全检视检验、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和尾气排放检验合并),规定机动车检验检测必须实现“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结果互认”,严令禁止重复上线、重复检测和重复收费。“放管服”给道路运输车辆乃至所有机动车带来了纾困解难,也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提高了车辆检验工作效率。随后公安部根据国情实际又连续出台了机动车检验检测相关的“放管服”政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杭州等城市也针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实施10年内免予上线检测的政策,政策一经颁布深受社会各界的欢迎。经历了三年多的改革实践,实现了“两检合并”,但是“三检合一”并未实现,现实中还存在某些制约行业发展的弊端,同时也显现了某些不完善和亟待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问题。
一、“三检合一”不应仅停留在规范性文件之中
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22年3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4.02亿辆,其中汽车3.07亿辆,仅2022年一季度全国新注册登记机动车934万辆,其中汽车新注册登记657万辆,摩托车新注册登记271万辆。尽管公安部和生态环境部都提出了机动车检验检测的“放管服”政策,由于近几年机动车检测技术标准变更频繁,监管要求越来越严格,配套监控设施的配置也越来越多,重复建设、重复投资、重复检验给检测机构带来了不小的负担。
现行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检测和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统一由国家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实施计量认证审核和检验检测资格许可,其检测检验活动受《标准化法》《计量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修正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9号令)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准则》约束,同时相关具体业务又分别隶属于公安、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检验检测项目重叠的问题,从国务院简政放权、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应该对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业进一步实施供给侧改革,对现行的机动车检验检测制度适当再度进行深化调整,促使其走向科学、高效、便民,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
借鉴车辆管理发达国家的经验,尤其是日本和德国的管理经验,对我国现行机动车检验检测制度及供给侧实施改革,将现行的部门分割式的多部门的条条管理转变为由有关部门来实施统一管理,车辆检验检测结果的具体使用单位统一依据合法的检验检测报告对车辆实施行政管理、配(核)发相关证件,从根本上实现机动车检验检测活动的简政放权和便民利民。
针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实践中分析的问题,生态环境部颁布了有针对性的行业强制性标准HJ 1237—2021《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和HJ 1238—2021《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两个标准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由于监管部门的联网监控仍然分属于公安、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三个不同的部门,检测机构需要重复建设联网系统,重复缴纳联网费用。HJ 1238、GB/T 2676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既联网规范》以及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联网技术要求》各不尽相同,比较突出的如HJ 1238附录 A(规范性附录)信息采集数据结构、附录B(资料性附录)其他信息采集数据结构和附录C(规范性附录)信息传输数据结构对尾气排放检验监控提出了具体要求,对规范检测行为、提高监控能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很好的技术性措施。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各个相关部门在信息采集数据结构、信息传输数据结构上的不同,既增加了数据交换的难度和大数据统一应用的难度,也使得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联网监控变得复杂,迫使检测机构必须增设满足不同监管部门的服务器和联网控制程序,加大了始建投资和重复劳动。再就是在人工检验方面,机动车安全检视检验存在着大量的重复性作业,如地沟检验和车辆外观检验、OBD检验、手持PDA拍照等均有不同程度上的重叠,不能实现一次检验和拍照完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尾气排放检验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依照现行有效标准规定,其检验行为必须分别实施,重叠的检验项目均不能实现一次检验、一次拍照和一次性上传。既增加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检验人员的劳动强度,又做了许多重叠性的操作,降低了检验检测工作效率,使得车主等待时间增加。再就是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的重复性购置与不能共用问题突出,如OBD检查仪、底盘检验用地沟和手持PDA等。
目前,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服务大厅窗口设置上,仍然存在机动车安全检视检验登录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登录,在被检车辆证件上传环节也存在大量的重复性操作,既降低了检验工作效率,也增大了检验人员的劳动强度,同时也增加了检验检测作业工作时间。不但使车主等待车辆检验时间增加,也增加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投资,不符合高效与节约的原则。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业应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大“放管服”力度,全面整合GB/T 26765、HJ 1238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联网技术规范和要求,彻底打破行业条条块块分割,审核政府监管平台,建立统一的机动车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共享、资源共享,强化部门间合作,尽可能消除由部门监管分设带来的监管空白地带。在这种情行下,对尾气排放超标车辆的检验检测与超标维修治理业务的衔接与管控就显得尤为重要,应从监管机制上杜绝虚假检测和虚假维修治理。
二、实施在用机动车分类管理在车辆管理层面上的可行性分析
根据车辆的使用特点对不同用途的车辆实施分类管理,剔除重复检验检测、突出监管重点、提高监管效率、便民利民。
从车辆使用特点来考察,在用汽车可以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为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车辆年平均行驶里程超过100 000km,且占路率高、连续运行时间长、发动机排量大、能源消耗量大,由于其社会服务属性,一旦出现事故损失大、伤亡多、影响面大。
第二类为公务用车(企事业单位和政府公务车辆),这些车辆年平均行驶里程在50 000km左右,长途运行要比私家车相对多。
第三类为私家车,该类车辆年平均行驶里程不足10 000km,多为代步工具,除节假日外很少跑长途。
从现行有效技术标准考察,针对机动车检验检测现行有效的国家强制技术标准有两大类,第一类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如GB 7258《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 3890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这两个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立的,对所用在用机动车普遍适用。第二类是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检验标准,如GB 18285《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3847《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是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组织实施的,也具有普遍适用性。第三类是道路运输车辆市场准入检验标准,依据的是GB 38900、GB 18285和GB 3847,以及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要求,适用于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从标准检验项目(内容)考察, GB 38900、GB 18285、GB 3847以及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要求满足道路运输车辆的特殊要求,其检验项目多了一个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在GB 38900中剔除了车辆的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和可靠性要求,但是从保障道路运输节能减排以及全面提升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实现交通强国目标而言,这些应该纳入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就“两检合一”三年多的实践看,营运车辆的检验周期和检验项目不能满足营运车辆管理的实际需求,有待强化。
从目前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情况考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与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检验检测合二为一了,但是尾气排放检测依然使用环保部门统一规定的检验报告单,将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检验合格作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前提条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再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了。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执行GB 38900、GB 18285和GB 3847,使用了统一规定的检验记录和报告单,很大程度上方便了道路运输车辆。
基于上述客观因素,对在用机动车实施分类管理,凡是从事道路运输,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一律按照GB 38900、GB 18285和GB 3847标准,附加车辆的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可靠性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要求实施检验检测。考虑道路运输车辆年度时间内平均运行里程达100 000km以上,应该科学、合理确定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周期,对危险品运输车、客运班车、旅游车和总质量在12t以上的重型货车适当增加检验检测频次,强化监管重点。
凡是公务用车一律按照GB 38900实施检验检测,考虑其年度时间内平均行驶里程达到50 000km,依据可靠性理论和摩擦理论,其检验检测频次确定为1次/年。
凡是私家车(乘用车)一律按照GB 38900实施检验检测,考虑其年度时间内平均行驶里程不足10 000km,依据可靠性理论和摩擦理论,其第一次检验检测频次确定为每6年1次,之后每2年1次,其尾气排放检验周期与车辆安全检视检验周期同步。
三、实施车辆分类管理在技术操作层面上的可行性分析
1.关于机动车检验检测信息监控问题
目前对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公安部门实行了全国统一的监控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都对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检验检测实行了监控管理。
公安网:公安信息通讯网、公安通讯专网,具有严格的网络接入标准。
生态环境网:也有自己的网络接入标准。
交通运输部颁布了《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联网技术要求》。
但是上述都属于政府部门的网络信息系统,通过政府部门间的协商是完全可以实现全面整合,将GB/T 26765、HJ 1238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联网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整合,满足政府大数据管理使用要求,提升管理力度和数据共享,便于政府总体决策。
2.检测线“三检合一”的可行性分析
(1)从检测对象、检测设备、检测程序(方法)、检测结果等技术方面看,道路运输车辆、公务用车和普通私家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检验是同一种性质的工作,道路运输车辆已经实现了“两检合一”,需要进一步整合的机动车安全检视检验与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从具体操作和可实现方面仅存在部门间的条块管理的分割,由国务院来整合应该没有什么难度。
(2)从检测设备信号采集方面来分析,同一条检测线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检验,不会对检测数据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目前,检测线上的设备均独立运行且经过计量检定,对外通讯采用RS232或以太网接口方式。检测线总控机接收到检测数据与检测结果后,根据检验类别(安全检视检验或尾气排放检验)分别存到统一的系统数据库,安全检视检验或尾气排放检验系统的服务器和数据库相对独立,因此不会互相影响,且检验检测工作进展顺利,没有产生相互影响。
3.网络接入可行性分析
(1)目前安检机构网络情况。公安部已经统一部署了检验监管系统,在广东省的安检机构均已完成网络改造和系统升级,完成了公安网撤离。即2015年5月1日后,安检机构已经没有公安网,其他省市自治区情况也基本如此。安检机构通过检测专网与公安检验监管系统对接,检验监管系统通过边界接入平台与公安网进行数据交换。网络拓扑示意图如图1所示。
图1 安检机构网络拓扑示意图
(2)目前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网络情况。目前综检机构网络分两类情况。已完成地区联网地市,检验检测机构先通过专网与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接,数据汇总后再与省交通运输网对接。没有完成地市联网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直接通过互联网与省交通运输网对接,如图2所示。
图2 目前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网络情况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建立起了独立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监控系统,并开始布置实施全关联网,借此机会完全可以实现检验机构一体化网络接入方式。
(4)可行性分析。安检机构全部撤离公安网后就没有公安网的约束,同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可以实现全部撤离生态环境网,如此机动车检测机构可以实现同时接入多部门。
检测机构一体化网络接入后,检测机构的网络运行在检测专网内,由于各主管部门(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下同)分配的接入地址不同,检测机构的网络是多地址检测专网,检测机构与各主管部门的网络是联通的,主管部门之间的网络逻辑上隔离,即主管部门之间互相隔离,相互没有冲突。其次,与各部门联网均有防火墙隔离,网络安全性可靠。
4.监管系统的可行性分析
目前安全技术检验、尾气排放检验和已经实施联网的“两检合并”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系统都有摄像机和硬盘录像机,这一部分设备可以共用。上级主管部门可以随时查看现场视频,不会互相影响。图片和视频根据检验类型分别通过不同的网络途径,上传到安检监管系统的数据库和综检监管系统的数据库。
四、结论
按照车辆分类管理的原则对现有机动车检验检测制度进行供给侧改革是可行的,是能够实现整合资源、整合标准、简政放权和便民利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