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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撞杆滑沟身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22-12-21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泗县供电公司孙英杰

农电管理 2022年12期
关键词:丁某公路局电线杆

■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泗县供电公司 孙英杰

编辑:傅雅琪 yaqi@csre.org.cn

案情回放

2022年5月2日下午,某县村民苏某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在乡道行驶过程中,撞到路东电线杆,随后滑入沟里,造成苏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母亲丁某以事故发生时,案涉电线杆位于公路界内阻碍通行,存在安全隐患,某县供电公司作为电线杆的产权人,应当对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和检查。某县公路局作为公路的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路安全及畅通。于是,原告母亲丁某将某县供电公司、某县公路局告上了法庭,起诉要求某县供电公司、某县公路局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损失共计592414元。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其一作为被告某县供电公司是否对苏某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其二案发现场道路为乡道,是否属于某县公路局所管辖;其三苏某某的死亡直接原因是什么?是否存在个人过错?

在法庭庭审上,某县供电公司辩称:苏某某不是撞到电线杆致其死亡,是本人没有佩戴安全头盔且酒后驾驶车辆,因个人车速过快,车辆偏离方向滑下路边水沟致死。案涉电线杆合法合规竖立在6 m公路以外的路边并不占道,公路两边有明显的白色界限,且电线杆上没有明显的撞车痕迹,对于苏某某的死亡某县供电公司没有任何过错。同时,某县供电公司向法院提交人民调解协议书四份,证明事发当天中午苏某某大量饮酒,属于酒后驾驶车辆,且同桌饮酒人员中已有四人共同赔偿了丁某11万元。从现场摄像头观看可以看出,当时苏某某驾驶车辆车速太快,没戴头盔。综上,造成此次事故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苏某某酒后驾驶车辆、车速太快、没戴头盔等自身原因造成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某县公路局辩称:事发道路为乡道,乡道的管理养护责任归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公路局负责辖区内省道、国道的管理养护。同时,向法庭提交《某县农村公路养护、路政管理办法》,证明其乡道的管理养护责任归当地人民政府。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请求人对自己提出赔偿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责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经法院现场调查:案涉电线杆位于乡道行驶路面40 cm以外没有硬化的土路肩上,虽然位于公路界桩以内,但所处地面并不影响车辆及行人的正常通行。苏某某没有佩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车辆驶离路面撞到电线杆滑下路边水沟死亡。同时,经某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事发当天与苏某某同桌饮酒人员中已有4人给付丁某合计11万元。

原告丁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县供电公司与某县公路局对于苏某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丁某诉求某县供电公司与某县公路局的赔偿,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丁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丁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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