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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多元主体参与助推乡村数字治理再上台阶

2022-12-19袁金辉

中国科技财富 2022年6期
关键词:村级主体村民

文/袁金辉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是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用好现代信息技术,创新乡村治理方式,提高乡村善治水平。以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催生了乡村数字治理的快速发展,为乡村社会治理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极大提升了乡村治理现代化水平。但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近两年乡村数字治理虽然取得了巨大成效,但距离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需要我们持续努力调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

新一代信息技术助推乡村数字治理

近年来,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嵌入乡村社会,乡村社会治理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在此背景下,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提出了数字乡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战略目标,明确要求要通过数字乡村建设推进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2020年初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冲击,但也给乡村社会治理尤其是乡村数字治理带来了新契机,新一代信息技术及其应用有效提升了乡村疫情防控的效能就充分证明了这个问题。

乡村社会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进一步提升乡村社会治理效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就需要采用最新信息技术和手段来推动乡村社会治理再上新台阶。特别是数字技术在没有身份符号限制的条件下,能突破行政组织架构体系的某些局限,高效处理各类乡村事务,给个体和组织带来良好的社会治理体验感和满足感。

具体说来,一是数字技术促进了公共信息的有效流动和多维获取,便于村民及时了解和掌握更多有效信息,充分保障了个体的知情权;二是数字空间突破原有时空局限,推动乡村治理关系由实体向虚拟转变,可以将距离不同的治理主体拉入同一虚拟空间,为村民尤其是“不在场”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协商治理提供了机会和途径,保证了个体的参与权。三是通过搭建数字服务平台,赋予治理主体跨越时空的治理能力,方便各治理主体间及时沟通协调,再造乡村治理共同体,更好形成乡村社会治理合力。

总之,运用数字技术赋能乡村社会,缩小了城乡数字鸿沟、保障了村民权益并激发了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乡村治理,有效地提升了乡村治理现代化水平。

新时代乡村数字治理任重道远

乡村数字治理已经在路上。早在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就对加强数字乡村建设和乡村数字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要推广村级基础台账电子化,建立统一的“智慧村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推广村级事务“阳光公开”监管平台,支持建立“村民微信群”和“乡村公众号”等,加强群众对村级权力的有效监督等。近3年来,各地围绕加快数字乡村建设,提升乡村数字治理能力,进行了大胆创新和有益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比如浙江省抓住全球数字经济井喷的窗口期,打造以数字经济助推乡村振兴的新增长极,该省的乡村数字治理和数字乡村建设一直都走在全国前列,成为中国数字乡村建设的示范地和领跑者。贵州省因地制宜,通过大数据与乡村振兴深度融合,正在探索形成具有西部落后地区特色的乡村数字治理的“贵州经验”和“贵州路径”。

尽管过去几年我国乡村数字治理成效显著,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涌现,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当前乡村数字治理仍然存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制度体系不够完善、各主体利益协调困难、数字权利不平等、村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程度不高、乡村数字建设人才缺乏等问题。为此,需要充分调动多元治理主体在乡村数字治理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协同推动乡村数字治理的效能和水平,借助数字技术优势畅通基层治理的“最后一公里”,努力将传统农村社会“熟人好办事”的生活场景转变为“不熟也好办事”的新型乡村治理模式。

让各类主体协同参与乡村数字治理

乡村数字治理是一项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系统工程,涉及领域广、业务范围大,单靠政府部门的自投自建自管,显然无法完全发挥数字治理的真正作用。因此,当下乡村数字治理需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以形成协同推进乡村数字治理的良好格局。

一是要充分发挥政府和村级组织在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政务服务平台搭建以及信息资源整合等方面的主导作用。一方面,政府要继续加大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同时通过制定乡村数字治理发展规划,实现多种数字技术的耦合,构建共享信息数据库,规避数字治理排斥。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村务监督组织等在数字资源提供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同时可凭借数字赋权,使其获得与乡村数字治理相匹配的责任治权。

二是要调动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公共服务平台、智慧社区建设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方面,要依托市场主体或政府委托市场力量进行乡村治理数字化改造,特别是要依托市场力量参与乡村数字治理平台总体架构设计、业务应用开发和系统运行维护等。另一方面,要发挥村庄农民合作社、红白议事会、道德评议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在乡村数字治理中的独特作用。

三是要持续激发村民参与各类数字平台建设、提升数字治理能力等的主动性和内生动力。一方面,要利用数字空间跨越时空的优势,发动鼓励村民通过村务云、智慧党建、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数字治理平台参与村庄治理,特别是可以利用村级政务网络化来努力提升村民的参与意识。另一方面,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培训来提升村民数字治理能力和数字素养,同时引导数字农业农村领域人才下乡,从而提升数字乡村建设的内生动力。

总之,乡村数字治理需要各类主体多方协同联合,特别要通过基层组织与村民之间的信息数据共享,依托数字平台系统推进数据互联互惠,利用数字技术将多元主体汇聚在同一治理空间,规避传统乡村治理的“孤岛效应”,努力开启乡村数字治理协同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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