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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价值论视域下的短视频平台“数字剥削”

2022-12-19李欣宇

声屏世界 2022年16期
关键词:劳动数字用户

□ 李欣宇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掩盖在交换关系下的剥削关系,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由资本家和工人这两个相互对立的阶级构成,这两个阶级之间的关系,即资本家对工人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的关系,就是剥削。剥削作为体现着阶级之间关系的生产方式,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中呈现出同其所属历史时期的生产力相适应的特点。在当前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新时代,互联网在人类生产生活中的渗透率日益提高,现代社会几乎人人都通过互联网实现紧密联系,人类社会的发展无可避免地要同互联网紧密结合。互联网技术提高了社会生产力,也无法忽视其在资本主义的大社会背景下,作为资本增殖的工具依旧遵循着资本逻辑行使其功能的资本主义性质,而以此为基础的剥削关系则以“数字剥削”的形式表现出来。互联网技术表面上促进了交流与发展,但实际上则是资产阶级剥削与奴役人的异化形式,呈现出越来越隐蔽、彻底、广泛的趋特征。

数字劳动的“隐形剥削”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主导下的“数字劳动”必然内涵“剥削”问题,数字平台的搭建与媒体内容的生产与消费是数字剥削的存在前提。加拿大学者斯迈思结合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剥削理论,首次提出了媒体面向生产和市场营销用户的劳动剥削媒体理论,而福克斯在斯迈思的“观众商品论”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阐释了媒体平台对媒体用户的剥削现象。社交媒体平台最初的产品交付沉没成本非常高,产品开发完成并投入使用后,用户涌入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用户在使用平台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同时也为平台提供信息内容,平台的资本无偿划归平台公司所有,是平台公司资本积累的重要来源。平台资本积累逻辑即用免费使用平台和服务与用户创意劳动产品进行交换,并把用户在使用平台时产生的个人信息、偏好等数字资料出售给第三方广告商。作为信息内容的生产者,社交媒体用户就像工业资本时代的工厂劳动者一样成为被剥削的对象。

Arvidsson和Colleoni认为互联网时代的价值表现为脱离劳动时间的限制,因而对数字劳工的剥削相较于之前的资本主义时期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的特征。这反映在以短视频平台为代表的视频内容生产者身上,他们接受来自商业资本的胁迫和异化,积极上传作品以换取流量和关注,产品的价值被平台商业化。在这种情况下,劳动成为一种与劳动本身无关的东西,劳动关系也不再局限于劳动者之间,而是跨越国家和社会边界,甚至超越国界,形成全球范围内的劳资双方的博弈格局。从这个角度来看,广义上的“剥削”不仅发生在流通环节或任何其他单一环节,而且几乎一致地发生在从再生产到生产的循环过程中。瑞泽尔和爵根森将Web2.0时代的在线用户数据生成活动视为数字产销活动,产销者自愿从事无酬劳动,他们在平台上制作的内容被社交媒体公司出售给广告商并从中获利。瑞泽尔在社会学视域下提出了“产消资本主义”的概念,指出数字时代,资本的剥削从对工人的剥削转变为对工人和消费者的协同式双重剥削,尤其是针对数字产消者的剥削更为隐蔽。因为数字产销者在生产内容的过程中没有被强迫而是自觉自愿的“休闲”活动,察觉不到数字资本主义对其休闲活动的异化。

短视频平台“数字剥削”的作用机制

被剥削者的创造——“用户”向“数字劳工”的转变。一、生产价值的“数字劳工”。智媒时代创造了经济发展的新模式,它前所未有地延伸了生产者的范围,将每个消费者都变成为生产者,即内容生产者与消费者无差别化,内容产品的交换之间存在着平台这一中介,使用户在消费的同时又转化为生产者,这一点在短视频平台上表现得更为明显。

对于用户在平台上进行内容生产的行为是否可以界定为“劳动”,可以从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对人类劳动进行的深刻论述中加以探究。马克思认为劳动首先表现为“专门的、使特殊的自然物质适合于特殊的人类需要、有目的的生产活动”的具体劳动,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可见劳动是满足人类需要、有目的的活动,劳动是使劳动对象与头脑中观念相符的能动活动。这种能动活动的特点就是在劳动发生前,劳动主体就对劳动对象存在着一定的心理预期,劳动“已经观念地存在着”。短视频平台中的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通常会发布、转发创作内容,短视频平台为了促进用户发布原创内容往往会采取“激励计划”,如为用户设定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发布规定内容的视频即可领取平台发布的“佣金”或为用户作品“引流”,为用户带来更多关注量,在这个过程中用户的目的与需求得到达成,视频发布活动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释的劳动活动相符合,即用户发布视频的行为是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事实上,在这个过程中平台与用户之间构成了雇佣劳动的关系,即资本家通过支付“佣金”或流量分配等方式对用户的劳动产品进行占有,在这个过程中平台作为个人与社会的媒介,也是用户生产的内容使用价值向价值转换的媒介,平台将用户内容产品价值的实现最大限度地局限于本平台,为本平台所有。平台鼓励社会全员进行生产,在社会范围内对创意及专业内容进行吸纳,用户在自主性活动中为平台创造的内容资源被短视频平台低于内容价值的价格占有,作为平台搭建者的社交媒体公司对其平台规则有着绝对的设定权和解释权,用户产品的所有权往往难以归用户自身所有,而是被资本家私有化,作为数字资本具体化的短视频平台凭借其垄断特性和对数据的支配地位,以更加隐蔽和强制性的手段无偿攫取用户的剩余价值。

二、生产利润的“数字劳工”。在《论受众商品及其工作》一文中,斯迈斯提出了“观众力量”商品形式,即免费的电视节目是吸引观众的“免费午餐”,实质上,“免费午餐”就是广告厂商吸引用户看广告的诱饵。李文特和杰哈利在《观看即工作》一书中指出,观看本身就是一种创造价值的劳动活动。观众在观看过程中出售自己的观看力,观看力对广告的价值促进了商品流通,减少了资本家的库存,缩短了商品的流通周期。受众商品论有三个基本假设:一是受众具有注意力;二是消费者拥有选择权和使用权;三是受众可以通过购买获得收益。短视频平台的真正目的不是为用户提供娱乐,满足用户的需求,短视频平台免费提供由用户生产的视频其实也是在进行广告投放,短视频平台中的广告通常以三种方式存在:平台官方投放的广告视频、用户与厂商合作产出的广告视频、直播。用户在使用短视频平台时无可避免地会观看到这三种形式的广告,进而产生需求,难免进行购买活动。用户与厂商合作的广告视频与直播看似是用户与厂商二者的市场交易,实际上则是由平台主导进行的,在“流量至上”的数字资本主义时代,平台是掌控流量的主体,平台在内部审查过程中会自主选择那些能够为平台带来更大利润的用户或厂商来投放流量。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中,如《资本论》所解释的,利润率与利润和投资成本有关:P=M/(C+V),即短视频平台向用户提供免费服务和平台,鼓励用户使用和参与内容生产,吸引更多的用户产生内容。用户在平台进行内容生产的同时还会生产出附加产品——用户信息,平台将用户信息出售给广告商以便于广告商根据用户喜好进行精准广告投放以获取最大的宣传效益,平台用户的数量同广告费用成正比,用户数量决定着平台在同广告商进行议价时的议价能力。在这一利润生产过程中,平台员工的工作时间与用户的使用时间是为资本家进行剩余价值生产的劳动时间,员工的工作时间几乎全被工资所代替,而用户的工作时间几乎都是无薪劳动,这时利润率公式为:P=M/(C+V1+V2),V1是支付给员工的工资,V2是应支付给用户内容创作的工资,短视频平台上资本家将内容生产的劳动以无偿劳动的形式外包给用户,将可变资本压缩到最小,使利润率最大化的同时也使剥削率E=M/V得到最大限度的提高。

在资本逻辑中出现的技术必然为资本积累服务,互联网时代几乎所有社交平台都在应用这一资本积累策略对其用户进行隐蔽的“数字剥削”——独立个人被纳入了技术的“元”逻辑中,被资本利用技术创造的虚拟社交需求、迷因效应吸引,在使用平台的过程中个人信息数据、个人闲暇时间和个人社会关系被商品化。数字剥削以隐蔽的方式逐渐覆盖人类社会交往的全部领域,使人们对社交媒体产生无可脱离的依赖性,将人们转化为自觉自愿的“数字劳工”,持续不断地积累数字资本并实现增殖。

绝对剩余时间的延伸——“工作—休闲”界限的模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剥削理论都离不开“工作日”这个核心概念,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用“a——b”表示必要劳动时间的持续,超过这一限度的劳动时间即剩余劳动以延长线bc加以表示,即工作日表现为“a——b——c”。因此延长的工作时间bc是绝对的盈余,但延长工作日ac有一个最高界限,这首先取决于劳动力本身、身体界限和满足自身需求的需要,其次取决于文明状况确定的道德界限。但即使存在界限也无法阻止资本提高剩余劳动时间,因为“资本只有一种自然倾向,一个唯一的动机,这就是增值自身,创造剩余价值”,但“资本是死劳动,它像吸血鬼一样,只有吮吸活劳动才有生命,吮吸的活劳动越多,它的生命就越旺盛。工人的劳动时间就是资本家消费他所购买的劳动力的时间。如果雇佣工人利用他的可供支配的时间来为自己做事,那他就是偷窃了资本家”。由于工作场地、技术水平等条件限制,劳动力个体在工作时间通常只能受雇佣于一个资本且在非工作日即闲暇时间的活动中不产生价值。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正在成为一种新模式,它已带来商业环境的深刻变革。“互联网+”不仅是技术进步的结果,也是商业模式创新的动力源泉。生产与消费界限的消除,改变了工作与休闲、职业与业余的关系。在数字时代,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由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算法驱动,使人类生活的空间结构发生改变,使劳动在时空上获得极大的自由,工作日数字化的同时闲暇时间也在数字化。数字资本重组劳动,实质上延长了工作日,人类工作与休闲都受资本逻辑的数字资本所支配,因此需要在马克思的“工作日”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数字资本主义利用技术的革新激活了人类劳动的延展性,bc的限制被突破,原来由劳动力个体生理与道德形成的界限由于闲暇时间的价值生产拓宽了,而突破bc的限制后新产生的即为闲暇劳动时间的长度,这个闲暇时间的数字劳动在数字资本时代是产生价值的,但闲暇时间和价值往往被劳动力自身忽视或低估,因而被资本无偿占有。《2020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中显示,用户短视频日均使用时长为110分钟,短视频平台中大量碎片化信息在精确的推荐算法作用下促成了用户对短视频平台的依赖性,使用户主动延伸工作日的界限,传统劳动的强制性被碎片化信息的成瘾性所消弭,平台与用户之间达成“公平交易”:用户在短视频平台上投入大量的闲暇时间和创作性劳动,满足用户的价值追求、娱乐需求以及交流创作需求,平台提供经济报酬。正是这种看似公平的利益交换关系,使用户陷于平台的增殖逻辑,短视频平台的普及推动了数字剥削的普遍与深化。

工业化的数字信息化转向将劳动力从繁复的简单工作中解放,劳动力创造价值的活动逐渐转化为自主自控的创造性活动,个人的创造性成为一种新的生产力。这种转化为闲暇活动普遍劳动化创造了条件,工作时间与闲暇时间的明确界限被模糊,过去的闲暇时间也被数字资本纳入工作日,成为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同劳动者自觉逃离的压迫性劳动不同,闲暇时间的劳动是劳动者自觉但不自知的劳动,在这里劳动者对异化劳动的拒斥消除,劳动者似乎回归了自己的类本质,工作日的延长得到认同,劳动力摆脱了时间与场所的限制的同时资本也挣脱束缚,使劳动者遭受着更为隐蔽的数字剥削,数字资本主义在劳动力闲暇时间的掩盖下加深了异化。

短视频平台“数字剥削”的消解路径

信息技术的发展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为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新路径,“数字剥削”作为现今历史阶段的剥削新形式,本质上仍是资本主义剥削。在资本主义大时代背景下,消灭剥削的探讨不能脱离历史条件,要认识剥削在特定历史阶段的正当性与长存性,在此基础上寻找消解短视频平台“数字剥削”的合理路径。

政府宏观调控。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而社会治理又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保障网络社会平稳运行是保障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环节,因此政府在短视频平台也应发挥其宏观管理作用,防范数字资本无序扩张,保障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保障平台用户的合理权益。在弱化短视频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剥削关系上,一方面政府应及时建立平台协同管理机制,在用户与平台之间发挥监管者的作用,监督并完善数字平台管理,打破平台置用户于单方面信息不对称的处境,以实现用户与平台之间产品的公平交易。另一方面政府应积极打破短视频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剥削关系,努力打造官方融媒体平台,在资本主导的短视频平台行业中最大限度地消解其商业逻辑,防范平台技术垄断与资本垄断形成的数字产业寡头。政府可以建立全国数据信息共享体系与用户监督反馈体系,避免产生数字鸿沟,将信息技术发展和用户创作成果与全体社会成员共享。

用户主体性回归。用户作为平台功能与内容的消费者,应合理利用短视频平台进行休闲娱乐,避免对平台的过度依赖和长期沉溺于由平台搭建的虚拟世界而影响正常的生活、工作和身心健康,在休闲时间用户可以选择能提高身体素质和提升自身认知的活动。作为内容创作者的用户,在使用短视频平台时要认识到自身与平台之间的动态利益交换关系与在“休闲时间”内创造性劳动的价值,充分认识和肯定自身主体性,加强自身权利保护意识,积极运用法律武器及政府管理机制对平台侵占自身劳动产品的行为加以抵制,避免被数字平台操控而无偿为数字资本创造剩余价值。同时要避免受平台资本逻辑的影响,把流量当作创作活动的唯一导向,为博眼球、吸引流量而创作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内容,在创作活动中应注重个人素质和内容质量,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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