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现状、困境及进路
2022-12-18郑鲁英
郑鲁英
(集美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展数字经济已被提升为国家战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规划”)指出,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数字贸易”等,并归纳于包含高质量发展等多方面本质要求的“中国式现代化”。
知识产权与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贸易等都有深度叠加,其现代化治理正是中国式现代化推进的重要方面之一。2021年先后出台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知识产权强国纲要”)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具体指明了知识产权治理领域“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向度,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这些知识产权顶层设计不仅强调知识产权治理“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对激励创新、打造品牌、规范市场秩序、扩大对外开放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还通过各种引导和要求指明我国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深入推进的方向和具体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关乎中国式现代化发展,关乎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采取“知识产权强国纲要”提出的制度建设、体系健全、市场激励、外部配套、全球参与等全方位、全领域治理,理清和逐步摆脱国内和国际方面的困境,从而更好地在数字经济领域发挥对内激励和规范、对外扩大开放的兼容作用。
一、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的理解
数字经济是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加速重构经济发展与治理模式的新型经济形态,包括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数据价值化[1]。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专利密集产业、版权产业)深度重叠(表1、表2),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以及实施相应的知识产权治理,这种治理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涉及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取得、运营、保护等内容的确定、执行与奖惩,以及知识产权治理过程中的各种辅助行为。
表1 中国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深度叠加领域(1)根据国家统计局《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2019)》、《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整理而成。
表2 中国数字经济与版权产业深度叠加领域(2)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指南》(2015年修订版)、联合国统计委员会《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ISIC第4修订版)、国家统计局《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整理而成。
新时代我国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图1)结合了数字经济技术性强、跨地域性、高渗透性、外部经济性等特点以及我国新发展阶段的状况,进行新的诠释和增改。譬如,为实现对数字经济中大量的创新技术、数字版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关注度和治理的要求更高;在知识产权取得环节,探讨数字经济的前提基础——信息与数据作为智慧成果应通过何种方式获得何种程度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种技术手段,如政府与准公共性平台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权利人采用知识产权技术措施等进行有效治理,也构成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运营方面,如何有效突破知识产权自身地域性属性的限制进行数字贸易,如何鼓励、规范和扩大知识产权的开源行为,如何倡导绿色治理;知识产权治理的辅助方面,针对数字经济提供高效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有效的监管与监督以及涉及国家安全问题的协调也势在必行。
图1 数字经济发展涉及的知识产权治埋
二、我国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的现状
当前我国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主要涉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两方面。
(一)知识产权治理能力不断提升
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连续多年稳居世界第二,从2012年的11万亿元增长到2021年的45.5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由21.6%提升至39.8%[2]。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专利密集产业、版权产业)与数字经济深度叠加,获得同步快速发展(表3),与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2025年目标接近。
表3 2018~2020年中国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3)根据国家统计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的2018~2020年《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数据公告》、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公布的2018~2020年《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报告》以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整理而成。
与此同时,我国通过政策导向和创新实践不断强化知识产权治理能力。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要求“坚持严格保护、同等保护,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2010~2020 年,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年均增速 11.8%;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国际排名快速提升,2015 年到 2019 年从国际第 17 位快速跃升至第 8 位[3]。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提高到80分以上;国际满意度方面,受访的在华美国企业认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的占比,2020年较2019年下降了9%[4]。中国“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这一目标已基本实现[5]。
国际治理中,中国积极推进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以G20为代表的国家自2016年杭州峰会达成《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起,每年召开数字经济部长会议成为数字经济全球治理机制的一种创新,中国在其中起到举足轻重的大国作用。不仅如此,近些年我国还积极通过合作协议、会议论坛、合作培训等方式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譬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续签“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协议,达成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知识产权磋商谈判,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推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正式生效,加入保障阅读障碍者人权的马拉喀什条约,建成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和22家地方分中心等。2021年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主题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扩大对外开放是四个核心议题之一。种种措施都涉及数字经济领域,表明我国数字经济跨境知识产权治理能力正不断提升。
(二)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初步建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6]基于此,数字经济发展中,我国正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多元共治、便利效能”的知识产权治理新模式,涉及国内和国际领域,初步建立起多元治理体系(表4)。
表4 数字经济中我国知识产权多元治理体系
三、我国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面临的困境
数字经济能有效调动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资源,具有跨地域发展的内在需求,知识产权产品跨境流通应运而生。中国大力打造数字中国、数字贸易强国的实践,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产品跨境流通的需求扩展。相应地,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必然涉及国内、国际两个方面。国内方面,通过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各类治理主体积极运用技术、法律、管理等多元手段,在全面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上,解决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以期实现合法、合理、有效的国内联合治理。国际方面,通过“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积极应对他国借中国知识产权问题扩大化指责和持续贸易战等意外事件,“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在保障知识产权国家安全的同时,实现跨境知识产权治理方面的国内国际互动和共赢。当前国内和国际方面均面临一定的实践困境。
(一)国内方面
1.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内容较为复杂
数字经济涵盖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数据价值化等内容,涉及产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包括国内经济和跨境经济,内容广泛、复杂,并衍生出越来越多涉及专利、版权、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各类新的知识产权问题,譬如数据能否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受到何种程度保护、标准必要专利的问题,游戏版权、体育赛事、网络直播、人工智能生成物、基因技术的知识产权问题,跨境贸易中的商标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发展、消费者利益之间的协调等。这些方面涉及多元知识产权治理主体运用多元治理手段,并广泛地涉及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领域,也使得国内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侵权界限更模糊、传播范围更广、影响程度更深、类型更复杂且救济难度更大。
此外,数字经济中不断涌现的电子商务、游戏视频、在线办公、远程医疗等新业态,以数据进行对话、决策、服务、创新等新模式,各种数字平台的商业竞争手段等。新事物部分处于知识产权治理的灰色地带,沿用传统的知识产权治理思维和手段并不适宜,且无论是司法或是行政管辖,无论是证据还是法律依据等都更难确定,加之现实法律修订较慢。因此,既要保障数字经济的高效推行,又要实现知识产权治理的创新、公平、秩序,这加剧了治理的难度。
2.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的现实难题
(1)技术、不确定性因素和意外事件层出不穷。5G、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及相应的创新涌现以及引发的经济安全性问题,新冠肺炎疫情带给世界的不确定性以及引发人类智慧的共同敌忾和对公共健康的反思,等等,都对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产生冲击和带来挑战,单纯局部和单方面力量进行收效甚微,需要国家顶层设计下多元力量进行的制度完善、管理协调和科技推动。
(2)数字鸿沟不断加剧。不同社会经济层面的个人、家庭、企业和地理区域,在获取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在各种活动中利用互联网的机会及其使用方面存在差距[7]。这种差距伴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被加剧。而知识产权独特的竞争优势以及合法的垄断性,更是加大了这种信息和技术的获取和利用的差距,可能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的滥用、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的涌现,进而扩大数字经济中数字鸿沟问题。立场不一致的各种利益庞杂交织在一起,需要通过技术、经济、法律、管理、社会等方面综合进行解决,协调不易。
(3)适应性治理的探索具有一定难度。“当国家转变为拥有更少的知识产权使用者以及更多的知识产权制造者和创造者时,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就随之而变。”[8]伴随着我国数字经济迅猛发展,数字经济知识产权领域涌现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创造者,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必然提升,知识产权治理的程度和要求也随之变化。而这种适应性治理的探索需要接受不确定性的挑战,为各种变化和意外做好准备的同时,增强应对阻碍的适应能力[9]。
(二)国际方面
1.数字经济跨境交易中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不易
数字经济跨境交易涉及生产、贸易服务、支付、物流等多环节以及不同的监管机构,每个环节以及跨境合作都涉及政府之间、市场主体之间以及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多方利益关系。加之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均属新兴事物,面对跨境大背景,证据搜集困难是跨区域维权难的主要原因[10]。各国各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的不统一,跨境知识产权治理手段有限、力量薄弱、监管范围内容局限等,种种原因使得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漫长且不易,与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要求有一定矛盾,也使得国际治理实践呈现出越来越错综复杂的态势。
2.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摩擦具有不确定性
近些年全球政治经济有逆全球化的趋向。而知识产权源于一国法律的确认并得以保护,这种合法性和地域性使其可有效构成国际贸易壁垒,成为现代国际贸易摩擦的借口,并现实地受国际经济、政治影响,成为一国国际政治战略层面设计的战术实施。譬如,越来越多经济体缔结区域自贸协定包含了知识产权条款、美国屡次通过“特别301调查”“337条款”对中国进行施压、美国借中国知识产权问题扩大化指责和持续贸易战等。中国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遭遇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比例上升较快[11]。伴随着数字经济跨境交易不断增长,这些国际政治战术的运用,势必加大国际政策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也使得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在前瞻性预防方面较为困难。
四、我国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的进路
面对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求,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畅通循环,需要努力寻找中国式现代化的进路。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融合着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价值取向,在构建我国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新格局中能起到高度价值引领的作用,有助于满足中国式现代化内生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本质要求。不仅如此,五大发展理念也助力我国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具体维度的搭建,在兼顾经济性与安全性、国内与国外影响力的同时建立起更周全的网状治理结构。
(一)新发展理念引导我国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的价值取向
1.经济价值
经济是基础,知识产权治理属于上层建筑,数字经济发展决定了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的内在价值和发展方向。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围绕数字经济而服务,其运行的状况直接影响数字经济发展的速度、质量和广度。当今世界,唯有那些知识、技术创新能力强,驰名商标多、专利价值高,富于竞争力的国家,才是真正的经济强国[12]。数字技术在经济方面的创新运用并衍生出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以及在此基础上实施的知识产权治理,均应以经济发展和经济价值为前提条件,以效率为内在动力。
2.社会价值
社会价值是经济分配情境中对个体和他人团体进行结果分配的一种偏好,涉及个体、他人、群体等多类价值主体,考量内容包括个体利益、公平、秩序、可持续发展等动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首先强调了创新价值,也强调了对社会秩序、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以及对社会各利益群体的关注和利益平衡。
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本身源于创新,并推动创新,即不仅采取各种制度、措施鼓励和保护多元创新,也扩大创新的社会影响力和可持续性。与此同时,伴随着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深入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将从主要围绕着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为中心进行保护专利、打击各类盗版、假货等传统治理,扩展到更为尊重个体利益与维护公平、秩序之间进行利益平衡和协调。这表现在更为关注数字经济的市场秩序,推进知识产权方面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举措;更为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开源对创新的促进,实现个人精神价值的同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为慎重考虑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范围的大小、知识产权权利人与消费者之间、数据权利与个人隐私、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安全、公共健康之间的关系等,充分尊重知识产权私权的同时也关注到共同富裕。在国际方面,为避免知识产权成为国际贸易摩擦的借口,也需要借助新发展理念对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的赋能,加强国际交流和推动知识产权跨境治理的合法与适当,努力追求制度性的知识产权多边协议达成的同时,也关注非制度性的共享与合作机制,发挥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文化扩展的社会功能。
3.环境价值
环境价值本身属于广义的社会价值范畴,在新时期因其独特的战略意义,被突出关注。二十大报告指出的中国式现代化,包括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正是这种价值的强调。新发展理念内蕴以建设创新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为价值依归。实践证明,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对发明者授予对创新成果的独占权,增强其对知识成果所有权的确定性,从而影响到技术创新乃至于改善经济增长方式,是促进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增长的核心要素[13]。在中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尤其是在碳中和、碳达峰的背景下,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也应当进入高质量阶段,通过技术实现多方参与、共享与共治,营造绿色生态环境和崇尚创新的法治营商环境,实现良好的自然环境、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的协同发展。
(二)运用新发展理念搭建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五维度
1.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的创新维度
创新是第一动力。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的创新,首先是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等各自要素的创新,以解决自身的发展问题。作为新经济业态的数字经济,符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了社会整体福利的增加;而知识产权保护、国家治理现代化,也都上升为国家战略。这些要素在各自领域不仅源于创新,促进创新,自身也受到创新的鼓励,且要素之间的不同方面、不同程度的结合,也体现相应的创新。
在此基础上,这些要素需要相辅相成、激励共进。以效益优先的数字经济创新的新业态新模式绝对不能以牺牲知识产权保护为代价,而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的创新也是兼具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保护与推动数字经济持续发展两方面的重任。因此,创新的另一方面,借助新发展理念蕴含的经济、社会、环境三大价值取向,创新地缓解各要素之间的矛盾,如通过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发展之间的平衡、考虑治理的效率与维护竞争市场秩序、个人隐私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社会责任、经济安全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加强国际合作等,有助于减少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面临的困难。
2.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的协调维度
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的协调主要关注国内协调和跨境协作的并进。在国内协调方面,要关注知识产权权利人和被授权人、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协调,平台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协调及其协调能力,企业可持续性发展、社会责任与知识产权适度保护的协调,政府力量与市场力量之间的协调,不同知识产权主管机构之间的联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审判之间的协调,等等。
在跨境协作方面,需要国内、国际各治理主体的多元相互合作,加强市场、政府层面的国际协调机制。市场协调即通过各类民间市场力量,譬如智库、行业协会、企业联盟等推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变化。政府层面涉及跨境的司法、行政(海关、知识产权行政机构),在不断加强统一和相互认可做法的同时,为数字经济交易筑造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防线,做到便捷与管控的并重与平衡,并通过积极推动公平合理的国际协定的达成,部分解决各国知识产权法规定的不一致问题。
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中的有效协调也涉及数字包容,即通过对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培训、提供弱势知识产权人或者弱势企业、消费者咨询和特殊扶持、缩小国内不同地区知识产权治理差距等方式,可一定程度减少因经济、年龄、教育、地理等因素导致的数字鸿沟及其扩大问题,有助于共同富裕的推进。此外,这种协调还要求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社会公众隐私与数据使用商业利益的协调、知识产权技术措施的运用与我国经济安全发展的协调。为此,需要依托新发展理念的经济、社会、环境价值取向进行平衡。
3.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的绿色维度
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的绿色治理通过政府、企业、社会层面在加强环保、提升治理效率方面共同推进,其中环保方面的治理在涉及“碳中和、碳达峰”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这种绿色治理不仅是对绿色知识产品和技术的创新和保护,还转向对知识产权的运用、品牌经营以及企业商业模式与战略等方面行动与流程的绿色关注[14]。
具体而言,政府层面,引导推行在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方面具有显著优势的自主知识产权、扶持和优先保护绿色知识产权、增加电商企业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快捷性、促进信息资源的再利用。企业层面,需要企业、其他交易当事人等加强绿色意识,鼓励创造、营销绿色专利、绿色商标、绿色版权、绿色地理标志等绿色知识产权产品,推行技术研发的绿色化、经营管理的绿色化等方面的绿色治理。社会层面,除开展基本的绿色教育与培训外,还可在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专业服务等各种领域积极探索便利数字经济绿色化的举措。
4.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的开放维度
这种开放首先意味着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在地域上拓展,即我国知识产权强国纲要中强调的“全方位、多层次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国际合作格局”。这一方面需要国家层面统筹推进数字经济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进行国际规则的谈判与达成,实现“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另一方面,也有必要通过非制度性的跨境民间交流与合作的加大进行。知识产权治理全球参与在实现扩大我国内外影响力的同时,也寻求我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以及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合作关系。
不仅如此,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的开放还包含着开放思维的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是在保护和开放之间进行权衡[15]。伴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治理需要突破传统思维定势和狭隘眼界,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开放式创新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例如,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探究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践行公平、包容、共赢发展理念。又如,允许在不违反国家经济安全以及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前提下,由专业人员获取、运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对数字企业和平台上的知识产权进行挖掘、分析、预警、追踪和管理,从而实现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的精准治理。开放思维也强化数字经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治理,通过侧重引导、减少强制禁止性约束与补贴等物质激励等方式转换市场性治理方式,防范强势市场主体或平台利用知识产权和技术手段阻碍市场的公平和进一步开放。与此同时,在国际领域,需要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避免将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高判赔和禁止令、标准专利的管制等手段用作国际贸易壁垒、国家间施压的筹码,并采用制度的趋同化、促进市场实践的相互承认、技术手段等措施弥补跨境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局限性。譬如,我国通过RCEP、WTO等机制与贸易伙伴进行谈判时,通过硬法与软法的结合、制度性要求与合作机制的结合,保持知识产权规则的适度灵活性。
5.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的共享维度
(1)加强低层次的信息共享。数字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便捷的讯息以及透明的营商环境。因此,需要建立政府机构之间以及政府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社会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如推行便捷的政府系统知识产权信息查询和服务共享,建立知识产权引导中的绿色技术专利等绿色知识产权信息分享机制,国内外知识产权预警中的信息联动,并通过知识产权黑白名单的建立和及时公开进行执法、监管与奖惩机制中的信息分享。但在信息共享中需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规范数据利用、维护数据安全。
(2)推动中层次的机会共享。即为弱势群体提供平等的机会。这包括:为弱势的数字企业强化知识产权方面的能力(如协助专利挖掘、提供知识产权培训、加强知识产权预警、帮助境外知识产权维权等),为弱势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便捷周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弱势的消费者保障诉求表达机会和法律援助的通道。
(3)引导高层次的利益共享。如鼓励版权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版权开放共享、数字产业链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相关企业、平台的技术开源与利益共享、知识产权跨境联合治理中境内与境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共享。具体治理操作中,由于共享一定程度影响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的物质利益,因此可通过精神利益与其他物质利益结合补偿的方式给予激励,或者鼓励共享主体与受益者之间采用群体学习的方式进行利益共享的探索。
(三) 加强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网状治理
第一,在治理模式和治理路径方面,要加强市场导向,以多元合作代替简单对立。一方面,从政府角度,需要提升其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授权者、电子商务平台在知识产权治理方面的引导、法制、行政执法、监管、激励等功能,帮助数字企业在国内外大型电商平台建立的知识产权治理生态链中加强谈判力量。另一方面,增强市场主体作用,平台、数字企业同盟推行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的同时,积极拓展更大的知识产权合法自治空间;中小电商企业、数字企业则可从知识产权创新意识的增强、加强创新成果并积极运用法律形式固定、知识产权商业模式创新,在知识产权申请、运营、维权等领域运用多元创新方式、利用企业集体力量对抗不合理现象、应对专利流氓等各种新出现的局面等途径进行创新与发展。针对数字经济中知识产权不同事项和治理目标,可采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以及横向互动的多种路径,并关注解决知识产权弱势群体“无数据可用”“无能力应用”“无制度管理”等问题。
第二,治理客体和治理手段方面,推行激励与约束的并举,即加强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明确和有效应用,加强盗版打击、保护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等全球治理力度,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水平,加强知识产权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通过法律的尽快出台以解决数据、人工智能物等新事物的知识产权争议,引导绿色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运用,对倡导的知识产权开源提供适度补偿。在不断完善国内法律制度和积极促成国际协定达成的同时,通过柔性行政手段以提供更为便利的产业和营商环境,加强协调,推动绿色、便捷和利益共享,更积极地通过区块链、大数据、现实管控措施等技术赋能方式弥补法律治理的不足,加大数据的有效利用。
第三,治理的监督和救济方面,加强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涉及的对政府的监督、对“准公共性”平台的约束、对权利人的限制、对社会参与者的监督。其中,电商平台作为数字经济重要的贸易环节中知识产权治理的特殊主体,在市场运作中逐步形成“准公共性企业”的属性,并推动了知识产权治理中私人执法的发展,因此需要受到更大的外部约束,即应受到源于政府的监管、行业组织监督、权利人的维权与申诉以及基于市场竞争受到其他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治理水平的对照影响。此外,还需要鼓励权利人充分、合法的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平台和其他方多元补救路径,加大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专家组专业作用,尝试知识产权仲裁,推广知识产权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弱势群体(中小企业、消费者等)的事中和事后的救济机制。
第四,治理的评价体系方面,明确并健全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安全性的评价体系,创新构建知识产权治理影响力指标、合规指标、直接竞争力指标、外部环境等具体评价内容。
第五,跨境治理方面,加大开放力度,坚持共赢共享。政府借助制度和非制度性手段,推进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健全和全球联动行动,做好事前预防和减少冲突、事中冲突快速有效解决、事后加大奖惩力度;跨境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自治境外扩展的同时,注重监管和自律的并重;知识产权权利人积极推进国内国际的权利联动管理和私力救济;提升行业协会、商会、集体管理组织、知识产权中介等民间集体力量在知识产权治理中的作用[16]。与此同时,鼓励数字经济跨境商业惯例的形成,从而有利于缓解地域性对知识产权的束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