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乌程县志》初探
2022-12-18沈慧
沈 慧
(湖州市地方志办公室,浙江 湖州 313000)
康熙《乌程县志》是一部稀见方志。据《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此志在中国大陆仅收藏于国家图书馆、山东图书馆及湖北图书馆。国家图书馆、山东图书馆为全本,湖北图书馆仅存一至十卷。对该志的研究,截至目前,学界只有简单提要式的介绍,且存在不足。为了使该志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纠正学界现有提要式介绍中的错误,对该志进行研究,提供相对准确的信息是必要的。
一、康熙《乌程县志》志例并非“总立三十门,其余以类附之”
康熙《乌程县志》,高必腾修,沈从龙、罗开驎纂,清康熙二十年(1681)刻本。
高必腾,字凤翥,奉天辽阳人,荫生,清康熙十四年(1675)至二十三年(1684)任乌程知县。沈从龙,字襄成,山阴人,举人,清康熙十五年(1676)任乌程县学教谕,二十一年(1682)卒于官。罗开驎,字子先,山阴人,贡生,清康熙十八年(1679)任乌程县学训导,康熙二十二年(1683)以年老解职。
康熙《乌程县志》为奉命撰修。康熙十一年(1672), 康熙帝采纳保和殿大学士卫周祚关于各省应修省志为修一统志作准备的奏议,命各省督抚纂修通志。浙江为修通志取材,令各府、各县纂修府县志。湖州府属安吉州、乌程县、归安县、长兴县、德清县、武康县、孝丰县1州6县,除乌程县外,其他1州5县均在康熙十年(1671)、十一年(1672)、十二年(1673)完成修志。康熙《乌程县志》,康熙十九年(1680)秋始修,康熙二十年(1681)春告竣,历时半年。现存版本为刻本,半页9行,每行21字,注释性文字用双行小字,四周双边,全志574页。
乌程县,秦王政二十五年(前222)改菰城县置,先后隶属会稽郡、荆国、吴国、江都国、会稽郡、吴郡。三国时属吴兴郡,为吴兴郡治。隋起属湖州,且一直是湖州(路、府)治。民国元年1月,并乌程、归安两县设吴兴县。
乌程县志,已考知8部,存崇祯《乌程县志》、康熙《乌程县志》、乾隆《乌程县志》、光绪《乌程县志》4部。乾隆《乌程县志》和光绪《乌程县志》收藏单位较多,且两志都有国家图书馆对外开放的电子版本,1983年台北成文出版社的《中国方志丛书》影印本亦收入了两志,其中乾隆《乌程县志》另有2002年上海古籍出版社的《续修四库全书》本,光绪《乌程县志》另有1993年上海书店《中国地方志集成·浙江府县志辑》本,故非常常见。崇祯《乌程县志》和康熙《乌程县志》则为稀见方志。崇祯《乌程县志》收藏单位仅为日本国会图书馆,然而1991年书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收入了崇祯《乌程县志》,使崇祯《乌程县志》由稀见变为常见。而康熙《乌程县志》仅收藏于国家图书馆、山东图书馆及湖北图书馆,至今没有重印本和翻印本,所以见过的人甚少。
1987年8月,齐鲁书社出版陈光贻《稀见地方志提要》。《稀见地方志提要》为人们了解书中收入的稀见方志提供了便利。然而该书著录的“康熙《乌程县志》提要”条目则有错误。《稀见地方志提要》云:“其志例,总立三十门,其余以类附之。”[1]陈光贻.稀见地方志提要(上)[M].齐鲁书社,1987.(P467)
查康熙《乌程县志》,该志12卷,分10志、81目、6附目,与《稀见地方志提要》介绍的不符。现存其他3部乌程县志中崇祯《乌程县志》12卷、75目,乾隆《乌程县志》16卷、30目,光绪《乌程县志》36卷、39目。
由此可知,现存4部《乌程县志》中唯有乾隆《乌程县志》是30目,且乾隆《乌程县志》罗愫序中有乾隆《乌程县志》“分三十门,十有六卷,增演前志,旁通允惬”等文字。估计《稀见地方志提要》把乾隆《乌程县志》误录为康熙《乌程县志》。
然而由于康熙《乌程县志》见过的人甚少,故陈光贻《稀见地方志提要》中的错误一直没有被纠正,反而被后来的著书者传抄。如2015年3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王增清《湖州文献考索》,书中著录康熙《乌程县志》,云:该志“全书三十余目,约二十万字”[2]王增清.湖州文献考索[M].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P137)。
为了避免以讹传讹,特对此著录进行纠正。
二、康熙《乌程县志》并非“全袭崇祯刘《志》,略为增改”
对康熙《乌程县志》的评价,最早见于杭世骏所纂乾隆《乌程县志》凡例,云:“旧志(按指康熙《乌程县志》)辑于康熙十九年,大抵全袭崇祯刘《志》,略为增改,未称详赡。”此评价为以后的提要式著作、考证性著作所引用。
崇祯刘《志》即崇祯《乌程县志》。乌程知县刘沂春修,安定书院徐守纲等纂,崇祯十年(1637)刻本。
通读崇祯刘《志》和康熙《乌程县志》,发现两部志书有共同之处:
第一,都是通纪体志书,纪事的时间范围通贯古今,从建置之始,事物发端写起,下至修志的时代。刘《志》下限记载至明崇祯十年(1637),康熙《乌程县志》下限记载至清康熙十九年(1680)但有超限,主要集中在“师儒”“训导”及与高必腾相关的事。
第二,都是著述型志书。两志均按照志书的体例和篇目对资料进行综合加工和概括提炼,除关键资料外,一般不引用原文。
第三,康熙《乌程县志》中,崇祯十年(1637)前的资料,基本取自崇祯刘《志》。“分野”“道里”“城池”“界铺”“街巷”“坊表”“申明亭”“旌善亭”“城隍庙”“社学”“公署”“属署”“仓廒”“养济院”“馆驿”“馆递”“镇市”“村乡”“区圩”“学田”“山墟”“水利”“井泉”“桥渡”“兵防”“荒政”“时序”“物产”“坛祀”“庙祀”“古迹”基本“全袭崇祯刘《志》,略为增改”。
但康熙《乌程县志》并非“全袭崇祯刘《志》,略为增改”。
第一,两志的编纂体例不同。
崇祯刘《志》为平目体志书,康熙《乌程县志》为纲目体志书。崇祯刘《志》不分门类,直接以目标题,全志12卷、75目。康熙《乌程县志》以纲统目,全志12卷,分10志、81目、6附目。
崇祯《乌程县志》康熙《乌程县志》篇目比较
卷五 秩官、辟召 卷五 风土志 习尚、时序、物产卷六 科甲、贡士 卷六 预备志 备兵、备荒卷七例贡、吏仕、封爵、驰封、荫胄、武职、乡逸、宫壶(附女学士)、游寓、方技、释道卷七 职官志 县令、佐属、师儒卷八 坛祀、庙祀、寺院、古迹、杂异、陵墓、漏泽院 卷八 人物志 进士、举人、贡生、荐辟卷九 艺文 卷九 人物志勋封、驰恩、荫胄、武职、武科甲、例贡、吏仕、乡逸、宫壶、壶行、游寓、方技卷十 艺文 卷十 摭余志 古迹、寺观、仙释、陵墓(漏泽院附)、杂记卷十一 艺文 卷十一 艺文志 诏、表、教、疏、檄、述、赞、书、议、纪略、赋、传、碑卷十二 艺文 卷十二 艺文志 序、引、记、游记、说、跋
第二,康熙《乌程县志》没有全袭崇祯刘《志》条目。
刘《志》虽有“立例谨严、登载详核、楚楚清裁、足征信史”[1]康熙《乌程县志·凡例》.及“详赡有法,称为佳志”[2]光绪《乌程县志·名宦·刘沂春》.之誉,但也有“标目琐碎,不胜其繁”[3]乾隆《乌程县志·凡例》.之评价。对崇祯《乌程县志》条目,康熙《乌程县志》没有全袭,部分目保留,部分目改变名称,部分目归并,部分目拆分,同时增删了一些目。保留目:道里、分野、界铺、坊表、城隍庙、学宫、社学、乡约所、公署、属署、仓廒、馆驿、镇市、村乡、山墟、水利、井泉、户口、渔课、课程、盐法、时序、物产、贡生、例贡、吏仕、荫胄、武职、乡逸、游寓、方技、坛祀、庙祀、古迹、陵墓、漏泽院;改变名称目:里巷(街巷)、区亩(区圩亩)、铺递(馆递)、习尚(风俗)、备兵(兵防)、备荒(荒政)、荐辟(辟召)、勋封(封爵)、驰恩(驰封)、仙释(释道)、寺观(寺院)、杂记(杂异)[4]括号外为康熙《乌程县志》条目,括号内为崇祯《乌程县志》条目.;归并目:申明亭、旌善亭并入县治,赋役、税粮、钞额、均平、均徭、驿传并为正赋;拆分目:桥渡(桥梁、津渡)、科第(进士、举人)、武职(武职、武科甲)、宫壶(宫壶、壶行)、秩官(县令、佐属、师儒)、艺文(诏、表、教、疏、檄、述、賛、书、议、纪略、赋、传、碑、序、引、记、游记、说、跋)[1]括号外为康熙《乌程县志》条目,括号内为崇祯《乌程县志》条目.;增删目:增杂税、名胜(吴兴八景附)两目,删形胜、商税两目。
第三,后志对前志正讹补阙,续以近事。
康熙《乌程县志》订正和补充了崇祯刘《志》之讹舛和遗漏。如巡检司,崇祯刘《志》错写成“巡简司”字,康熙《乌程县志》悉数给予改正。大钱巡检司,崇祯刘《志》记载为“洪武十四年复置”,康熙《乌程县志》改正为“洪武二年复置”。
康熙《乌程县志》卷八“进士”,唐朝增补包融、严恽、施肩吾。云:“旧志止传沈亚之一人,因考府志得包融,又覆掌故集得严恽、施肩吾。肩吾住归安县东施渚镇,然归安至宋始分,唐时地属乌程,应䃼入。”宋代“邑之登进士者彬彬蔚起,然张先、俞汝尚、刘渥、费若、沈该、刘一止、刘宁止、张云峰若而人,旧志失登,今参考各志䃼入,以备考览,其潘鉴五人旧志未详何科,且或称乡贡进士,或称试礼部,故附载于后”。
崇祯刘《志》记载“布政司在察院东”。康熙《乌程县志》记载“布政司在察院东”下双排小字“明隆庆元年改为按察分司,以骆驼桥东之旧按察分司为浙西守道公署”。
崇祯刘《志》记载“名宦祠三间在阁(尊经阁)之左”。康熙《乌程县志》记载“名宦祠三间在阁(尊经阁)之左,祀唐李清,元宋文懿,明危止、翁经、张冕、赵焕、贺淮、杨应聘、徐应鹤、叶时敏凡十一人”。
康熙《乌程县志》续载了崇祯刘《志》下限至康熙二十年(1681)间大量史实。有治宇、学宫、祠庙、桥梁之新建、重修;职官人物之继任、新增;田亩赋役之变化、诗文辞赋之新作等等,在此不一一列举。
第四,康熙《乌程县志》视情在志或目之前增加引言或按语,对记叙内容进行汇考。
加引言或按语的有:职官志、建置、坛祀、庙祀、仓廒、铺递、养济院、水利、井泉、举人、贡生、荐辟、师儒。谨选三例:
卷一《方舆志·建置》引言:自古郡邑之名沿革不常,惟乌程最古,按谈《志》乌程为县始于楚,剏名自秦,置郡由于吴,治所剏于晋,其属湖州肇于隋定于唐,境界分画于宋,源委甚详。
卷七《职官志》引言:郡邑之建始于秦而宰乌程者于汉止得一人,余皆缺略。自三国吴迄明旧志皆旁搜典籍班班可考。国朝循良诸吏辉映后先,因名得实者,随记其概,而祠名宦有去思者则为纪传,用垂懿范。僚属之赞,治师儒之敷教,皆如例,森列以志不忘云。按唐知县称令,宋初以京朝官知县事,元以蒙古色目人为达鲁花赤,监南人之为县尹者。明复知县称至。佐贰唐宋俱有丞、簿、尉之设,明仍曰县丞、主簿,而尉则更为典史。国朝俱因之。
卷七《职官志·师儒》引言:宋制县无学官,令佐皆得兼之,后转运提学行选学正、学录等各一员,元设教谕二员,后止设一员,选训导一员。明设教谕一员训导二员。国初仍之。顺治三年裁训导一员,康熙三年全裁,十五年复设训导一员。
以引言方式对所叙述内容予以汇考,需要深厚学养、开阔视野和广博知识面。刘《志》虽然“登载详核”“足征信史”,但在这方面是欠缺的。
三、康熙《乌程县志》最具特色和价值的内容并非“物产”,而是“赋役”和“习尚”
目前,学界对康熙《乌程县志》提要式介绍的着眼点都在志中的“物产”。
1984年6月,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洪焕椿《浙江方志考》,收录康熙《乌程县志》条目,著录内容为该志修纂者姓名及志书收藏地点,对志中内容没有介绍。1987年8月,齐鲁书社出版陈光贻《稀见地方志提要》,该书也收录康熙《乌程县志》条目,著录内容为该志修纂者简要介绍、乌程县由来、物产中蚕桑部分介绍[1]陈光贻.稀见地方志提要(上)[M].齐鲁书社,1987.(P467)。2015年3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王增清《湖州文献考索》,该书的康熙《乌程县志》条目著录内容为修纂者姓名及志书收藏地点、杭世骏对康熙《乌程县志》的评价,及作者本人的评价:“此书物产一目记载甚详,尤其于蚕桑丝绸等特产记载特详,为社会经济史研究提供珍贵资料。”[2]王增清.湖州文献考索[M].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P137)
其实康熙《乌程县志》中的“物产”基本全袭崇祯刘《志》。崇祯刘《志》卷四“物产”,下分“谷类”“麦类”“豆类”“蔬类”“果类”“木类”“竹类”“草类”“药类”“花类”“蚕类”“禽类”“兽类”“鳞类”“介类”“虫类”“食货类”17子目,康熙《乌程县志》卷五《风土志·物产》,下分“稻”“麦”“菽”“蔬”“果”“木”“竹”“草”“药”“花”“禽”“兽”“鳞”“介”“虫”“食货”16子目。除缺子目“蚕”外,康熙《乌程县志》基本全袭崇祯《乌程县志》。康熙《乌程县志》关于“蚕”有记载,但不是放在“物产”目中,而是放在“习尚”目中,记载:“通邑倶以育蚕为务,其一时茧丝绵絮之所入,实一岁衣食贡赋之所出,家家皆闭户垂帘不闻人声,盖蚕畏风又恶惊也。凡催科讼狱此时概行停止(大暑后始开蚕禁)。湖俗有稍叶之例(叶价猝为贵贱,不可预料,故桑少而育蚕多者借给于人必预定其价。俟蚕毕贸丝始偿,虽甚贵甚贱不敢悔也,名曰稍叶。大约良地一亩可得叶八十箇,二十觔为一箇),以立夏后三日为期。采摘亦有以银先定者,谓之现稍(设采时价或昂有负赖者,当道亟为伸理不膠于蚕禁)。”“习尚”还以近800字的篇幅详细记载了“育蚕之法”。因此《湖州文献考索·康熙乌程县志》“此书物产一目记载甚详,尤其于蚕桑丝绸等特产记载特详,为社会经济史研究提供珍贵资料”,是有误的,因为康熙《乌程县志》“物产”中,没有“蚕”,物产中的其他内容基本全袭崇祯刘《志》。
《稀见地方志提要·康熙乌程县志》云:“湖州以蚕桑著闻,亦以乌程为最,乌程之桑,有密睛青、白皮桑、荷叶桑、鸡脚桑、扯皮桑、光叶桑、晚青桑、火桑、山桑、红头桑、槐头桑、青鸡桑、木竹桑、青乌桑、紫藤桑、望海桑,凡十有六种。至大者株以二厘,其长八尺,所谓大种桑,至小为密睛青,叶小而密。丝以头蚕为上,柘蚕次之,柔细而白者,谓之‘合罗’,稍粗者谓之‘串五’,又粗者谓之‘肥光’。绵以头蚕‘同宫茧’作者为上,谓之‘纯绵’,两蚕共成一茧也。蛾口绵蛾子咬出茧后为之为次,最下者用织䌷软茧为之。‘大环绵’头蚕茧造成,白如雪甚韧,他处不多,乌青产之。䌷有水䌷、纺䌷、花绵䌷、斜纹䌷、兼丝䌷、绵经丝纬䌷,又有光丝䌷、花丝䌷,桑皮又可造纸,有桑皮纸、长钱纸,皆以桑皮制成。以上具见此志物产所载。”
查康熙《乌程县志·物产》,没有以上内容。以上内容除个别字有异,几乎全见于乾隆《乌程县志·物产》。
因此《稀见地方志提要》介绍的康熙《乌程县志》,实际是乾隆《乌程县志》。
康熙《乌程县志》最值得人们关注的是卷四“赋役志”及卷五“风土志·习尚”,上述篇目保存了他志没有且独家保存的资料,由于康熙《乌程县志》的稀见性,有些资料甚至从未被人们所了解。
(一)赋役志中保存的珍贵资料
1.清初乌程县奉裁地方经费资料。
起运与存留是明清重要的财政制度。所谓“起运”,即各地所征收的钱粮按一定比例起解户部及各部寺监,或听候户部协拨他省兵饷需要,作为国家经费开支之用,属于中央财政;所谓“存留”,即各地所征收的钱粮按一定比例存留本地,作为地方经费开支之用,属于地方财政。据康熙《乌程县志·赋役志·正赋》所载,清初乌程县起运名目主要有“起运户部项下折色”“起运户部项下本色”“起运礼部光禄寺项下折色”“起运礼部项下本色”“起运江南神帛堂”“起运工部项下折色”“起运本色米”“漕白二运下折色”“河工项下折色”“原编留充兵饷改为起运”“奉裁解部充饷”等。清初乌程县存留款项,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县行政主干系统的各项开支:(1)官员俸薪,包括知县、县丞、主簿、典史、教谕、训导、巡检俸薪;(2)吏役工食,包括吏书、门子、皂隶、马快、民壮、灯夫、看监禁卒、轿伞扇夫、库书、仓书、库子、斗级、书办、马夫、斋夫、膳夫、学书等各种吏役之津贴;(3)行政办公经费。如心红纸张油烛银、修宅家伙银、迎送上司伞扇银、修理仓监银、喂马草料银等;(4)祭祀礼仪经费,包括用于文庙释奠、祭启圣公、黄龙洞神、乡饮酒礼、春牛花鞭等活动的费用;(5)驿站经费,包括过往官员心红纸张油烛柴炭门厨米菜银、上司经临并过往公干官员合用门皂银、雇夫银、雇马银、雇船银等;(6)科举经费,如廪生饩银、考试搭盖蓬厂银、心红纸札油烛柴炭吏书门皂米菜银、考岁生员试卷果饼花红纸札笔墨银、武举筵宴银、岁贡生路费旗匾花红酒礼银、新中举人会试盘费、新进士起送等;(7)其他开支,如养济院孤贫口粮、节孝建坊银、龙袍解贡、南粮解运费用等。二是代为支放或解交其他官署的经费。乌程县为湖州府首县,这类款项较其他县为多,有解运省仓正耗米,解交布政司、按察司、织造府、分守杭嘉湖道、本府同知、本府儒学、本府祭祀的各类款项。
清初,为了弥补中央财政不足,朝廷多次削减地方经费,将大量的地方存留改作起运,乌程县起存本折各款共银10.6821万两,其中存留银0.1928万两[1]康熙《乌程县志》卷四.(P60),存留银仅占1.8%;起存本色米共13.5783石[1]康熙《乌程县志》卷四.(P60),其中存留米1.5417石[1]康熙《乌程县志》卷四.(P61),存留米仅占11.35%。康熙《乌程县志》对本县存留改为起运的资料保存的比较完整,罗列了顺治九年(1652)、顺治十二年(1655)、顺治十三年(1656)、顺治十四年(1657)、顺治十五年(1658)、顺治十六年(1659)、康熙元年(1662)、康熙二年(1663)、康熙三年(1664)、康熙六年(1668)、康熙八年(1669)、康熙十年(1671)、康熙十四年(1675)、康熙十五年(1676)、康熙十六年(1677)、康熙十七年(1678)每次裁减存留的情况。从裁减项目看,官员俸薪、吏役工食、行政办公经费、祭祀礼仪经费、驿站经费、科举经费、养济院开支、龙袍南粮解运经费等全部涉及,大部分经费几乎全部裁革。如县丞衙门,县丞俸薪银48.32两,经顺治十四年、康熙十六年两次裁减后存银20两,书办、门子、皂隶、马夫工食银全裁;主簿衙门,主簿俸薪银33.11两,经顺治十四年、康熙十六年两次裁减后存银16.55两,书办、门子、皂隶、马夫工食银全裁;典史衙门,典史俸薪银31.52两,经顺治十六年、康熙十六年两次裁减后存银15.76两,书办、门子、皂隶、马夫工食银全裁。知县衙门,16项开支15项全裁,甚至知县俸薪,在康熙十四年全裁,16项开支中仅存8名看监禁卒工食银12两,人均工食银1.5两(原额57两6钱,每名7两6钱)。存留裁减时间和项目的完整记载,对了解清初乌程县存留和起运的比例,县级官吏配置、县级经费项目具有重要的价值。
2.乌程县轮班匠资料。
明初沿袭元朝匠户制度,即将工匠编入专门的匠籍,不准随便脱离匠籍改业。明代工匠分为轮班工匠、住坐工匠及存留工匠三种。康熙《乌程县志》保存了乌程县轮班匠的资料。《赋役志·额外岁征·课程》记载:明洪武永乐间取班匠赴工部营造,乌程额编六百七十三名,每年春秋两次交班,一限正月初一日到部至六月三十日止,一限七月初一日到部至十二月三十日止,后因押解中途或逃亡病故,宣德中准每名折银四钱五分四厘五毫征银解部,共三百五两八钱七分八厘五毫。国初顺治二年四月间山东巡抚方(大猷)题:准豁免。八年以后概不追征。十五年,钦奉上谕准工部条议请复六省匠役除户部织造匠归本省织造外,其余匠班银仍照征解,今归里递催征。
以上资料给我们传递了以下信息:
(1)乌程县轮班匠起于明洪武永乐间。
(2)乌程县轮班匠额编673名。
(3)服役期为6个月。每年春秋两次交班,一限正月初一日到部至六月三十日止,一限七月初一日到部至十二月三十日止。
(4)宣德中(1426-1435)开始以银代役。每名折银四钱五分四厘五毫征银解部,共三百五两八钱七分八厘五毫。
(5)清顺治二年(1645),宣布废除匠籍,免征匠班银,顺治十五年(1658)恢复征收匠班银。
以上记载与正史有同有异,出入主要有二:
(1)轮班匠服役时间是全国统一定为3个月,还是各地轮班匠服役时间上是有差异的(如乌程县轮班匠服役时间为6个月)?
(2)以银代役时间是从工部奏准的成化二十一年(1485)起,还是在此之前已有地区开始实施以银代役(如乌程县在宣德中(1426-1435)已开始以银代役)?
康熙《乌程县志》中有关轮班匠的资料需要其他地方志书来印证。
(二)风土志中保存的资料
1.乌程各区的方位、地理和经济特色。
《风土志·习尚》记载:乌程上十区之民多贫,下十三区民稍富,盖田之厚薄分而。所入亦殊焉。一区在县之南,自南而西则二三四五区也,然一与三四区及六区之半皆多山而苦旱,若霪雨又有冲决之患,故其民多采薪繁植竹木花果。二五区在南郭之西,遍洼下而田涝,雨三日即沉灶产蛙,民以种藕畜鱼为本业,而不专倚田。六七区在西与北,多事埏埴烧矿灰,亦有渔于具区者,然窑田包赔税粮,民累久矣。八区为直北,九十区皆邑东,田狭而民亦贫。北则十一区至十五区,半滨湖,多淤泥,地高而土厚,所种植皆瓜蒜、姜蔬、靛青、麻枲之属,可称沃壤,妇女绩麻织布,民之富者多商于外,所患者湖啸(太湖水泛谓湖啸)耳。若十六至二十三区,处邑之最东,与平江、嘉禾接壤,中有南浔、乌镇、马腰、淤溪诸大镇,其俗男耕女织,且亦不甚罹水患,以水势至此已缓也,民颇称殷,自二十年来下区之富亦萧然矣。
庚村升山业织筱,北门外织纱罗绉帨,女织履。六区近山者业矿灰、窑头、邢窑皆工埏埴。大钱溪口业土砖,西余山以北业牮屋,小湖织里业造船,戴山后林工锻,又业帚及诸竹器,轧村亦业帚,旧馆业秤,自晟舍以东至乌镇地大户繁,百工之属无所不备,榆太、淤溪一带,妇人皆以穿珠为业,南浔、乌镇妇女皆织布,又织黄草。商贾惟湖滨及南浔、乌镇之人往楚豫间贸易。六七区虽有之,不能及也。通邑倶以育蚕为务,其一时茧丝绵絮之所入,实一岁衣食贡赋之所出,家家皆闭户垂帘不闻人声,盖蚕畏风又恶惊也。凡催科讼狱此时概行停止(大暑后始开蚕禁)。湖俗有稍叶之例(叶价猝为贵贱,不可预料,故桑少而育蚕多者借给于人必预定其价。俟蚕毕贸丝始偿,虽甚贵甚贱不敢悔也,名曰稍叶。大约良地一亩可得叶八十箇,二十觔为一箇),以立夏后三日为期。采摘亦有以银先定者,谓之现稍(设采时价或昂有负赖者,当道亟为伸理不膠于蚕禁)。儒家以礼义纲维,弦诵之声所在都有,故勋业彪炳而科名亦甲天下 。
2.农村佃农对地租的拖欠抗争。
《风土志·习尚》记载:“今者贫士多奔走衣食,有恒产者复受制佃户,日苦税粮,饘粥不给,鸣琴在室者,几人哉。”
3.乌程前志后志均没有记载或首次见于记载的一些习俗。
如丧葬方面:丧葬以乐娱尸,多用佛事,至有妆戏结彩,大非丧礼若夫。民庶之风,忖亲一炬。世族惑形家言有数十年不葬者。
群众娱乐方面:有串戏、元宵滚灯、赛会等。串戏一般指非职业演员参加演戏。志书记载:“今则豪家臧获得势胥役及无赖子弟,……博戏呼卢更有习为俳优群聚歌舞谓之‘串戏’。衣冠之族亦间有之。”滚灯主要流行于江浙一带,是一项融技巧、力量于一体,集体育、舞蹈、杂技于一身的汉族传统民间节日娱乐形式,具有多样性、综合性、竞技性的鲜明特征。志书记载“有拳勇凌轹滚灯”,即“元宵城市滚灯赛跑”。乌程县还盛行赛会,“神诞皆用,台阁喧阗街市”。但以上娱乐活动“近奉严禁风亦少熄”。
赌博之风盛行,导致一部分人家破人亡,沦为盗贼。“市镇乡村,每多魁猾奸黠武断乡曲。春间,奋身醵金,搭台演戏,勾引博徒、游兵,赌博之外,近有旋骰磨钱斗牌棋势之类,迷诱良民为恶不一,相习成风,穷民堕其术中卖妻鬻子或流为盗贼”。
蚕桑习俗,本文前面已经介绍,此处不重复记载。
综上所述,康熙《乌程县志》是一部值得重视的志书,其保存的史料对研究清初地方和全国历史具有重要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