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科技” 夺命迷局
2022-12-17秦风
文/秦风
谨慎试用“新科技”医疗产品
患有冠心病的耄耋老人,在免费体验“新科技”医疗产品时猝死。事发后,其家属向商家追责。商家提供的免费医疗体验是否构成侵权?又该担何责呢?2022年7月20日,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说法。
老翁猝死
家住陕西省商洛市的陈桂芬和李大庆夫妻,都已年逾八旬。老两口虽有3个子女,但他们执意独立生活。李大庆胸闷气短达11年,一直拖延就医。2021年春节后,经子女再三督促,李大庆才在当地住院治疗半个月。医方诊断其患有冠心病、心肌病。
出院后,李大庆每天早晚散步。2021年4月初,住宅区附近新开的宜养养老服务公司(简称宜养公司),隆重开展高科技新品“负电治疗仪”促销活动,公司门口竖起的广告牌介绍称,该产品通过高压静电场产生有效的强电刺激,增强细胞活力,调整神经系统,使肌体得到综合有效的治疗,广泛适用于慢性病症。现场的销售人员口头讲解道,“负电治疗仪”是公司代理的高科技新型家用医疗仪器,具有活化细胞,降低血脂,防止血栓堵塞血管,净化血液等显著功效。“走过路过不要错过,面向老人特惠酬宾,现场提供免费体验”。同时,该公司销售人员向路过的人发放体验卡。
李大庆认为,宜养公司的新产品宣传,不仅适合治疗自己的冠心病,也非常适合治疗老伴陈桂芬的高血压,他要了两张体验卡,做了几次,感觉还不错,遂打算购买。陈桂芬拦住他,表示等免费体验结束了,再买也不迟。此后,老两口每天都去宜养公司大厅免费体验。
2021年5月6日上午,陈桂芬、李大庆再次到宜养公司体验“负电治疗仪”。9时10分许,李大庆坐上椅子,刚刚贴近负电场传导器,身体突然前倾,扑通一下摔倒在地。现场工作人员当即拨打120电话,急救车呼啸而至,将他送往医院救治。两小时后,李大庆经抢救无效死亡。诊断意见书载明,李大庆有“房颤”病史,事发时心跳呼吸骤停。
李大庆突然去世,让家人非常震惊。他们均认为是治疗仪漏电酿成悲剧,宜养公司则坚称老人猝死系自身疾病所致。
厘清责任
陈桂芬及其子女与宜养公司交涉赔偿事项,对方仅同意给付人道主义救济金5000元。2021年9月,陈桂芬和子女将宜养公司告到了商州区人民法院。四原告主张宜养公司支付医疗费2176.87元、死亡赔偿金18.9万元、丧葬费4.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审法庭上,陈桂芬等四原告诉称,宜养公司没有医疗执业许可证,擅自向社会开展诊疗活动,且宜养公司促销“负电治疗仪”也没有在相关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另外,促销现场也未配备安全防护人员。因此,宜养公司应承担全责。
宜养公司辩称,其并不开展诊疗活动,也没有销售“负电治疗仪”。公司将“负电治疗仪”摆放在大厅,以发放体验卡的方式,仅供顾客免费体验。体验卡上明确说明,顾客自愿参与,70周岁以上人群体验应由家属陪同或获得家属同意。严重心脏病、急性病、传染性疾病患者,对电流不耐受者,高热及高热性疾病患者,恶性肿瘤患者等人群禁止体验。
经过公开审理,一审法院当庭认定,本案属于李大庆在体验“负电治疗仪”过程中发病导致死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关于体验“负电治疗仪”是否属于诊疗行为的问题,法院认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于经营备案”。该条例还规定,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宜养公司辩解其未出售“负电治疗仪”,但公司将大量“负电治疗仪”放置在公司大厅长期供顾客免费体验,其行为本质上具有营销性。“负电治疗仪”产品说明书载明“按医疗器械管理分类属于第二类普通医疗设备”,宜养公司的经营范围虽然包括第二类普通医疗设备销售,但其允许顾客多次、长期体验“负电治疗仪”,该体验显然不是因销售购买产品进行的体验。包括李大庆在内的群众通过多次、长期体验从而达到治疗相关疾病的效果。由此可见,宜养公司让顾客多次、长期体验“负电治疗仪”和以治疗为目的的“理疗”本质上一致,该体验活动具有诊疗性。
一审法院指出,宜养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对李大庆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等进行了查验,也不能证明对李大庆体验“负电治疗仪”的状况进行了适时监测,建立健康档案。宜养公司在未查验登记体验者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的情况下,允许不符合体验要求的李大庆多次参加“负电治疗仪”体验活动。李大庆是在从事体验活动时发病最后死亡,故宜养公司在管理上存在过错。
李大庆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心肌病等疾病,其多次到宜养公司体验“负电治疗仪”,应当知道现场张贴的体验须知,其明知不符合体验要求,未向宜养公司如实告知其病情,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因此,李大庆自身存在明显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确定李大庆承担80%责任,宜养公司承担20%责任。还确定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4.26万元。
2022年4月15日,商州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宜养公司按20%比例赔偿陈桂芬等四原告4.65万元,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
终审定音
宜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宜养公司对李大庆的死亡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20%责任是否适当。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宜养公司并未将其销售的“负电治疗仪”向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李大庆体验该“负电治疗仪”过程中,宜养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不具备相应诊疗资质的情形下,违规为李大庆进行理疗,应认定宜养公司对李大庆的死亡具有一定过错。另一方面,李大庆在体验“负电治疗仪”时,明知自身患有心脏类疾病仍然接受该理疗行为,其对自身死亡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2022年7月20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
法官点评
近年来,一些商家以“健康养生,免费体验”的名义,招揽老年人参与体验活动。对于消费者来说,免费体验医疗器械,一定要小心,尤其是本身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切不可随意试用这些医疗器械,有疾病要到正规医疗机构就医,以免延误病情。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这起案件中,宜养公司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的“负电治疗仪”,属于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须向相关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专职质量管理、养护、售后、技术人员的基本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