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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的政治意涵
——以16世纪英国宗教改革为中心的考察

2022-12-17

学海 2022年2期
关键词:莫尔誓言上帝

内容提要 作为一种在正式场合和仪式下进行的庄严行为,宣誓普遍存在于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且早已有之。在中世纪晚期至近代早期欧洲,基于神学渊源,宣誓行为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很多方面并散发着神圣的力量,宣誓者因此受到道德和良心的约束,但宣誓的行动效能在特定情境下会有不同指向。16世纪上半叶,英国亨利八世政权利用宣誓实施和强制推行宗教改革,而英国人民也通过宣誓反抗、抵制、否定、默许宗教改革。亨利八世宗教改革中宣誓的核心地位、运作机制和莫尔拒绝宣誓行为的心理进路,可以透视宣誓在近代早期英国公共生活领域的政治意涵。

引 言

无论是国家领导人的就职宣誓,还是公民个体的结婚宣誓,作为一个在正式场合和仪式下进行的庄严行为,宣誓是一个古老的传统且普遍存在于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中国古代就有诸侯盟誓立约的历史记载,在现代官方法律文件中宣誓也常有出现。①宣誓是指宣誓者在誓言接受者面前表明自己,并请誓言接受者监督的仪式,在这一过程中把对自己的监督和处置全权交给誓言接受者。宣誓的使用并不是简单的强制和勒索服从,而是提供一种谈判的手段使宣誓者忠诚遵守其誓言,作为“通过立言来表达承诺”②的言语行为活动,也作为信息传播的一种机制。宣誓具有世俗与宗教层面的双重效用。但遗憾的是,研究宣誓的中文作品并不多见。③

在中世纪的宗教背景下,宣誓通常是私人领域的行为,也就是个人对着上帝发誓,形成个人与上帝之间的口头契约。到近代早期,尤其是在16世纪的英国宗教改革中,宣誓被大量运用,成为一种公共领域的显性政治行为。本文以16世纪英国宗教改革为观察点,尝试从政治文化视角对宣誓问题进行探讨。宣誓作为一种政治行为,是英国亨利八世改革期间政权与人民之间的主要接触点及政治语言,④也是亨利八世政权与英国民众就其宗教的关键方面进行谈判的重要媒介。

宣誓:一种连接上帝、政权与人民的重要手段

宣誓的核心是引用某人或某物作为誓言真实性的见证,在其面前表明自己的忠诚和决心,并接受其监督和处置。由于宣誓的目的是让人相信宣誓者的陈述是真实的,所以,公证方必须拥有比宣誓者更高的权威,否则,其对证明宣誓者的可信度就没有什么帮助。对于中世纪以及近代早期的人来说,宣誓中被引为公证方的应该是上帝,因为圣经中标示上帝命令以他的名义进行起誓。上帝总是有能力知道任何陈述的真实性,而且,如果宣誓者的陈述是假的,上帝就有能力惩罚他。在向上帝宣誓时,宣誓者承认了上帝的全知、全能和本质的真实性。因此,在宣誓行为中,宣誓者实际上是在敬拜上帝并使宣誓者接触到上帝。⑤他们都认为,宣誓是一种敬拜的形式。由于宣誓援引的是唯一神圣、全知全能的上帝的名字,所以不能轻视。乔纳森·格雷通过系统梳理16世纪关于宣誓的神学观点而建立了一个诠释宣誓行为的基础理论,他断言所有亨利八世时期的英国人,无论是保守派、福音派,还是激进派,都能被涵括其中。⑥因为在宣誓问题上,天主教徒和新教徒之间的分歧不大,不管在中世纪还是近代早期,他们的宣誓理论都基于这样一个观点:宣誓是人类社会得以体验上帝的重要通道。人类通过宣誓获得上帝的力量,并可以利用其全知全能的特性,使之成为誓言真实性的保证人。宣誓行为作为上帝的力量与威严的表现,必须饱含敬畏,以免上帝因威严受到侮辱进而实施惩罚。

对于宣誓的合法性条件,无论是天主教还是新教,15—16世纪的宗教作品都制定了一个相当标准的论述,借以说明宣誓的合法性条件:一个人要想宣誓合法,就必须在真实中(没有欺骗或诡诈),在判断中(不是徒劳地、无知地或不情愿地),在正义中(不是为了邪恶的目的或不虔诚的目的)。首先,16世纪的英国人,无论他们是天主教徒还是新教徒,都接受中世纪对于宣誓的说法,即以真实的方式宣誓,排除含糊、虚伪或欺骗,虚伪地宣誓会剥夺对上帝之名的敬畏。其次,因为中世纪和近代早期的宗教作家对宣誓非常重视,他们宣称宣誓必须基于谨慎的判断而不能草率地进行。宣誓应该在判断的基础上进行,而判断需要知识和至少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再次,天主教徒和新教徒一致谴责不公正、不合法或违反法律的宣誓。事实上,在托马斯·莫尔看来,不正当地进行的宣誓有时被认为是非法的。如果宣誓不合法,违背誓言就非伪誓。⑦当宗教作家谈到非法宣誓时,他们通常指的是宣誓本身做出了邪恶或不公正的行为。例如,热心的改革家和伍斯特的主教休·拉蒂默(Hugh Latimer)宣扬说,如果一群盗贼发下邪恶的誓言,互不揭发,然后其中一个人被抓,那么对他来说,违背誓言,出卖同伴,总比遵守誓言从而方便将来的抢劫要好。⑧那么,要想使宣誓荣耀上帝,就必须以上帝的名义宣誓,而且必须在地方法官面前或某些同样庄严的环境下,在自愿以及知情的情况下,正当地如实宣誓,这样才能使自己的宣誓合法。无论是中世纪的天主教徒还是新教徒都同意这些基本准则。缺少任何一个条件的宣誓都是有罪的,是对上帝威严的严重冒犯。同时,人们相信,宣誓是对上帝权力和威严的召唤,上帝不会允许他的名义被滥用,为了保护自己的荣誉和名誉,上帝也一直仔细地关注着宣誓的使用和可能的滥用。

在16世纪的英国,一场教会脱离罗马教廷的改革运动拉开了欧洲宗教改革的帷幕,宣誓成为亨利八世宗教改革的主要手段。亨利八世的天主教徒身份并不妨碍他将教皇势力驱逐出英国,在他看来教会的至尊权力与他的宗教信仰并行不悖,教会被要求宣誓对国王效忠。1529年至1547年间,亨利八世先后颁布了12部“叛逆法案”,英国的教士必须在教皇和国王之间做出抉择并宣誓效忠国王,拒绝宣誓之人会被一一处决。显然,教士不会服从亨利八世,因为他们之前已经向教皇发过誓言。而亨利八世意识到,要使之前的誓言这样一个强大的纽带失效,唯一的办法就是用一个同样强大的宣誓来替代它。对国王的服从是“亨利八世改革的本质”⑨和主线。亨利八世政权试图通过宣誓利用上帝神圣的能力来支撑自己的权威,并将政权本身的权威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与宣誓的神圣性密切相连。通过宗教改革,国王的权力得以扩大。⑩首先,亨利八世解散修道院,征用并出售其土地,充实了王室的金库;其次,王权至高无上地位的宣言通过消除教皇在英格兰的竞争性权威,赋予王室对英格兰神职人员的直接控制权,并且使王室获得一个高度结构化的组织体系,从而增加了王室的司法和行政权力,以用于宣传和行政目的;再次,王权至上的信条使国王神圣化,它赋予国王神圣的权威,使他不仅能支配臣民的身体,而且能控制他们的灵魂和良心。在这一过程中,宣誓成为亨利八世实施宗教改革并扩大王权的重要手段。在英王亨利八世的力推下,一场以宣誓为形式的自上而下的宗教改革运动壮大了英国国教,实现了其与罗马教廷的彻底决裂。宣誓在其中的意义便在于让宇宙更强大的存在——上帝——来强制其臣民服从国王自己。它使16世纪的英国社会有了这样一种信念,即亨利八世有权改革教会以及惩罚那些反对其意愿的人。

可见,宣誓是强力说服臣民服从国王并同意其政策的重要手段,这种强制手段主要不是身体上或意识形态上的,而是神学意义上的,所以说,英国宗教改革不仅仅指向神学,而且是通过神学实现的。但吊诡的是,这种神学对王权的“助力行为”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消解宗教神秘性的作用,这就产生了关于宣誓性质变化的争论。克里斯托夫·希尔(Christopher Hill)、基斯·托马斯(Keith Thomas)和约翰·萨默维尔(C. John Sommerville)认为,宣誓在16世纪尤其是在17世纪变得世俗化,被削弱了神圣的力量,宣誓失去了效力。爱德华·瓦兰斯(Edward Vallance)和大卫·马丁·琼斯(David Martin Jones)反驳道,虽然在16世纪之后,国家对宣誓的过多运用确实产生了一种新的问题,它可能会导致宣誓的神圣性下降,但大多数英国人仍然认为宣誓是具有真正精神力量的重要纽带。按照约翰·斯珀尔(John Spurr)的判断,那些关于宣誓效力衰弱的论述是错误的,宣誓的力量依赖的是“上帝是宣誓的执行者”这一信念,而其在英国甚至整个英语世界都是长久秉承的。

强制与抵抗:宣誓在亨利八世时期宗教改革中的双面效用

宣誓作为亨利八世改革的主要措施之一,它串联起了英国宗教改革内容的多个方面——包括亨利八世时代的离婚、继承、教皇权威的树立、王权至上理念和对国王的服从。宣誓不仅构成了英国宗教改革的一种语言,而且其行为本身也是一种回应宗教改革的方法。在英国历史学界对亨利八世宗教改革的研究中,修正主义者重在强调亨利政权的效率之高和威力之强;而后修正主义者则主张亨利八世时期的国家是软弱的,它需要依靠上帝来监督宗教改革以试图赢得其臣民的同意。而宣誓的基本点是让发誓者有机会接近上帝。上帝有能力知道宣誓是否真实,有权力惩罚伪誓者,也有意愿这样做,因为他希望保护其圣名的威严。上帝会惩罚说谎或违背誓言的宣誓者,甚至使其永世不得超生。上帝作为真理的执行者,是宣誓背后的力量。宣誓的神学意涵使其成为检验臣民信仰和约束臣民行事的理想手段,宣誓因此成为实施亨利八世宗教改革的核心。

宣誓通过宣誓人的主动承诺产生效力,是一种约束宣誓人行为的强有力方式。例如,仅仅问“你相信罗马主教是教会的最高领袖吗?”,就是废除教皇权威的一个弱方式。对这个问题可以简单地回答“不”,而提问者要执行这一信念的唯一方法就是表示:“如果将来我发现你撒谎,我会惩罚你。”与之相比较,“发誓你不相信罗马主教是教会的最高领袖”的宣誓,则是一种更有力的手段。类似的,“对我忠诚”的命令比“宣誓效忠我”的力量要弱得多。前者只能通过威胁,如果当事人被发现有不忠诚的行为,就会受到暂时的惩罚;而后者,如果宣誓者做出不忠诚的行为,无论他是否真被发现,都会受到暂时或永久的惩罚。因此,宣誓具有比无誓承诺或宣言更高的地位。宣誓通过强调其神圣性,宣扬上帝对那些发伪誓、欺骗誓、轻率誓的人的惩处,为英国宗教改革的实施增加了力量。

宣誓所内含的神圣精神有利于亨利八世政权推行宗教改革。当他们教导人们必须如实宣誓时,不仅指的是不能为了确认虚假的陈述而宣誓,而且指不能为了确认真实的陈述而以欺骗主持宣誓者的方式宣誓。实质上,这就排除了任何形式的宣誓歧义。根据宣誓的意涵,在宣誓中,含糊其词(故意操纵模棱两可的词语)和心理保留(在自己脑海中给自己的誓言加上一个限定声明)是宣誓的大忌。这意味着,宣誓所允许的回旋余地非常之小。当亨利八世向他的臣民提出宣誓要求时,他的臣民在理论上应该以诚实和直接的方式做出回应。宣誓必须符合判断的主张也加强了英国宗教改革中的国家宣誓。对这一理论最常见的解释是谴责亵渎性的、徒劳的或者轻率的宣誓。这些宣誓有可能损害亨利八世政权,因为它们导致了宣誓的普遍贬值。然而,对于虚妄和亵渎宣誓的谴责却强调了上帝之名的神圣性。它赋予宣誓一种严肃性,使其非常适合亨利八世时期的政权设计。所以说,在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中,我们既见证了英国国家政权对宣誓使用频率的增多,也见证了英国首次尝试禁止虚伪宣誓的立法,这也许并非巧合。

但宣誓还有另外一个面向,并不是宣誓内含的每一个方面都与亨利八世政权的目标完全吻合。当时强调违背真实、判断和正义的宣誓是非法的,因而应该被打破,这种对宣誓非法性的认定,为那些对真实和正义有不同定义的人提供了抵抗宣誓的便利手段。从这一点看,对非法宣誓的认可有可能使英国宗教改革的国家宣誓失效,因为以武力或通过恐吓、劝诫而达成的宣誓是非法的。而现实中,亨利和他的主教们威胁那些拒绝宣誓的人,宣称要对他们进行监禁和处决等实质性的惩罚。这里的问题是,人们对公正和合法的标准并不统一,在这些问题上,最终的权威当然是上帝,但在宗教改革时代,基督徒对神的话语解释并不一致。16世纪上半叶是一个宗教大变革的时代,新教思想的胜利在亨利八世在位期间还远未达成。亨利八世时期的教会是流动的,它包含一系列不断变化的群体,其成员们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罗马天主教和新教神学的影响。天主教徒认为,独身誓言是符合圣经的,新教徒则不同意;罗马天主教徒认为,教皇的至高无上符合圣经,新教徒则认为,这种教皇的至高无上与服从世俗裁判官的圣经戒律相冲突。因此,新教徒和罗马天主教徒都可以用上帝的话语作为评价教皇和亨利八世宣誓内容是否合法的依据,但他们仍然会得出不一致的结论。宣誓要合法,其内容必须符合真实和正义,但由于关于真理和正义的判断在16世纪存在争议,所以对一个宗教团体来说是公正合法的判断,而对另一个宗教团体来说则未必。

然而问题是,恰恰在英国改革者呼应中世纪天主教关于宣誓神圣性的言论的同时,印刷机上也充斥着对修道院誓约的攻击。这些印刷品强调,修道院誓约是被迫的,是在无知的情况下进行的,是与上帝话语相违背的,或者是以某种方式违背了真理、判断和正义。因此,修道院誓约是非法的,应该被打破。尽管英国改革者从未明确地将这一逻辑应用于亨利八世宗教改革的国家宣誓,但誓约和宣誓(两者都是神圣承诺的形式)之间的巨大相似性,以及这一逻辑大多源于宣誓概念本身这一事实,意味着许多人可以而且确实将这些论点应用于亨利八世政权宗教改革过程中的宣誓。

可以发现,宣誓理论在亨利八世时期具有双面效用:一方面,通过强调宣誓的神圣性,宣誓被实际运用于宗教改革的政治操作层面,这一实操性赋予宗教改革以能动性;另一方面,通过强调违背“真实”“判断”“正义”这三个条件的宣誓的非法性,切实地为抵抗上述宣誓提供了一种便利手段。

宣誓的力量:宣誓在英格兰公共生活层面的作用机制

宣誓在亨利八世宗教改革中被充分利用,其基本意涵也发生了微妙的转变。宣誓单纯的宗教意涵被突破,进而渗入当时英格兰人民的公共生活,并对其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宣誓变得更加“有力量”——在拥有精神力量的同时,通过社会压力对广大公民产生了世俗化的影响,这种影响更进一步赋予公民权力。在这一过程中,宣誓变得更加世俗化,其作用机制及演进逻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亨利八世时代的英格兰,宣誓对于大多数人的约束仍然来自其精神力量,这是宣誓产生作用的基础逻辑。毕竟,宣誓是一种精神强制的形式,它赋予国王近似于上帝的力量。宣誓是对忠诚或正统的完美检验,因为它使上帝成为这一测试的监考员和评分者,而且它也成为联结宣誓人未来行为和信仰的纽带。一旦一个人发誓要效忠于亨利及其继承人,对所有反对国王的人采取行动,或者不再持有异端信仰,上帝就成为宣誓人未来忠诚和正统的见证人。以后任何违背誓言的行为和言论都会招致上帝的愤怒,即使今生不会,来世也会。简单地说,一个单纯的承诺取决于诚意和承诺者的意图,而宣誓则是向上帝求证,上帝会侦察内心,知道一个人的言语是否模棱两可,是否有心理保留,或是否发了伪誓,至少在理论上,上帝是誓言真实性的见证人,并可以对欺骗者施加神的愤怒。这种公众对宣誓神圣性的信念,对宣誓人本身造成了某种形式的压力,因为即使宣誓人自己的良心并没有因为发伪誓而感到痛苦,其他人也知道违背誓言是错误的。安迪·伍德(Andy Wood)指出,亨利八世政权依靠的是其臣民愿意将他人的煽动性言论传递给该政权。伍德写道:人们之所以愿意这样做,是因为煽动性的言论冒犯了他们“对国王的忠诚”和“良心”。伍德没有指出的是,正是宣誓这一手段不仅巩固了英国人民对国王的忠诚,而且又将他们的良心绑在一起。亨利八世时期的宣誓就这样创造了众多对“邻居”的“监督人”。如果某人的言行违背了他的誓言,他的邻居会因此而责备他,有时还会向当局告发他。1535年,当温纳姆的本杰博士(Dr Benger of Wingham)在坎特伯雷(Canterbury)执事的餐桌上重申教皇的权威时,执事和其他观察员提醒他,这样的说法肯定与他的誓言是相悖的,然后他们把这些内容传达给了坎特伯雷大主教和英国宗教改革的领袖克兰默(Thomas Cranmer)。同样地,当切斯特顿(Chesterton)的牧师马斯特·布朗(Master Brown)向他的同僚托马斯·阿伦德尔(Thomas Arundell)展示一个与布朗的至高无上的宣誓相反的预言时,阿伦德尔立即通知了亨利八世的首席大臣克伦威尔(Thomas Cromwell)。宣誓的神圣性以及所具有的精神力量仍然是其在广阔的社会领域产生作用的基础。

其次,宣誓是一种仪式,宣誓力量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形式合法性。在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过程中,其统治下的一些臣民通过伪装破坏了宣誓的精神功效,但是,宣誓能够接近全能上帝的力量并不是让它对亨利八世政权有用的唯一特征。宣誓也是一种宣传形式,公开宣誓的行为对目睹这一事件的人产生了一种社会约束。这种仪式的力量从两个方面产生作用。一是宣誓仪式本身所具有的形式合法性使得其产生了一种社会约束力量。即使一个人在宣誓时含糊其词,宣誓人的行为仍然为其他人提供了一个榜样,尤其是当宣誓人地位很高或者在一些方面有影响力时,因为观众可能并不能意识到宣誓人的虚伪,他们只会从宣誓仪式中产生认同。邦纳(Bonner)明确地理解了这一点,他意识到社会上普遍采用的“公开撤回声明”可以为其中“省略标准的宣誓”提供合理性。虽然撤回声明缺乏宣誓的精神力量,但它仍然具有巨大的宣传价值,这相当于一个被怀疑为异端的人,公开谴责了“他被怀疑为异端的行为”。二是宣誓自上而下的实施与层层模仿。16世纪宗教改革初期,英格兰政权关于继承宣誓的实施是从社会顶层开始的,然后慢慢向社会底层延伸,模仿上级是亨利八世政权实现一致性(统一信奉英国国教)的一种手段。在宣誓的层层复制中,其社会力量不断生成并加强。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宣誓的社会压力并不取决于他们是在上帝面前宣誓的,而取决于他们是在众人面前宣誓的。约翰·伦敦博士(Dr John London)对托马斯·贝迪尔(Thomas Bedyll)说,他“不会违背自己所证明的和公示的誓言”,类似的表述实际上告诉我们宣誓的力量更多地来自“被认为发伪誓”所带来的社会压力,而非宣誓的真实性。随着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宣誓参与到宗教改革中来,英国社会其他人默许的压力也随之增加。

再次,宣誓的精神和社会力量在增强英国国王权威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种“扩张化的权力”。亨利八世时代的宣誓既对宣誓人的良心造成了内在压力,也对宣誓人的言行产生了外在的社会压力,这两种力量有助于确保英国人民对国王与教会的忠诚。然而,当把目光投向亨利八世统治时期之外时,我们发现亨利八世政权对宣誓的使用更多地是赋予臣民权力,而不是加强自身的权威。亨利八世政权对宣誓的运用教育了英国人民,宣誓的提出给英国人民上了一课,他们随后模仿继承宣誓进行了个人宣誓。同样,大量关于遵守誓言的义务的宣传(其中大部分来自支持王权至上的神职人员)让英国人民认识到宣誓的精神力量。而一旦英国人民接受了如何以及为何使用宣誓教育,又有什么能阻止他们使用宣誓为自己谋取利益呢?毕竟,宣誓的妙处在于任何人都可以宣誓,不需要特许或委任。宣誓使每个人都能得到权力。无论一个人信奉什么事业,一旦他对其宣誓,该事业就成为具有永恒意义的事情。既然一个人的灵魂比任何世俗的物质都更有价值,那么遵守自己的誓言就胜过了所有其他的忠诚。宣誓不论是在近现代政治理论家的著述中,还是在推进宗教改革的过程中,都既是关于神学或政治学的,也是关于实施机制的。宣誓的妙处就在于它们所提供的制裁远远超出了都铎王朝有限的政策权力。

宣誓的心理机制——以莫尔拒绝宣誓为例

在亨利八世政权面对的众多反对者中,出现过少数真正的反对派,其中托马斯·莫尔就尽力避免面对一个他无法同意的宣誓。1532年5月16日,英格兰教士正式承认亨利八世为教会的最高首脑,莫尔因此辞去了大法官的职务。1534年,他因叛逆罪被审讯之后囚禁在伦敦塔中,在最后的日子里,莫尔仍然坚持基督教世界是统一的,直到1535年7月被最终审判和处决。托马斯·莫尔是一名基督徒,他宁愿死去也不同意英格兰国王处置英格兰教会时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也不愿意否认教皇的权威,这几乎已经成为现代政治意识的一部分。在近代早期的英语世界中,在反映个人权利与国家强势和独断主张之间关系的案例中,应该没有比莫尔更认同个人良心的。对莫尔来说,良心并非独立于真理,事实上,良心本身就是一种真理条件。在安东尼·肯尼(Anthony Kenny)的总结中,对莫尔来说,真正的良心只是对上帝律法的正确理解。其实,“良心”并不是现代早期的新词,而是伴随着宗教改革争论的压力,面对现代政治意识的复杂性而产生的,从字面上看,它的意思是“关于某人的知识”,可以用来为某人证明或者进行反证的东西。在公共知识领域,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多余的,这个词通常意味着获得隐私秘密,我知道一些别人不知道的关于你的事情,因此可以用来作为证据。为了确定莫尔“良心”的真正含义,我们可以追溯关于莫尔被处死的第一批报道,特别是其中关于莫尔早期生活的论述。哈普斯菲尔德(Nicholas Harpsfield)把良心声明作为莫尔受审的一个核心情节。莫尔最终明白自己无论如何都要被判刑,他做了之前在公开场合一直小心翼翼不去做的事,说出了他心中的想法:“我现在将出于我的良心,在我的契约和你们的法规上,明确地、自由地说出我的心声。”最引人注目的是将“良心”的概念与“明明白白地、自由地说出我的心声”的能力相等同。莫尔在这里似乎将他的良心与国家权力的命令放在相互对立的立场。

莫尔回应执行《至尊法案》宣誓的皇家专员时表示,他并没有“谴责任何其他人的良心”,而是“我的良心在这件事上让我感到不安”,虽然他不明确否认《至尊法案》,但他不能按照给他的誓言那样宣誓。他向皇家专员们保证,他并不是“仅仅为了良心的怨恨或任何其他幻想”而拒绝宣誓。显然,莫尔这里的“良心”一词需要一些解读。莫尔将对他的指控描述为“直接违背了上帝的律法和他的神圣教会,没有任何一个世俗的国王可以对他宣称这种权力”。莫尔在回应大法官奥德利(Audley)勋爵时表示,“我没有责任让我的良心顺从一个王国的议会,而不是基督教世界的所有议会”。在这个意义上,莫尔一定会遵从自己的良心,不是因为他的良心比其他所有人的意见都重要,而是因为他的良心带来了一个压倒性的权威意见。然而,“良心”在这些术语中并不是一种意志中的任意行为,它是从一个独立可验证的推理系统中得出的推论。法律具有权威是因为它是另一种可供选择且更优越的权威形式。国家的法律是服从于“上帝的律法和他的神圣教会的”,在此之前,国家法律必须让步。在这个意义上,国家的法律并不是具有绝对约束力的:不是因为良心代表了更高的价值,而是良心在这种情况下遵循了更高的价值,从而使得世俗法律在这种情形下“不足以指控任何基督徒”。因此,我们不妨说,莫尔对良心的理解远非彻底现代的,而是谨慎、正统和服务性的。历史学家在理解莫尔在审判中坚持遵循自己的良心这一行为时认为,他是在遵循真理的原则——教会的真理。用大卫·马丁·琼斯(David Martin Jones)的话说,莫尔及其反对者都同意,“良心遵循的是法律,而不是个人决定。莫尔和其对话者之间的问题是,罗马或威斯敏斯特是否拥有决定该法律的必要权力”。在良心问题上的真理,在宣誓问题上也是如此。

通过良心拒绝宣誓使反抗合法化的这一事实意义重大。违背真理、正义的宣誓是一种严重的罪行,这是一种旨在确保上帝之名的威严和保护誓言的神圣性的一种意识形态。实际上,亨利八世政权也是基于同样的意识形态来防止其臣民虚假或轻率地宣誓,这就为亨利八世推行宗教改革提供了精神力量,最终也给那些不同意国王宗教政策的人赋予了权力,使他们能够以良心为自己的反抗作辩护。确实,宣誓赋予英国人民以权力,让个人良心成为争议问题的最终裁判。在16世纪,一个人的良心是否有效,并不建立在个人意见是否真诚之上,而是基于一个人的良心与神的律法的对应程度。莫尔坚持相信中世纪广泛的社会信仰,将良心作为道德生活的格言,良心是人类悔恨的天然资源。莫尔也意识到,如果在上帝律法的神圣语境下正确地运用良心,良心就是真理的保证。自1529年任职大法官到16世纪30年代,莫尔意识到在极端情形下,个人的良心可以用来保护真理免受一个新近获得权力的世俗国家的入侵。莫尔在生命最后一年的信件中大量使用良心一词,这不仅表明了它对于莫尔的意义,更加表明了他对这一词的探索和理解。莫尔也发出了怀疑主义的声音,反映了他对良心本身的反思:在所有人的良心中,他们是否相信他们自己所说的,或者是否像他们所认为的那样去想的。这是现象学中一个关于良心的经典问题:它在“我知道的”和“我知道我知道的”之间,在“我认为的”和“我认为我认为的”之间,设置了一个区隔。在亨利八世执政期间,莫尔暴露在自己的想法和他人想法的比较中,“良心”似乎是他的答案——我至少知道自己在想什么。最后莫尔回到了关于共识的争论。他所想的是教会一直以来所想的,是欧洲其他地方的教会所想的,是在亨利不在他们身边或身后时,也许英格兰主教们还在想的。莫尔的良心在回应一个比他生活的世界更多元的世界。

通过对托马斯·莫尔的拒绝宣誓的重现,我们可以看到宣誓是如何将权力和责任赋予个人的良心的。莫尔可能将自己的良心建立在“基督教大公国”的基础上,但如果他在继承宣誓上做了错误的决定,那么作为个人的他将在地狱中受苦。莫尔在信件中写道:“请让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信念,我自己也将与善良慈悲一起生活。因为我的命运是我自己的命运,我不能确定我应该做什么,我是否能根据我自己的良心优雅地做些什么,或者是否能按照上帝的意愿而不是自己的意愿去做?”

虽然宣誓被设计成将社会粘在一起的黏合剂,但在某种意义上,它要求个人在上帝面前为自己的宣誓负责,从而将个人与社会隔离开来,宣誓人作为个体最终要为其宣誓的后果负责。如果他违背了合法宣誓或者进行了不合法的宣誓,他的灵魂将面临被永远诅咒的危险。通过在一定程度上强迫个人做出决定,并教导一个人这个决定会影响自己的救赎,宣誓成为一种个人主义的训练场。宣誓者按照个人良心行事这一事实本身意味着,从长远来看,宣誓的施行促使了一种社会被动性向个人能动性的能量转移。宗教改革期间的大规模宣誓最终使人们有能力自己决定什么是正确的,然后以自己的方式来执行这些决定,这种方式并不必须与王室政策相协调。宣誓允许亨利八世政权利用上帝的力量来强迫其臣民服从和接受正统,在短期内,这种宣誓的精神和社会力量加强了王权,然而,从长期来看,亨利八世政权通过宣誓实施宗教改革的做法却适得其反,因为它一方面邀请臣民参与政治进程,另一方面也给他们提供了一个如何操纵更高权力以达到自己目的的通道。在此意义上,宣誓又是一种强有力的平等主义的工具。宣誓可以被任何人用于各种各样的目的。无论何时,在一个既定的博弈中引入一个不分青红皂白的权宜之计,其结果都是使竞争环境变得更加公平,宣誓的情况也是如此。因此,虽然亨利八世政权对宣誓的广泛使用在短时间内增强了王室权威,但从长远来看,它赋予了英国人民权力。事实上,亨利八世时期的宗教改革与反宗教改革都增强了国家权力,优化了社会秩序。

结 语

宣誓作为联结上帝、国家与个人的有效的触点,在以王权为中心的国家机器中自上而下启动,有力地推动了亨利时代宗教改革的进程,也留下了现代性的余响。在整个国家公共生活层面上,基于中世纪晚期宗教理论与神学理论,宣誓在近代早期的英国有肥沃的生存土壤,实现了一种自上而下的赋权过程,在国家各个阶层贯彻的宣誓进程中,其意涵和机制同时提供了个人对抗国家的工具。在公民个人规范世界层面上,莫尔以良心为内核的抵抗宣誓的个体行为,呈现了宣誓行为与个体信念之间的交锋,体现了宣誓在施行过程中与个体信念之间互动的过程。类似以拒绝宣誓为突破口的抵抗宗教改革的个例虽难成大势,但据史料记载,仅在伦敦卡尔特修道院内因拒绝宣誓被处决的重要人物就不少于25人,这提供了人民与国家自下而上交手的另一个观察点,也成为个体与王权、王权与宗教之间张力的具体体现。

宣誓行为在进入英国政治博弈之后,开始逐渐摆脱16世纪语境,成为一种民族国家政治象征的仪式化操作。从技术上讲,如果宣誓依据真理、审判和正义来进行,那么它就具有约束力。宣誓,至少在理论上,总是涉及宣誓人的同意。尽管国家政权试图为人们规定某一特定宣誓的合法性或非法性,但是,宣誓实际上强调作为“最终法官”的个人良心。这并非说宣誓的实施使个人的主观良心成为决定真理的最终权威,而是说宣誓使宣誓人有责任,因而授权自己的良心对这种权威进行最正确的诠释。由此,宣誓赋予个人权力,使他能够在有争议的问题上有话语权并投下自己的一票。无论是宣誓效忠,或者拒斥宣誓,宣誓始终是一种具有真正政治意义的行为,它提供了人民表达和发言的途径,尽管亨利八世在宗教改革时期试图将人民的选择限制在向国家宣誓或承担拒绝宣誓的后果两个选项上。16世纪英国政权通过宣誓实施改革,因为宣誓为国家增加了精神力量;英国人民通过宣誓来回应亨利八世改革,因为宣誓能够使他们获得权力。

①世界上有97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宣誓制度,中国法律中也有一些关于宣誓的零散的规定。相关分析参见郭林茂《试论建立我国的宣誓制度》,《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3期。

②潘祥辉:《对天发誓:一种中国本土沟通行为的传播社会学阐释》,《新闻与传播研究》2016年第5期。

③从宪法学、行政法学的角度,周斯佳对公职人员就职宣誓的效力与责任进行了分析;在中国政治思想史领域,闾小波、许敏从民国宣誓制度的建立的视角,对孙中山开启的中国政治宣誓之先河进行了研究。参见周斯佳《公职人员就职宣誓的效力与责任》,《法律科学》2018年第3期;闾小波、许敏《孙中山与民国宣誓制度之建立》,《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④后结构主义哲学家认为,语言不仅仅是对现实的反映,它还构成了现实。如果说宣誓是宗教改革的一种语言,那么宣誓之所以重要,不仅因为宣誓传达了宗教改革,而且因为宣誓构成了宗教改革。宣誓与英国16世纪宗教改革所传播的神学和政治理论一样,都是关于改革的实施方法和反应。

⑤⑥J. M. Gray,OathsandtheEnglishReforma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2, pp.19-35.

⑦T. More, “A Dialogue Concerning Heresies”, Edited by T. M.C. Lawler,TheCompleteWorksofSt.ThomasMore,Vol.VI,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1, p.765.

⑧H. Latimer,Sermons, Edited by G. E. Corrie, Cambridge: Printed at the University Press, 1844, pp.519-520.

⑨R. Rex, “The Crisis of Obedience: God’s World and Henry’s Reformation”,TheHistoricalJournal, Vol.39, No.4(1996), pp. 863-894.

⑩关于宗教改革对英格兰王室的影响,凯文·夏普(Kevin Sharpe)观察到,宗教改革最终可能通过赋予议会权力以及通过将宗教统一与政治忠诚联系起来,从而削弱了国王的权威。亨利八世在其统治期间试图以国王的身份将宗教和政治权威结合起来,这意味着反对国教的臣民最终会反对支撑国家的王室权威。尽管如此,英国学界目前的主要观点是,亨利八世的改革至少在短期内扩大了国王的权力。参见Alan G. R. Smith,TheEmergenceofaNationState:TheCommonwealthofEngland,1529-1660, 2nd edn. London: Longman, 1997, pp.87-89; K. Sharpe,SellingtheTudorMonarchy:AuthorityandImageintheSixteenth-CenturyEngland,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476-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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