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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理解生态公民的四重维度

2022-12-16秦良芳

学习月刊 2022年9期
关键词:义务伦理公民

●秦良芳

生态公民是指具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促进公平正义的生态伦理意识、权责对等的生态权利与义务意识、全人类永续发展的全球意识,并且在实践中践行生态文明理念的现代公民。本文从四个不同的维度剖析生态公民的深刻内涵,以期在达成对生态公民理论的普遍共识的基础上,将生态公民理论转换为日常的行动自觉。

一、生态公平维度:政治与伦理相兼顾

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社会主义实践的新认识、新探索。作为整个人类文明未来的发展方向,这种实践是政治性的。与此同时,生态公民作为其中最为重要的“人”的因素,是具备伦理和道德属性的。

具有外部性的政治因素和具有内部性的伦理因素相互统一,构成了善政的主要形态。生态公民的公平正义在政治与伦理的统一上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代内公平。同一代人,无论国籍、种族、性别、地域、文化和社会地位有何不同,对生态环境资源都享有同等的、公平的权利,在生态环境资源面前人人平等。二是代际公平。当代人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不能利用后代人的资源,习近平总书记曾形象地指出“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同时,当代人必须给后代人留足充分的发展空间和自然环境资源,只有这样,整个人类文明才有可能实现“永续发展”。三是种际公平。这是超越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另外一种公平,即承认地球上所有物种都平等地享有生存权利和繁衍后代的权利,这是自然界生态平衡规律的内在要求。种际平等观念的提出,更加充实和完善了以往关于公平正义的涵盖范围,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生态公民所具有的道德和伦理特性,是生态公民能够区别于其他公民的内在动力,是公民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种自觉自愿的认同。从个体层面上来说,这是一种个人的伦理道德,必将对个人的生态实践活动产生广泛的影响;从群体的层面上来说,这是一种坚实的生态价值观,是一种群体道德和评判标准。这种道德和伦理对精神世界的建构影响着生态公民理念的方方面面,使之成为一种伦理规范、一种情感皈依和一种行动自觉。这是从认知到行动的过程,是从伦理自觉转化为伦理行动的过程,在整个生态公民的培育过程中至关重要。

二、权责对等的维度: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公民概念的基本内涵,生态公民作为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高级形态,同样也置身于这对关系之中,从权利和义务的维度来理解生态公民,既是一种传统的研究范式,也是理解生态公民的关键所在。

生态公民视角下的生态权利,就是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享有一个有利于自己生存发展的外部生态环境,在一个安全、无害的自然环境中生活,即环境享有权;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享有了解环境信息的基本途径,即环境知情权;每一个公民都有能够参与到环境治理和改善活动的途径,即环境公众参与权;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对破坏生态环境的一切活动的监督权,即环境监督权;每一个公民在受到生态损害之后都能够依法得到赔偿;每一个公民都有权要求并实现资源的代内平等、代际平等,等等。

生态义务与生态权利是统一的,生态公民必须履行作为生态公民的义务。生态公民应履行生态宣传的义务,树立起生态忧患意识、生态价值意识、生态责任意识;应该履行生态保护的义务,像保护眼睛那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那样对待生态环境;应该履行生态奉献的义务,当生产生活方式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时候,应自觉摒弃;应该履行生态自律的义务,自觉营造文明健康的生活新风尚等等。

生态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在自然权利和环境义务面前人人平等、事事平等,无一例外。一方面,人类享有自然权利的地位平等,任何人不能随意干涉并剥夺他人权利。另一方面,承担环境保护的义务也应平等分担,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国家都不能逃避,更不能在透支或滥用了权利以后,把自己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强加给别人。现在有些西方发达国家将资源消耗型、环境破坏型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其本质是一种生态掠夺,对于发展中国家是非常不公平的。生态公民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这是当前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必然选择,也是可持续发展路径的理论根基所在。

三、命运共同体维度:地域性与全球性相交融

部分生态环境问题有一定的地域性,但更多的环境问题尤其是环境污染存在跨地区、跨国流动性的特点,其总体趋势是从地域性走向全球性。许多生态环境问题涉及高空、海洋甚至外层空间,其全球性的特点日益凸显,生态环境问题的全球化趋势决定了要靠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来解决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讲,“面对生态环境挑战,人类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命运共同体,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独善其身”,作为公民的个体也不能置身事外。

生态公民应该清醒地意识到环境问题的全球性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治理的全球维度。不再把政治的、种族的、体制的区别作为不可逾越的界限,而要积极宣传污染无国界、治理无边界的观念,强调全球携手、合作共治、系统治理,将全人类在制度、道德、伦理、技术、法治等领域的集体智慧进行有效整合,作为未来破解全球生态问题的重要方法。倡导建立客观公正的国际生态秩序,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朝着建设一个“绿色低碳、清洁美丽”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奋进。

四、实践养成维度:内在认知与外在引导相结合

受“人类中心主义”等思潮的影响,在看待与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上,人类极容易陷入“人是唯一的目的”“人为自然立法”等观点中,用主宰自然的眼光来审视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驳斥了这种观点,并提出人类在看待自然时不应该有这种自我优越感,“相反,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所以,平等地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培育“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内在意识,是培育生态公民的内在前提和实践基础。要在建立内在认知的基础上,将生态公民的理念贯彻到实际行动中,转化为一种强大的内生动力,促使每一个个体凝聚生态价值意识、生态忧患意识、生态责任意识,培育“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生态共同体,倡导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的生活方式。

与此同时,生态公民培育也需要外在的引导。从政府层面来讲,需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将生态公民建设纳入到生态文明建设的日常工作中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常态长效的工作机制;加强国家和地方各层级的立法,将生态公民培育纳入到法治化建设的轨道中;建立生态公民培育的积分制和奖惩机制,鼓励机关、学校、社区树立生态公民的典型代表,引领社会风尚。从社会层面来讲,需要通过社会组织带动公众参与,宜昌市“三峡蚁工”“稻草圈圈”等社会组织自发参与长江大保护的工作便是很好的尝试;基层社区也应该在引导生态公民培育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可以开辟专栏积极宣传生态文明理念,通过向辖区居民赠送生态公民培育手册、定期做好生态公民培育讲座、开展相关的知识竞赛等活动,丰富居民的社区文化生活,增加其生态公民知识储备。从学校的层面来讲,需要在国民教育体系、各级党校、各类培训学校、成人教育中设置相关课程,通过专题讲座、实操课程、教师言传身教等形式,促进生态公民培育。宜昌市开发的“生态小公民”校本教材实现了从幼儿园到高中阶段的全覆盖,得到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高度肯定,就是值得推广的典型案例。

生态公民从理论到实践发展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而是需要长期坚持,久久为功。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生态公民的认识将日趋深化,实践过程也将越来越本土化、越来越体现出“内生动力”的主导作用,其实践策略也将更加注重因地制宜、因势利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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