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救三个人,可以牺牲一个人吗
2022-12-11罗翔
罗翔
一
在伦理学领域有一个知名的思想实验,叫作“电车难题”,内容大致是:一个疯子把5 个无辜的人绑在电车轨道上。一辆失控的电车朝他们驶来,并且片刻后就要碾压到他们。你可以拉一个拉杆,让电车开到另一条轨道上,然而那个疯子在另一个电车轨道上也绑了一个人。面对这种情况,你是否会拉拉杆呢?
电车难题不仅仅涉及哲学和伦理学,更涉及刑法学。在历史上,其实发生过很多类似“电车难题”的真实案件,比如经典的1884 年“米丽雷特号”案。
1884 年一艘名叫“米丽雷特号”的轮船在暴风雨中沉没,4 名船员,包括船长杜德利,大副史迪芬斯,船员布鲁克斯,杂役帕克,都被迫逃到救生艇上。而此时的帕克由于不听劝告喝了海水,奄奄一息。
四人在吃掉了救生艇上所有的食物后,已经有8 天没有进食了。在漂泊19 天后,杜德利船长建议抽签,谁抽到就会被□文/ 罗 翔杀,以拯救剩下的人。船员布鲁克斯则保持沉默。后来,船长杜德利决定将已经气若悬丝的帕克杀死,大副史迪芬斯表示同意,于是三人靠帕克的血和肉存活下来。
三人获救回到英国后,船长杜德利和大副史迪芬斯以谋杀罪被起诉,最后法官认定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有罪。
这个案件在法律界争论不休,一方持道义论的态度,认为禁止杀人是基本的戒律,人的生命是不能比较的,应该判处有罪。另一方则持功利论的态度,认为多个人的生命比一个人的生命更加重要,牺牲少数人的生命保全多数人的生命是正当的,应该判处无罪。
到底杜德利和史迪芬斯该不该被判有罪呢?这里的关键就在于,这起案件中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法律中紧急避险指的是在紧急状态下,为了保全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损害一个较小的利益来保全一个更大的利益。
比如2012 年8 月,4 名男子前往俄罗斯远东雅库特地区探险时失踪,那里气候条件非常恶劣,极其偏僻。有两人被救援人员发现,救援人员在露营地发现一具人类尸骸。两人靠吃掉同伴的尸体而存活。这种案件属于紧急避险没有争议,生命权自然是高于尸体尊严的。
再如,张三遭到李四追杀,看到王五骑着摩托车,于是把王五的摩托车抢走,导致王五摔伤,这是张三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损害了王五的财产和健康。利大于弊,所以张三不构成犯罪。
在“米丽雷特号”事件中,为了三人的生命牺牲一人是否成立紧急避险?如果不考虑伦理,仅从价值量化的比较上看,3 大于1,收益大于成本,当然成立。
然而,任何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因此,这起案件的问题的关键并不是生命的价值比较,而是必须践行尊重生命的道德规范。
在这起案件中,法官最后认定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有罪的理由是:法官认为对于谋杀而言,是不能适用紧急避险制度的,因为生命不能比较。法官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挽救生命通常是一种责任,但是牺牲生命也可能是最朴素和最高贵的责任。
比如在战争中就充满着为了他人从容赴死的责任,在海难中,船长、船员对于妇女儿童同样有这种崇高的责任。正如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战役中,许多医护人员,冒着自己的生命危险挺身而出,这种崇高感令人动容。
但是这些责任赋予人类的义务,不是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是为了他人牺牲自己的生命。没有人有权力随意决定他人的生死。
最终法院宣布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构成谋杀罪,并处以他们绞刑。后来维多利亚女王宣布赦免,将死刑改为监禁半年。
二
从这起案件中你会发现,在紧急避险中,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利弊权衡,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利益的比较必须接受道德主义的指导,否则根本无法得出答案。同样,如果功利主义不接受道义的指导,法律就可能沦为纯粹的工具。
曾经有一个代表性的案件——姚莉事件。姚莉是某银行工作人员,一日歹徒来抢劫,保险柜中有30万元现金,抽屉里有2万元现金,姚莉和歹徒周旋,给了歹徒2万元,成功地用2万元财产保全了国家30万元财产。但后来姚莉被开除了,理由是为什么不用生命去保护国家的2万元财物。国家财产和个人生命,孰大孰小,如果仅仅从功利主义考虑,其实很难界定。但是在道德主义看来,生命显然是至上的,没有任何物质价值可以与生命相比。后来,姚莉也恢复了工作。
在“米丽雷特号”事件中也是如此,如果不考虑伦理,仅进行价值量化的比较,3大于1,收益大于成本,当然成立紧急避险。然而,任何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此案中就是无价与无价的对比,不存在优越利益,而生命无价正是尊重生命这种最基本的道德规范的体现。
因此,问题的关键绝非生命的价值比较,而是必须践行尊重生命的道德规范。试想一下,如果你是那个被牺牲者,你是否愿意葬身他人腹中呢?
“你希望别人怎么对你,你也要怎么对待别人”,这是普适的道德金律。人不能成為实现他人目的的纯粹工具,无论为了保障何种社会利益,无辜个体的生命都不能被剥夺。比如,在食物紧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牺牲精神病人和智力残疾者?是否可以为了挽救大有前途的年轻人,而任意割取无辜老人的器官?为了挽救自己爱人的生命,是否可以随意抽取不愿献血的他人的血液呢?社会存在的前提是对生命的尊重,而离开了对生命的尊重,社会也就不复存在。
三
当然,现代社会的确是一个价值多元的时代,但任何时代都有一些必须坚守的基本价值。所谓“天变地变,道义不变”。
英国剧作家切斯特顿说:一个开放的社会和一张开着的嘴巴一样,它在合上的时候要咬住某种扎扎实实的东西。难道我们可以说,“不得随意杀人”“不得随意强暴”等价值立场也可动摇吗?难怪有人说,如果没有绝对的对与错,那么食人也只是一种口味问题。
对道义论提出质疑的有两类案件。
一类是击落恐怖分子劫持飞机案。恐怖分子劫持民航飞机撞击大楼,是否可以击落飞机以保护更多民众的生命?有人认为,这当然是一种正当的紧急避险。如果击落行为是违法的,他人就可以阻止乃至防卫,因而会牺牲更多的生命。
对于这种极端案件,我的理解是这并非紧急避险,而是类似战争的法令行为。如果击落行为是国家基于正当程序所做出的合理命令,那么这可以视为一种正当行为。
另一类是连体婴儿切割案。G和R共用G的心脏,G各方面都发育正常,而R发育不正常,如果不是与G相连,在出生的时候,她早就已经死亡。那么,是否可以分割连体婴儿呢?
通俗来讲,R其实是寄生在G身上的,如果G能够说话,她肯定会认为R正在侵犯她的生命权。因此,医院的手术其实只是为了保护G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正当防卫。
总之,在危难来临的时候,我们可能有一种道德上的义务,我们可以为了保全别人的生命来牺牲自己,但这只是个人的一种道德义务,你不能够把它演变为我可以牺牲他人来保全我自己或保全另一些人的生命,因为道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种自律,而不是他决。
(摘自《法治的细节》,果麦文化|云南人民出版社,本刊有删改,知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