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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义见微旨”注再论陆淳《春秋微旨》的撰作时间

2022-12-11葛焕礼

齐鲁学刊 2022年6期
关键词:刻本著作

葛焕礼

(中国社会科学院 古代史研究所,北京 100101)

中唐啖助、赵匡和陆淳《春秋》学派的一些重要著作已久佚,现仅存陆淳纂会啖、赵著作而于大历十年(775)成书的《春秋集传纂例》(以下简称《纂例》)、《春秋集传辨疑》(以下简称《辨疑》),以及他撰作的《春秋微旨》(1)关于此书书名,《新唐书·艺文志》、晁公武《郡斋读书志》、朱彝尊《经义考》、《四库全书》等著录为《春秋微旨》;《崇文总目》《通志》等著录为《集传春秋微旨》;《宋史·艺文志》著录为《集注春秋微旨》;焦竑《国史经籍志》、孙能传《内阁藏书目录》等著录为《春秋集传微旨》。(以下简称《微旨》)。关于《微旨》的撰作时间及其与陆淳纂会啖、赵著作之关系,过去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日本学者户崎哲彦先生认为,“《纂例》、《辨疑》中不见《微旨》书名,恐为大历十年(775)以后之作”,其完成是在贞元十一年(795)(2)户崎哲彦:《关于中唐的新〈春秋〉学派——以其家系、著作、弟子为中心》,王青译,林庆彰、蒋秋华主编《啖助新春秋学派研究论集》,台北:“中研院”文哲所,2002年,第474、490页。。二是杨慧文先生认为,“陆质(3)即陆淳,贞元二十一年(805)任皇太子侍读时为避皇太子李纯(本名淳,即后来的宪宗)之名而改名质。是在完成《纂例》一书以后,再以啖助《春秋集传集注》为基础又作一分为二,形成《辨疑》和《微旨》二书”,之后经不断修改,在“贞元十六年前后外任刺史期间才把《辨疑》和《微旨》两书最后定稿”(4)杨慧文:《陆质生平事迹考——柳宗元交游考》,《山东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第120页。按,杨先生所谓的《辨疑》由陆淳基于啖助《春秋集传集注》编撰成书的说法,乃是误见,见拙文《啖助、赵匡和陆淳〈春秋〉学著作考辨》(《西部学刊》2015年第4期,第17 -29页),本文不作讨论。。

上述两种说法尽管对《微旨》的撰成年份认识不同,但都认为此书作于陆淳完成纂会啖、赵著作的大历十年之后;重要的差别在于户崎氏认为此书由陆淳独立撰作,杨氏却认为它基于啖助《春秋集传集注》而编撰,是陆淳纂会啖、赵著作的成果之一。在拙文《啖助、赵匡和陆淳〈春秋〉学著作考辨》中,笔者认同户崎氏“《纂例》、《辨疑》中不见《微旨》书名,恐为大历十年(七七五)以后之作”的观点,认为此书不属于陆淳纂会啖、赵之作而成的著作系列,并列出两条证据:其一,在《纂例》卷一《重修集传义第七》“这篇遍说与《春秋集传》相关著作的文章中,陆淳却未提及《微旨》,这似乎表明他于大历十年(七七五)修撰成的著作中,并没有《微旨》一书。也就是说,该书的撰作与陆淳纂会啖、赵著作而成《春秋集传》无关”;其二,在《微旨》前附的《序》中,陆淳表达了“极为强烈的现实关怀和积极的用世之意,与《春秋集传纂例》卷一所收陆淳文章体现出的对啖、赵学说忠实编纂和谦恭对待的观念相比,明显不同”,却合于他于德宗即位之初入朝为官后立志“发吾君聪明、跻盛唐于雍熙”的心志(5)葛焕礼:《啖助、赵匡和陆淳〈春秋〉学著作考辨》,第17 -29页。。

最近,黄觉弘先生检得《纂例》卷七《执放例第二十七》“执诸侯”例所列啖助的例说中,有该书中“唯一一处提及《微旨》”的陆淳原注:

春秋时,以强暴弱,故执诸侯皆称人,乱辞也(原注:以私相执,不归京师),唯言晋侯执曹伯(原注:义见微旨)。

《微旨》卷下“(成公)十五年春,癸丑,公会晋侯、卫侯、郑伯、曹伯、宋世子成、齐国佐、邾人同盟于戚。晋侯执曹伯,归于京师”条,正有对经文“晋侯执曹伯”的解释:“淳闻于师曰:二百四十二年,诸侯相执多矣。此独称晋侯者,以其执既当罪,又归京师,得侯伯讨罪之义。故明书晋侯之爵,以表其善也。”(6)陆淳:《春秋微旨》,《丛书集成新编》第108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2008年,第213页。黄先生据此认为户崎氏所谓《纂例》中“不见《微旨》书名”的说法并不准确;由此注所显示的“《纂例》、《辨疑》、《微旨》诸书互相提及”,他认为《微旨》与《春秋集传》《纂例》《辨疑》诸书一样,也是陆淳纂会啖、赵著作时所作,是当时他所构建的“比较完整严密的解经体系”的一部分(7)黄觉弘:《陆淳〈春秋〉学著作辨疑》,《2019中国四库学研究高层论坛论文集》,南京,2019年,第687页。。

陆淳《微旨》究竟撰作于何时?见于传世本《纂例》陆淳注中全书“唯一一处提及”的《微旨》是否足可引以为据?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再作探讨。

一、《春秋微旨》非撰作于陆淳纂会啖助、赵匡著作之时

大历五年(770)啖助去世后,陆淳“痛师学之不彰”,乃与其子啖异缮写他刚刚完成的“集三传释《春秋》”之作,请赵匡“损益”。对于二人的取舍和解说,陆淳“诚恐学者卒览难会,随文睹义,谓有二端”,故“随而纂会之”,撰成《春秋集传》《纂例》和《辨疑》,并将《左传》中的“无经之传,《集传》所不取而事有可嘉者”编为《春秋逸传》。这些就是《纂例》卷一明确记载的陆淳纂会啖、赵之作所形成的全部著作,完成于大历十年。

除拙文《啖助、赵匡和陆淳〈春秋〉学著作考辨》所列的上述两条证据外,尚有多种迹象显示陆淳《微旨》并非与《春秋集传》《纂例》和《辨疑》一样,撰作于他纂会啖、赵著作之时。

第一,《春秋集传》和《微旨》有着不同的三传取舍标示形式。陆淳编撰《春秋集传》的基本做法是:“(1)统合啖助择取而又经赵匡损益的三传传文,作为‘新传’列于经文之下;(2)将啖助、赵匡对三传传文的辨正,‘随类刊附’;(3)将原先存于注中的啖助的经文解说,(连同赵匡解说),作为传而列于经文之下。”(8)葛焕礼:《啖助、赵匡和陆淳〈春秋〉学著作辨正》,第23页。《微旨》虽是陆淳仅针对不“通于礼经”“事或反经而志协乎道,迹虽近义而意实蕴奸,或本正而末邪,或始非而终是”的经文而编撰,但体例与《春秋集传》类似,即在经文下列载三传取舍、啖赵解说以及以“淳闻于师曰”起文的陆淳解说。但是,两部书中所列的三传传文却有着不同的取舍标示形式。

《春秋集传》所列三传传文,皆经啖助和赵匡“委曲剪裁,去其妨碍。故行有刊句,句有刊字,以至精深”(9)陆淳:《春秋集传纂例》卷一《重修集传义第七》,《丛书集成初编》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13页。,而《微旨》于“三传旧说,亦备存之。其义当否,则以朱墨为别”(10)陆淳:《春秋微旨序》,《春秋微旨》前附,第196页。。也就是说,前者所列是经啖、赵剪裁的三传传文,后者则列载完整的三传传文,而以“朱墨”两色字体标示字句取舍。对于《春秋集传》中三传传文的“文句脱漏”,读者“苟疑缺误,宜先详览啖赵取舍例(见于《纂例》)及《辨疑》以校之”(11)陆淳:《春秋集传纂例》卷一《重修集传义第七》,第13 -14页。,即可明了所删文句及删削原因。

这里的问题是,如果两书同时撰作,陆淳于《微旨》中为何不直接采用啖、赵所剪裁的传文而另作取舍标示呢?原因很可能是《微旨》撰作于陆淳纂会啖、赵著作之后,当时他对三传传文的取舍,虽然参取了啖、赵的成果,但对一些字句已经形成自己的取舍认识(12)陆淳在纂会啖、赵著作时,对某些传文字句的取舍,已有自己的认识。如在《春秋集传辨疑》中,他用“按”语的形式标示自己的删舍意见,以别于分别以“啖子曰”和“赵子曰”起文的啖助、赵匡的意见。,由此而重新剪裁的传文,已非《纂例》和《辨疑》所能呈现和解释,所以他脱离啖、赵的取舍和解释体系,采用了可一目了然地显示传文取舍的“以朱墨为别”的标示形式。

第二,大历十年完成的纂会著作中,“虽不乏陆淳的创作,但主体部分还是抄录、纂集的啖助、赵匡之作”,如《春秋集传》中除三传传文外,所列入的主要是啖助和赵匡的解说,而《微旨》中除此之外,还列入大量的以“淳闻于师曰”起文的陆淳解说。

对于这些“淳闻于师曰”之文,有学者认为是陆淳转述的啖助解说,如黄觉弘先生解释《纂例》卷七《执放例第二十七》所列啖助例说中陆淳何以加注“义见微旨”云:“由于啖助解释‘晋侯执曹伯’的文义已详见《微旨》卷下,故《纂例》于此不复赘述,仅作注提示。”(13)黄觉弘:《陆淳〈春秋〉学著作辨疑》,《2019中国四库学研究高层论坛论文集》,第687页。显然把前文所引《微旨》卷下解说“晋侯执曹伯”的“淳闻于师曰”之文,视为陆淳所转述的啖助解说。其实,像清四库馆臣的认识“其书虽淳所自撰,而每条必称‘淳闻之师曰’”(14)永瑢等:《四库全书总目》卷二六“《春秋微旨》三卷”条,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13页。一样,将这类解说视为陆淳自己的解说当更为确当。一个明显的证据,是该书中或于同一条经文下并列“啖子曰”和“淳闻于师曰”两种解说,“啖子曰”当引自啖助的著作《春秋集传集注》,而与之有别的“淳闻于师曰”则是陆淳自撰。如下文论析啖助、陆淳对“晋侯执曹伯”的解说所示,“淳闻于师曰”中或有啖助之说的成分,但更多的是陆淳自己的见解。

《微旨》共解说128条《春秋》经文,其中除17条只用三传传文作解外,其余111条经文中,列有“淳闻于师曰”解说的有83条;这83条中,除三传传文外只列有“淳闻于师曰”解说的有61条。由此统计可见,《微旨》乃陆淳通过取舍三传传文辅以啖、赵解说,而以自己解说为主,以阐释其义不“通于礼经”的《春秋》经文。这一做法,与他编纂《纂例》时“有辞义难解者,亦随加注释,兼备载经文于本条之内”(15)陆淳:《春秋集传纂例序》,《春秋集传纂例》前附,第1页。的补注之举相比,完全不同。更为重要的是,陆淳对这些含义“介于疑似之间”的经文的解说,有着明确的指导思想,即该书《序》中所谓的“表之圣心,酌乎皇极”、以“尧舜之心”为旨归。虽然这是对啖助“变周之文,从夏之质”说的继承(16)参见葛焕礼:《尊经重义:唐代中叶至北宋末年的新〈春秋〉学》,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95 -98页。,但足以表明当时陆淳已形成自己的《春秋》宗旨观,并以之为指导,在独立解经立说的路途上迈出了步伐,与纂会啖、赵著作所体现出的统合、解释的风格迥然不同。

第三,《微旨》前附的陆淳《序》,未被收入《纂例》卷一,且陆淳在该卷中未提及其中的任何内容。

《纂例》卷一收录《春秋宗指议第一》《三传得失议第二》等八篇文章,为“全书总义”。其中前六篇主要为啖助、赵匡所撰,阐述其《春秋》宗旨、三传得失之见和集传集注的编撰、损益做法及义例等;第七、八篇是陆淳所撰的《重修集传义第七》和《修传终始记第八》,前者叙述集传的编撰原委、做法等,后者叙述啖、赵、陆三人相承修撰集传之始末,并说明他纂会的《春秋集传》于“大历乙卯岁而书成”。因《纂例》是辅通《春秋集传》之作,亦由纂合啖、赵之作而成,两者联系密切,其编纂当同始终,所以陆淳此处云大历十年纂成《春秋集传》,亦当包括《纂例》的成书。正因为如此,清四库馆臣才径直采用《修传终始记第八》所述“修传终始”,叙说《纂例》之成书:“啖助书本名《春秋统例》,仅六卷。卒后淳与其子异裒录遗文,请匡损益,始名《纂例》。成于大历乙卯。”(17)永瑢等:《四库全书总目》卷二六“《春秋集传纂例》十卷”条,第213页。按,《新唐书·啖助传》即以此口径叙说《纂例》之成书:“助卒,年四十七。质与其子异裒录助所为《春秋集注总例》,请匡损益,质纂会之,号《纂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二〇〇《啖助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5706页。

从《纂例》卷一所收八篇文章的内容、其中或有与正文中格式一致的注释,以及所排列的序号来看,它们在《纂例》成书时即已编入。其中第八篇《修传终始记第八》,是陆淳对整个纂会工作的总结。明刻仿宋本该文中有语云:“(赵匡)累随镇迁拜,时为殿中侍御史、淮南节度判官……(陆淳)时又谬为颍川公所荐,诏授太常寺奉礼郎。”“颍川公”是指时任淮南节度观察使的陈少游,他于大历八年(773)自“越州刺史、兼御史大夫、浙东观察使”任上“迁扬州大都督府长史、淮南节度观察使”(18)刘昫等:《旧唐书》卷一二六《陈少游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3564页。。赵匡从陈少游“随镇迁拜”,此时以殿中侍御史官衔在淮南节度观察使府任判官。当时陆淳被陈少游举荐,“诏授太常寺奉礼郎”,被“辟为从事”,这是他入仕之始。由此可推知,陆淳撰写此文之“时”,就是《纂例》成书之时,在大历十年,如此正可与他在德宗即位(大历十四年六月)之初(19)吕温《祭陆给事文》云陆淳“德宗旁求,始宾明庭”(见《吕衡州文集》卷八,《粤雅堂丛书》本),可知他是在德宗朝(779-805年)入朝为官的。又据沈既济《任氏》载:“建中二年(781),既济自左拾遗与金吾将军裴冀、京兆少尹孙成、户部郎中崔需、右拾遗陆淳,皆谪居东南。自秦徂吴,水陆同道。”(李昉等编:《太平广记》卷四五二,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3697页)其中陆淳的官职“右拾遗”,或为“左拾遗”之误。由这两条记载,可知陆淳入朝为官的时间当在德宗即位之初。又被陈少游“荐于朝,拜左拾遗”(20)刘昫等:《旧唐书》卷一八九下《陆质传》,第4977页。的迁官顺序,以及赵匡当时的官职相合。

关于《纂例》卷一所收这八篇文章的来源,户崎哲彦先生认为:

各篇又等于是个别书的序文,感觉是将其辑录而成一卷的。另据考证,《啖氏集传集注第三》相当于啖助撰《春秋集传集注》的序,《啖氏集注义例第四》相当于其凡例,《赵氏集传损益义第五》相当于赵匡撰《春秋阐微类纂义统》的序,《重修集传义第七》相当于陆淳撰《重修春秋集传》的序。(21)户崎哲彦:《关于中唐的新〈春秋〉学派——以其家系、著作、弟子为中心》,王青译,林庆彰、蒋秋华主编《啖助新春秋学派研究论集》,第473页。

认为这些文章是啖、赵、陆相承撰作的“个别书的序文”以及凡例等说明性文字,这一看法有着很大的合理性。早在清人董诰等编《全唐文》时,就分别摘取《纂例》卷一《春秋宗指议第一》《啖氏集传注义第三》《赵氏损益义第五》《修传终始记第八》等文,编为啖助的著作《春秋统例》的《序》和《自序》、赵匡的著作《春秋阐微纂类义统》的《自述》,以及陆淳所作的啖助著作《春秋例统》的《序》。虽然这些“还原”不见得准确,但思路无疑是正确的。《辨疑》前附“凡例”和《纂例》有些版本前附的陆淳《序》,虽未被列入《纂例》卷一,但陆淳《重修集传义第七》提及二文中的内容(22)如《春秋集传辨疑凡例》有语云:“《集传》取舍三传之义,可入条例者于《纂例》诸篇言之备矣。其有随文解释、非例可举者,恐有疑难,故纂啖、赵之说,著《辨疑》。”(《辨疑》前附,第220页)《春秋集传纂例序》中有语云:“其三传义例,可取可舍,啖、赵具已分析,亦随条编附,以袪疑滞。”(《纂例》前附,第1页)皆对应于《重修集传义第七》中语:“三传义例,虽不当者,皆于《纂例》本条书之,而论其弃舍之意。其非入例者,即《辨疑》中论之。”。相比之下,《微旨》前附的陆淳《序》不仅未被列入《纂例》卷一,且陆淳于该卷中未提及其中的任何内容。这在相当程度上可表明《微旨》并不属于陆淳纂会啖、赵之作而形成的著作系列,并不是当时他所构建的“比较完整严密的解经体系”的一部分。

由以上论证,再结合《微旨》还采用类似《春秋集传》的解经形式,以及对啖、赵经说有着一定程度的依赖等情况,笔者认为该书当撰作于大历十年之后至他更为独立地撰作《春秋集注》之前这一时段内。至于户崎哲彦和杨慧文二先生所给出的《微旨》具体的撰成年份,或为无史料佐证的独断之见,或认识、推论有误,本文不取。

二、《春秋集传纂例》“义见《微旨》”注之疑义

既然《微旨》不属于陆淳纂会啖、赵之作而形成的著作系列,当撰作于《纂例》成书之后,那么黄觉弘先生所检得的《纂例》卷七《执放例第二十七》中的“义见《微旨》”注当如何理解?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黄先生以此“义见《微旨》”注为据,在得出《微旨》撰作于陆淳纂会啖赵著作之时、与《春秋集传》《纂例》《辨疑》一起“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严密的解经体系”这一结论的推理中,有如下疏误之处:

第一,如上文所提及,黄先生将《微旨》中“晋侯执曹伯”的解释“淳闻于师曰:二百四十二年,诸侯相执多矣。此独称晋侯者,以其执既当罪,又归京师,得侯伯讨罪之义。故明书晋侯之爵,以表其善也”,视为陆淳所转述的“啖助解释‘晋侯执曹伯’的文义”,其实,视之为陆淳自己的解说当更为确当。为便于说明,兹将《纂例》卷七《执放例第二十七》“执诸侯”例的相关内容引录于下:

执诸侯

……

(成公)十五年春,晋侯执曹伯,归之于京师(原注:以其篡立,故《公羊》云称侯以执,伯讨也)。

……

啖子曰:“春秋时,以强暴弱,故执诸侯皆称人,乱辞也(原注:以私相执,不归京师),唯言晋侯执曹伯(原注:义见微旨)。”赵子曰:“被执失地则名,不然则否(原注:滕婴齐、戎蛮赤失地)。凡执不言释,唯言释宋公,为公往会而见释,嘉我公之救患也。”(23)陆淳:《春秋集传纂例》卷七“执放例第二十七”,第152 -153页。

可见在该例所列经文中,已有陆淳对“晋侯执曹伯”所加的注释:“以其篡立,故《公羊》云称侯以执,伯讨也。”又据《辨疑》卷八“晋侯执曹伯,归于京师”条所载:“《穀梁》曰:‘以晋侯而斥执曹伯,恶晋侯也。不言之,急辞也,断在晋侯。’啖子曰:‘此传不知曹伯有篡弑之罪,故妄说耳。’”啖助于此反驳《穀梁传》斥晋侯执曹伯、故称“晋侯”以恶之之说,认为是因为执“有篡弑之罪”的曹伯,所以经文才称“晋侯”。可见陆淳此注中的执“篡立”而称侯说,当来自啖助;他又结合《公羊传》的例说,形成了“伯讨”之义。再看《微旨》“晋侯执曹伯”条“淳闻于师曰”之文,可见他又加入了表达尊王意旨的“又归京师”一义,至此形成了“执有罪”+“归京师”=“伯讨”,因而书爵以表善的完整解说。由此可见,这一完整解说中虽有啖助的学说因子,但更有陆淳补充的成分,视之为陆淳的解说更为确当。

第二,黄先生的推论“由于啖助解释‘晋侯执曹伯’的文义已详见《微旨》卷下,故《纂例》于此不复赘述,仅作注提示”,并不妥当。因为陆淳编纂《纂例》,是对啖助《统例》和赵匡的“损益”内容进行纂合,他所添加的,主要是“有辞义难解者,亦随加注释,兼备载经文于本条之内”,并无迹象显示他曾删削啖、赵的例说,尤其是删削之而注云另见自己的解说。如上面引文中,有赵匡的例说:“被执失地则名,不然则否(原注:滕婴齐、戎蛮赤失地)。凡执不言释,唯言释宋公,为公会而见释,嘉我公之救患也。”其中对“唯言释宋公”的解释“为公会而见释,嘉我公之救患也”,与《微旨》卷中“(僖公二十一年)冬,十有二月癸丑,公会诸侯盟于薄,释宋公”条陆淳的解说“二百四十二年诸侯之盟多矣,未有书其事者,此言释宋公,嘉我公之救患也”观点一致。如果陆淳曾对这类观点一致而两书皆见的解说做过删削,那么《纂例》中赵匡的这一解释也应被删除而加注“义见《微旨》”,但多个类似的例子表明,陆淳并无这方面的删削加注之举。

第三,作为形成结论的重要依据之一的黄先生的“《纂例》、《辨疑》、《微旨》诸书互相提及”说,并不准确。由检索可知,《辨疑》注中有3处提到《纂例》,《纂例》注中有6处提到《辨疑》;《辨疑》《纂例》二书中,仅有黄先生检得的《纂例》卷七《执放例第二十七》“执诸侯”例中这1处陆淳注提到“《微旨》”,是一个孤例,而《微旨》中却未提及《辨疑》《纂例》二书。

其次,如果将《纂例》卷七《执放例第二十七》“义见微旨”注中的“微旨”理解为陆淳的著作《微旨》,那么上列“执诸侯”例引文中,便有逻辑不洽之处:

第一,如上文所论及,“执诸侯”例所列经文“(成公)十五年春,晋侯执曹伯,归之于京师”后,已有陆淳所加的注释:“以其篡立,故《公羊》云称侯以执,伯讨也。”此说与《辨疑》卷八“晋侯执曹伯,归于京师”条啖助的辩驳所表达的观点一致,可以说陆淳是用啖助的观点注释此经文。既然有此注释,陆淳还有必要在啖助的例说中再对同一问题加注“义见《微旨》”吗?按编纂常理而言,实无再加此注的必要。可能的原因,是陆淳让读者参阅《微旨》中经他补充的完整解说,但这又不符合《纂例》的编纂常规。因为如前文所述,《微旨》中有大量的以“淳闻于师曰”起文的陆淳经说,如果他有加注以见己说的做法,《纂例》注中当不会仅有一处“义见《微旨》”。

第二,如前文所论及,《纂例》卷一所收八篇文章,是关于啖、赵著作及陆淳纂会之所形成的《春秋集传》《纂例》《辨疑》诸书的“总义”性说明,其中未提及《微旨》及其任何信息,在此情况下,对正文作注“义见《微旨》”,便因缺少铺垫性说明而颇为突兀,不符合撰作常规。检索《纂例》,其中陆淳作注参见的其他著作,除这1处《微旨》和上文提到的6处《辨疑》外,还有18处指称《春秋集传》的“义见本传”“说具传文”“说具本传注中”。如前文所论,无论《春秋集传》还是《辨疑》,在《纂例》卷一中或者被集中说明,或者被提及,做到了卷一说明与正文注称的前后呼应,而《微旨》却缺少这一行文逻辑。

第三,上面引文中啖助的这条例说以“唯言晋侯执曹伯”结束,从文意表达来看,因缺少后续对此特殊书法的必要解释而显得意犹未尽,不符合《纂例》所载啖、赵例说的一般表述方式。如上面引文中接着啖助例说而列的赵匡例说中,也有类似的句式:“凡执不言释,唯言释宋公”,但随后还有解释性的文字:“为公会而见释,嘉我公之救患也。”再如《纂例》卷四《盟会例第十六》“内臣会”例所载啖助例说云:“凡会皆不书其事(原注:但言会于某处而已)。唯桓二年会于稷,以成宋乱;襄三十一年会于澶渊,书宋灾故。义各见本传。余即无他,故但言会而已。”(24)陆淳:《春秋集传纂例》卷四“盟会例第十六”,第92页。其中的特例“唯桓二年会于稷,以成宋乱;襄三十一年会于澶渊,书宋灾故”后,亦有指示性说明文字“义各见本传”。“唯言晋侯执曹伯”后却无类似的解释,颇为异常。

由前节所论《微旨》当撰作于陆淳完成纂会啖、赵著作之后,再加上文所述“义见《微旨》”注的诸多疑义,我们认为这条注文很可能并非由陆淳所加,据之而得出的《微旨》是陆淳纂会啖、赵著作所构建的“比较完整严密的解经体系”的一部分的结论,不能成立。

三、《春秋集传纂例》“义见微旨”注形成缘由蠡测

既然认为《纂例》卷七《执放例第二十七》“义见微旨”注并非由陆淳所加,那么它是如何形成的?笔者认为存在着两种可能:

其一,该条注文为后世整理、校刻者所加。从后世流传的《纂例》版本的校勘来看,存在着不少注文衍脱的情况。如清康熙年间龚翔麟刊行的玉玲珑阁丛刻本《纂例》,是一个后来抄印流传广泛的版本。晚清陆心源用明刻仿宋本校之,发现其内容“误夺甚多”(25)陆心源:《群书校补》卷七《春秋集传纂例》,清光绪刻本。以下所列玉玲珑阁刻本《纂例》注文衍脱、正文误为注文的条目,皆出自该书,不再出注。,其中注文衍脱之处见下表:

表1 玉玲珑阁丛刻本《纂例》注文衍脱表

再如清道光年间嘉兴钱仪吉将所得“明人旧本”《纂例》刻入《经苑》丛书前,曾“雠校数过,疑则注之”(26)孙星华《粤刻聚珍本〈春秋集传纂例〉校勘记》末附钱仪吉识记,见《丛书集成初编》本《春秋集传纂例》卷末。,《经苑》本《纂例》中遂有多条钱氏以按语形式作的注。如卷十《地名谱第四十》起文处“陆淳曰”后注云:“按,此篇皆用杜氏《释例》之文。经师相承,述而不作,古多有之,然不应冠以己名,此三字当为后人妄增。”(27)陆淳:《春秋集传纂例》卷十“地名谱第四十”,第232页。一方面这说明前人曾对《纂例》正文作过添改,另一方面这类注文的刻印形式与陆淳原注一样,若非钱氏标以按语以及有的内容带有时代信息,则极易使后人将两者混淆。“义见微旨”注即或出自后人的类似添加,之后遂与陆淳的原注混同,从而被视为陆淳所加的注。

其二,该条注文本来并非是陆淳或后人所加的注,而是啖助此条例说中的正文,其中“见”(繁体为見)字或是“具”字之讹,即“义见微旨”应是正文中作为“唯言晋侯执曹伯”解释性说明的“义具微旨”(其义具有微妙的旨意)。在流传过程中,恰因《微旨》中有陆淳对其前语“唯言晋侯执曹伯”的解说,遂被理解、抄印为陆淳所加的注“义具《微旨》”,进而误“具”为“见”。

首先,如黄觉弘先生所言,“啖助曾屡屡称道《春秋》之‘微旨’”(28)黄觉弘:《陆淳〈春秋〉学著作辨疑》,《2019中国四库学研究高层论坛论文集》,第686页。。如啖助批评当时三传的传习状况云:“今《公羊》、《穀梁》二传殆绝。习《左氏》者,皆遗经存传,谈其事迹,玩其文彩,如览史籍,不复知有《春秋》微旨。”(29)啖助:《啖氏集传集注义第三》,见陆淳《春秋集传纂例》卷一,第5页。鉴于他对《春秋》经文“微旨”相当重视,视“义见微旨”注原本为正文“义具微旨”的判断便有着很大的合理性和可能性。如此将其还原为正文中“唯言晋侯执曹伯”的解释性说明,前文所论此句因缺少后续解释而显得意犹未尽的问题便得以解决,句式结构更加合理,符合《纂例》所呈现的啖助及赵匡的表述方式。

其次,由《纂例》引文可见,啖助也将“义具微旨”中的动词“具”取其“存在于”之义,与“见”互用,用于指示性说明中。如《婚姻例第十三》“内女归”例经文“庄十二年春,王三月,纪叔姬归于酅”后,引“啖子曰”作注云:“非嫁而归,故加纪字,义见本传。”(30)陆淳:《春秋集传纂例》卷二“婚姻例第十三”,第36页。其中指示性说明“义见本传”用“见”字。《盟会例第十六》“内外诸侯盟”例经文“(庄公)十六年冬,十有二月,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滑伯、滕子同盟于幽”后,引“啖子曰”作注云:“诸侯同辞而盟,说具传文。”(31)陆淳:《春秋集传纂例》卷四“盟会例第十六”,第78页。其中“说具传文”又用“具”字。陆淳在这种指示性说明的注文中,也是“见”“具”互用。这种表达方式,极易使后人在阅及《微旨》对其前句“唯言晋侯执曹伯”的解说后,将“义具微旨”中的“微旨”理解为陆淳的著作《微旨》,从而视之为陆淳所加的注。

再次,可从《纂例》刊刻流传中存在的误正文为注文的情形中获得参照性认识。如陆心源用明刻仿宋本所校的玉玲珑阁刻本《纂例》中,就有如下6条正文被误为注文:

由此可见,在后世刊刻传抄中,因疏误而将《纂例》正文抄刻为注文的情况时有发生,更不用说将“义具微旨”视为其前句“唯言晋侯执曹伯”的指示性说明,而自觉将其抄刻为注文了。

现存《纂例》版本中,《四库全书》本以龚翔麟玉玲珑阁丛刻本为底本抄录。钱仪吉校刻《经苑》本所据的“明人旧本”,乃是台北“中央图书馆”藏有的明嘉靖十九年(1540)吴县汪旦刻本,经钱氏“雠校数过”,被称善本,《古经解汇函》本、粤刻《武英殿聚珍版全书》本和《丛书集成初编》本即刊刻、排印自《经苑》本。国家图书馆藏明刻本《纂例》,即是陆心源用以校勘龚氏玉玲珑阁刻本的明刻仿宋本,该本中“桓”字或缺末笔,当是避宋钦宗赵桓讳,可知其所仿本(或其源出本)当刻于南宋。明刻仿宋本与玉玲珑阁刻本文字差异处较多,汪旦刻本介于两者之间。但从一些重要文字的异同来看,如玉玲珑阁刻本和汪旦刻本《纂例》卷一《修传终始记第八》,同样都缺失大段对赵匡和陆淳家世的介绍,这两个版本当有着相对较近的同一源头,可归为一个传本系统(32)现存《纂例》诸版本间的对校状况,可参见冯茜、袁晶靖《〈春秋集传纂例〉版本小考》,《经学文献研究集刊》第22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19年,第101 -115页。。由玉玲珑阁刻本《纂例》前附元人吴莱序“元延祐五年十一月,集贤学士曲出言:‘唐陆淳所著《春秋纂例》、《辨疑》、《微旨》三书,有益后学,请令江西行省锓梓,以广其传。’从之”之语和朱临序,再参考元人柳贯《记旧本〈春秋纂例〉后》一文,可回溯出该版本在金元时期的刊行轨迹:玉玲珑阁刻本出自延祐五年(1318)曲出请令江西行省锓梓的刻本(33)龚翔麟虽未说明其刻本的底本来源,但他于卷前附载诸文,其实在表明其底本渊源。孙星衍《平津馆鉴藏书籍记》记载一元版“《春秋啖赵二先生集传纂例》十卷”,其中有明末清初收藏家孙承泽的墨迹题识:“延祐五年十一月,集贤学士曲出言:‘唐陆淳所著《春秋纂例》《辨疑》《微旨》三书,有益后学,请令江西行省锓梓,以广其传。’从之。此当日锓本,余求之十年始见之。”(道光刻本卷一)其中曲出请令锓梓一事,出自《元史·仁宗本纪》:“(延祐五年十一月)丙子,集贤大学士、太保曲出言:‘唐陆淳著《春秋纂例》、《辨疑》、《微旨》三书,有益后学,请令江西行省锓梓,以广其传。’从之。”(宋濂等撰:《元史》卷二六,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587页)对校可见,玉玲珑阁刻本前附之语与孙承泽题识中语完全一致,而不同于《元史·仁宗本纪》之记载,可知龚翔麟在刊刻时乃将该书孙承泽题识中语改编为前附之语,再加此元版本与玉玲珑阁刻本书名一致(按,玉玲珑阁刻本书名中有“啖赵二先生”五字,明刻仿宋本书名无之,这是两种版本的显著区别之一),足可证玉玲珑阁刻本《纂例》的底本即是这部孙承泽题识过的元江西行省刊本。;此江西刻本所据之本,当是吴莱“北游京师,始从国子学”见到的“太原板行”的“金泰和间礼部尚书赵秉文手本”(34)袁桷《书陆淳〈春秋纂例〉后》云:“按《纂例》他无善本,审此书废已久。闻蜀有小字本,惜未之见。”(《清容居士集》卷四八,《四部丛刊》本)又据延祐三年得此书的柳贯云:“余逆而计之,亦一百一十六年物也,况今无板本,岂不尤可珍也哉。”(柳贯《记旧本〈春秋纂例〉后》,《柳待制文集》卷一八,《四部丛刊》》本)可知《纂例》在延祐五年十一月被曲出请令“江西行省锓梓,以广其传”前,存世稀少,这次锓板很可能即以柳贯所得者为底本。;该书在柳贯延祐三年(1316)“客京师”时为其所得:“《春秋纂例》十卷,平阳府所刊本。末有识云:‘泰和三年五月十三日,秉文置其装標,犹用宋绍圣间故门状纸,盖金仕宦家物也……校其中阙亡三十一纸,从朋友假善本,手书完装缀成。”可知该书是金泰和三年(1203)前平阳府所刊本。

元初袁桷家有一藏本,似乎不属于上述传本系统。据其《书陆淳〈春秋纂例〉后》云:“予家所藏《纂例》,乃宝章桂公所校,号为精善。”(35)袁桷:《书陆淳〈春秋纂例〉后》。“宝章”指南宋理宗宝庆二年(1226)设置的宝章阁官职;“桂公”当指南宋宁宗庆元二年(1196)进士、曾任职直宝章阁的桂万荣。由此可知袁桷家藏《纂例》是一经桂万荣校勘过的南宋晚期刻本。此刻本与明刻仿宋本所仿之本的关系如何?因文献无征,我们无从知晓,但可能属于一个传本系统。至此可以明了,以明刻仿宋本为代表的南宋传本系统,与以玉玲珑阁刻本为代表、其源头可回溯至金朝平阳府刊本的传本系统间的文字差别,很可能是由《纂例》分别在北南分治的金朝和南宋流传、刊刻所致。

但是,无论是汪旦刻本、玉玲珑阁刻本,还是明刻仿宋本,其中“义见微旨”注皆已存在。之所以如此一致,不排除这两个传本系统在流传过程中一方借鉴另一方而添改的可能,但更大的可能性在于两个传本系统共同的源头祖本已作添改,而这很可能发生在北宋及以前,其缘由当于中唐至北宋《纂例》的流传史中探寻。

陆淳在唐德宗即位初年入朝为官后,为学不辍,学术声誉日彰,他的《春秋》学著作便在京城友人弟子圈中传抄开来。如陆淳的弟子柳宗元回忆云:“京中于韩安平处始得《微指》,和叔处始见《集注》……复于亡友凌生处,尽得《宗指》、《辨疑》、《集注》等一通。”(36)柳宗元撰,尹占华、韩文奇校注:《柳宗元文集校注》卷三一《答元饶州论春秋书》,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2057页。按,文中“《宗指》”为“《微指》”之误。其中除《辨疑》外,包括柳宗元《唐故给事中皇太子侍读陆文通先生墓表》中所提到的,皆非陆淳纂会啖、赵著作所成之书。其原因应该是陆淳当时已自为立说,弟子友人看重的是他撰著的著作,故包括《纂例》在内的纂会啖、赵之作皆未受到重视,流传范围有限。如永贞元年(805)陆淳去逝时,无论是柳宗元所撰《唐故给事中皇太子侍读陆文通先生墓表》,还是吕温所撰《祭陆给事文》,乃至官方所撰(37)据《唐会要》卷六三“诸司应送史馆事例”载:“京诸司长官薨卒(本司责由历状迹送)。”(王溥:《唐会要》,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1090页)可知修入《实录》的陆淳传记乃由其所属机构撰写。附入《实录》、今保存于《旧唐书》中的《陆质传》,皆未述及陆淳的家世,这在讲究家世门第并在人物传记中有着显明呈现的时代风气中,颇属异常;而且《旧唐书·陆质传》甚至将啖、赵、陆三人间的师承关系误为“(质)少师事赵匡,匡师啖助”(38)刘昫等:《旧唐书》卷一八九下《陆质传》,第4977页。。事实上如上文所及,在与原本最为接近(论证见下文)的明刻仿宋本《纂例》卷一中,就有陆淳较为详细的家世自述,以及啖、赵、陆三人间学缘关系的明确说明,而陆淳的儒学世家背景,也值得写入墓表、祭文和传记。之所以缺载或误写,当归于彼时柳宗元、吕温等人以及相关官方人士对《纂例》一书的生疏或无知。

据吕温《祭陆给事文》云:“公方沉瘵,忘己之危,念我否隔,发言涟洏。悉所著书,付予稚儿,曰:道之将兴,而父其归,惧不果待,寓心于斯。”(39)吕温:《祭陆给事文》,《吕衡州文集》卷八。陆淳病危时,他最亲近的弟子吕温奉使吐蕃未归,不得不通过其子将“悉所著书”托付给吕温。其中当包括《纂例》《春秋集传》等陆淳所纂会的啖、赵之作,它们因此得以保存并流传,这应该是《纂例》得以流传后世的一个重要环节。又据柳宗元《答元饶州论〈春秋〉书》云:“往年又闻和叔言兄论楚商臣一义,虽啖、赵、陆氏皆所未及,请具录,当疏《微指》下,以传末学。”其中“和叔”是吕温的字;“楚商臣”是指《春秋》文公元年“冬,十月丁未,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髡”条经文,作为其义“不通于礼经”者而被陆淳列入《微旨》。柳宗元信中云“元饶州”所论此条经文之义,“虽啖、赵、陆氏皆所未及”,故请他具录寄来,以疏于《微旨》中该条目之下。当时吕温已去世(40)元和六年(811)八月,吕温去世,该文中有“亡友吕衡州”之语。,柳宗元有着如此自觉的完善陆淳著作的意愿,或许表明当年吕温受托的陆淳的全部著作,在他逝后又被转托给了柳宗元亦未可知。但由之可以确定的是,柳宗元、吕温等同门学友在陆淳去世后曾有着随时完善其著作的意愿,并着手做过。这应该是《纂例》“义见微旨”注被添入或改动的最具可能性的缘由。

晚唐至宋初,政局动荡,朝代屡更,学术萎靡,且典籍毁佚严重,现存的该时期文献中几乎未有关于《纂例》的记载。基于宋朝三馆和秘阁藏书而由朝廷组织编撰、于庆历元年(1041)十二月成书奏上的《崇文总目》中,列有《微旨》《辨疑》,却无《纂例》。虽然今本《崇文总目》是一残本,条目缺失众多,但从《微旨》《辨疑》二书提要中语“初,淳以三家之传不同,故采获善者,参以啖助、赵匡之说,为《集传春秋》”来看,编撰者对“《集传春秋》”的撰作原委完全隔膜,显然未阅及《纂例》卷一中的相关文章,由此可证当时朝廷所藏典籍中并无《纂例》,也就是说它本来就未被列入《崇文总目》。

《纂例》的这一沉沦状况直到庆历八年(1048)被朱临刊刻后才得以改观。当时朱临同时刊刻了《纂例》和《辨疑》,并分别为两书作《序》,其中有语云:

临尝从师学,识其大略,复得先生所为书,乃益晓发……惜乎不得人人传之,以速其远到……近岁取人,以通经为尚,学者无小大,以不通经为耻,则此书之传,为时羽翼,岂可忽哉。(41)朱临:《春秋集传纂例序》,见朱彝尊《经义考》卷一七六“《集传春秋纂例》”条,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910页。

唐有陆氏,总啖、赵之说,为《纂例》,为《辨疑》,所得独多于近古……《纂例》虽传而世不全,独《辨疑》无遗辞,而学《春秋》者当自《辨疑》始,故予广其传。(42)朱临:《春秋辨疑序》,见朱彝尊《经义考》卷一七六“《春秋辨疑》”条,第911页。

引文透露出如下信息:一、两书是在当时“以通经为尚”的科场、学术风气中刊刻的;二、《纂例》此前“不得人人传之”,流传范围有限;三、《纂例》“虽传而世不全”,内容有所残缺。朱临在刊刻前,可能对《纂例》做过补缺、整理,这是“义见微旨”注被添入或改动的一个颇具可能性的缘由。

朱临刻本是《纂例》流传史上的第一个刻本,也是后世两个传本系统的源出祖本。从此,《纂例》的流传由抄本转为以刻本为主,流传范围得以极大扩展。如嘉祐四年(1059)进士省试的一道策题中有语云:“至唐陆淳学于啖、赵,号为达者,其存书有《纂例》《微旨》《义统》,今之学者莫不观焉。”(43)程颢、程颐撰,王孝鱼点校:《二程集·河南程氏文集》卷二《南庙试策五道》,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466页。再如嘉祐五年(1060)修撰完成的《新唐书》中新增的《啖助传》,大量采用了《纂例》卷一《春秋宗指议第一》《赵氏损益义第五》二文的内容。众所周知,《新唐书》列传部分出自宋祁之手,他也曾深度参与《崇文总目》的编撰。二十年间《纂例》在朝廷文化工程中从缺载到被参阅,显示出其流传境况的全面改善,而这根本上得益于朱临的刊刻。值得注意的是,宋祁在《啖助传》中云赵匡乃“(陆)质所称为赵夫子者”(44)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二〇〇《啖助传》,第5706 -5707页。,《纂例》卷一所收陆淳《修传终始记第八》一文中,用“赵夫子”、“夫子”而非“赵子”指称赵匡,是明刻仿宋本与汪旦刻本、玉玲珑阁刻本的显著差别之一,这表明明刻仿宋本《纂例》更接近宋祁所阅本,亦即更接近朱临刻本。由此可知,以明刻仿宋本为代表的南宋传本系统是更接近《纂例》原本的正统系统,而以玉玲珑阁刻本为代表、源头可回溯至金朝平阳府刊本的系统,则是一个歧出的传本系统。该系统的源出版本作了不少删改,但此本出自北宋朱临刻本至金朝平阳府刊本间的何时何人,因文献无征,我们已无从得知。

结论

除拙文《啖助、赵匡和陆淳〈春秋〉学著作考辨》所列两条外,更多的证据,如《微旨》有着与《春秋集传》不同的三传取舍标示形式;其内容以陆淳自为解说为主,并非仅纂会啖、赵之说;其前所附陆淳《序》未被列入作为“总义”的《纂例》卷一,且陆淳于该卷中未提及其中的任何内容,皆表明《微旨》并不属于陆淳纂会啖、赵之作而成的著作系列。再结合《微旨》还采用类似《春秋集传》的解经形式,以及对啖、赵经说有着一定程度的依赖等情况,可断定该书撰作于大历十年后至陆淳更为独立地撰作《春秋集注》之前。如果将传世本《纂例》卷七《执放例第二十七》“执诸侯”例中的“义见微旨”注,理解为陆淳所加的参见其著作《微旨》的指示性说明,则不仅难以圆满解释他何以加之,而且在文本中多有逻辑不洽之处。此注应该不是陆淳所加,而是或出自后世整理、校刻者,或原本为正文,在流传过程中被理解、抄印为注文。这最有可能出自陆淳去世后弟子吕温、柳宗元等对其著作的完善,其次则是北宋庆历八年朱临刊刻《纂例》时对其所作的校补。因此,根据此注而得出的《微旨》是陆淳纂会啖、赵著作所构建的“比较完整严密的解经体系”的一部分的结论,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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