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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学术创业的利益冲突管理
——基于斯坦福大学的分析沈 健

2022-12-08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2022年5期
关键词:斯坦福大学利益冲突科研人员

徐 洪

(1.中国人民大学 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北京 100872;2.北京师范大学 科研院, 北京 100091)

高校科研人员学术创业是高校服务社会发展、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方式之一(1)OECD,University-Industry Collaboration: New Evidence and Policy Options(OECD, 2019).,长期以来我国大学教师开展学术创业活动并不活跃,科研人员动力不足被认为是阻碍教师创办企业的主要原因(2)朱永跃等.基于TPB的高校教师离岗创业行为意愿影响因素实证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 2017,(24):131-136.,近年来国务院多部委及各级政府快节奏、高密度地出台了大量政策文件,在福利待遇、职业发展、条件保障等方面都给予科研人员特别支持,意图激励教师开展学术创业活动,然而,政策推行呈现明显的阻滞效应,高校层面落实政策出台文件并不积极,数据统计上的学术创业活动没有明显的增加(3)中国科技评估与成果管理研究会,国家科技评估中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19(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R].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20.81-83。

科研人员创业活跃度不仅取决于政府宏观政策支持以及自身创业意愿,也受到高校创业政策的直接影响,不顺畅的学术创业政策会直接降低教师创业的积极性(4)Donald S.Siegel et al., “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s and Commercialization of Universi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Performance and Policy Implications,”Oxford Review of Economic Policy 23,no.4(2007): 640-660.,并增加科研人员规避成果向学校披露转而从事隐性创业等私下成果转化行为(5)Gideon D.Markman et al., “Full-Time Faculty or Part-Time Entrepreneurs,”IEEE Transactions on Engineering Management 55, no.1(2008): 29-36.。高校不支持态度往往来自于对学术创业会影响大学教学科研职能履行和学术长久发展的疑虑,以及教师创办衍生企业可能引发的损害学校权益、干扰教学科研秩序、产生经济纠纷等各类现实风险,管理好学术创业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是消减大学疑虑及风险的有效途径(6)Jakob Vestergaard, “The Entrepreneurial University Revisited: Conflicts and the Importance of Role Separation,”Social Epistemology 21,no.1(2007): 41-54.,也是提高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以及创业公开程度的关键抓手之一。

一、学术创业的兴起以及利益冲突的关切

20世纪80年代前,出于对大学涉入商业行为与大学教学科研职能履行发生冲突的担忧,教师学术创业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被认同(7)Celestine Chukumbaand and Richard Jensen, “University Invention, Entrepreneurship, and Start-Ups,”NBER Working Paper, (July 2005).,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各国对大学在发挥增强国家竞争力、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寄予厚望,高校被赋予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8)Henry Etzkowitz and Loet Leydesdorff,“The Dynamics of Innovation: From National Systems and ‘Mode 2’ to a Triple Helix of University-Industry-Government Relations,”Research Policy 29,no.2(2000): 109-123.,社会对教师创办企业的行为逐渐转为正面鼓励态度,近年来各国政府纷纷出台支持科研人员创办衍生企业的政策举措(9)Christian Sandström et al.,“Public Policy for Academic Entrepreneurship Initiatives: A Review and Critical Discussion,”The Journal of Technology Transfer 43, no.5(2018): 1232-1256.。

世界范围内大学学术创业的兴起有力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谷歌等一批高技术企业的创立、硅谷等高科技聚集地的产生以及生物和信息技术等产业的壮大,均与大学学术创业活动密切相关,在此过程中教师和大学也同样是受益者(10)Paul Lucier,“Can Marketplace Science Be Trusted?”Nature 574,no.7779(2019): 481-485.。教师通过创业获得经济回报和研究资助的同时,对行业技能的吸收有利于其进一步开拓研究领域、确立新的研究方向。研究显示,投身创业的教师群体在创业前就要比一般参照组教师表现出色,在创业活动结束后重新回到学术岗位,大多数创业人员学术表现也更为优秀。(11)Robert A.Lowe and Claudia Gonzalez-Brambila,“Faculty Entrepreneurs and Research Productivity,”The Journal of Technology Transfer 32, no.3(2007): 173-194.同时,大学能够通过支持科研人员学术创业来稳定高水平教师队伍、拓展既有学科领域、促进学生就业水平以及扩大学校社会影响力等,大学已经从争论应不应该支持教师创办衍生企业,到更多讨论如何更好地支持科研人员从事学术创业活动,使得教师、大学和社会实现共赢。(12)Robert C.Miller and Bernard J.Le Boeuf, Developing University-Industry Relations: Pathways to Innovation from the West Coast(John Wiley & Sons, 2009), 83-98.

然而,学术创业的兴起给高校管理也带来了挑战,当私人牟利动机不适当地影响科技人员负有的主要学术责任时,就会产生各类利益冲突问题,需要高校对教师创业活动予以规范以消除其危害(13)Renata E.Axler et al.,“The Institutional Workers of Biomedical Science: Legitimizing Academic Entrepreneurship and Obscuring Conflicts of Interest,”Science & Public Policy 45, no.3(2018): 404-415.。在中国,针对高校教师和管理者的调研数据显示,有80%以上的受访人认为教师创业是个人谋利行为,并且创业会直接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科研人员创业行为不被普遍认同,教师主要以“私底下”方式从事创业活动。(14)张呈念等.高校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问题研究[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5,(3):44-48.在国家鼓励高校科研面向社会需求、激励科研人员投身创新创业的背景下,高校如何在支持科研人员学术创业的同时,管理好教师学术创业带来的利益冲突成为亟待回答的课题。

美国是大学教师创业活动最为活跃的国家,斯坦福大学又是学术创业成绩最为突出的高校之一,斯坦福大学教师基于大学技术成果孕育了众多世界闻名的高技术公司并成就了硅谷奇迹(15)Hervé Lebret,“Startups and Stanford University,”http://arxiv.org/abs/1711.00644.,尤其难得的是斯坦福大学在支持科研人员学术创业的同时,学校科研教学工作不受影响甚至受益于教师创业活动(16)Martin Kenney and W. Richard Goe,“The Role of Social Embeddedness in Professorial Entrepreneurship: A Comparison of Electrical Engineering and Computer Science at UC Berkeley and Stanford,”Research Policy 33,no.5(2004): 691-707.,办学水平始终维持在世界顶尖大学行列,其应对教师学术创业的利益冲突的管理经验值得研究和借鉴。

二、学术创业利益冲突的管理

利益冲突是指个人或者组织在面临多种利益选择过程中,服务于单一利益的同时会影响第三方的利益,并且利益之间存在直接对立和冲突。(17)Paul A.Komesaroff et al.,“Conflicts of Interest: New Thinking, New Processes,”Internal Medicine Journal 49,no.5(2019): 574-577.这里的利益不限于财务范畴,还包括承诺、责任、目标等内容,通过对利益选择过程中的政策引导和策略干预,利益冲突能够在相当程度上予以缓解甚至消除。

梳理斯坦福大学相关制度规定(18)STANFORD UNIVERSITY,“Faculty Policy on Conflict of Commitment and Interest,”https://doresearch.stanford.edu/policies/research-policy-handbook/conflicts-commitment-and-interest/faculty-policy-conflict-commitment-and-interest.,按照对大学利益的影响方式不同,可以将教师学术创业过程中利益冲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涉及权利资源使用的利益冲突,包括知识产权、仪器设备、研究课题、科研人员和学生等,其有利于教师或衍生企业获得经济收益同时,对学校利益造成直接损害;第二类是目标责任相关的利益冲突,主要指教师在教学科研与学术创业之间的时间精力投入不当以及与之相关的身份责任定位不清、学术目标偏移等问题,在此情形下科研人员往往难以履行正常教学科研职责,对大学学科建设形成潜在或间接影响。

(一)造成直接损害的权利资源类利益冲突管理

1.严格知识产权授权审批流程

衍生企业创办之前,教师需要获得学校知识产权的授权许可,才能使用职务发明成果开办公司,在此过程中,为避免教师没有以公允的市场价格使用学校知识产权,斯坦福大学通过谨慎的知识产权许可规定,以及严格的知识产权附加审核流程来应对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维护学校成果权利和财务利益。

斯坦福大学设有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制定了规范的知识产权授权使用监管制度。首先,斯坦福大学知识产权政策规定具有大学工作人员身份或者利用了大学资源产出的成果产权均归属大学所有(19)STANFORD UNIVERSITY,“Stanford Policies. OTL’s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https://otl.stanford.edu/intellectual-property/stanford-policies.,无论成果是基于政府资助或企业支持的研究项目,教师都必须及时、如实向学校披露成果情况,不得延迟或者隐瞒,更不能私自交由企业使用;其二,为避免一般企业转卖技术或者企业运作失败后学校知识产权无法收回导致大学知识产权发生资产流失,斯坦福大学只是授权许可技术而不会出售技术所有权(20)STANFORD UNIVERSITY,“OTL’s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https://otl.stanford.edu/inventors/our-process.,企业只是获得技术成果在一定年限和一定范围的使用权利;其三,教师本人不得代表创办的任何企业与大学进行商业谈判,即便是作为衍生公司创始人也需要委托律师或者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就技术许可条件与学校进行谈判磋商,避免教师作为大学成果发明人和企业创始人产生身份冲突,对谈判结果造成不利影响;最后,教师不能试图干预学校的决策过程,技术转移许可合同中的额度、方式、期限等完全由学校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发明人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决策(21)STANFORD UNIVERSITY,“FAQ: Licensing and Negotiations,”https://otl.stanford.edu/inventors/faq.。

除上述一般的无差别措施外,在知识产权许可决策流程中,相对于一般的公司技术许可流程,将技术许可给教师创办的衍生企业程序更为复杂,增加了机会均等保证、学院方案审核、教师停止研发和CIO审核确定四个步骤(见图1)。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技术许可办公室,OTL)首先面向所有可能的市场对象进行营销,保证所有潜在技术转移对象与教师的创业企业具有同样的技术许可机会,从机会公平上排除向衍生企业存在利益输送的可能性;如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为将技术许可给衍生企业是符合学校利益的方案,则将相关营销过程的文件材料和许可方案交由学院院长,由其对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决策过程、教师利益披露情况、教师利益冲突承诺等方面进行评估,学院院长经审查认为利益冲突在可控范围内,学校才与衍生企业签订技术许可合同;发明人获得技术许可或有明确预期获得后技术许可之后,必须立即停止项目技术的研发以方便学校清晰划定既有知识产权的范围,学校利益冲突专员审核确认教师确实遵守规定完全停止了项目相关研发活动后,教师创办的衍生企业才得以被允许实施技术成果。(22)STANFORD UNIVERSITY,“Start-up Guide,”https://otl.stanford.edu/sites/g/files/sbiybj10286/f/otlstartupguide_0.pdf.

2.划定衍生企业使用学校资源红线

教师创办的衍生公司成立后,大学更加关注为校内资源划定红线避免被衍生公司不当使用。不管学校是否会在教师创办的衍生公司中占有股份,斯坦福大学不会给予衍生公司任何特殊政策,跟其他任何校外公司一样不能使用斯坦福大学校名校标,不得使用学校设备仪器为衍生公司服务,不能将公司整个或者一部分机构放在大学校内,课题组科研成果应第一时间向学校披露,而不能让衍生公司提前获取校内的研究动向和数据信息等。(23)STANFORD UNIVERSITY,“Faculty Policy on Conflict of Commitment and Interest,”https://doresearch.stanford.edu/policies/research-policy-handbook/conflicts-commitment-and-interest/faculty-policy-conflict-commitment-and-interest.

除此之外,考虑到教师创业者特殊的双重身份,如表1所示,学校在课题组与衍生公司的人员交流、经济往来、知识产权分割等方面有着更加严格的禁令。首先,教师不得承担衍生公司资助的科研项目,也不能与衍生公司开展合作研究;其次,不得将自己承担的政府研究课题与衍生公司发生任何经济联系;再次,教师不得派遣博士后或者其他全职研究人员参与公司事务;最后,教师不能安排公司人员参加学校承担的科研项目。

鉴于教师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的权力关系的实际情况,为防止教师不当使用研究生作为免费或者廉价劳动力用于创业活动谋取私利,以及规避学生参与衍生公司活动或者教师参与学生创业的利益冲突问题,即使不担任学生的任课教师或者学术指导教师,也不能在衍生公司雇佣任何在读学生或者指派学生参与创业公司运作,更不能在在读学生创办的初创公司中获得任何股份。(24)STANFORD UNIVERSITY,“Start-up Guide,”https://otl.stanford.edu/sites/g/files/sbiybj10286/f/otlstartupguide_0.pdf.这些措施一方面阻止教师让学生过多参与商业公司活动而偏离人才培养的价值目标,避免商业行为不恰当地影响到学生校内学术表现的评价,也能够防止教师假借学生创业规避学校对知识产权的监控。

在资源使用上的种种限定,最主要的目的是清晰划分知识产权的界限,最大程度保护大学利益。一旦发生产权确认上的争议,则按照有利于大学的方式进行确权,比如教师兼职为衍生公司提供咨询时产生的成果知识产权默认属于大学(即便成果主要基于企业平台研发产生),教师使用了大学相关资源产生的成果默认属于大学(学校资源包括仪器设备、学生或博士后等研究人员参与等等,但不包括个人计算机、电话传真和图书资料)。

(二)形成潜在影响的目标责任类利益冲突管理

在衍生公司的不同发展阶段,美国大学教师创业者的身份会在兼职创业和离岗创业之间发生转换。衍生公司发展初期,科研人员往往保留教师身份,同时以技术发明人角色兼职为初创企业提供技术支持;衍生公司步入快速发展期,部分教师会选择离岗,全职加入公司以加速技术开发进度;随着衍生企业技术日臻成熟和职业经理人的加入,离岗创业教师往往会选择回到大学继续从事研究工作,同时以兼职的身份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25)Iris Vanaelst et al.,“Entrepreneurial Team Development in Academic Spinouts: An Examination of Team Heterogeneity,”Entrepreneurship Theory and Practice 30,no.2(2006): 249-71.针对兼职创业和离岗创业的不同特点,斯坦福大学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为教师划分了相对清晰的兼职创业与离岗创业的活动边界,也为兼职创业和离岗创业有效衔接提供了通道。

1.明晰教师兼职创业行为边界

对于在岗兼职创业的教师,主要面临着时间精力分配上的冲突。斯坦福大学允许教师以兼职咨询的方式为衍生企业服务,对教师兼职创业的要求和为其他公司提供兼职咨询的要求并没有不同,且相关规定与美国其他高校做法基本一致。(26)唐丽萍,梁丽.美国大学教师兼职活动的规范及其启示[J].高等教育研究,2015,(6):102-106.具体来说,在职教师开展兼职活动前必须向学校提出申请,事先申明遵守学校对可能出现的利益及责任纠纷作出的相关规定,学校批准备案后与教师和公司签订兼职协议;斯坦福要求教师在一个学期共计13周里,兼职咨询时间共计不超过13天,即教师一周的兼职咨询时间不能超过1天,该时间包含校外学术评议、政府咨询、企业服务和兼职创业等咨询活动的总和;教师必须每年提交利益冲突相关报告对兼职活动是否遵守学校资源使用、知识产权、时间承诺等规定进行详细说明;教师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科学家等管理职务,也不能进入公司董事会,如果科研人员需要担任公司管理职务,则需要辞职或者向学校申请离岗创业(27)STANFORD UNIVERSITY,“Consulting and Other Outside Professional Activities by Members of the Academic Council and Medical Center Line Faculty,”https://doresearch.stanford.edu/policies/research-policy-handbook/conflicts-commitment-and-interest/consulting-and-other-outside-professional-activities-members-academic-council-and-medical-center-line-faculty.。

2.设置离岗创业门槛及限制条件

对于离岗创业的教师,斯坦福大学通过与学术休假制度的有效衔接(28)黄春梅,罗鸣.美国顶尖大学NAE院士与工业界的互动合作[J].中国高等教育,2010,(19):61-62.,充分考虑其日常履责表现以及有效控制离岗条件等方式管理利益冲突。由于离岗创业教师保留教职的同时,却不用承担教学科研职责,对学校内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与重点关注在岗兼职创业教师的时间和精力分配不同,大学更加侧重对离岗创业的门槛标准和限制性条件的设定。斯坦福大学将离岗创业的审批流程纳入了学术休假的管理程序,美国大学学术休假制度已经普遍推行(29)林杰.美国大学的学术休假制度[J].比较教育研究, 2008,(7):56-60.,学术休假对教师的服务年限、科研能力、教学课程、研究生培养、离岗事务交接等设立了前置性条件,并对学术休假应服务于学术性目标有着明确的限制性要求,成熟的学术休假制度保障学校基本教学科研秩序不受冲击,同时避免了教师离岗创业可能引发的合理性、公平性的质疑,也有利于离岗创业结束后教师能够顺利转变角色回归教学科研岗位。尽管斯坦福大学对离岗创业的管理基本套用了学术休假制度,如表2所示,与一般的带薪学术假更具福利性质相比,离岗创业在岗位管理、薪酬待遇等方面依然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相对而言对教师离岗创业的评估考核更为严格。(30)STANFORD UNIVERSITY,“Sabbaticals and Other Leaves of Absence Applicable to the Academic Council and Medical Center Professoriates,”https://facultyhandbook.stanford.edu/3-sabbaticals-and-other-eaves-absence-applicable-academic-council-and-medical-center-professoriates.

三、以学院为主体的“三层级”利益冲突管理机制

履行学术创业利益冲突管理职责并不是由大学职能部门单独完成,大学管理机构在整个利益冲突管理中并不担任主角。斯坦福大学建立了自下而上的“教师-学院-大学”三者权责清晰又相互关联的运行机制,教师、学院和学校三个层级各自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学院作为学科建设的主体承担着最为核心的职责,图2概括了该运行机制的基本状况。

首先,教师定期就成果和个人事项进行披露报告,承诺创业行为符合学校要求,在创业过程中主动学习管理规定和接受指导培训,并严格遵守学校相关政策规定。教师只要与校外机构存在经济联系或者往来关系,就必须向大学就相关情况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自己以及家人跟外部机构的利益关系,如拥有的公司股份、获得的经济报酬和项目资助、采购活动状况、技术合作交流、礼品馈赠等,教师在做出可能涉及利益冲突的活动安排之前,需要报请学院并经由学院负责人或者学校利益冲突官员予以审查和批准。(31)STANFORD UNIVERSITY,“Consulting and Other Outside Professional Activities by Members of the Academic Council and Medical Center Line Faculty,”https://doresearch.stanford.edu/policies/research-policy-handbook/conflicts-commitment-and-interest/consulting-and-other-outside-professional-activities-members-academic-council-and-medical-center-line-faculty.由于学术创业相关事宜已经足够公开透明,斯坦福大学教师并不避讳自身创业经历,一般会将其学术创业经历与其他学术履历一样在个人主页进行介绍和展示,佐证自身科研水平及成果转化能力,学术创业已经成为教师学术生涯有机组成部分。

其次,学院负有对教师学术创业过程中利益冲突进行监督、审核、检查等的职责,学院负责人需要受理教师个人情况报告,监督教师利益冲突承诺落实情况,并对教师创业全过程利益冲突程序予以审查,以及审核批准教师兼职或离岗创业申请。学院在了解和掌握的信息方面具有优势,此类教师活动界限并不明确且只能借助于日常观察和细致了解才能够明了,如资源使用、项目研究、兼职时长、企业往来等。学院在此过程中并不仅仅是大学政策的执行者,同时是政策的制定者、解释方和决策人,学院必须在每年或特定交易时间点上及时审查其教职员工披露的潜在或明显的利益冲突,并随时与学校协商配合以消除或适当管理此类冲突。(32)STANFORD UNIVERSITY,“Consulting and Other Outside Professional Activities by Members of the Academic Council and Medical Center Line Faculty,”https://doresearch.stanford.edu/policies/research-policy-handbook/conflicts-commitment-and-interest/consulting-and-other-outside-professional-activities-members-academic-council-and-medical-center-line-faculty.

最后,学校层面工作以保障大学法人的财产权利为出发点,大学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成果披露-价值评估-知识产权保护-市场营销-商务谈判-技术许可-获得商业化收益-分配收益的成果商业化”整个流程的运行,主要围绕以大学为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成果管理开展。学校管理的事务相对而言法律边界和经济责任较为明确,管理对象主要是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而非教师个人。

综上,学院承担着管理利益冲突的绝大部分事务,如图2显示,学院参与了管理教师学术创业利益冲突相关的知识产权许可、校内资源使用、兼职创业、离岗创业等各个方面,学院成为管理利益冲突的责任主体。制度充分突出学院作为学科建设的主体作用,尊重学院对教师学术创业是否有利于学科建设和个人学术发展的判断,相信学院能够协调好教师学术创业和整体教学科研工作可能存在的冲突和矛盾。

与此同时,斯坦福大学也建立了有利于发挥学院主动性的利益分享机制,以销售分成为主的技术许可收益在扣除管理成本费用后,学校、发明人、学院以1∶1∶1比例进行分配(33)STANFORD UNIVERSITY,“Inventions, Patents, and Licensing,”https://doresearch.stanford.edu/policies/research-policy-handbook/intellectual-property/inventions-patents-and-licensing.,机制上保证学院能够持续分享教师学术创业的经济收益,增加学院履行好利益冲突管理责任及支持教师创业的经济动力,也有利于学院在加强学科建设与支持教师创业之间维持好平衡。

四、启示与建议

斯坦福大学建立了“教师-学院-学校”三级利益冲突管理机制,采用严格知识产权授权审批流程、划定衍生企业使用学校资源红线、明晰教师兼职创业行为边界、设置离岗创业门槛及限制条件等措施,实现了对科研人员学术创业过程中利益冲突的有效管理。总结斯坦福大学的经验和做法,对比多个国内重点高校学术创业政策文件,有如下启示和建议。

1.改“堵”为“疏”,采取积极态度制定学术创业利益冲突管理政策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教师创业活动极不规范,部分教师创业行为对大学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形成较大冲击,大学荣誉受损、公共资源滥用、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时有发生,导致社会对高校教师创业行为认可度较低,不少大学对教师创业进行严格限制,如中国人民大学曾在2001年发布了《关于禁止教职工经商、办企业、办学校和擅自校外任实职等的决定》,教育部也在2014年《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提出“禁止院(系)、教师违规利用学校资源兴办企业,杜绝‘一手办学、一手经商’现象”。

这些严格限制导致有相当多的教师“偷偷摸摸”进行“私底下”创业,并未实质性解决教师创业对大学造成的负面影响,反而扩大了科研人员不规范创业的各类风险。近年来国家政策反复强调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重要性,不少高校依然对教师学术创业心存疑虑,制定学术创业文件并非是大学实现自身发展、促进学科建设的主动选择,更多是为了落实上级部门要求而被动出台的策略性或临时性措施。从斯坦福大学的成功实践来看,教师学术创业在管理得当的前提下与大学发展并不冲突,教师学术创业的“机会和挑战并存”,大学一方面要持积极的态度面对并支持教师学术创业(34)STANFORD UNIVERSITY,“For Faculty: Best Practices for Start-ups,”https://otl.stanford.edu/industry/stanford-start-ups/faculty-best-practices-start-ups.,另一方面必须通过科学的管理协调各类利益冲突,以找到社会、大学、教师各方利益平衡点。

国内教师创业产生的种种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没有规范的制度引导,高校不应对教师学术创业采取一禁了之的方式。当前,世界范围内创业型大学建设蓬勃发展,世界各国高度关注大学服务社会功能的履行,科研人员学术创业活动日益频繁,英国政府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学术研究水平评估(REF)、欧盟多维度全球大学排名(U-Multirank)、中国教育部学科评估等官方评估体系及世界大学排名,均将教师创新创业作为评价大学学科水平的重要方面。中国大学无论从外在评价还是自身发展出发,均应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呼声和教师学术创业诉求,尽快建立健全教师学术创业的管理制度,将教师学术创业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出台措施有效管理教师学术创业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从而实现社会、大学、教师的多方共赢。

2.树立导向,围绕大学使命和教师职责形成学术创业行为规范

大学的使命在于培养人才和创造知识,教学与科研是高校教师职责所在,学术创业不能干扰教学科研是底线,在此基础上教师从事学术创业活动应以有利于大学履行使命及教师完成职责为基本导向,而非与之相背离。纵观现有高校教师学术创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没有强调教师学术创业应该为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服务,更多是被动地落实中央及国务院政策,关注点是“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有序进行,激发科技人员从事产学研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

斯坦福大学的利益冲突管理从始至终都在围绕教学科研中心任务,提升教学科研水平来制定教师学术创业支持政策,学术创业支持政策的目标是培养更为卓越的学者而不是把科学家变成企业家。斯坦福大学在教师兼职的指导原则中表示,支持教师开展兼职活动的依据是,教师开展兼职活动能够为大学传递产业知识,兼职“会使教师成为更好的学者和导师”(35)STANFORD UNIVERSITY,“Consulting and Other Outside Professional Activities by Members of the Academic Council and Medical Center Line Faculty,”https://doresearch.stanford.edu/policies/research-policy-handbook/conflicts-commitment-and-interest/consulting-and-other-outside-professional-activities-members-academic-council-and-medical-center-line-faculty.。在以学术休假为依托的离岗创业制度设计中,斯坦福大学教师离岗创业的终点并非创业成功后彻底离开学校,而是返回大学学术岗位开展更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

我国高校同样应围绕大学使命和教师职责形成教师学术创业行为规范。兼职创业教师作为学校全职雇员应全身心完成学校交予的教学科研任务,而不能因为学术创业不完全履行其全时教职责任。同时,加强在岗创业的管理,完善兼职创新创业的规定,限制教师兼职创业的时间精力投入,禁止科研人员担任需要投入大量精力的公司管理职务。建立兼职创业的申请报批和利益冲突年度报告制度,做好兼职创业和离岗创业的界限区隔,强化对兼职创业教师的考核与监督。在离岗创业上,相较于美国大学离岗创业与学术休假制度的“无缝对接”,国内大学普遍尚未实施学术休假制度,有必要有针对性地建立离岗创业专门管理制度,对科研人员的工作年限、学术表现、学生培养、工作交接等方面提出基本的门槛性要求。在评估个人学术发展、学院学科建设与拟开展创业活动的关联性基础上,充分考虑个人遵守利益冲突规定的可行性和基层学术单位应对利益冲突方案的操作性后,方可审批同意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申请要求。

3.明晰边界,完善以知识产权管理为核心的资源使用规则

权利资源类以及目标责任类两种利益冲突管理当中,斯坦福大学就目标责任类利益冲突的管理相对弹性,对权利资源类利益冲突的态度却格外谨慎,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技术许可办公室,OTL)牵头制定了繁杂严密的各类规章制度,以明晰权利资源使用的边界。相对比较,国内高校既有学术创业文件几乎都是人事部门牵头出台,文件内容主要是教师的人事安排、办事流程以及福利待遇等,对知识产权以及学校资源的使用规则提及不多、表达模糊。

教师学术创业的基础是由其利用学校资源研发创造的职务科技成果,高质量知识产权以及后继开发的技术成果是衍生科技型企业市场竞争力所在,这就决定知识产权的管理应该成为教师学术创业利益冲突管理的核心。另外,知识产权由教师创造掌握却归属大学所有,教师是学校全职雇员却是商业公司创始人和受益者,发明人与产权人的控制权分离、使用者和所有者的目标分歧又使得知识产权管理极为复杂敏感。斯坦福大学明确提出“大学不应该成为初创企业的研发部门”(36)STANFORD UNIVERSITY,“For Faculty: Best Practices for Start-ups,”https://otl.stanford.edu/industry/stanford-start-ups/faculty-best-practices-start-ups.,一方面严格知识产权各环节的管理,通过规范流程避免不规范使用知识产权导致学校资产流失、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划定清晰的资源界限防止教师将学校资源用于衍生公司的商业运营、项目开发等非教学科研相关事务。

我国大学在加强知识产权程序管理和制度建设可借鉴的措施包括: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改变当前由发明人主导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发挥大学作为成果权利人的法人作用;建立成果披露制度,实现知识产权全程监控,避免职务科技成果的不规范使用甚至人为流失;推动建立市场化成果转化机制,提升大学向外推介成果的能力,保证社会企业与衍生企业有着同样的技术受让成本和授权使用机会;鼓励更多的专利技术许可而非专利一次性售卖,建立与衍生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的同时,有效降低科研人员向衍生企业输送利益的可能性。另外,教师创业过程中不得使用大学名称和标识,不能使用大学办公场馆、实验场地、设备仪器、研究人员为公司服务,禁止指派在读学生参与衍生公司的商业运作和项目开发,不得入股在读学生创办的企业,作为创始人的科研人员不得承担衍生公司资助的项目课题,不能与衍生公司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原则上不允许教师以学校名义与衍生公司发生经济往来。

4.赋权基层,建立以学院为主体的利益冲突管理运行机制

我国高校长期以来学校层面承担着绝大多数行政管理职能,院系在此情况下管理能力弱化、责任意识淡漠,面对涉及教师切身利益的复杂事务往往采取“矛盾上交”处理方式,从而导致学校职能部门对院系管理的进一步不信任。如《复旦大学关于教职工校外兼职及离岗创业的暂行规定》中要求离岗创业申请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提交学校科研、资产经营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学校人事处汇总申请人所在院系、职能部门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从实际操作角度,学院是教师工作的基层单位,也是学科建设的责任主体单元,学院相对学校管理部门更为了解教师工作状态;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学院也有着足够的驱动力参与利益冲突管理,学院发展会受到教师创业利益冲突的直接影响,如果在岗教师将过多时间投入到创业活动,或者过多教师离岗创业,会直接影响到院系的教学课程、科学任务和学科建设的安排,甚至导致院系日常运行难以进行,学科发展后劲不足。可以参照斯坦福大学做法,发挥学院作为教师依托的学术单元更为了解教师工作的信息优势,以及教师学术创业的直接利益人,赋予学院管理监督教师学术创业职能,推动教师学术创业活动从隐秘转为公开、从无序走向规范。

随着科研人员学术创业逐渐步入常态,大学对教师学术创业行为要逐渐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不仅需要大学层面自上而下地管理学术创业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更需要建立自下而上的管理体制,让学院承担更多的管理利益冲突责任。建立教师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提前将与校外机构的经济往来以及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提请学院审查,让教师创业行为有迹可循、有据可查、有法可依。逐步建立健全成果披露制度,学院督促教师及时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披露研究进展和成果状况,引导教师自觉主动规避不规范创业行为,禁止隐瞒或者私下转移职务科技成果。赋予学院更多的政策制定、执行及解释权力,提高学院在成果转化收益中的分成比例,使得学院具有的权利与肩负的责任相互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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