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马克思的商业资本理论及启示
2022-12-07张鹏宇谢莉娟
张鹏宇,谢莉娟,2
(1.中国人民大学 商学院,北京 100872;2.中国人民大学 市场流通经济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
一、 引 言
新中国成立至今,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流通领域商业活动的重要性不断凸显。在当前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更需重视发挥流通特别是商业领域在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带动就业并促进经济增长方面的重要作用。事实上,随着市场经济条件的日益成熟,商业资本不仅在规模上不断壮大,在形式上也有诸多新表现:其中既包括20世纪90年代国内零售业学习西方模式时引进的联营模式,一度引发了中国零售业的自营与联营问题之争[1];也包括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而迅速兴起的电商平台,并由此掀起“新零售”“新消费”等概念的讨论热潮。
在商业领域层出不穷的新现象背后,商业资本问题相应地也引发了一定的关注。纪宝成和谢莉娟(2018)在考察间接商品流通渠道时,指出代理分成与联营卖场等模式并未体现商业资本的实际职能,在其资本构成上仍是产业资本承担着商品买卖职能[2]。宋则(2018)强调自营才是商业资本能够大规模推动价值实现这一专业化优势的集中体现[3]。进一步地,谢富胜等(2022)考察了数字平台这一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商业资本形式,详细剖析了其收入来源与权力获取机制[4]。贺立龙等(2022)通过考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不同资本扩张与垄断之间关系的阶段性特征,指出商业资本的扩张实际上是垄断形成的萌芽形态[5]。但现有研究较少涉及马克思商业资本理论的集中回顾与系统梳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带来理论认识的缺位。典型地,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对商业资本的认识中容易混淆商品经营资本和货币经营资本这“两个亚种”[6]297,并进一步淡化商业资本经营商品以媒介商品交换的最本质职能;此外,若不能全面认识并辨识商业资本既要助推大循环顺畅运行,又要服从资本逐利性目标的两面性作用,很容易影响对资本无序扩张问题的判断,忽视了对资本无序扩张的判定应持“边界论”而非“领域论”。
因此,当务之急是回归马克思主义原典著作以正本清源,重点聚焦原文思想与理论要点。马克思对商业资本的考察,实际上区分了商品经营资本和货币经营资本这两种类型。其中,首先重点予以考察的是商品经营资本。对于货币经营资本,他则指出,“货币经营业和预付在它上面的资本……只需要商品经营资本的存在,就可以发展起来”[6]362。作为商业资本最重要亚种的商品经营资本,它从作为产业资本一种职能形式的商品资本中分化出来并独立执行职能,从根本上决定了商业资本相较于产业资本的特殊性,商业资本的本质职能也正体现在专职于采买转售以媒介交换的商品经营资本上。在当前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现实背景下,商业资本仍发挥着缓解“买难卖难”和推动价值实现的关键性作用。但也应注意到,结合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现实来看,商业资本一旦陷入资本驱动的逻辑,很难避免其增殖本性,在分离买卖的同时可能会带来资本的无序扩张并进一步引发危机问题。此外,要系统考察商业资本,更不应脱离对其历史演进过程的剖析,以便客观全面地认识生产与商业的关系,并正确分析商业利润与商业的价值创造问题。
通过对《资本论》中商业资本理论的相关章节进行系统再回顾,本文旨在考察商业资本的本质职能与历史演进,及其最重要的亚种——商品经营资本的活动重点,厘清马克思商业资本理论的要点,并联系商业领域经济实践以及流通经济学科发展问题,重申马克思商业资本理论对于当代的重要启示和指导意义。
二、 商品经营资本独立性探析
产业资本在处于自身再生产过程中的流通阶段时,由于其作为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所执行的职能,恰好与商业资本在商品经营资本和货币经营资本这两类形式上所承担的专门职能相同。表象上的一致性很容易掩盖掉商业资本与产业资本的内在差异,也会使商品经营资本的独立性与流通领域的特殊性遭到忽视。这在西方经济学研究中的体现尤为明显,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开始集中分析商人资本时就曾明确指出,古典政治经济学作为其时经济学“最优秀的代表”[6]297,在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重要奠基者的理论体系中,研究对象实际上是资本的基本形式即“作为产业资本的资本”[6]361。对于商品资本及其与货币资本共同构成的流通资本,往往只在它们体现为单个资本再生产过程的一个阶段时才予以分析,因而容易将商业资本仅看作“由社会分工造成的产业资本的分支部门”[6]360,商业资本自身的特性被完全忽视。随着新古典经济思想、现代经济学理论的兴起并占据主流地位,这种在认识上“把商业资本直接和产业资本混为一谈”[6]297的状况不仅未得到改善,更由于新古典经济学的一项重要假定在于产销双方直接见面即零交易费用,商业部门的专业化作用被进一步抽象和淡化,针对性研究十分匮乏。
这对我国流通理论的发展也带来了影响。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特别是9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学界对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学习和方法应用逐渐深入[7],新古典经济学等思想和方法广泛内嵌于教学与研究中,马克思主义的流通理论研究受到强烈冲击,流通过程的重要和特殊作用在相关研究中一度备受忽视[8]。流通理论的讨论多散见于市场营销、产业组织、国际贸易等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研究中[9-10],甚至作为一门学科的商业经济学,其体系内核长期游移不定,学科发展面临着种种困惑[11]。不仅如此,学界还曾出现观点认为在流通组织及流通问题上,马克思流通理论与新古典经济学类似,均未进行系统的考察与归纳[10],并有研究尝试从制度经济学等非主流经济学思想中,以及从市场营销学的宏观营销学派中追溯流通理论根源[9-10,12]。马克思主义话语体系下的流通理论研究寥寥无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流通特殊性也始终难得科学完整的阐释。
然而,只要认真研读《资本论》,特别是第3卷“商品经营资本”一章,我们就可以发现马克思对于商品资本是如何独立分化为商品经营资本的阐释,其实很清晰地揭示了商业资本不仅不应被当作“不同生产部门各生产资本之间由于不同产业部门的性质不同而造成的物质区别”,也绝不应被看作“产业资本的转化形式”的内在逻辑[6]360。
为清晰地认识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厘清产业资本、流通资本、生产资本、商品资本、货币资本这些概念及其内在联系。作为生产过程与流通过程的统一的产业资本循环包括三个阶段,并在不同阶段依次以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商品资本的职能形式出现。当资本家首先以买者身份活动于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购买相应比例的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时,产业资本是以货币资本的方式存在的;随后,资本家将购买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投入直接生产过程,转化为包含着剩余价值的更高价值量的商品,此时的产业资本表现为生产资本的形式;最后,当资本家以卖者身份重新回到市场中,出售商品完成形式的使用价值,使其进入消费或继续由商人出售时,产业资本则以商品资本的形式实现形态变化。因此,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实质上是“同一预付资本价值在它的生活过程的循环中不断重新依次采取和抛弃的不同形式”[13]214。此外,若从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具体环节来考察,货币资本和商品资本则是一起处于流通过程,“即处在属于以交换(物质的变换和所有者的变换)为中介的形式变换的形式上”[13]214,“事实上是与生产资本相对立的流通资本”[13]187。
马克思指出,商品资本要成为独立执行职能的商品经营资本,其一,需在不同于其生产者的当事人手中完成自身W—G的第一形态变化,实现商品从流通领域转入消费的最终出售。事实上,商品经营资本处于自行销售的生产者手中时,仍只是停留在流通领域中的产业资本所呈现出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独立分化的首项要素就在于“本来要在资本再生产过程的一个特殊阶段(在这里就是流通阶段)中完成的职能”成了“一种和生产者不同的、特别的流通当事人的专门职能”[6]303。其二,区别于“只是由产业资本家的推销员或其他直接代理人”这类流通活动承担者在进行商品交换时以售出商品为起点的W—G—W过程,商人作为“独立的流通当事人”,首先要预付货币资本以G—W的过程购入商品资本,进而实现G—W—G’的商业资本独特循环[6]303。对于作为产业资本再生产过程中一种过渡形式的商品资本来说,始终只是完成自身W—G的第一形态变化的“两次相继的出售”[6]305过程,却是商人资本的“G—W—G’,即同一商品的买和卖”[6]303的完整资本循环与职能执行过程,最终表现为预付资本回流与商业利润获取。换言之,仅具备流通当事人的独立分化并不足以使商品资本转化为能够作为资本自行增殖并执行资本职能的商品经营资本,这在我国零售业实践中典型体现为联营制的一种派生形式:即便是在实际买断了商品所有权的自营模式下,若零售商是以占用的供应商货款和延期付款手段来充当预付货币资本,即以供应商的应收账款来开展经营活动而不额外投入资本,此时的零售商并非预付货币资本的实际来源,实际上仍是作为产业资本一种过渡形式的商品资本在执行商品经营职能。
因此,正是由于商人这一独立的流通当事人通过投入预付货币资本,通过连续的商品买卖,在产业资本的流通过程即商品资本的第一形态变化过程中发挥了中介作用,作为产业资本的一种职能形式的商品资本才能在商品经营资本的形式上取得独立的资本形态,“作为一种由分工赋予特殊一类资本家的职能固定下来”[6]298,“与产业资本的其他职能分离”[6]303,并以这种特殊资本形态作为中介来实现资本作为商品资本的根本职能目的。
但也应注意到,这里对于商品资本独立分化为商品经营资本过程的剖析,一个重要前提在于马克思在“商品经营资本”这一章开篇曾对“商品经营资本”分析范畴做出的一层抽象,即剥离掉“不断处在市场上、处在形态变化过程中并总是局限在流通领域内的流通资本”中“在产业资本家自身中间直接进行的”部分[6]299。只有暂时抽象掉现实经济实践中始终存在的、由生产者自身直接与消费者进行买卖的形式,直面专职中间商的职能活动,才能辨明商品资本是如何“在一个和它的生产者不同的当事人手中完成它最终转化为货币的过程”[6]303。
综上,从商品资本与商品经营资本的内在关系来看,由于独立流通当事人的主体变更与预付货币资本的活动起点,作为“资本在流通领域中暂时采取的一定的形式和职能”的商品资本与“表现为资本的一个分离出来的部分的独立形式和职能”且“完全同资本的这个部分结合在一起”的商品经营资本[6]360,二者在形成路径、职能活动上的实质性差异,从根本上决定了商业资本对于产业资本来说绝非一种简单的形式表现,也就不应忽略商业资本在社会再生产的整体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与独特职能。此外,即便是从社会总资本运行的外在情形出发,商业资本不能仅被视为产业资本的一个特殊投资领域的现实依据也是历历可考的。即不同于产业资本在整个社会再生产大循环中的贯穿,商业资本则总是处于流通领域,“只采取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的形式,而从来不采取生产资本的形式”[6]305。
三、 商业资本本质职能解读
在《资本论》第3卷“商品经营资本”章节开篇,马克思就明确指出,商业资本或商人资本分为商品经营资本和货币经营资本两个亚种,并分别专辟章节对这两个亚种展开了详细分析。其中,商品经营资本的本质职能在于专门从事商品的采买和转售以媒介成社会商品交换,表现为G—W—G’的独特流通形式,“是为了把生产者的商品资本转化为货币所必须完成的活动”,“是对商品资本在流通过程和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起中介作用的活动”,而非作为产业资本一种表现形式的商品资本自身向货币转化的过程[6]301。在持续的商品买进卖出活动中,货币需作为流通手段或支付手段来完成“各种纯粹技术性的运动”[6]351,货币经营资本则正是以缩小的规模代表着原来由产业家和商人预付在流通职能上的资本,成了作为中介实现产业家与商人活动的货币经营者的专职事项,而与“使这些技术性的业务成为必要的那些行为”[6]353相分离。可以看到,商业资本的本质职能实际上体现在采买转售以媒介供需的商品经营资本上,货币经营资本则更多作为技术性的专门业务来保证流通过程的顺畅进行。
为了推动商品价值的最终实现,商人必须不断重复为卖而买这一活动,完成自身G—W—G’的资本循环,“他不生产商品,而只是经营商品,对商品的运动起中介作用”[6]299。但也应注意到,马克思对于商品经营资本的集中剖析,是建立在对其范畴界定进行了两层抽象的基础上的。除了前文论及的一层抽象,其实首先抽象掉的是“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中的继续”[6]298与商业资本或者说商品经营资本的特有职能交织在一起的部分,具体包括“资本在商品资本形式上从而作为商品储备的存在”[13]156所产生的保管活动和由于“物品的使用价值只是在物品的消费中实现”[13]167而“使运输业的追加生产过程成为必要”[13]168所产生的运输活动等“被流通的形式掩盖起来了”[13]154的生产性劳动。可以看到,第一层抽象的目的实则是为获得商品经营资本这一特殊资本形态的纯粹形式,以便深刻剖析其特征与职能实质。因此,这并不等同于排除保管、运输等这些商品资本流通中的附带事项,相反,则恰恰证明了其在流通过程中的必要性作用。
并且,在现实商业活动中,商品经营资本为完成其本质职能,往往会表现为单纯在流通过程中执行职能的纯粹商业劳动与生产过程在流通中的继续交织。(1)本文讨论的商业是指马克思话语体系下的商品经营业,对于餐饮住宿、旅游娱乐等在通俗意义上多被归为商业领域的生活性服务行业,由于其既未专门承担媒介商品交换的职能活动,又非促成交换的必要事项,并不符合本文的分析范畴。换言之,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尽管商品经营资本的职能会与“运输业以及处于可以分配的形式中的商品的保管和分发”相分离而独立存在,但这类生产性劳动在实际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状况仍并不固定,可能会“部分地同商人资本或商品经营资本的特有的职能混淆在一起”,也可能会“部分地同这种资本的特有的专门的职能实际上结合在一起”[6]298。特别是在数字经济时代,不同于传统工业经济时代中产销间常见的明确分工关系。随着以互联网为背景的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的持续迭代创新以及数据信息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关键生产要素[14-15],依托供应链网络下形成的合作生产等模式,产销协作甚至是产销融合的趋势广泛兴起,生产与流通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现象更是常见。
进一步地,马克思还详尽地阐述了商业资本介入的必要性及其发挥的重要作用。尽管商业资本不直接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但由于分工和专业化优势,它能够“间接地有助于产业资本家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增加”[6]312。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商业资本能够缩短流通时间,缩短商品形态变化过程,从而“提高剩余价值对预付资本的比率,也就是提高利润率”[6]312。这不仅包括商人以预付资本投入来购买商品,从而使生产者无需等待商品的最终销售,便可提前实现资金回流,并节省下原本需用于商品最终出售的时间,更早地开始或监督生产过程,还包括商人专门从事媒介商品交换的职能,使得商品资本本身能比在生产者手中时更快地实现其形态变化。其二,商业资本能够减小被限制在流通领域中的资本规模。在没有商人介入时,生产者只有将商品成功转入最终个人消费者或生产消费者手中后,才能继续进行再生产。因此,为保证再生产过程不至于中断,生产者就必须限制自身的业务规模,在其流通资本中保有一定规模货币形式的准备金,从而使资本的一部分以商品形式出现在市场中时,另一部分能维持生产过程的持续进行。但是如此一来,再生产的规模往往就会受到限制。从社会总资本的角度来看,体现为资本的一部分总是以商人资本的形式处于流通环节中。商人的介入“看起来只是握有这种资本的人改换了”[6]306,但实际上由于商人对实现商品自身形态变化第一阶段W—G的提前接手,即便无法消除生产者的这种资本分割,也能使生产者可以将更多部分的资本用于真正生产过程,而保有更少的部分作为货币准备金。因此,商人的介入能使包括商品购买的预付资本、商业劳动人员部分的可变资本投入以及用于仓储运输的不变资本在内的“专门用于买卖的资本”“小于产业资本家在必须亲自从事他的企业的全部商业活动时所需要的这种资本”[6]307,从而“增大了直接用于生产的那部分资本”[6]312。进一步地,由于商人的专职活动能不断扩大商品交换的市场,扩大资本的经营规模,进而可以“提高产业资本的生产效率和促进产业资本的积累”[6]312。
可以看到,马克思对于商业资本及其两个亚种的职能分析是清晰且完备的。既有研究也结合零售实践中常见的自营与联营模式选择问题进行了充分探讨,认为联营模式并非商业资本本质职能的体现[2],自营模式才是商业资本执行职能的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表现形式[3],自营与联营的本质区别在于流通职能的实际承担者是商业资本还是产业资本[1]。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崛起在商业领域催生了大量的新现象、新模式、新业态,讨论也进一步延伸至互联网情境中的自营式电商与平台式电商:对于自营式电商,在肯定互联网带来“连接经济”优势与数字化带来进一步升级可能的同时,也指出互联网技术特征并不改变自营式电商商业资本的本质职能[16];对于发展稳定、势头迅猛的电子商务平台,则较多关注其劳资关系[17]、收入来源[4]、资本垄断[5,17-18]以及相应的规制与监管问题[19-20],而缺少对于电商平台背后商业资本的职能问题的阐释。
据商务部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20)》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电子商务总交易额达37.21亿元,其中网上零售额已达11.76亿元,且连续五年同比增长率超过10%。然而,“热现象”更应“冷思考”。不可否认,电商平台由于交易便捷、品类齐全等诸多突出优势能使消费需求得到高效、精准满足,优化生产资源配置,在推动社会再生产效率提升和畅通国民经济大循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应认识到,在以电商平台形式来推动商品交易完成的过程中,真正的交换双方始终只是持有商品的平台入驻者与实际消费者。这种模式下,如果说平台资本也算作一种商业资本的话,其并未承担起商品经营资本的采买转售职能,不曾拥有过商品所有权,也无须承担库存积压或销售不足带来的商品经营风险,仅是作为聚合信息、提供交易场所的平台服务商而存在。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平台是新型的商业资本[4],但它绝不是新型的商品经营资本,不体现马克思所阐释的商品经营资本的根本职能。究其根本,其与实体零售商业长期依赖的联营制模式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只是在互联网时代演化出的新型流通组织形式,如果说它是新型的商业资本,其在性质上与承担纯粹技术性服务的货币经营资本更为相似。
而在实践中,缘何会对平台商的实质浑然不觉,甚至一度出现了将获取流量看作商业活动的本质等误区?马克思其实早在分析商品经营资本与作为产业资本一种职能形式的商品资本之间的关系时就曾点明,“如果专门从事这种卖出以及买进活动的,不是独立的商人,而只是生产者的代理人,那么这种联系就始终是一清二楚的”[6]301,反而是由于商人资本的独立分化,增加了辨明商业活动本质的难度。人们一旦习惯于通过商人身份来判定其从事商业活动,则容易忽略商人从生产者那里接过来的是中介商品资本第一阶段形态变化的专门职能,然而一旦与商品经营脱钩,商业活动作为形式实际上就不再反映商品经营资本的本质。
四、 “W—G”的两重性含义辨析
在商人资本开始独立化运动以后,商人以G—W过程对生产者所持商品的购买,尽管并不等同于商品自身形态变化的第一阶段W—G的完成,“不过是它的占有者改换了”[6]300,仍需以商人的买卖活动为中介来完成其作为商品资本的固有职能。但是,对于生产者来说,这却是他的商品资本第一形态变化即W—G的完成,并实现货币资本的回流。因此,在商业资本独立介入的情况下,商品向货币形式转化的“W—G”过程实际上具有两重性含义。进一步地,它还会结合不同资本的职能活动产生更为复杂深刻的影响。
其一,从商业资本的自身职能作用来看,正是商人提前接手了待出售的商品,在生产者那里才能表现为商品的暂时脱手。在这一过程中,商人实际上还同时接过了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市场风险。可以看到,独立经营采买转售以媒介供需的商业经营模式才是“硬碰硬、实打实、真刀真枪做买卖”。长期以来有学者认为现实零售经营中的联营卖场模式并不符合商业资本本质[3],坚持自营才是商业之本的理论依据正在于此。
然而,也应看到,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商业资本自身始终无法脱离资本追求价值增殖的本性。商人从事中介商品资本形态变化活动的目的不在于获取使用价值以满足自身消费所需,而“为的是从流通中取回货币资本”[6]302,“把G转化为G+△G”[6]364,即通过采买转售商品以获得商业利润,实现资本的增殖与积累。特别是在新兴数字技术深刻渗透影响着流通领域的当下,不可否认,电商平台作为新型的商业资本的出现,极大地提升了买卖双方的便利性与交易活动的效率。但同时,日益呈现出集中化、垄断化、全球化趋势的大型电商平台也作为典型代表,通过利用新技术手段,不断加剧不平等的劳资关系,攫取超额中间利润,在市场竞争、消费者福利、劳动者就业等问题上带来了新的威胁与挑战[21]。因此,在我国一切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人民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应清晰地把握商业资本活动目的结合不同社会制度所呈现的两面性,商业活动的最终目的应始终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相适应,旨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这就意味着,商业领域在积极利用数字化技术创新发展的同时,也要防止新兴商业模式可能引致的资本无序扩张,规范和正确引导商业资本的良序发展。
其二,从社会再生产总过程出发,“W—G”含义的两重性使得商业活动在积极缓解买卖难题的同时,也潜藏着引发负面效应的可能。首先,从产业资本角度来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同样受资本的逐利本性驱使,生产者往往会忽略掉商人在继续出售过程,只是接过了以往自身完成生产后需自行完成的流通活动,忽视了只有完成商业资本W—G的过程才是执行职能的商品资本的最终W—G过程的实现。也就是说,“产品只要卖出,在资本主义生产者看来,一切就都正常”[13]88。这就使得,当单个商品资本“只是表面上被消费吞没”[13]89,但还未作为使用价值转入实际消费领域,还未最终回到货币形式时,如果去考察其资本循环,很清晰的是“这个资本的再生产过程毕竟是中断了”[6]301。但对于产业资本家来说,若暂不考虑用于其生活消费的收入,由于自身的W—G过程已经实现,他就能够用以此回流的货币购买新的生产资料,继续将资本投入再生产过程而不会发生中断。此时,“整个再生产过程可以处在非常繁荣的状态中”[13]89,这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就集中体现在资本疯狂追求扩大再生产的“盲目性”。
结合流通领域的状况来考察,当单个商品资本实际上是堆积在商品转卖者的手中而未真正完成价值实现时,由于同一商人资本并非仅仅对“单个产业资本的周转”[6]308起中介作用,而是中介着“同一生产部门中的不同资本的周转”乃至“不同生产部门的若干资本的周转”[6]307,使得“它可以在已购买的物品最终卖掉以前反复进行购买”[6]339。因此,单个商品资本再生产过程的中断很难立刻对商人资本的活动起到强烈的警醒作用。当资本循环的阻塞在流通环节被暂时掩盖,这种因流通的停滞而形成的非自愿储备,对生产者而言甚至“会创造出一种虚假的需求”[6]339,并“被误认为是再生产过程扩大的征兆”[13]166,从而加剧了商品过剩性生产而引致周期性经济危机爆发的可能性。
进一步地,这种错觉还会由于商业资本能够缩短生产资本W—G过程的实现而被持续放大。除了第三方角色介入情况下直接对生产者商品的提前接手以外,商人自身中介商品交换的专业化职能还会进一步提升交换双方的匹配效率,从而使生产者能更早地将其商品转回为货币。因此,“在一定的界限内,尽管再生产过程生产出的商品还没有实际进入个人消费或生产消费,再生产过程还可以按相同的或扩大的规模进行”,而不再“取决于需求和供给、待满足的需要的预定范围”[13]88,最终会在资本追求增殖的目的驱使下成为危机爆发的一大隐患。
这在当代资本主义发展进程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国际金融危机以来,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受到严重冲击,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交织其中,不少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面临着经济发展态势低迷、贫富差距日益加剧、社会矛盾愈发尖锐等种种现实挑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对当代资本主义的研究,分析把握其出现的各种变化及其本质,深化对资本主义和国际政治经济关系深刻复杂变化的规律性认识”[22]。其中,资本主义周期性经济危机由于其极强的破坏力和痼疾性,正是正确认识和深入理解当代资本主义重大变化与发展趋势的关键。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这一基本矛盾的必然结果[23],资本主义周期性经济危机实质上是资本盲目扩大生产同现实有效需要不足间的矛盾所导致的过剩性剩余价值追求难题[24]。
而之所以会出现资本无限追求扩大再生产的这种“盲目性”,当然一方面是由资本的增殖本性所内生决定的,但另一方面,与前述分析中“W—G”在商品经营资本独立时含义的两重性所暗含的认识误区也是密切相关的。马克思曾指出,在简单商品流通(W—G—W)中,由于买和卖的分离,已经潜藏着危机爆发的可能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商人的介入进一步使得“(直接的)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彼此分离再次并且以更发展了的形式表现出来”[25]575。正是在发达的商品流通形式下,商品经营资本独立出来中介商品资本的职能完成时,生产者自身商品资本W—G的完成,很容易被误认为是作为产业资本一种单纯存在形式的商品资本自身W—G的实现。这不仅会导致产业资本的运动“在一定界限内就不受再生产过程的限制”,“甚至还会驱使再生产过程越出它的各种限制”[6]339,进一步加剧剩余价值生产的“盲目性”并致使周期性经济危机的爆发。因此,在我国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不能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参照,在积极借鉴吸纳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建设的先进技术与经验的同时,也需时刻警惕并坚决避免经济发展陷入资本逻辑,偏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23,26]。
五、 商业资本的历史考察及动态演进
在《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对于商业资本的本质职能、作用发挥及其与产业资本的关系等内容的分析,实际上是基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定框架来展开的。如果我们去考察人类社会的整体演进过程,不难发现,结合不同的社会历史情境,商业资本与产业资本的关系存在明显的阶段性差异。
商业资本最早是先于产业资本形成的,也先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甚至是“资本在历史上最古老的自由的存在方式”[6]362。当资本首先是以商人资本的独立形式活跃于经济运行中时,实际上意味着生产尚未从属于资本,此时,“资本还是在一个和资本格格不入的,不以它为转移的社会生产形式的基础上发展”[6]365。商业资本的最早产生不仅体现在“量”上的“生产越不发达,货币财产就越集中在商人手中”[6]364,还应从资本历史追溯的角度更深入地考察其理论依据。
从“货币是资本的最初的表现形式”[27]171-172来看,当商品流通处于为买而卖的简单形式(W—G—W)时,货币始终只是商品价值在交换中的中介形式,随交换完成而消失。只有通过为卖而买的G—W—G这一流通过程,货币才从根本职责上转化为资本,在价值的不断形式转化中实现自行增殖。所以,资本在历史上最初是以货币形式“作为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27]171而存在的。马克思指出,这一事实甚至无须去追溯资本形成的历史,即便是“现在每一个新资本最初仍然是作为货币……出现在市场上”[27]172。因此,“商品流通是资本的起点”[27]171,货币这一商品流通过程的最后产物,实际上正是资本的最初表现形式。进一步地,从商业资本的自身运动来看,商业资本最初产生时是纯粹的,“是同两极即以它作为中介的各个生产部门相分离的”[6]367,并不取决于投入流通的部分是完全源于商品生产,还是源于独立生产者在满足自身使用价值需要后的剩余。当然,商业资本最初在事实上就是对不发达的、以生产使用价值为主的共同体之间的产品交换起中介作用的,此时的商业资本也更多表现为贱买贵卖的掠夺手段。商业资本为之做中介的两极始终是已作为前提而存在的、不受其支配或创造的商品,并不依赖于产业资本的形成。因此,商业资本“在资本支配生产本身以前很久就表现为资本的历史形式”,“资本作为资本”,“在学会统治流通过程的两极,即以流通为中介的不同生产部门以前,能够而且必定在流通过程中形成”[6]364-365。
商业资本的最初发展继而会从两个层面上促进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变。其一,商业资本的存在与发展集中积累了大量的货币财富,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奠定了充足的物质基础。其二,由于商人“不是为满足他个人需要而购买,而是把许多人的购买行为集中到他的购买行为上”,其活动就会不断地促进生产者为投入交换的剩余产品生产,进而“促使生产越来越具有面向交换价值的性质,促使产品越来越转化为商品”[6]364。结合既有生产方式的性质来看,商业资本的发展在现代世界中能够促进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演变。也就是说,“商人资本的存在和发展到一定的水平,本身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历史前提”[6]364。然而,产业资本一旦形成,又会将商业资本卷入它的整体循环中,这在一个截面上就体现为商品经营资本通过独立流通当事人和货币资本预付,从产业资本中独立分化成专门执行职能的资本。通过“把一切生产卷入它的流通过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趋势是尽可能使一切生产转化为商品生产”[13]127。这就意味着,尽管商人资本就其本身性质而言,是可以作用于一切生产方式下的商品的,但是,商品一旦进入产业资本的流通过程中,往往又都会以商品经营资本的形式存在。
可以看到,商业资本的独立发展程度,与社会的一般经济发展水平是成反比的,因而不应混淆商业资本和产业资本在历史中的实际演变过程与二者在特定生产方式中呈现出的从属关系。具体表现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各阶段中,商业支配着产业;在现代社会里,情况正好相反”[6]368,生产会“把流通作为单纯的要素吸收进来”[6]366,商业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进程中也就体现为从属于产业资本的地位,“从它原来的独立存在,下降为投资的一个特殊要素”[6]365。这与马克思坚持的“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当然,生产就其单方面形式来说也决定于其他要素”[28]40的观点也是一脉相承的,并且实际上是生产起决定性作用的一般性原理在资本情境下的特殊体现。尽管马克思是立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框架而分析得到的资本主义特殊,并且,这种特殊体现也是适用于所有市场经济情境的。因此,即便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资本在社会总资本循环中实则也是从属于产业资本的。诚然,“作为商人资本的职能的商业,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并且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而日益发展”[13]128,但商业决定产业的统治性地位实际上表现在不发达的社会状况下。那么,在我国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如果认为商业在绝对意义上决定产业,不仅是对商业原理的误读,更是某种程度的倒退。
典型体现在对商业利润来源的判断上,商业利润本身是从属于产业利润的[29]。在市场完全竞争的正常状况下,它以平均利润的形式取得总剩余价值生产的一部分。然而,当下迅猛发展的数字平台借助自身掌握的关键性技术信息,对产业资本实行直接控制,同时在市场中挤出大量过剩的非垄断性资本,实际上已经体现出其内在的垄断趋势[30],大型电商平台更是以商业资本的垄断从产业资本中转移获取超额的垄断利润。特别是在发展态势迅猛的网红经济、直播经济等各种新兴经济形态中,单纯的营销加价,如果脱离了一定限度,很容易产生商业直接创造高额利润的认知错觉,从而引发商业暴利的思维谬误。此外,还应始终警惕,在生产较落后的农村地区可能出现的平台资本等新型商业资本的过度介入与渗透,以及在商业环节产生的高额垄断利润,实际上是类似于回到早期较不发达的包买商阶段,并不符合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当然,大型平台资本获取巨额垄断利润这一模式,也并非数字经济时代才出现的特有现象。在我国实体零售业长期依赖的联营制情境下,已经初见商业资本垄断的端倪,这实际上与现今一些大型电商平台的商业利润来源在逻辑基础上是相同的。因此,始终应客观区分商业资本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不同经济社会制度甚至是不同地域中所处的地位及其与产业资本的互动关系。
此外,即便是在特定生产方式下商业资本可能产生的超额利润,也并不代表纯粹意义的商业劳动会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长期以来,学界一直存在着流通领域价值生产与否的争论,其中,既存在重生产派多认为流通领域不创造价值而主张的去中间化态度,也有重流通派坚持流通领域追加价值而常持有商业决定产业的观点。然而,简单将流通领域劳动全部归为创造价值或不创造价值的观点其实都过于片面。对此,既有研究曾以《资本论》第2卷“流通费用”章节为主要依据,从流通费用划分的角度,系统梳理了商品流通劳动的性质,指出流通领域既包括追加价值的运输、包装、分类等生产性流通费用,也包括不生产价值但能够助推价值实现的媒介性劳动[31]。事实上,在马克思对于商品经营资本的分析中,也曾清晰地展现了其在流通领域价值生产问题上一以贯之的主张。不可否认,马克思曾在《资本论》第3卷“商品经营资本”章节末尾明确阐述了商人资本不创造价值的观点。他指出,商品在最终出售时能够实现剩余价值,实际上“是因为剩余价值已经存在于该商品中”[6]311。在流通领域中,“任何价值也没有生产出来,因而任何剩余价值也没有生产出来”[6]311,而商业资本又无外乎是专门在流通领域执行职能的资本,因此其既不追加价值,也不创造剩余价值。但也必须注意到,这一论断的提出实际上是建立在此章开篇对于商品经营资本分析范围所做的抽象上的。如前所述,为分离出“单纯在流通过程中执行职能的资本”,马克思首先抽象掉了运输、保管、分发等“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中的继续”,在此基础上才对纯粹形式下的商人资本的职能展开了剖析[6]298。而在《资本论》第2卷“流通费用”章节中,马克思曾对这类流通领域的“生产性劳动”的价值生产属性展开详细阐述,指出“它们的生产性质完全被流通的形式掩盖起来了”[13]154,实际上是追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2)既有文献曾对保管和运输费用及其劳动价值属性展开了具体分析,参见王晓东,谢莉娟.社会再生产中的流通职能与劳动价值论[J].中国社会科学,2020(6):72-93,206。因此,无论是将流通领域活动全部归为创造价值的劳动,还是完全否认其价值生产性的观点,都是有失偏颇的。(3)当然,承认流通领域中纯粹形式的商业资本不创造价值,以及基于此所产生的这一阶段商品形态变化所花费的流通时间会限制价值创造等观点,并不等同于全盘否定流通领域的必要作用。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2卷“流通费用”章节中以“燃烧一种生热用的材料时花费的劳动”所比喻的那样,尽管这类劳动并不生热甚至其产生的费用是“热的一种扣除”,但却是完成燃烧的必要因素。对于商业资本的必要性地位与重要作用在前文已进行详细分析,在此不再赘述。大型电商平台的发展也不例外,其攫取的巨额利润,究其根本是这种新型资本借助关键数据信息的私有化与垄断地位的形成及维持,所占据的真正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价值[4],直接体现为利润在商业资本与产业资本之间的重新分配。
六、 结 论
本文对《资本论》中马克思的商业资本理论特别是关于商品经营资本的论述进行了梳理与探讨,并结合流通领域的经济现实,阐述了马克思商业资本理论的深刻解释作用与重要启示意义。
第一,长期以来,商业资本在西方主流经济学中多被视为产业资本的一个特殊阶段,而使其特殊性在研究中备受忽略,甚至于商业流通环节也被逐渐抽象和淡化,这在我国引进西方经济学的过程中对流通理论研究带来了冲击。原因实际上在于,产业资本的两种过渡形式——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在流通领域执行职能时恰与商业资本的两个亚种——商品经营资本和货币经营资本的职能活动无异。而事实上,作为产业资本一种职能形式的商品资本只有经过独立的流通主体与其预付的货币资本投入,才能独立分化为与自身具有本质区别的商品经营资本,商业资本因而也绝不应仅被看作产业资本的特殊投资领域。
第二,商业资本分为商品经营资本和货币经营资本两个亚种,始终应明确的是,专门从事采买转售以中介商品交换的商品经营资本才是商业资本职能最本质的体现。因此,固然可以将电商平台看作一种新型的商业资本,但它绝不是商品经营资本的体现,而是带有一定的类金融化特征。以现实中的阿里模式和京东模式为例,其中,前者作为典型的平台,尽管在发展过程中开发了“淘宝心选”这类自有品牌,但仍具有更明显的类金融化趋势。相较而言,后者虽然开放了一定比例的第三方商家入驻平台,并为其提供金融方面的技术性服务,但其主身份仍然是以商品经营为核心的自营式电商,体现的是商品经营资本的职能。这一角色取向内生决定了京东更注重物流等流通基础设施投入,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等社会重大突发事件暴发时,往往会显示出其在流通保供与保障民生方面的独特优势。
第三,在商业资本中介买卖的过程中,生产者的商品“W—G”的实现绝不等同于商品资本自身第一阶段形态变化“W—G”的完成。其中,作为商业资本人格化的商人的职能活动,通过提前接手商品而使生产者更早地继续再生产过程,同时也承担起了商品出售的原生性风险,客观上发挥着缓解“买难”与“卖难”的价值实现难题的积极作用。然而,商业资本本身始终无法脱离资本无限追求增殖的框架,特别体现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固有矛盾爆发时,商业资本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危机,甚至会进一步加剧冲突。因此,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需清晰把握商业资本的作用结合基本经济制度而呈现出的两面性。更进一步地,立足于社会再生产总体视角,还应密切关注“W—G”涵义的两重性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可能引发的周期性经济危机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警示作用。
第四,从纵向时序上来看,商业资本实际上是资本在历史上最古老最自由的存在方式。并且,商业资本自身的发展会促进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转变,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又会被卷入产业资本的整体循环中而表现为所属关系。这对于带来了超额垄断利润的新型商业资本形式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即忽视生产是决定性因素的客观规律,而振臂高呼商业才具有决定性地位、全部商业劳动均追加价值,不仅不会对提升商业地位起实质性作用,反而会因错会了商业的本质职能而置其实际发展于不利之地,是一定程度上的倒退,现实中应正确理解商业重要之真正所在,杜绝从主观出发的片面性观点。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有些人认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过时了,《资本论》过时了。这个论断是武断的,也是错误的”[32]2。可以看到,《资本论》等马克思主义原典中的思想理论对于当代流通理论研究与商业实践发展仍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与充分的解释力。特别是在“新零售”“新消费”等诸般商业领域新模式、新业态层出不穷的当下,更需深刻把握热点现象背后的商业资本理论基本原理,发掘原典理论的重大启示与当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