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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监察机关履职变革的技术可能——区块链技术背景下的可能实现路径

2022-12-06刘芷雯周渝滨胡澳威张津瑶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2022年1期
关键词:监察机关办案监察

◆刘芷雯 周渝滨 胡澳威 张津瑶

实现监察机关履职变革的技术可能——区块链技术背景下的可能实现路径

◆刘芷雯 周渝滨 胡澳威 张津瑶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浙江 310013)

区块链是天然的存证工具,其去中心化、分布式数据网络、可追溯等技术特性将在数字时代对监察机关的反腐工作带来重要影响。本文通过对监察机关履职变革的方向与区块链技术的融合进行技术分析,提出“整体智监”的建设体系,旨在有效破除当下监察工作中制度与技术带来的困境,在深度和广度上全面提升监察覆盖能力,开创技术助力反腐的新局面。

区块链技术;监察;整体智监

区块链技术自20世纪九十年代诞生以来日益完备,形成了以去中心化、分布式、智能化、不可篡改和可追溯性为核心特征的基础理论体系,形式上包括公有链、私有链和联盟链。针对目前复杂案件对监察机关履职水平提出的高要求,我们可以试想将区块链技术这一“可信任的机器”有机融入到监察机关的办案模式,采用“联盟链+私有链”的形式,为“整体智监”的实现提供可能。

1 业务协同的技术嵌套:去中心化

监察机关能够通过对区块链技术的嵌套提高业务协同程度,为实现透明国际提出的“腐败的整体性治理理念”提供一种技术可能,在此基础上实现整体性的智慧监察,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监察体系存在的成本高、效率低下、协调不足和保密性弱的弊端。

(1)提高部门协同程度,推动监察信任机制体系构建

现阶段,监察机关办案的常规模式是以上传下达为主要特征的一种集中管理模式。任务的完成需要一线办案人员将相关材料向上层的核心人员递交并进行集中汇报,汇总材料后在核心人员的见证下完成任务核对交接,虽然保证了工作步调的一致性,但这种模式在侦破复杂大型案件时,容易出现各自为政、协同困难的问题;“碎片化”治理的形式伴随着内在的分工性、专业化和部门化出现,使得各类信息的流通存在堵点,客观上造成监察案件办理的高成本和低效率现象,缺少统一有效的信任机制。在现有的中心化账本模式下的平台中,一旦中心节点发生故障,则可能造成整个系统的全面崩溃。

区块链技术可以很好地解决协调不足的难题,从而推动监察信任机制的体系构建,并提高办案效率。区块链的核心特点之一是去中心化,去中心意味着在整个案件线索流通过程中不存在中心化的处理环节,所有连接网络的节点之间彼此享有相同的主体地位。同时,各个节点之间彼此无需认证他方的信用,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通过共识机制进行案件信息交换与任务交接,进而实现人与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信任体制的构建,从而达到高校破案所需要的协作效果,进一步加强监察领域各机关内部间的协作能力。

(2)建立可靠案件信息数据库,降低人为控制因素

由于管理模式的中心化与办案人员的个体性较强,监察过程存在信息泄露的潜在风险。在中心化平台中,中心节点具有控制系统的最大权限,因而节点内的少数人员垄断了控制权,加之系统的不透明性高,相关人员能够轻易对系统进行篡改或将数据透露出去。综合观察去中心化模式下的区块链技术,其也被理解为一种可靠的数据库,数据在上链后经过所有节点或部分节点的验证后打包进入分布式账本的各个区块,区块之间由哈希指针相连,通过分布式存储、链式结构和网络节点的集体维护消除各部门的安全顾虑,有效摆脱人为控制因素对侦破案件的束缚,为案件信息的安全与真实提供有效保障,降低信息泄露的风险,加强监察过程的保密性。

2 案件信息共享的数字系统:分布式数据网络

案件信息存在的“数据孤岛”问题一直是监察体系在现实运行中的痛点、堵点,其根本症结在于监察部门间的数据互动互联能力低下,信息碎片化显著,整合度较低。有学者提出,要打造专门的反腐情报控制平台以优化数据质量和覆盖范畴,通过扩大数据共享的范围推动数字反腐技术与监察制度的良性互动。而区块链技术中的分布式系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数据孤岛问题,通过建立统一的案件信息共享的数字系统,能够有效疏通办案数据流通的堵点,优化数字平台。

(1)提供可共享的数据存储库

分布式数据网络提供了一种存储办案数据的有效手段。它将存储的加密证据数据区块以某种分区算法达到将相同的数据区块分别存在不同的数据节点上的目的,提高了案件信息存储的数字化程度。

由于在区块链技术基础上构建的数字共享机制是一个拥有多种分布式节点和计算机服务器予以支撑的、可靠性高的、去中心化的点对点网络系统,该系统中的每个参与节点均存储着一份账本副本。这提高了整个数字系统的容错性,提高了各节点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幅降低因某一环节出现问题而导致监察信息系统崩溃的可能,提高了信息存储的安全性。

(2)加强案件数据互动互联能力

分布式数据库的内置约束能够保证案件信息在不被篡改的情况下实现证据信息在监察机构内部的共享,帮助构建监察数据的“点对点”直接流通模式,最大限度减少案件信息传递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中心环节,消除信息壁垒,提高数据互动互联能力,破除数据孤岛;同时也可以将业务信息有效共享给纵向、横向的其他机关,使分散的监察权力分布整体化,有利于统一指挥。在我国当前的实践中,海南中行运用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便利化真实性审核业务,利用区块链建立起银行、企业和监管部门间的业务信息交互核验机制,对信息和各部门业务进行整合,实现跨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协作,为相关部门的业务抽检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3)提高社会参与度

共享机制也能够将案件在审理完毕后,向广大民众提供及时公开,实现便捷高效的公众共享服务环境。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的反腐需要民众与有关部门的良性互动,分布式存储使得公众获取案件信息的同时可以降低平台维护数据的压力,对需要保密的信息通过哈希运算等方式进行隐匿,从而形成整体化的网络体系,为实现监察案件的社会高度参与提供可能。

3 办案流程的优化路径:智能合约

监察案件本身的特殊性要求办案人员尽快掌握主要线索,及时追赃、追人,侦破案件。当前案件各环节节奏不紧凑、人员协调不足、无法互相信任等问题导致办案效率难以提升。因此,优化办案路径是解决办案进程推进缓慢的要点之一。

(1)当下数字技术办案应用有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当前监察案件已有统一且较为固定化的侦破流程,在监察机关内部需要严格按一定的工作机制对调查对象展开调查。即使当下逐步采取网上办公、数字办案的模式,在江苏省、深圳福田区等地也应用了电子监察平台,但平台流程在很多情况下仍需要人为操作介入,对某些文件和线索信息进行检查或仅仅进行机械的批准同意、电子签名等工作,以确保其符合流程要求,这样的人为操作不仅是人力的极大浪费,也不利于办案流程的优化。

(2)智能合约保障线索信任

在区块链技术的帮助下,引入“智能合约”,在满足先前人为设定的要求后自动提供验证及执行流程任务。

智能合约将各部门的权限和机制进行编码,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赋予各个孤立的办案人员的设备以信任机制,这种过程是严格执行的,能够代替人为的机械审查,并备份在区块链上,避免案件材料多次流转后产生信息泄露、线索被隐匿等问题。

(3)智能合约提高流程效率

目前流程上的复杂是导致办案时间冗长的一个主要原因,而智能合约能够对办案流程的路径进行优化,也可以对工作人员的权限通过私钥进行设置,充当办案流程中的智能处理者,将办案流程交接处理对象转为程序,在程序和内容符合预先设置的要求的情况下直接将信息传输给下游部门,部分办案流程甚至能在瞬时反馈,得到相应处理结果,省去因双方交涉浪费的大量时间和办案成本,提高部门工作效率。

4 案件证据保护的技术保障:数据固定不容篡改

监察案件证据线索保护一直是监察工作重中之重。尤其是在数智时代,贪腐线索更加难以取得、固定以及认定为合法证据。案件证据需要在办案过程中及结案后合理保护,为案件整体存证提供重要前提。

(1)证据保护存在难题

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区块链管理规范》,承认了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指导全国法院数据上链。区块链技术已经在法院的电子存证方面有了初步实践,而在监察领域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物证很难被重复收集,也极易被破坏,造成破坏主要有三种原因:错误操作、人为破坏与意外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提到,对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证据内容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与收集程序合法性等,因此,证据保护尤为重要。另外,我国数字企业的大规模发展导致很多数据无法被有关部门真实、及时采集,在数据确权存在疑问的当下甚至可能处于无权获取的尴尬境地。

(2)区块链存证固定线索

学界关于电子数据的证据法意义有多种学说,而为区块链与电子数据的有效应用留下想象空间的是认证说。该学说不关注电子数据是原件还是复制件,而认为若要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最关键的是要通过认证才能获得原件价值,没有通过认证的话,即使是原件也不具备原件价值。所谓认证,是指对电子数据的制作者进行真实身份认证,对电子数据内容进行同一性证明,对制作时间进行证明等。至于认证的方式,可以是自我认证,也可以是权威第三方认证,包括电子签名、时间戳和哈希值校验。基于这种学说,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存在理论空间。首先,区块链是“为解决信任问题而生的技术”,是天然的存证技术,它可以使得线索固定不再困难。证据是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开展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保护已收集的数据证据是监察领域中的关键环节。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下,区块链存证技术将提高证据的可靠性。在区块链“账本”中存储的数据默认为不能被修改的数据,它只能通过被认可的“新交易”来修正。并且,私有链只有在私钥的开启下才具有进入区块链的权限,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监察办案过程中的管理问题和开放利用的安全问题,让线索固定的安全性更高、管理更为便捷、证据更有效,可以大幅提高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将原始证据的哈希值第一时间上传至区块链存证平台进行保全,可以确保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在进行多个案件的交叉办案时,办案人员可以根据同一个哈希值算法计算原始证据的哈希值并到区块链存证平台上进行验证,如果哈希值一致,则代表着证据未被篡改。同时,“时间戳”技术可以将证据与相应的时间变化相结合,在证据上链的同时给它打上唯一的烙印,在证据的固定以及认定上都可以进行时间节点的维护,与哈希值一起给予证据最大程度的安全性维护。

然而,在监察链内部运用的环境下,虽然能够担保链上数据的真实性,但无法保障“上链”之前的数据是否被篡改。原始证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也需要审查。因此,我们可以合理想象,在提升区块链技术水平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协作的良性运行,将监察链合理扩大到足够的范围,建立科学的负面清单,覆盖全社会各个相关领域,使得各行各业的数据置于区块链的有效监督下,那么保证“上链”前的数据真实有效也不难做到,在链前数据和链上数据保证真实的前提下真正实现“整体智监”。

5 贪腐留痕的实现可能:可追溯性

目前,贪腐痕迹脆弱是监察领域亟待应对的难点,侦破过程中的证据往往难以取得、难以识别和难以认定。而区块链技术的可追溯性特点能够配合我国的证据制度,为贪腐留痕的实现提供技术支持。

由于区块链特有的共识算法可以通过数据顺藤摸瓜,“上链”后的数据库中所有的变动轨迹便清晰可查,任何数据变化都得以追根溯源。区块链可以为包括资金转移时间、款项去处在内的任何财务变动提供唯一证明,将区块链用于监察对象的廉政监督可以尽早发现其小微违纪违规情况,提高对重大贪腐事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在案件的前期阶段,帮助完善证据的收集制度,规范证据的认定;在证据的使用过程中,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例如,重庆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试点已经覆盖多家市级单位,票据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区块链对财政票据进行全流程可视化监管,变事后监督为事中预警,为确保证据三性和证据追根溯源打下基础。这种全程留痕的特性不仅进一步保证了从关联性角度去验证监察案件证据的可靠性,还有助于破解长期困扰实践过程中的证据再生性较弱,容易被隐藏、毁灭甚至伪造的难题。

此外,区块链作为一个分散的数据库,主要的证据数据会被加密存储在不同的节点上,可追溯性的特性不仅能够帮助监察人员对需要调查的数据追根溯源,还能配合分布式技术,参考“联盟链+私有链”的技术模型,通过社会协作的方式使各领域中的不同数据库“上链”,待形成数据完备、覆盖面广的潜在证据链后实现社会各领域的贪腐留痕,扩大监察监督的覆盖范围。此外,区块链技术也可以精准实施数据管理。结合大数据处理技术,以一案一库的形式对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线索进行智能分析,建立覆盖全国的整体性的案件线索信息库和监督对象信息库,方便各监察机关对线索痕迹和案件经验进行分析、学习。

6 总结

在数字时代,区块链技术将为“整体智监”的实现留下技术空间。要促进监察体制在技术层面的现代化改革,就要充分运用现代化数字技术。目前,区块链技术已在社会治理等各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普通案件侦破和审查中的应用将为区块链与监察案件的结合留下想象空间,提供技术路径上的实现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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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受《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资助(编号:2020R40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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