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能源市场交易的合作推进
2022-12-06周旭
周旭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0 引言
中俄能源合作事业随市场化的推进而起步,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历经了从探索到突破,再到逐渐成熟的发展历程,呈现“整体上升、局部曲折、屡经反复、潜力显著”的合作格局。然而,其市场交易发展尚存在交易过程艰难,技术、资源、环保、设施等辅助条件不充分等问题,进而阻碍双方能源合作整体格局的优化。由此,可以市场交易切入,在交易环境、交易理念、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领域完善两国能源交易事业,进而明确能源乃至经济社会合作的应然路径。
1 中俄能源市场交易的现状简述
经济利益是能源合作的本质驱动,而以其为目标的市场交易,则成为中俄能源合作深化的根本动力。究其内容,重点在于企业投资与价格机制的协调发展。
1)企业投资上,两国已初步形成以“股权交易”与“项目共营”为关键的联合基础。
股权交易方面,作为以能源为支柱产业的经济实体,俄罗斯国内存在众多能源巨头型企业,诸如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Gazprom)、卢克石油公司(Lukoil)、俄罗斯石油公司(Rosneft)均具有相当的影响力与知名度,其掌握的资源影响着俄罗斯乃至周边国家的能源供给,而中国的能源企业同样拥有重要的国内影响与雄厚的资本实力,由此为两国企业投资提供了支撑。而在乌克兰事件[1]、美欧制裁[2]、国际油价下跌[3]、国内经济下行[4]等诸多因素影响下,俄罗斯的能源企业开始寻求亚太市场的资本合作。另一方面,在“一带一路”等有利环境影响下,中俄企业实现了一系列大规模的股份合作。如2017年,经过长期的谈判与波折,俄罗斯国家石油公司与中国华信能源公司成功实现股份收购。借助与嘉能可和卡塔尔主权基金的协议,华信能源公司以91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俄石油14.2%的股份[5]。随后,两家企业签订了诸多石油开发、融资投资方面的战略框架协议,为中国企业“走出去”规划的实现[6]与俄罗斯企业引进资本、改善经营环境目标[7]的达成创设了积极条件。另外,中石化与俄罗斯企业的合作历史更为久远。以俄罗斯西布尔公司为例,早在2011年,两家企业便在丁腈橡胶领域实施合资实践,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2013年,西布尔公司更将俄罗斯最大的合成橡胶企业——克拉斯诺亚尔斯克合成橡胶制造厂25%+1的股份出售给中石化,并成立专门的合资公司,投资规模超过5 300万美元。2015年,普京总统访华期间,两大企业再次达成协议。西布尔公司在俄罗斯政府批准下,将自身20%的股份分两阶段出售给中石化[5]。事实上,此种尝试不仅彰显了两国企业合作的密切态势,也是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有力回应。
项目共营方面,以天然气开发为例,两国企业借助政府层面的交流合作,先后开展了诸多国际投资合作。如在西西伯利亚地区的亚马尔LNG项目中,便由中国石油参股20%、俄罗斯诺瓦泰克持股50.1%、法国道达尔持股20%、丝路基金参股9.9%共同实施开发,形成上中下游一体化的全方位合作链条。事实上,该项目也是全球最大的LNG建设项目,被誉为“镶嵌在北极圈上的一颗能源明珠”,其项目落成的预期收益将对中俄能源经济安全的维护产生重大影响[5]。除此以外,两国企业还在阿穆尔天然气加工厂[8]等项目中开展丰富的资金交流,进而以项目经营为基础,构筑起丰富的资本流动链条。2012年,中国投资公司与俄罗斯直接投基金合作建立了中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9],从而便于在能源资源领域统筹合作事业,也为中俄企业投资的规范化提供了协调依托。当然,两国能源企业投资并非一帆风顺,其尚存在天然气合作相对缓慢、谈判停滞现象频发、重大国际事件干扰等问题,从而为其稳定性的提升埋下一定隐患。
2)价格机制上,国际能源价格的波动间接影响两国能源价格的协调。
由于中俄国内环境与能源交易地位、标准与经验的差异,价格协调始终是两国实现能源市场互通的难题。而分析双方的价格确定背景,可发现各自的协同障碍。俄罗斯基于欧洲市场的交易经验,在从事与中国的能源贸易时,总希望以出口欧洲的产品价格为基准。而中国鉴于在欧佩克(OPEC)官方及特定国际交易市场中的话语权劣势,加之能源需求与成本方面的紧张关系,很多情况下难以满足俄罗斯的能源报价。譬如,两国的天然气输送之所以迟迟未达成一致,关键在于双方的报价差距过大。如俄方希望以每立方千米约300美元的价格输出,而中方期望将价格控制于200美元以内。由于俄罗斯的能源优势地位,中方难以期待俄方主动妥协压价。而目前报价已显著高于国内天然气输送与澳洲进口价格,中方难以承受再次加价带来的成本负担[10]。由此,两国在价格协调层面的冲突化解将成为保障标准稳定与减少能源输送风险的决定性要素。
另一方面,中俄价格机制的疏通也存在一些积极因素,并取得了一定成果。
(1)“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为全新能源价格体系的形成提供了有利环境,进而为俄方适度摆脱欧洲市场定价依赖、中方能源价格话语权增强及定价机制对接国际提供了机遇。
(2)动荡的国际环境为两国合作的妥协与调和提供了客观支持。西方国家与乌克兰给俄罗斯制造的经济压力使其开始转变经济重心,并考虑与欧洲市场保持距离,由此拓展俄罗斯与中国等亚太国家沟通价格的耐心与接受空间。而中国基于与美国[11]、澳大利亚[12]等国的贸易摩擦,也驱使其重新规划与俄罗斯的能源交易成本。加之世界能源竞争日趋激烈,两国企业将更有可能实现价格标准与构建模式的统一。
(3)中俄经济的发展与恢复也利于双方沟通环境的改善。尤其是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与国际地位的提升,将使俄罗斯在价格确定时考虑交易产生的国际影响,塑造两国价位标准接近的推动力。事实上,在前述因素驱使下,中俄价格谈判在近年迎来了一些正面反响。如两国的价格纷争曾在2014年成功化解,并开工建设了东线的天然气管道[13]。由此既使双方看到合作落实的希望,也揭示了价格协调与稳定的实际意义。
2 中俄能源市场交易的主要隐患
中俄能源市场交易的实现虽拥有有利环境与实施必要,却同样存在理念与现实隐患,由此决定两国合作深化周期漫长、进展迂回的特征。
2.1 理念隐患
1)两国合作的拓展存在明显的角色差异。
(1)中国在能源交易关系中主要属于需求者,且在技术开发、经验交流等方面奉行“走出去”的外向型战略。对应的,俄罗斯基于丰富的能源储备与相对薄弱的能源创新基础,进而形成资源供应者与“引进来”的内敛型交流角色[14],由此为双方沟通埋下了理念差异隐患。
(2)在“供给—需求”的角色关系上,俄罗斯于能源定价领域存在天然的地位优势,由此为其抵制中方报价提供了行为底气。而中国鉴于较高的成本压力,不得不开出低于俄期待的价格标准。此也营造出两国合作“多协议、少实践”的行动格局。尽管中国因其相对劣势的国际能源市场地位,需借助妥协实现暂时的协商一致,但该做法既损害中国的经济利益,随着中国能源地位的提升与俄方传统能源的优势减损,也难以形成持久的信赖基础。
(3)俄罗斯因其世界大国的角色认知与实力下降的内心不安,产生了对中国技术、人才、资本大量输入的主观抵触。尤其在远东地区,因其稀少的人口分布、薄弱的经济联系、停滞不前的居民生活水平、显著的控制难度,对中国在此地区的能源开发、基础建设、经济投资等活动,俄方的“安全威胁”甚至“和平殖民”之感亦不足为奇。综上,俄罗斯因其能源供应优势、技术经验劣势及国际地位落差,中国因其能源交易劣势、技术经验优势及积极输出态势,形成了两国合作的角色落差,进而发生俄方拒绝收购、能源议价僵局、俄方强化国有控制等抵制现象[14]。
2)两国合作的深化尚不具备清晰的行动定位。客观上,中俄在经济体制与能源市场结构上存在明显差异,由此形成能源合作的操作困惑,尤其显著的定位纠结为政府与市场调控的先后性抉择。以流产的“安大线”方案为例,根据双方签订的《关于制定修建中俄输油管道可行性研究的基本原则》,中俄以政府主导的模式形成能源协作的具体方案。然而,此项规划因交易优势不显著等因素,最终在日本参与竞争的背景下夭折。此后双方又补充形成了“泰纳线”方案,同样因周期过短、价格昂贵等原因而处于付诸实践的次要地位[14]。由此反映出政府主导型能源合作模式的负面效果。而鉴于俄罗斯低迷的经济发展走势、处于转型中的市场模式[15-17],与中国无论在市场成熟度,还是在交易标准与制度内容上均存在不兼容之处,故也难以在短期实现市场主导型的能源合作经营。综上,由于定位不清,双方现有的协作项目只能遵循“就事论事”的行为逻辑,不易形成相对固定与明确的参考模式,进而限制合作的效率提升与规模扩张。
3)合作条件的阶段性特征形成此类事业的存续疑问。
前述已提及,中俄能源合作存在来自国内外的诸多有利因素。然而,纵观能源储备、关联政策、国际环境等正面条件,多属阶段性利好,倘若延长双方合作周期,将自然形成有利条件丧失的合作前景困局。
2.2 实践隐患
1)交易推进上,中俄合作深化存在价格与标准协调不足、易受他方干扰、信息了解不够、投资环境不佳等问题。
究其表现:
(1)两国在天然气、石油等关键能源品种的交流中存在交易价格、交通与管道路线标准纠纷,进而阻碍了“安纳线”等方案的落实。
(2)鉴于国际市场的利益复杂性与俄罗斯丰富的能源储备,中俄能源合作项目的推进时常受到来自日本、韩国、欧洲等多方竞争的干扰。而俄方出于本国利益考量,也多次中断谈判或协作。此类纠纷在石油与天然气领域尤其频繁,从而在危害双方交易信赖的同时,也提升了合作维系的风险。
(3)中俄能源合作仍需加强信息互通。能源政策上,由于中方起步较晚,造成俄方对中国能源策略的认知不足,缺乏相应的市场前景预见。合作实践中,中方对俄方的能源法律、合作意旨、战略脉络、谈判习惯等信息均领会不足,进而增加了行为被动与俄方误解概率。
(4)中俄投资环境仍存在优化空间。详细而言,俄方严格控制外资在能源领域的输入,对外国资本进入俄战略性企业设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譬如,2002年,俄罗斯以国有公司参与拍卖有违私有化法律为由剥夺了中国石油的拍卖投标资格。故中俄如想形成体系完整且运行规范的交易格局,仍然任重而道远。
2)技术开发上,中俄主要在行为自主性、合作地域、合作方式、语言交流等方面存在态度消极、领域有限、沟通不畅症结。
(1)中俄技术合作仍然呈现政府主导格局、企业参与显著不足,此既不符合国际技术合作的市场导向习惯,也局限了合作活力的发挥。而即使在政府主导领域,也存在科研经费投入不足、配套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反映出两国在技术合作领域的关注缺口。
(2)双方在合作地域和合作方式上存在局限。合作地域上,由于各自的技术依赖度不强,中俄的技术合作主要依靠政府推动,由此导致其分布地域存在与国家战略的天然联系。如中国东北地区便成为协同重点,先后成立了沈阳中俄科技合作基地、长春中俄科技园等,而形成开发地区的局限性。合作方式上,鉴于彼此信任感的相对不足与技术的秘密属性,中俄合作多集中于技术部件的提供、基础设施的修建,而缺乏技术理念的正当交流。当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中俄如何在尊重各自权限的前提下,使能源合作获取应有的科技深度,实为难题。
(3)在语言交流上,由于中国掌握俄语的技术型人才数量不足[18-20],加之能源技术用语的高度专业性,形成了复杂领域协调的额外难度。与此对应,俄方也难以提供充足的双语人才以支持技术性沟通[21],亟待举措改善。
3)资源互补上,中俄能源合作症结主要表现为化石能源包容性不足、可再生能源领域实践不够、核电领域交流态势保守三点。
(1)在化石能源领域,双方以不同形式呈现彼此包容度的缺位,从而极易引发冲突。在石油领域,中俄不仅在输油管线协议的达成上进展曲折(中方不得不在运费等方面作出较大妥协),且长期处于中下游领域的有限合作状态。直到俄罗斯的国际环境与国内发展陷入双重困境,才勉强同意上游合作[22],足见中俄协同缺乏必要的理解与包容。在天然气领域,彼此除长期陷于价格争端外,在东线管道协议的达成上,更历经了十余年的艰苦谈判。即便达成协议,双方仍在天然气项目的实地建设上进度缓慢,形成日后的长期合作阴影。在煤炭领域,双方在丰富合作方式上存在实际问题[22]。总体而言,鉴于化石能源的巨额收益与国家地位,中俄对必要的妥协与让渡极为敏感,加之多方累积的不利因素,形成了双方协调艰难、开发空间狭隘的现状。
(2)在可再生能源领域,中俄合作的实现主要存在落实不足的问题。鉴于俄方在此领域起步相对较晚,缺乏合作深化的技术、设施、人才与经验基础,从而产生双方形成合作规模的实际难度。当然,随着双方信任度的增强与各自在此领域技术的交流进步,此问题有望在未来得到改善。
(3)在核电领域,基于“中国威胁论”、西方先进技术替代、固定合作机制缺失(能源领域广泛存在)、机组引进要求僵化等因素影响,中俄核电共建共营的实现面临着态度消极、后劲存疑的缺陷。加上资金支持方面的缺口,核电协作的前景不容乐观。
4)设施建设上,中俄合作主要存在建设基础薄弱、地形复杂、通关手续烦琐、成本不一、运输政策与线路标准不易协调(如中俄铁轨标准的统一[23])等问题。而归根究底,在于中俄匮乏的协作经验、复杂的地缘特征、封闭化的配套服务、差异显著的实践习惯所构建的综合困境。此不仅需在能源领域纠正弊病,也应在两国经济社会交往过程中实现有步骤、全面性的协调过渡。
5)环境保护上,中俄合作主要在跨界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任分担与损失弥补[24]、民间不法开发行为的公权规制等领域存在完善需求。不可否认的是,双方的生态环境协调弊病已超出能源领域,进而形成改革举措的实施必要。
3 中俄能源市场交易的优化建议
针对中俄能源市场交易的既有隐患,理应遵循理念纠正到实践落实的行动思路,结合交易本身与支持条件方面的举措完善,实现对应问题的分别解决。
3.1 逻辑的理清:命运共同体与共管方式的确立
现实分析,中俄之所以未能明晰能源合作的行为脉络,关键在于其尚未理清彼此协调的思维逻辑。针对角色落差、定位不明、难以持久等思想症结,中俄可借助命运共同体的打造与“政府-企业”共管理念的落实,较好地处理貌似尖锐的对象关系。
1)以命运共同体思维消除彼此对立壁垒。
概念而言,命运共同体指在充分认知国家需求与国际环境的基础上,形成国家利益休戚相关、共同应对外在威胁的合作理念。由此,便有望将两国的角色纠葛转化为共同体的内部争议,可借助布局调整与统筹协商加以化解,从而避免因分立思维而产生他国干预过度、国家安全遭遇威胁、双方协同难以持久等隐忧。
一方面,针对中俄“需求-供应”“走出去-引进来”“实力优位-实力劣势”的地位现实,可在共同体理念的充分宣传与教育基础上,构建由双方代表参与的命运共同体组织,统筹解决跨国能源协作事务。由此,当双方面临因上述隐忧而引发的冲突时,完全可借助此类组织体,在领悟中俄为一元协同体而非二元对立体的思想前提下,通过专门会议协调,作出内部决议。由此既提升应对效率,也利于强化双方能源交往的信赖感。而非单纯依靠外交谈判、利益让步甚至官方施压等操作,处理既有纠纷。
另一方面,针对中俄合作有利条件的阶段性特征,可借助共同体内涵加以阐释与应对。事实上,正面条件的变化并不构成中俄命运共同体维系的决定因子,而仅为合作方向调整与合作领域转移的影响要素。面对不可避免的情势更替,中俄可借助构建的共同体组织,集合专家力量,设定阶段性规划,以应对国际环境与能源供给的客观波动。细化分析,以传统能源的开发周期为基本,可形成“传统能源合作为主、新能源合作为辅到传统能源合作为辅、新能源合作为主”“两国互相开发能源到两国共同开发第三国能源”等转变方向,设定特定年限的更新周期,以应对能源储量逐渐枯竭的趋势。此外,未来的中俄能源共同体还可在既有基础上适当扩张,从而将东亚、中亚乃至更多存在需求与意愿的主体纳入联合范畴,在充实能源储量与合作体稳定性的同时,进一步扩大此类能源组织体的影响力,由此提升中俄等国的国际能源地位。
当然,上述设计的实现离不开中俄专家的主旨与理念探讨、两国外交的协商统筹、关键协议的达成与保留、国内规则体系的调整与修改、必要设施与组织的先行构建等前期工作的支撑,实属长期工程。而中俄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成熟与关联事业的发展也可借助“一带一路”协调机构、上海合作组织等既有合作成果,结合能源互助的维系要件,推动市场交易进一步深化。
2)以“政府-企业”的共营摆脱定位拘束。
目前,中俄的能源合作尚存在政府与市场的优位之争。如欲解决此类问题,便需明确政府或市场主导并非彼此对立,而仅为驱动能源交往的动力与方式。中俄未来的能源合作可充分利用两类途径,实施合理的主次搭配,形成共同致力的“混合”模式。详细而言,鉴于能源事业的特殊地位,双方的能源协作仍离不开国家引导与政府监管助力,而具体事业的开展则可借助企业、协会、个人等非公权主体操作,发挥市场的灵活优势。总结分析,两国能源事业可形成“政府主导大规模的标的额项目,企业主导中小规模项目”的启动格局、“政府负责政策沟通与宏观监管,企业负责工程建设、经营管理与协商交易”的实践格局、“政府负责高新型、综合型能源合作,企业负责成熟型、专项型能源合作”的类别格局等分工安排,还可考量中俄两国的经济模式特征,在各自政府与企业的份额配置等方面实施合理的协商调控,由此实现规范市场、发挥活力、尊重主权、避免不当干预等目标。
3.2 打造相对独立的中俄能源区域市场
目前,双方在交易领域存在协调不足、抗干扰能力薄弱、信息不通、投资条件严苛等缺陷。究其根源,在于中俄的能源市场尚未形成完整体系,不具备顺畅交易、准入监管与沟通调控的保障机制。故两国需对症下药,在保存自由开放、对接世界能源市场的习惯前提下,形成规范独立的区域市场,以增强投资贸易事业的维稳能力与风险调控能力。究其内容,包括市场准入、市场规则、信息流转、市场沟通、市场监管五个方面的体制构建。
1)中俄区域市场需拥有稳定合理的准入条件。
鉴于中俄漫长的国境线与庞大的国土面积,在东亚与北亚形成了相对独立、完整的合作区块。由此,一方面便利了双方的全面协作,另一方面也提升了约束第三方介入的难度。两国需在协商借鉴基础上,参考既有的合作经验与关联能源特征,以资本规模、能源种类、能源储量、市场信誉、入“市”目的、交易前景、行为地域等为基本,形成明确的准入规则。如若第三方欲介入中俄区域市场开展交易,需经专门组织审定(不宜过分严苛)。由此借助审核过程,增强他方市场行为的可预测性,降低中俄投资与交易的中断风险。值得一提的是,此类市场准入规范并不限于应对他国竞争,也应约束民间力量的自主投资与交易行动,由此驱动两国合作走向规模化、高效化。
2)中俄区域市场应形成自由与适应为主题的市场规则。
在准入机制设定了较为明晰的市场边界后,中俄区域市场也应形成兼具自主与尊重精神的行为规则。自主层面,此市场需保证参与企业具有充分的投资与经营发挥空间,并借助官方的前期协议,在天然气价格、石油管道、运输成本、产品质量等层面形成相对合理、稳定的行为标准1由于中俄双方在能源价格、管道标准等方面的要求差异显著,故除双方积极协商与妥协外,还可采取延长合同保障期、修建基础设施等实践,以丰富潜在利益的方式促使俄方放宽要求,进而达成协议,从而为市场主体决策提供平等竞争、清晰公开的外部环境。适应层面,中俄市场规则的形成理应考虑到各方国情。如中国境内的能源合作需遵守国有能源企业的管理规定,俄罗斯境内的能源合作需照顾俄罗斯相对滞后的市场水平及企业约束条件。总体而言,双方须在法律规定、经济模式、市场水平、国家政策、企业结构甚至国民性格等领域加以考量,制定具备兼顾效果的行为规则。为此,应以双方指派的具备代表性与专业性的人员参与市场规则的制定,并通过定期协商与检查,适度更新规则内容,实现与时俱进。
3)中俄区域市场可建立专门的信息收集与反馈平台。
市场信息的畅通对能源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而两国正是因经验缺失与国内环境差异而出现资讯不通的症结。为此,区域市场理应设立专门的信息平台,借助政府的资源输出与非公权主体的广泛参与,由官方专员加以收集、鉴别乃至归类,实现及时的传递与反馈,由此也为市场安全的实现提供预测与分析资源支持。
4)中俄区域市场宜拥有纠纷化解与处理外部因素干预的应急沟通机制。
事实上,区域市场并非严格的封闭环境,无法阻断他国介入、国际价格动荡、金融危机、自然灾害等外因干扰。此外,两国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误解与冲突也将产生该市场发展停滞甚至解体的风险。为此,中俄需建立由政府要员、外交代表及市场主体组成的专事协调与决策的应急小组,以维系市场与合作、保障国家利益、遵守公平正义的国际秩序为出发点,力求实现能源的持续利用与经济社会的共同发展。
5)中俄区域市场需实施具备实际约束力的监管。
规范的市场运行离不开监管力量的合理约束[25],而中俄能源市场的监管更将成为保证交易公正、尊重国家内政的关键。在此,可利用两国国内的司法体系与行政管理体系,将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纳入各自法律规范的惩处范围,以增强市场监管的实际拘束力。当然,鉴于各自的法定标准差异,为避免惩处不公及投机现象出现,中俄修订国内的法律规定时,应充分协商,力求统一标准。当然,也可设立专门的监管与复审委员会1基于中俄的司法机构地位与审级特征,此委员会可以最高司法机关、外交机关、行政机关等官方人员为主导,以市场代表提供参考建议为辅助,以使其复审与监督具备应有的专业与权威属性,实现涉事人员的特别转送、惩处不公的监督调整、轻微案件的即时处理,从而为市场监管的科学化提供保障支持。
3.3 确立开放与底线并存的技术合作模式
统筹分析,两国技术合作之所以态度消极、范围狭窄、沟通不易,关键在于其未形成广泛的交流视野,而仅将能源技术合作着眼于政府机关间的部分设备与工程交流。而政府机构基于其决定的多方影响与政治利益考量,实施举措往往趋于保守,不易产生应有的合作力度。
由此,一方面,中俄应逐步开放技术交流市场:在主体上,应使具备资质的能源企业也拥有技术交流的所需权限,从而发挥市场主体灵活机动、自由流转技术的效益优势。在方式上,未来的技术合作不应限于简单的机械设施配合,也应在相当程度上容许企业与政府实施技术理念、管理规则、操作经验的交流学习。甚至可允许特定技术实施转让与许可使用,从而弥补各自的科技短板,拓展能源合作意义。在地域上,未来的技术合作需在更广泛的地域范围内,借助互设基地、信息互通等方式,拓展两国能源科技的发展空间。在内容上,此类合作不仅包括技术本身的交流,也应容纳支持项目的发展。譬如,针对技术的操作与经营,可尝试设立特定的教育机构,实施中俄双语教学,从而培养起一批熟练应用技术语言、富含科研与管理潜力的专业人士。
另一方面,中俄在深化技术协作的同时,也应保持必要的行为底线。应严守如下要点:避免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受到不当侵害;不泄露商业秘密;不泄露国家秘密;不危害本国的公共安全与社会利益;不与其他法律及重大的国家政策抵触;遵循科技伦理。由此,为全新技术合作模式的形成设定合理的行为界限。
3.4 以沟通与实践为中俄资源互补增信
考虑到中俄在不同能源品种的交流实际中存在不同问题,且不同种类的能源问题间也存在潜在关联2如石油与天然气、化石能源与电力之间的利用纠纷均存在客观联系,故不宜以割裂思路分别整治单独领域的能源合作症结,而应采取综合性举措,着力建立并强化中俄资源交流的主观信赖,以解决合作进展艰难、协议落实不够、行为后劲不足等弊病。究其举措,需以沟通与实践为行为方向,逐步消除怀疑、达成信赖共识,进而塑造全面互补的交易格局。
1)借教育、传媒、文化与学术等多种阐释手段,消除顾虑与误解。
(1)解释力量的发挥离不开教育功能的实现。针对俄方对中方大规模资本、人员、技术与项目输出的疑虑,可组织专门人员,于俄罗斯境内成立政策与知识阐释机构,以使合作人员(尤其是青年)了解必要的行为目的及原理。此外,可定期开设特别讲座与会议,以便于俄方政要领会中国打造能源命运共同体、实现互利共赢的战略方向。在此,宜借助习近平新时代外交思想[26]、“一带一路”精神[27]、金砖五国的合作思路、上海合作组织的协调经验等既有成果,实现更理想的领会效用。
(2)在传媒领域,需形成各自正面的舆论导向。一方面,可推动两国媒体积极合作,共同报道最新的能源合作进度及取得的系列成果,使国内民众意识到中俄联合的实际意义。另一方面,中国企业可在合法前提下入股俄方媒体,或成为俄方媒体的工作成员,以打破西方媒体诋毁中方的报道局势[28]。在俄罗斯相对宽松的媒体背景下[29],中国力量参与其中并传播正面声音、揭露事件真相的尝试将成为可能,也有望改善俄方的对华印象。
(3)宜通过增进文化交流,使两国民众更多地理解乃至认同彼此文化。尤其应针对学者、学生、媒体舆论工作者、政府管理人员,实施重点文化服务,由此增添公开认同的精神筹码。
(4)学术领域的交流将成为影响中俄合作的关键要素。官方应与学术界充分合作,定期邀请俄方专家参与学术交流、从事跨国研究、实施课题调查,由此在促进能源等领域科研探索的同时,培养双方的交流默契与理念认同。
2)以示范性实践与周期性共处显示真诚合作的意愿。
实际上,沟通目标的实现尚需得到实际工作效果的验证支持。为此,一方面,中俄可在东北、远东、新疆等地区开展必要的试点性实践,利用充分的事前准备与应有的严谨态度,实现显著的实践效果。由此将使中俄认识到双方合作的实际意义,信赖度自然提升。另一方面,可通过两国工作人员的长期共处,实现工作习惯与交流智慧的互相疏通,进而为正式合作的开展建立理想的友谊基础。
3.5 以一体化理念应对设施建设与环境保护问题
设施建设与环境保护并非典型的能源交易问题(但起到重要辅助作用),而牵涉经济发展、交通运输、生态维系等诸多领域的兼顾。故欲处理能源领域内的关联问题,便需结合不同领域的治理力量,以一体化理念[30]1一体化理念,指就针对对象在不同领域、不同角度、不同周期的治理影响,结合达成的行为实效,实施统筹考量,以确定最具实效性的改革方案,而非片面考量单一要素作用的行为思路实现综合应对,进而塑造更为全面的合作格局。
1)结合设施构建的多方要素,实现不同部门的统筹配合。
鉴于能源配套设施的建设牵涉交通运输、通关手续、投资管理、电力约束、财政拨款、管道基准等多个领域管理力量的协同合作,可成立由各部门代表组成的专项委员会,以统筹应对建设的潜在问题。究其性质,可形成“外交人员参与的常设组织为主、针对选定项目的临时组织为辅”的格局。而俄方也可参照设置类似的统筹机构,进而借助外交沟通、两国联合机制构建等途径,实现跨国建设的实质一体化。
2)形成契合生态环境规律的治理格局。
理论分析,生态环境维护需遵循特定的系统规律,而同行政区划乃至国界划定存在特性差异。由此,便决定了能源环境问题统筹应对的必要性。值得注意的是,生态环境的一体化治理除参考设施建设的运作机理外,也应注重中俄各自的环境法律协调,以遵守法治底线、保障生态环境安全、能源清洁利用、中俄关系友好为协调目标,注重跨国环境责任的合理分担,并实现不法行为的公正惩处。此外,拟建立的宏观管理组织也应接纳公民参与,采用公民诉讼[31]或公益诉讼[32]等方式,以强化民间不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事实上,非公权主体的管理参与同样落实与拓展了一体化治理的行动内涵。
4 结论
能源合作属于经济社会稳定与国际博弈的关键,尤其应重视市场交易的实践进展。而基于中俄各自的能源供需特征与世界能源、环境格局的不断变迁,两国需在推进理念包容、减少实践差异的行动背景下,以务实、乐观的思想预设形成风险共担、荣辱与共、长久发展的能源交易格局。在此,改革者理应在考察中俄能源市场的企业投资、价格机制等领域的实践现状前提下,结合双方合作的理念与现实隐患,实施合作思维、市场环境、能源技术、资源交易、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全面变革,以实现能源合作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