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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视高明的敛财之道

2022-12-03陈潇

检察风云 2022年22期
关键词:总社阜宁县挪用公款

文/陈潇

谋私利,千万元公款打水漂

供销总社是该县社员的联合组织和县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机构,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2016年11月28日,供销总社被江苏省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为参照我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1992年8月8日,供销总社向阜宁县政府申请成立阜宁县供销总公司。同年8月29日,阜宁县原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复同意成立阜宁县供销总公司,与供销总社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1992年8月29日,阜宁县供销总公司注册登记成立,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主管部门为供销总社。2015年2月11日,王伏川被任命为供销总社主任。2015年3月6日,供销总社发文明确王伏川任阜宁县供销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16年10月22日,供销总社工会工作委员会原主任徐昌被免去供销总社工会委员会主任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俗称“退居二线”)。徐昌之前负责某天鹅商业广场工程建设和融资工作,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王伏川要求徐昌继续负责某天鹅商业广场的工程款结付、矛盾协调、大楼报验、办证及单位贷款融资等工作。

在此过程中,供销总社因某天鹅商业广场拖欠工程款需要融资,在与江苏某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某恒公司)合作融资未果的情况下,于2017年底以阜宁县供销总公司的名义与阜宁县城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阜宁城投公司)合作贷款,由徐昌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王伏川之所以在徐昌退居二线后还对其委以重任,自然是基于对他的信任。不过对王伏川来说,这种信任不仅是工作能力层面的,更主要的是把徐昌看作是可以协助自己“捞钱”的搭档。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显示,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王伏川与徐昌先后两次联手上演借钱贪腐大戏,将阜宁县供销总公司公款1000万元挪为私用,并借机通过私吞利息谋取私利。

2018年1月上旬,阜宁县供销总公司从华夏银行融资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某恒公司欲借用该1000万元。经某恒公司董事长郑庆良与王伏川商定,由徐昌与某恒公司财务副总经理宋飞飞商议,确定通过三方虚假贸易支付利润的形式支付借款利息,后经王伏川及郑庆良同意该方案,再由徐昌、宋飞飞等人负责实施。当月中下旬,该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被徐昌与宋飞飞等人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借给某恒公司。2019年1月,经徐昌催要,某恒公司于当月借社会过桥资金偿还该笔欠款。

2019年1月,几人故伎重演,郑庆良、宋飞飞再次请求王伏川及徐昌以阜宁县供销总公司的名义继续贷款1000万元给某恒公司使用,商定某恒公司仍以支付贸易利润的名义支付借款利息,经王伏川同意后,交由徐昌负责实施。2月初,徐昌、宋飞飞等人将1000万元贷款转账供某恒公司使用,但这一次某恒公司爽约了,至今未能偿还该1000万元款项。

江苏省阜宁县供销合作总社(简称供销总社)原主任王伏川私自出借公款致巨额资金流失,在结算工程款时强行要求工程商购买白酒或接受以酒抵款,将公家的金条占为己有……王伏川的敛财之道看似高明,手段也可谓五花八门,一时从中得到了好处,最终却付出了坐牢14年的惨重代价。

王伏川、徐昌之所以同意将巨额贷款提供给某恒公司使用,是因为两人能从这笔交易中得到好处。按说既然贷款是阜宁县供销总公司提供的,利息当然应该归该公司所有,然而相关证据显示,所有的利息最终都落入王伏川和徐昌的私人腰包。

卷宗显示,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除支付银行承兑汇票贴息及贷款利息外,某恒公司以支付贸易利润的名义向徐昌控制的账户支付借款利息合计62.8万元,扣除用于合某棉花有限公司(简称合某棉花公司)开税票支出的3.41万元、银行手续费年费3500元,剩余59.03万余元由徐昌控制使用。徐昌将该款用于支付工资、支出招待费、个人炒股、偿还个人所欠酒款等,甚至有一部分以支付徐昌亲属工资等名义被支出。2019年3月5日,王伏川以偿还个人债务为名,从徐昌处支取上述借款利息中的15万元,用于其个人炒股。后因某恒公司不能归还阜宁县供销总公司借款事发,王伏川于2019年8月6日向徐昌退回15万元。

2019年10月12日,供销总社以阜宁县合某棉花公司为原告起诉某方纺线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某方公司)、某恒公司,请求阜宁县人民法院(简称阜宁法院)判令某方公司支付欠款1031.1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某恒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在此次诉讼中,某方公司辩称,合某棉花公司与某方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买卖合同、入库单据及发票等均系履行民间借贷关系所提供的手续。某方公司未有支付分文货款给原告,相应的走账资金均由原告支付给盐城某天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某天公司),然后由某天公司转账至某方公司账户。

阜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某棉花公司、某方公司、某天公司三方互签买卖合同,该合同项下虽有资金流转,但无证据证明存在真实的货物交付,合某棉花公司的对外款项交付行为涉嫌挪用公款犯罪,遂于2020年8月23日做出民事裁定,依法驳回合某棉花公司的起诉。就这样,王伏川、徐昌为了几十万元的利息,最终因小失大,导致供销总社1000万元公款流失。

工程款中的白酒“促销”内幕

如果说通过私自挪用公款私下赚取利息只是王伏川相对含蓄的贪腐之举,那么频繁地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他人贿赂就是他公开的敛财之举。卷宗显示,在2015年春节前至2020年春节前,王伏川在担任供销总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69次收受13人所送现金合计107.25万元。

光从王伏川受贿的出手频率及金额就可以看出,他已经把供销总社主任的身份当成敛财的工具,只要是帮了别人的忙,哪怕是公事公办的事,他都会接受别人为感谢他而贿送的好处。

2018年春节前至2020年春节前,许多承揽过供销总社工程的企业负责人都会遇到一件闹心事,即在与供销总社结算工程款时总会被对方提出额外要求,运气好的即便拿到全部工程款,也会在对方的“强制”要求下违心地购买一定数量的白酒,运气不好的则只能拿到部分工程款,剩余的工程款则被对方直接用白酒折抵。

在案证据显示,结算工程款时被要求购买白酒或以白酒折抵部分工程款的主意就是王伏川出的。王伏川当时是供销总社主任,那些工程商尽管心里一百个不愿意,但也只能忍气吞声,被迫买酒。

供销总社不是酒厂,王伏川用于强行推销的白酒是从哪儿弄来的呢?原来,王伏川与当地一名酒商杨茜相熟,杨茜多次请托王伏川帮其销售金镶玉系列白酒,于是王伏川就想到了用上述工程款折抵或要求工程商直接购买的方式。这一“促销”手段整整“促销”了三年。

卷宗显示,王伏川在三年间因此“促销”手段先后6次收受杨茜好处费合计58万元。

三罪并罚

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王伏川于2020年6月3日被留置,8月25日被拘留,9月5日被逮捕。

阜宁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挪用公款和受贿的犯罪事实。法院同时查明,2017年3月,王伏川在盐城金鹰聚龙湖购物中心购买周大福金条1根,计划为公使用,后在供销总社报销。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王伏川将该金条占为己有并使用,该金条价值3.2万元。

阜宁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伏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犯罪系共同犯罪。王伏川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王伏川如实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主要事实及贪污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伏川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2021年12月25日,阜宁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以王伏川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三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伏川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6月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做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除王伏川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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