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视域中知产公益诉讼探析
2022-12-03赵璐
文/赵璐
在有力、高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应该认识到知识产权滥用会造成公共利益受损,这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痛点和难点。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是新发展阶段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质效的有力制度设计,有利于解决私益和公益发展不平衡问题,促进公益诉讼制度目的实现及知识产权的均衡发展。
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现实发展
域外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概况评析。
从域外立法看,为防止损害知识产权公益的发生,德国设立了团体诉讼制度;英国构建了检举人诉讼制度;美国则以《克莱顿法》和相应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判例,为知识产权公共利益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滥用技术优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任何个人或者组织都可以提起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为知识产权的合理创新和引用作出了规范化引导。针对知识产权公益保护,域外的立法设计和制度构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现有法律供给应对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情况。
近年来,商标恶意注册、版权恶意登记等知识产权纠纷常发,不仅侵害权利人利益,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纵观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实体法主要是《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两者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相对零散。《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可能使社会公益造成严重伤害的智力成果不承认其知识产权。《著作权法》第4条和《专利法》第5条都明确了知识产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限,应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保持必要的克制。
此外,我国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国家计划许可制度、强制许可制度等来保证知识产权的公益性,知识产权人不能无限度地追求其独占利益,从而对社会公益造成损害。但是以上法律条文缺乏操作性,仅对知识产权公共利益保护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未对相关公共利益保护途径和手段作出明确规定。
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新发展阶段的机遇和挑战。
法律供给不足造成放弃权利主张的情况增多,这不能归咎于权利主体的法律意识低下,应从法律制度方面反省权利实现机制是否存在问题。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深思:其一,难以调动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中权利人的积极性,权利人仅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尽到配合调取证据的义务。其二,知识产权专业性程度高,技术密集性强,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往往难以厘清知识产权滥用和合法保护的边界,对于公共利益把握存在认知分歧。其三,知识产权公益保护与环境监测和食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在实际损害鉴定上存在差异,适用于一般公益诉讼的专业鉴定机构及标准难以达到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要求,其紧迫性、危害后果的必然性难以鉴定。
新阶段知识产权公益诉讼路径
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根据新发展阶段的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更加精准地贯彻新发展理念,针对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造成垄断,损害社会发展进步或影响公共安全的问题启动公益诉讼程序,要求权利人停止侵害或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反垄断规制。探索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方式,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工作。在保护上海知名老品牌、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域性标识等方面探索发挥公益诉讼作用,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切实提高知识产权法治化保护水平。
严格把握立案条件。
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公益诉讼,须辩证地看待并合理地平衡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准确把握“公益”和“私益”的区分,既要重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也不能忽视知识产权的“公益”属性。在进行知识产权公益保护的同时,绝不能漠视或者剥夺公民、法人、非法人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在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工作中,要遵循司法谦抑性原则,不随意扩大“公共利益”这一核心的范围,从严把握立案条件。
任何刑事犯罪均构成对社会秩序、公众安全感和群众获得感的侵犯,都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只有对公共利益的直接侵犯才能构成公益诉讼的提起条件。检察机关要把公益损害和违法性作为公益诉讼监督办案的基本前提,准确把握公共利益的核心定位。比如对于在地理标志、药品专利、老字号品牌等领域滥用知识产权,损害公共利益、损害城市人民历史认同感的侵权行为,应依据相关专业检验报告、行业标准规范等判断危险的潜在性、危害后果的必然性、公益保护的紧迫性、相关主体行为的违法性等,再综合判断实害结果。
知识产权领域案件立案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严重侵害或者存在重大侵害危险,人民群众反应强烈;二是侵害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明显的违法性;三是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可以提起诉讼,难以通过普通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有效实现公益保护。通过私益诉讼可以有效解决权利救济的、保护特定公共利益可能影响其他公共利益易引发或者加剧社会矛盾的、行政机关对所涉公益侵害正在依法履职且有明确处理意见或具体处理措施的、相关行政法规缺位或者如何治理有待进一步凝聚共识的情形,均不应当进入知识产权领域的公益诉讼范围。
借助外脑研究论证。
检察机关要加强调查核实和研究论证,充分把握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案件的规律和特点,主动与知识产权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紧密工作关系。运用专家咨询平台和专家库,加强外观设计、商标、著作权领域案件证据收集、固定以及评估鉴定等,共同研究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新型疑难复杂问题,扎实开展新领域案件的调查核实工作。通过专家咨询论证或者委托社会调查征集民意,辅助检察机关判断知识产权领域案件线索反映的问题,是否确属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是否确有必要启动检察公益诉讼程序。补强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办案经验、力量、技术方面的弱项。
把握诉前督导尺度。
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知识产权局等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加大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合作力度,建立健全公益诉讼线索发现、案件移送、调查及常态化联络配合等机制,及时发现涉知识产权案件立案监督线索,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注意把握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的方式和尺度,协作配合应当建立在严格依法履行各自法定职责、恪守各自法定职能边界的基础上。坚持公益诉讼作为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职能定位,严格区分检察权和行政权,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建设知产人才高地。
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涉及领域多元、知识面广,既强调专业性也要求综合性,对检察人员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的检察队伍中,具备知识产权方面专业知识的人才并不多,须发挥上海地区高水平知识产权人才高地的优势,抓好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核心团队建设,打造上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标杆。
一是增强“专业化”,切实提升检察办案质效。团队核心成员要立足专业优势,积极参与讨论相关知识产权领域首例、新类型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组织专项研究、理论研讨等活动,及时提炼类案难点,总结办案经验,加强类案指导。二是增强“引领性”,通过知识产权案件“专办+专研”,在办案中学习掌握专业知识、调查方法以及沟通协调等能力,培养知识产权办案领军人才。另外,要设立知识产权检察理论研究基地或专家智库,通过研讨会、学术论坛、专题讲座等方式加强检校交流协作,常态化开展知识产权领域实务与理论交互研究,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理论和实践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