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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强保护”发展内核

2022-12-03徐明

检察风云 2022年22期
关键词:专利号商业秘密民事

文/徐明

知识产权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刑事保护构成了知识产权公力救济的三条路径,其中刑事保护的适用条件、证据要求最为严苛,司法的自由裁量空间最小,案件的裁判受到的社会关注度最高。因此,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直接影响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水平。

从刑法视角来看,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强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并组织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推动落实该刑事司法政策。从知识产权保护视角来看,2021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均强调了“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如何既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刑事司法政策,又顺应知识产权“强保护”的国内外趋势,对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相关立法不断完善

在立法方面,近三年来,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相继修订,知识产权保护所依据的基础法律条款不断完善,为权利人寻求司法救济奠定了基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所规定的8条知识产权类犯罪中的7条进行了修改和增补,增大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范围,降低入刑门槛,提高量刑标准。例如,假冒商标罪的适用增加了在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在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上删除了拘役,起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增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等。

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案件数量方面,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数据显示,与2020年相比,我国暴力犯罪的案件数量大幅下降,但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例如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人数是2020年的2.4倍,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数量是2020年的4.1倍。案件数量增加,要求我国公检法部门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应当更加专业、谨慎。

面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方面的挑战,须在立法司法解释、刑事司法政策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回应。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面临的挑战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主要面临五方面挑战:一是不同知识产权类型的侵权行为入罪标准并不均衡;二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知识产权审判模式的协调问题;三是不同地区之间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办案能力存在差异;四是应对新技术知识产权犯罪的能力有待提高;五是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国际合作有待加强。

第一,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名,对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的入罪标准并不均衡。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均构成犯罪,但侵犯专利权并无对应的罪名,仅有“假冒专利罪”对假冒专利的量刑标准作出规定。《专利法》中的假冒专利并不是指专利侵权,而是指在非专利产品上标注他人专利号或虚假专利号的行为。假冒专利行为并未盗用专利权人的技术方案,仅可能是侵害了相应专利产品的质量商誉,或者使公众误以为是专利产品从而支付了更高的价格。实践中,广大消费者对由一长串数字组成的专利号并不敏感,专利号对产品宣传的作用极为有限,因此假冒专利的情形其实并不多见。专利权人却存在不小的违法隐患,一旦忘记缴纳专利年费,专利失效后仍然在其产品上标注专利号,便有可能构成假冒专利罪。在专利许可失效的情形下,专利权被取消,被许可人不知情,仍然标注专利号,尽管产品质量本身没有任何变化,也有可能构成假冒专利罪。

第二,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知识产权审判模式下,各类案件的程序、证据、裁判标准需要协调。刑事保护是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给予最严厉的处罚,起到了震慑作用;民事保护是出于对权利人自身利益的救济;行政保护则是出于维护市场秩序的考虑。

一个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可能同时受到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规制,尽管法律上没有对三者的先后顺序作出明文规定,但实践中须给予重视。从权利人角度来看,可能仅发现了侵权线索,但无收集相关证据的能力,只能向行政部门投诉或向公安部门报案,由行政部门或公安部门收集证据后确认侵权事实,权利人再以此为依据要求民事赔偿。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民事责任优先”的条款,但由于行政部门可能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已经提起了公诉,最终获得的民事赔偿可能并不优先。民事保护与刑事保护的范围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关系,而是民事保护范围完全包含了刑事保护。在“先刑后民”的程序中,一旦民事案件的审判出现较大争议,则相应刑事案件就应特别谨慎办理。在“先民后刑”程序中,即使是民事案件被采纳的证据,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也应当再次进行审查。

第三,不同地区之间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办案能力存在差异。近年来,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管辖权不断集中,而除“三合一”之外地区的刑事案件管辖权则相对分散。部分地区的司法资源并不充足,对法律适用的标准也不统一,无法作出一致性判决。事实上,发生知识产权犯罪的地区通常以偏远地区为主,一旦该地区的办案人员在取证程序、办案规则等方面存在瑕疵,就很可能使得犯罪嫌疑人无法受到刑事制裁。大量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线城市购买侵权产品,其目的是将案件的管辖权放在一线城市。这不仅增加了这些城市法院的案件诉累压力,而且不利于从源头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第四,应对新技术知识产权犯罪的能力有待提高。知识产权犯罪通常被认为是“高智商”犯罪,行为人有能力使用前沿技术手段掩盖犯罪事实。例如在部分案件中,行为人将犯罪产业链进行细分,通过收购个人信息实施域名注册、服务器租用等表面上合法的行为,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公检法部门制造障碍。类似案件对于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是一个严峻的考验,传统收集书证、物证的方法不完全适用于信息化时代的取证工作。采用黑客破解等技术手段获得的证据,是否符合证据“合法性”的要求,仍然存在争议。

第五,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国际合作有待加强。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特征,这使得在许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大的国家,侵犯知识产权成为了“合法产业”。我国近30年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国际互动,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定等政府间文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修订的主要方向。同样,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也应要求主要贸易伙伴国提高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水平,否则我国出口的产品可能在他国被仿冒且无法得到具有震慑力的刑事判决。另一方面,对于在境外实施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我国能否进行管辖、案件移送,也需要国家之间签订相应的合作协议。

提高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水平的对策

面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方面的挑战,我国须在立法与司法解释、刑事司法政策、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回应。

首先,在立法与司法解释方面,进一步评估知识产权侵权、犯罪及其刑罚的适用性,不仅须平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力度,而且须平衡知识产权犯罪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之间的刑罚尺度。从案件数量来看,在所有知识产权案件类别中,涉及商标刑事保护的案件数量最多,涉著作权、商业秘密案次之。专利侵权的主观与客观方面均与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侵犯商业秘密等无本质差异,但专利权被侵犯无法受到刑事保护。这一立法缺失,需要进行评估并提供解决路径。

其次,对于“三合一”知识产权审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地区办案能力差异的问题,应通过司法政策加以协调。对于管辖权分散的地区,应完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移送的规则,及时形成相应的指导手册。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经验更为丰富,能够作出更严谨、更典型的判决,相关典型案件能够成为其他地区法院的参考。例如,2022年9月上海市检察院发布的《上海版权检察白皮书(2019—2021)》及典型案例,就能起到这一作用。

最后,应对新技术知识产权犯罪的能力,以及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国际合作问题,必须通过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得以解决。相应办案人员不仅需要熟悉法律,还需要接受一定的前沿技术培训,或与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机构合作。同时,对于涉外案件,还应对他国法律法规、证据材料、案件线索等信息加以学习。面向国际合作,人才培养不能仅仅局限于培养我国人员。吸收国际学生来我国攻读法学学位,使其能够了解、掌握我国的知识产权相关立法现状和执法标准,在其回国后能够高效地与我国办案人员开展合作,也是人才培养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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