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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思考

2022-12-02闫永升

山西农经 2022年4期
关键词:农牧业牧区内蒙古自治区

□闫永升

(鄂尔多斯市检验检测中心,内蒙古 鄂尔多斯 017010)

1 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现状

乡村振兴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重要战略思想,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各金融机构结合地区实际,立足各自功能优势,紧紧围绕“三农”问题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了金融对乡村振兴的牵引带动作用,全面提升了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满意度和便利性[1]。

1.1 金融政策支持乡村振兴力度不断加大

2017 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对“发展普惠金融,开展金融精准扶贫”提出更高要求。2018 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进一步细化了乡村振兴的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为长期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指明了方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意见》,提出要从持续健全完善农村牧区金融体系、支持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等方面入手,切实解决好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不充分、不平衡的问题。2021 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再次重申了“三农”问题的重要性,明确提出“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指出要充分发挥农业产品供给、生态屏障、文化传承等功能,标志着“三农”工作重心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2021 年,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的实施意见》,指出要强化农牧业农村地区优先发展投入保障,充分发挥地方财政投入、货币政策工具、专项债券、“保险+期货”在服务乡村发展中的积极作用[2]。

近年来,人民银行、银保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从各自监管领域出发,有力地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其中,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再贷款、差别化准备金率、再贴息补贴、定向降准等货币工具,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三农”发展的货币信贷政策;银保监会进一步细化、量化普惠金融、涉农贷款考核指标,突出对农业经营组织贷款量质并重、可持续增长的监管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充分运用税收优惠、奖补、贴息等手段,切实降低了农牧户资金使用成本。

1.2 农村牧区金融供给规模稳步增长

一是涉农信贷投放力度持续加大。截至2020 年,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为8 385.64 亿元,占总贷款余额的36.07%。其中,企业涉农贷款为5 761.86 亿元,占涉农贷款总额的68.71%;农户涉农贷款为2 320.68 亿元,占涉农贷款总额的27.67%[3]。

二是涉农金融产品不断丰富。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结合地域特色,创新服务模式,拓宽农牧业的抵押物范围,积极推出特色化金融产品,精准服务乡村振兴。如内蒙古银行推出玉米金融、肉牛金融、葵花金融和红薯金融等特色金融产品,中国农业银行提供“惠农e 贷”,邮储银行推出“极速贷”等线上产品,打通了农村金融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三是脱贫攻坚成效十分显著。内蒙古自治区累计投入产业帮扶资金394.1 亿元,实施了3.5 万个项目,形成了覆盖旗县、乡村、农牧户的致富产业和增收项目体系。截至2020 年,内蒙古自治区57 个贫困旗县、3 681 个贫困嘎查村全部摘帽,157 万脱贫人口的人均年收入由2014 年的0.3 万元增长至2020 年的1.32 万元,年均增长率达29.7%[4]。

1.3 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体系逐步建立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围绕美丽乡村建设、农牧业科技园区建设、现代农田水利建设等方面,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业发展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建立了包含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多层次的支农支牧金融服务体系。

截至2020 年末,内蒙古自治区共有全国性驻区商业银行20 家、城市商业银行4 家、农村信用合作社93 家、村镇银行74 家、财务公司6 家、信托公司2 家、资产管理公司5 家、消费金融公司1 家。积极推进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建设,2020 年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托克托县、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兴安盟扎赉特旗成为试点地区,让农牧民共享数字经济红利[5]。

2 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存在的问题

2.1 现有金融产品供给模式和实施乡村振兴主体的信贷需求契合度有待提高

一是从金融产品看,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主要运营的是存款、取款、贷款、汇兑等传统金融产品,衍生品避险服务、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新型金融服务没有得到深入开展。部分金融机构虽推出创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但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大多数是为满足工商企业的融资需求,针对涉农涉牧主体的信贷业务有限。

二是从审贷流程看,内蒙古自治区大部分涉农涉牧企业和农牧户的生产规模较小,难以提供满足金融机构要求的合规有效抵质押物。涉农贷款通过审批后,大部分贷款期限都在1 年以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项目的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报率低、投入额度大,还有部分项目的风险程度较高、贷款期限较短,不利于涉农涉牧企业和农牧户生产经营[6]。

三是从金融机构定位看,当地支持“三农”信贷的金融机构较少,相当一部分机构更愿向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获利较高的项目发放贷款,对“三农”领域的金融服务和农村牧区网点建设积极性不高。

2.2 农村牧区金融环境建设与乡村振兴推进目标匹配度有待提高

在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金融机构网点在农村牧区布局数量不断增多,基本可以覆盖所有苏木乡镇嘎查村地区,但内蒙古自治区地广人稀,尤其东西部地区人口居住分散,设置在农村牧区的金融机构网点运营成本相对较高[7]。

一是从金融机构的网点分布看,除个别地方性村镇银行外,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较少在旗(县)以下设立网点。农信社等金融机构为了控制生产成本和保障资金安全,倾向于为中高收入农牧户或大型涉农涉牧企业提供贷款,导致农牧户获得有效金融支持有一定难度。

二是从金融机构类型看,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所运营的金融机构大多是商业银行,证券类、保险类等金融机构较少,涉农涉牧企业和农牧户难以享受到较为全面的金融服务。

三是农村牧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尚不健全。随着普惠金融的大力推进,农村牧区的金融消费生态环境得到一定程度优化,但部分涉农涉牧企业和农牧户诚信经营意识仍然不强,容易发生故意欠缴账款、逃税漏税等行为,个别地区甚至存在金融诈骗现象,严重影响合规金融产品的市场推广[8]。

四是金融支持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的力度有待加大。农村牧区集体经济自身“造血”功能不足,可开发利用的资源较少,受土地政策、资金缺乏、融资困难等因素制约,找到优质发展项目较难,不利于有关部门制定帮扶政策,发展后劲严重不足。

2.3 金融支持的准入条件和实施乡村振兴主体的配套机制衔接度有待提高

一是农村牧区产权的价值评估、担保抵押以及交易流转机制尚不健全。目前,尚未成立全国性的专业农村牧区产权评估机构,农牧户或涉农涉牧企业的土地、林地、地上附着物、住宅和农用设备等价格基本由金融机构一方确定,在评估抵质押物的过程中,抵质押物价格低于实际价值。农牧户和涉农涉牧企业可用的抵质押物有限,房产的流动性不强,土地、林地、草地等归集体所有,农牧产品受季节性影响较大,均不是合适的抵质押物。内蒙古自治区“两权”抵押尚在起步摸索阶段,还没有完全建立农村牧区土地、林地等财产的交易流转机制,农牧户和涉农涉牧企业的自有资产较少,很难通过现有财产获得抵押贷款[9]。

二是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尚不成熟。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经常受到暴雨、暴雪、冰雹、霜冻等自然灾害的侵袭,发生自然灾害后,保险赔付率极高,高度不确定性的风险使大多保险机构不愿意发放农牧业保险。内蒙古自治区尚未健全和完善涉农涉牧金融风险补偿机制,涉农涉牧保险与银行贷款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机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财政补贴资金对支农支牧金融工作作用不显著,难以有效分散风险。

三是农村牧区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内蒙古自治区西部和东部地区以农牧业为主,金融体系发展较晚,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信用数据暂未实现有效整合,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有待搭建,部分涉农涉牧企业和农牧户的金融知识储备不够、信用意识不强,使得金融机构与乡村振兴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影响融资的及时性和便利性。

3 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对策建议

3.1 全面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资金投入、要素配置、公共服务、干部配备等方面采取有力举措,加快补齐农业农村发展短板。为实现这一要求,必须全面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一是要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当地农牧业发展的特定环境,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机构要全面了解新型农业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特点,为其量身定制符合生产经营需要的信贷产品。鼓励农村牧区金融机构加大对相关产业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尤其是科技型农牧产业和龙头农牧业企业,全面推进金融资源与现代农牧业发展的有机结合。同时要积极创新“两权”抵押的新型抵质押模式,解决缺少合规抵押物的问题,满足传统农牧户的资金需求,帮助农村牧区人口稳定增收[10]。

二是要提高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程度,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效率。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地域辽阔、农牧户居住分散的特点,金融机构应该充分借助互联网、大数据、云存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技手段,加强智能机器在金融服务中的应用,减少对人工服务的依赖,全面提高金融服务质量,降低农牧区金融网点的人工成本。

3.2 构建农村牧区内生“造血”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乡村振兴要激发广大农牧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活乡村振兴内生动力。因此,政府要根据涉农涉牧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制定相应的产业支持政策。对于成熟的涉农涉牧企业要加强金融指导,通过并购、控股等方式提升农业产业链水平;对于初创的涉农涉牧企业要给予更大的财政补贴和政策倾斜,解决其因抵押物不足导致的融资难问题。要通过发展“涉农涉牧企业+合作社+基地+农牧户”“涉农涉牧企业+科研院校+农牧户”等新型农牧模式,搭建起涉农涉牧企业与农牧户之间的沟通桥梁,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农牧业“造血”功能,实现农牧业兴旺的目标[11]。

同时,要加大金融政策在农村牧区的宣传力度,提升涉农涉牧企业和农牧户的金融知识水平,引导其合理利用金融创新产品,提高金融机构在支持乡村振兴工作中的对接效率,全面激发农村牧区发展的内生动力。设立发展村集体经济的专项信贷资金和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各类产业发展资金和优势资源向经济薄弱的村集体经济流动,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3.3 完善相关配套设施

一是要构建完善的农村牧区产权确权、评估和流转机制。遵循“权属明确、数据准确、标的清楚”的原则,逐一登记涉农涉牧企业和农牧户的林权、房屋产权、土地经营权。与相关部门审查核验后发放各类产权证书,并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实施备案管理。有关部门要出台相应的产权评估流程和条例,经科学评估后确定产权的基准价格。设立由政府牵头的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中心,对难以直接抵押的产权进行担保,解决金融机构对涉农涉牧贷款不敢贷、不想贷的问题[12]。

二是完善金融风险互担机制。金融机构要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研发具有针对性的普惠金融产品与服务,形成银保共担的金融共同体,分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各类金融风险[13]。

三是进一步发挥支农金融组织体系功能。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优势,下沉信贷业务,对符合条件的农牧业企业发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支持其建立生产基地和完善物流设施。鼓励商业银行围绕内蒙古自治区特色农牧业产业建立专营机构和专业支行,解决部分苏木乡镇嘎查村金融机构空白的问题。自治区农信社和村镇银行要强化支农支牧服务意识,积极开发面向农牧业贷款的新品种和新模式,加大对“三农三牧”的融资增信服务力度,满足农牧业主体的经营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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