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及发展对策
2022-12-01崔秀芹
□崔秀芹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会计与金融学院,江苏 南通 22601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坚持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前提下,积极顺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专业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具有较高社会化、规模化和科技化程度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江苏省在大力发展工业经济的同时,高度重视农业经济,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提出率先在全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奋斗目标。近年来,江苏省把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摆到突出位置,积极推动农村各项生产要素的适度高效聚集,在新型农业主体的培育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1 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
1.1 主体类型丰富多样
21 世纪以来,江苏省经济增长步入快车道,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大幅提升,消费者需求呈现多样化、个性化和品质化的特征,其中农产品消费升级的趋势更加显著。在急剧变化的农业生产外部环境中,面对传统经营方式粗放和缺乏活力的弊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其强大的生命力、精细性和适应性,在农业供给侧改革过程中应运而生并乘势发展。由于域内各地区的资源条件、发展基础不同,因此,江苏省农业管理部门鼓励省内不同地区、不同产业根据自身条件,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多种发展路径,采用最适合的经营模式。目前,江苏省各地在农业生产经营实践中涌现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及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1]。
1.2 主体数量持续增长
2013 年起,江苏省陆续出台了鼓励要素集聚,促进省内各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相关政策。在政府相关政策的激励和扶持下,江苏省各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欲望愈发强烈,纷纷抓住机会乘势而上,各类主体数量呈现持续增长态势。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步伐不断加快。2017 年,江苏省农业农经部门新认定的家庭农场有1.02 万家,总数达4.42 万家;农民合作社总数达到8.95 万家,农户入社比达78.4%;累计培育县级以上龙头企业7 465 家,相比于2007 年增加了4 851 家。经过3 年的发展,2020 年底,江苏省家庭农场已达17.5 万家,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农民合作社8.3 万家,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897 家,农业产业化联合体500 家。
1.3 主体分布及经营范围广泛
从地区分布看,虽然各地方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工作都较为重视,但由于经济发展基础和资源禀赋等方面存在差异,苏北地区农业在产业结构中占据较强的主体地位,新型农业主体特别是家庭农场、合作社的数量优势更为明显。从经营内容看,粮食是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主要的经营项目,占比达到50%;其次为蔬果,占30%。具体而言,家庭农场多从事粮食种植,合作社、龙头企业偏重于多样化经营,合作社经营较多的有粮食、蔬果、农产品加工、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龙头企业经营主要集中于农产品加工、瓜果蔬菜、园艺花卉和农旅观光等。
1.4 主体经营水平稳步提高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农产品市场环境下,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认识到唯有发展才能在市场中生存,只有通过种养加一体化、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经营规模、科技水平、社会化服务、产品质量等方面狠下功夫,才能不断增强经济实力。2017 年底江苏省累计创建国家示范社496 家、省级示范社1 650 家,其中,国家示范社总数位居全国第二。江苏省国家级龙头企业60 家,总数位居全国第二。2020 年底,省级示范家庭农场2 290 家,农民合作社国家示范社408家,省级示范社1 374 家;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897 家,不少经营主体通过注册商标树立品牌,获得绿色和有机认证[2]。
2 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
江苏省是经济大省,也是农业大省。2019 年,江苏省GDP 排名全国第二,粮食总产量排名全国第七,以1.07%的国土面积贡献了全国5.6%的粮食产量,现代农业建设处于国内第一方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江苏省农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2.1 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
传统的农业生产组织化和科技化水平偏低,市场信息掌握不充分,产品供给往往和市场需求相脱节,导致生产效率较低。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有效农业组织形式,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化生产、规模化建设、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形成种养加工、产供销和贸工农等一体化经营体系,从而提升农业产业化整体水平。江苏省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培育优势和特色产业方面取得的成果尤其显著,启东四青作物、高邮鸭、沭阳花木、无锡水蜜桃、苏州阳澄湖大闸蟹等特色产业蜚声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专业化生产经营和营销,大力促进了当地特色产业的发展,与此同时,上述产业的繁荣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施展空间[3]。
2.2 促进农业经济增长
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通过向科技要生产力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借助现代营销手段宣传品牌,大大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近年来,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在国内甚至国际市场拥有了更多的主动权和话语权,量价齐升带动了江苏省的农业产值,促进农业经济持续增长。
2019 年江苏省实现农业总产值3 828.60 亿元,比上年增长93.58 亿元。粮食单产459.1 kg/667 m2,比上年增加13.5 kg/667 m2,增长3.0%。全年粮食总产量3 706.2 万t,比上年增产45.9 万t,增长1.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发挥科技要素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农业机械化水平达86%,农业科技进步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达69.1%。
2.3 带动农民持续增收致富
近年来,江苏省农村居民收入稳定增长,2000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4 198 元,比上年增加6.7%,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为2.19∶1,比上年缩小0.6%。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立足农村,在助力脱贫攻坚、带领农民增收致富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来说,通过高质高价、延伸加工等,提升了农业经营活动的综合效益,增加了成员家庭经营收入。农民将土地流转给家庭农场除了能获得租金收益外,还可以通过为农业经营主体打工按月获得劳动报酬,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合作社提倡成员以多种形式出资,通过年终分红和利润返还等方式,显著增加农民收入。数据表明,2020 年底江苏省农民合作社8 万多家,农户入社比重达77.1%,合作社直接带动农户600 多万户,带动农民增收近400 亿元[4]。
2.4 为乡村振兴注入新动能
江苏省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省的重要任务。其中,最根本的是解决农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江苏省农村特别是苏北农村发展仍面临要素净流出的困境,农村精英回乡、城市资源下乡、资本技术人才等各类要素向乡村流动面临较大障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壮大,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园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延伸产业链,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宽了农民的就业渠道,将农民从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庄稼汉”转变为农业工人,使其收入水平持续提高,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吸引更多要素从城市流向农村,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为乡村振兴注入了新动能。
3 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不足
3.1 未充分显现发展潜力
在农业生产经营中,规模化种养殖可以有效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综合经营效益。江苏省农地规模化经营的潜力还有待进一步挖掘。规模耕种面积占全部实际耕地耕种面积的15%,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占比33%。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江苏省新型农业主体的经营面积绝大多数在66.7 hm2以内,其中3.3~6.7 hm2的占31%,6.7~20 hm2的占36%,20~66.7 hm2的占30%。与之相比,上海市规模化经营的耕地面积占全部实际耕种面积的79.9%。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占比26.4%。山东省近年来也持续加快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流转面积为259.4 万hm2,占家庭承包经营土地面积的42.3%。
3.2 未充分发挥带动能力
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对农户产生带动和外溢效应,但在实际中带动规模和范围较小。由于新型主体竞争力整体不强,农产品加工能力不足,特别是部分龙头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户增收的能力不高。目前,江苏省龙头企业辐射带动农户仅占总农户的30%,农产品加工率40%,其中深加工仅20%;农民合作社的产业化链条不够完整,产品技术含量较低,在农产品精加工、包装、营销、品牌管理等方面缺乏有力的技术支撑。
3.3 部分主体经营效益不佳
目前,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就经营效益而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比较好,合作社经济效益一般。从经营项目上看,粮食种植项目效益虽然不高,但有所收益。经营经济类作物除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效益较好外,其他不少主体都处于收入无法弥补成本的状态。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经营成本较高是主要原因之一。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的土地承租租金较高,个别农户非理性强行要价,迫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价流转土地,从而增加了经营成本,阻碍了后期发展。部分经营主体固定资产投资较高,每年需承担折旧费用较高;还有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利息较重。
3.4 存在投机性经营行为
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参与农业经营过程中,借发展现代农业之名,利用国家相关政策,争取或套取国家项目扶持资金,一旦项目资金或补贴到手,便不再关心生产经营活动。相当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却没有实际运作活动,给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4 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制约因素
4.1 土地因素
土地是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要素之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活动具有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等特点,必须获得一定规模的连片土地,才能使生产力效能实现最大化。随着江苏省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建设新增土地需求持续增长,土地资源的稀缺矛盾愈发突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用地尤为珍贵。
近年来,国家取消农业税收、出台支农补贴等惠农政策,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提高了生产收益,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种养殖积极性,导致不少农民不愿转出土地。农村地区还存在土地产权不清晰等问题,加之农民的惜地意识,部分农民宁可抛荒土地也不愿将土地交给他人。另外,相当一部分土地流转过程不规范,土地流出方在合同期限未满时单方面毁约现象屡见不鲜,不利于经营主体的持续发展,挫伤了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因此,难以获得集中连片、相对长期稳定的流转土地,成为制约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主要障碍。
4.2 金融因素
相关调查显示,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存在经营资金短缺问题,特别是一些处于创始阶段的家庭农场,创办人自有资金有限,依靠原始积累速度较慢,无法满足企业发展需要。不少农业龙头企业处于加大投入力度的扩张阶段,面临扩大生产规模、延伸产业链条、购买引进先进的农产品深加工大型机械设备等问题,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经常遇到困局。农业生产活动受自然因素环境影响较大,产品价格易大起大落,未来收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而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不高。另外,金融机构在开展相关贷款业务过程中,根据安全性和审慎性原则,一般需要被授信方提供抵押品,但在实践中土地承包使用权、农机器械等主要资产不能充当抵押品,很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资金来源受限和持续巨额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严重制约了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4.3 人才制约
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常面临人才储备不足的困境,尤其是缺乏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能营销并愿意全心全意献身于农业生产经营领域的复合型人才。当前,江苏省农村地区除了少数回乡创业的创客和毕业大学生外,许多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主、广大合作社社员、种养大户等普遍存在年龄偏大、文化水平较低、生产技能不足等问题,对提升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素质形成了一定的制约,缺乏经营管理技术和专业市场分析能力,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可持续发展。
4.4 管理制约
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大多数龙头企业基本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运营管理较为规范,但数量众多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普遍存在管理机制未理顺、内部管理亟待规范等问题。许多家庭农场实行家族化运作,经营过程中未制定运营规章制度,机构设置、职责划分不明确,经营决策不科学,存在“一言堂”的现象。多数农民合作组织章程不规范,组织结构不合理,不能严格执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另外,管理者与会员之间的权责没有清晰的界定,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成员内部之间联结较为松散。
5 未来的发展对策
5.1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相关部门需从长远角度科学规划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的支持政策。一是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广泛宣传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政策法规、典型经验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二是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精准管理,动态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情况,及时淘汰产能落后的不合格经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机制。三是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贴和政策支持力度,给予带动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多政策和补贴倾斜,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业化水平。四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水利设施和气象服务系统建设的力度,改造升级农村公路和网络建设,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线上线下营销提供保障。五是加快完善农村各项保障制度,使农民免除养老的后顾之忧,降低其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为土地流转提供支持。
5.2 提升主体的辐射带动能力
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能力差异较大。相关研究表明,农业龙头企业的带动能力最强,合作社其次,家庭农场再次。所以,管理部门可以考虑重点扶持农民合作社,在农村加工建设项目中,优先安排涉及合作社的项目建设,鼓励其扩大投资规模和范围,提高建设补助标准。同时,支持农民合作社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线上线下、国内国外的多渠道营销,提高地方农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带动整个地区发展。支持龙头企业充分整合协同组织的优势,形成生产、加工和销售一体化,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产业化运营机制,构建较为完整的上下游产业链条,让周边农户充分享受延伸产业链带来的辐射红利。
5.3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人才
从人才培育和引进等方面解决农业人才不足问题。一是通过充分展示新农村的最新发展成果,改变社会对农村的传统落后看法,树立“农业是前景光明产业”的新认识,鼓励引导毕业大学生、农业技术人员返乡,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的各项工作。建立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人才库,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农民等创办或参与新型经营主体的工作,探索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人才支撑。积极发挥政府桥梁纽带作用,以农业院校科研院所为基地,组织农业科技专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和骨干人才进行生产技术、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农民的专业技术和综合素质。
5.4 拓宽融资渠道
各级政府应群策群力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资金保障。一是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业领域。利用财政资金的示范效应,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二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内部挖掘潜力,鼓励全体成员参与经营创业,通过合作制、股份制等现代组织形式,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扶贫基金入股和技术入股等方式展开合作,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资本、农民变股东”,缓解筹资压力,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