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鉴融合:构建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中国数字经贸规则路径
2022-11-28于立新
于立新 李 翼 白 洁
一、数字经贸规则:新时代国际竞争战略制高点的挑战
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正在加快数字经济转型步伐,纷纷签署符合本国利益的数字经贸规则协定,并逐渐形成一定的模式。目前,全球数字经贸规则业已形成美式模板、欧式模板、亚太模板三足鼎立的局面。三大模板在数字贸易自由化与便利化、数据开发与流动、数字治理等规则领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反映出主导国家利益诉求和规则主张的分歧。
“中国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发展也需要中国。”(1)(现场实录)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的讲话[EB/OL].新华网,2022-10-23.在数字经贸规则多元化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格局下,未来的国际竞争将受控于数字经贸规则这一战略制高点,中国也在积极融入适应,迎接挑战,并致力于提出“中国模板”。聚焦数字经贸规则制定领域,利用庞大的中国数字经济市场份额,统筹推进海内外数字经贸规则互鉴融合发展,这不仅仅是中国数字经济成长的必经阶段,也是新业态新发展理念催生以规则为纲,纲举目张,谋新发展格局全局的重中之重。中国在未来数字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参与数字规则制定话语权,这对重构数字经贸规则主导的数字经济全球供应链、建设数字经济强国将具有“先手棋”的战略布局引领作用。
(一)主要国家数字经贸规则发展过程
最近20多年,数字经贸规则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一个由少到多、由点及面、由浅入深的过程,全球数字经贸规则的演进大致分为萌芽阶段、形成阶段和发展阶段,具体分析如下。
1994年之前,全球数字经贸领域发展水平低下,尚未形成对数字经贸规则体系的构建需求。
自1995年生效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将公共电信网络的准入问题、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纳入文本,数字经贸规则进入萌芽阶段。2001年,《约旦—美国特惠贸易协定》(Jordan-United States FTA)第一次纳入非强制数字经贸规则解决电子商务问题。这一阶段,数字经贸规则仍停留在倡议层面,约束力差,尚未成体系。
2015~2018年,数字经贸规则进入形成阶段,美欧模板逐渐成型。美国总统奥巴马任职期间为推行体现美国全球战略竞争优势的数字经贸规则,主导了多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并在2015年达成《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此时的数字经贸规则内容更为全面,“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源代码保护”等核心规则已具有约束力,形成了数字经贸规则的美式模板。但由于受美国国内两党纷争拖累,国会投票不断延期,直至特朗普就职当天,宣布退出TPP。2017年,特朗普总统成立了美国科技委员会,加速政府的数字化进程,强调先进数字技术的利用,以更好地提升政府服务,美国数字政府的建设为美式模板做好了基础设计。随后,在日本的力推下,余下的11国于2018年签订了新的贸易协定《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CPTPP),即内容包括数字经贸规则在内的1.0版本。2018年,欧盟糅合自身特色,与日本签订《欧盟—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U-Japan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以下简称“欧日EPA”)。虽整体上不及美式模板丰富,但也显现出明显的欧盟特色:一是注重个人隐私保护;二是设定“文化例外”条款,保护欧盟本土文化,坚决否定传统贸易规则在文化部门的适用性。
2019年至今,美欧模板成熟推广,亚太模板后发追赶,全球数字经贸规则进入飞速发展阶段。数字贸易的长足发展带来了贸易谈判新议题,导致多边博弈的过程愈加激烈。201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2.0版本数字经贸规则区域先行实践的《美墨加协定》(The 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USMCA)。USMCA以“严苛”的数字经贸规则,保证贸易的高度自由,凸显美式模板中的美国意志和美国诉求。2019年10月签署了完善TPP回调USMCA的3.0版本《美国—日本数字贸易协定》(U.S.-Japan Digital Trade Agreement,UJDTA),提高政府的监管力度和调控能力,并进行了一系列数字经贸规则超前战略布局。2020年,新加坡、新西兰、智利三国线上签署了《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DEPA)。这是目前亚太模板中最具代表性的协定。在结构上,模块式结构便利了规则的更新升级,搭建了创新性议题的商讨平台,也为后发国家参与规则制定提供了良好机遇。亚太模板的包容性,与USMCA的封闭和排外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内容上,以美式模板为基础,吸取美欧多年来不断磨合后形成的合作机制,并结合亚太国家数字经贸特点进行创新,致力于求同存异的多元化发展。2021年1月,拜登就任后,首要解决美国国内与周边地缘国的数字经贸规则基础问题,从而强化在全球范围内的美国竞争力。美国通过零和博弈思维的先进后退策略及代理人操纵CPTPP机制,企图用障眼法达到扼制战略对手的目的。2022年,美国加紧拉拢部分亚太国家,启动《印度太平洋经济框架》(Indo-Pacific Economic Framework,IPEF),希望通过推进数字经贸规则的升级迭代,在数据使用、贸易便利化和电子海关等方面建立新的标准,遏制中国5G、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综上所述,美式模板致力于推动自由化,积极构建数字政府,注重自身利益;欧式模板极具欧盟特色,强调隐私、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亚太模板则以灵活的结构和包容性,极大提升规则执行力度。其中,新式(新加坡)亚太模板(DEPA)在数字贸易自由化与便利化方面,保持了与美欧模板的同一水平;在数据开发与数字技术治理和产业治理方面领先于美欧模板;在数字治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源代码(算法)保护方面,美欧模板领先亚太模板。具体发展过程如表1所示。
表1 世界各国多边双边涉及数字经贸规则发展过程
续表
研究表明,发达国家正紧锣密鼓地为数字经济制定标准,推出数据自由流动、对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保护在线消费者权益、数据使用、电子海关安排、贸易便利化等高标准的数字经贸规则。此外,美式模板的代表国家美日两国积极构建数字政府,形成数字政府、数字企业、数字社会全方位的数字化发展模式。尤其是在中国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且宣布正式申请加入CPTPP和DEPA后,美国已加速在数字经贸规则上的迭代升级,以期达成以USMCA和UJDTA为参照蓝本,间接控制并影响数字经贸规则升级版的CPTPP 2.0版本,实现高标准数字经贸协议的战略目标。
(二)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面临国际数字经贸规则挑战
1.构建高水平开放型数字经济贸易,必然遭遇数字经贸国际规则挑战
近年来,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渗透率波及之强、影响程度之广前所未有,日益成为重塑要素资源的重要力量。2021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45.5万亿元(见图1),相较于“十三五”初期扩张了一倍之多。中国数字经济连续多年稳居世界第二位,数字经济产业化规模不断提升,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持续增强。2021年,中国数字产业化规模为8.35万亿元,与2020年相较名义增长率为11.9%,数字产业化正在从量的扩张转变为质的提升。数字经济的发展不断催生着新业态、新模式、新行业的发展,新兴数字领域中数字赋权(2)数字赋权是指通过数字化工具,帮助人们或组织获得一种权利。如为各级政府带来了数字赋权,提升了决策、执行和信息获取的能力。、数字流动和创新议题尚处于探索阶段,规则的滞后极大地阻碍了数字交易,因此,在庞大的中国数字经济市场份额基础上迎接国际挑战,统筹推进海外高标准数字经贸规则与本土数字经贸规则互鉴融合,探索数字经贸规则的中国模板,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阶段。这是中国提升在全球数字经贸治理领域中的影响力、话语权的关键时刻,也是代表发展中国家发声的大国使命与担当,更是为全球数字经贸规则的发展贡献中国力量。
2.参与高水平国际数字经贸规则制定,面临国内数字规则起步晚、水平低、边缘化的局面
全球数字贸易不平衡问题仍然严重,从数字服务贸易角度来看,根据UNCTAD数据库统计数据,2020年美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额为5330.93亿美元,占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16.8%,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额在全球排名前十位的国家集中于北美、西欧地区(见图2)。数字贸易全球不平衡推动了数字经贸规则制定集中度不断上升,从规则制定权来看,在《欧盟—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WTO电子商务谈判合并案文》中,关于数字经贸的典型规则制定权仍集中在美国、欧洲等数字经贸先进发达地区;从规则参与度来看,全球数字贸易出口份额前十大经济体签订了约70%的数字经贸协定,2013年6月美欧启动并积极推进《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TTIP)谈判、美欧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2021年美国和欧盟的生产总值分别是23万亿美元和17.7万亿美元,并于2022年3月就跨大西洋数据传输达成新协议。规则制定权及规则参与集中度高逐渐形成较高的数字经贸壁垒,在此趋势下,弱化了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国家数字经贸规则制定话语权,负面影响不断增大。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数字经济体,已签署的自贸协定中数字经贸规则标准最高的RCEP,在数字经贸规则方面仍未达到1.0版本水平。同时,中国在数字经贸规则制定方面也未获得与中国数字经贸规模实力相称的影响力,处于可预见未来数字经贸规则主导的全球新型供应链被动化和被边缘化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面向未来,我们要站在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高度,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安全两件大事”,“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3)习近平.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J].求是,2022(2).因此,中国亟须完善治理规则体系,加强参与相关国际谈判与合作,增加全球数字经贸规则重塑力,积极推动数字经贸规则治理多边机制发挥作用。
图1 2016~2021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资料来源:《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报告(2022年)》。
图2 2020年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总额排名前十位的经济体资料来源:UNCTAD数据库。
3.国内数字经济基层企业、地方主管部门规则竞争意识薄弱,上下数字规则信息沟通管道不通畅,影响数字经贸规则创新发展
4.国内外数字经贸规则互鉴融合发展缺少试验区,国内规则制定的法制化基础亟待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改革步伐需加快
部分自贸区数字经贸规则只有框架设计并无落地细则。同时,可适用的数字经贸规则错综复杂,缺乏整合梳理,难以被正确使用。为国内外数字经贸规则互鉴融合发展提供试验区,解决不同规则带来的条块分割和交叉重叠,解决跨境电子商务规则互鉴融合问题,推进数字贸易自由化改革进程亟待加快。
在上述背景下,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着一定的危机。以中国字节跳动公司在美国运营的移动程序“TikTok”为例。2020年8月,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命令,若字节跳动不在45天内出售“TikTok”,那么就将被美国封禁。同时,印度政府也宣布禁止在全国范围内使用“TikTok”和其他中文移动应用程序。这一案例显示了在国际数字经贸规则背景下,企业在数据收集、处理和传输等一系列数据利用行为上面临的困境。表明了数据问题已经成为新一轮国际合作的重点关注对象,也是国际数字经贸规则争议的重要焦点之一。跨境数据传输、本地化问题关乎国家安全及个人隐私保护,由于数据利用与隐私保护之间的根本矛盾难以调和,在国际层面上难以达成共识,使企业形成数据使用掣肘;各国国际规则差异导致国际数据治理规则“碎片化”,难以采取统一的行动规范跨域数据流动; WTO多边贸易体制下的数字经贸规则谈判中,各国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领域立场不同、利益需求不同,亟待融合互鉴推动国际数据利用规则统一,以保证“TikTok”这类事件能够在国际数字经贸规则协调下,拥有解决争端的合法渠道。
为有效应对上述挑战,在系统梳理主要发达国家高水平数字经贸规则,全面分析中国数字经贸规则现状的基础上,深入珠三角、长三角、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实地调研,梳理出目前中国参与全球数字经贸规则制定遭遇到的四大突出问题。
二、中国参与全球数字经贸规则面临的问题
(一)中国在全球数字经贸规则制定领域较为被动
根据国内外数字平台经济发展实践的调研可以看到,目前中国在数字经济贸易规则制定领域中,处于边缘化的位置。主要依据是,现有数字经贸规则的基本体系与核心规则是以美国、日本、新西兰、新加坡等发达国家为主导,美国通过操控日本主导TPP的升级版CPTPP,基本奠定了在亚太与跨太平洋区域数字经贸规则先行者的基础。与此同时,展开USMCA、UJDTA等自由贸易协定,逐步构建并夯实其在数字经贸规则制定领域的霸主地位,并将2013年美国发布的《数字贸易法案》、《数字贸易12条》(The Digital Dozen)(4)TPP签订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于2016年将《数字贸易12条》扩增为《数字贸易24条》。等国内法转变为国际化规则。中国目前在全球范围内的数字经贸规则制定领域中并无绝对话语权,提出的基于本国实践规则倡议的影响力有限,无法得到发达国家的认可和互动回应,处于边缘化地位。此外,被动化体现在由于制度非中性,目前绝大部分数字经贸规则代表了美国等发达国家发展数字经济贸易理念和贸易利益诉求,部分规则与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利益不相符,与改革方向不完全一致。我们需要在既定规则体系中反映发展中国家诉求并进行创新突破,这无疑是对发达国家数字经贸利益的一种挑战,显然现阶段中外互鉴融合发展十分被动,重构数字经贸规则为主导的数字产业全球供应链难度较大。
(二)数字经贸规则利用水平低、认知意识薄弱,国内外互鉴融合空间亟待提升
首先,与美国等数字经济先行发展的国家相比,中国数字经贸规则仍未达到以CPTPP为代表的1.0版本水平,与中国国内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不匹配。同时,未能进行有效的规则创新,未能形成规则系统框架的推广模式,从而无法在法规制度层面,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战略支撑。其次,相关部门和企业对数字经贸规则的认知和利用率偏低,无法充分释放规则红利。企业对数字经贸规则重视和利用程度不够,未系统了解各FTA中的相关规则并进行充分合理运用,一是无法利用数字经贸规则开拓国际数字产品市场,进行数字化转型,二是因未遵守国际数字经贸规则遭到国外企业诉讼。最后,国内外数字经贸规则互鉴水平较低,融合创新有待提升。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大流行大大加速了数字化进程,在众多不确定性的未知条件中,能够确定的是数字化所带来的巨大机遇,保护好数据隐私的同时使得数据价值化不断升级是我们全面进入数据时代的标志。企业利用数字经贸规则进行数字化转型将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数字化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经济的生产方式与商业模式,将会全面渗透生产、流通、消费、进出口各个环节,极大撬动中国14亿人口庞大内需,释放低收入人群可持续的消费潜力,踏上数字经济发展快车道。但是受现有认知条件限制,企业数字规则利用水平不高,国内规则转化为国际规则能力弱,以数字经贸规则促进传统产业数字信息化,以产业数字信息化激发新动能,以新动能推动新发展远景目标还有较大实现空间,具备中国特色的数字经贸规则尚未形成强大的国际影响力。
(三)数字经贸规则创新的国内通道没有打通,“上热下冷”现象严重制约中国该领域工作的创新发展
中央政府及各部委对数字经贸规则的创新工作十分重视,如积极参与WTO电子商务改革,学习借鉴全球高水平数字经贸规则议题,并大力加入有限多边的FTA协定谈判进程,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进行数字经贸规则创新。目前,绝大多数地方省份将主要工作精力放在推动数字实体经济发展层面,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在数字经贸规则构建与创新方面,没有精准聚焦时代变局带来的挑战,缺乏超前规则意识和战略竞争制高点思维。
数字经贸规则创新来源主要有:一方面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治理的议题是从上到下,需要通过顶层设计进行推动规则的制定工作;另一方面涉及数字贸易自由化、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的议题是从下至上,基于基层数字经贸活动实践予以反映,推动规则的创新形成。但目前中国从上到下、从下至上的双通道,由于中观层面缺少数字行业协会这一层级的社会中介组织,导致基层微观主体“下冷”而未能顺畅打通,极大地制约了中国庞大规模数字经贸市场应有的规则创新的速度和力度。
(四)中国企业面临海外投资数字经贸规则出现分化,内外因素限制其“走出去”步伐
当前,全球数字贸易正在蓬勃发展,从整体上来看,中国数字贸易在全球居于前列水平,但从内部市场来看,除硬件、电商领域之外,中国企业在广告、搜索引擎、新闻等国际数字经贸领域基本未涉足。我们在关注数字经贸成就之时,中国数字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挑战不容忽略。与美国数字企业相比,中国数字企业核心技术的广度、深度、价值和前瞻性方面都存在非常大的差距。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总体规模不足。2020年欧盟公布的全球投资2500强企业中,数字科技企业占了288家,包括153家美国企业和62家中国企业,美国企业数量是中国的2.5倍。从研发投资额统计,这153家美国企业的研发投入达到1027.9亿欧元,中国企业的研发投入为195亿欧元,相差5.3倍;美国企业平均研发投入是中国企业2倍多。二是全球化竞争力不足。美国许多州已利用公私合作伙伴关系鼓励政企合作,构建数字政府的同时为数字技术企业提供更多商业机会,提高其全球化竞争力,谷歌、脸谱、苹果、微软等均为全球化公司,过半营收来自美国之外;中国企业则以本土化服务为主,超过90%的营收来自中国,中国数字科技企业“走出去”发展的全球竞争力较弱。三是国际业务占比不足。中国数字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局限于硬件、电商领域,核心技术基本上是在跟随的基础上进行功能、性能等方面的改进或创新,对前瞻性技术尤其是颠覆性技术的研究较少。
《中国企业全球化报告 (2021-2022)》中指出,百年变局与世纪疫情叠加,国际贸易投资出现下行压力,欧美国家收紧投资政策,美国发布《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FIRRMA)的实施细则,扩大了美国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对外商投资更为广泛的审查权利,合规经营国际标准日益增加。中国企业海外发展,合规经营需要符合国际标准。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国际合规涉事中国企业案件越来越多,全球化智库(Center for China and Globalization,CCG)分析,这一方面由于中资企业不了解国际法律,从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失误;另一方面,中国企业需从自身提升数字化研发升级水平,培养合规思维打造自身硬实力。制约中国数字企业“走出去”的内外因素阻碍了中国数字企业的海外发展,降低了中国数字企业的国际影响力,从而限制了中国企业国际规则的参与度。
三、坚持统筹推进国内外数字经贸规则互鉴融合发展的战略举措
数字经济是“去中心化”的助推器,这对我国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巨大挑战;数字经贸规则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稳定器”,各国致力于构建规则不同的模板并推而广之,是全球方兴未艾的数字经贸发展趋势。
研究表明,中国数字经贸规则模板,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能放任自流。概括地说,要立足中国国情,广泛吸收全球各国先行一步的各类型模板的精华,博采众长,取长补短,互鉴融合,夯实境内数字经贸领域的法律治理的基础。通过数字化政府转型,引领企业、社会遵循数字经贸规则,开展数字经济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国内国际循环全过程活动。这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社会生产过程的四个重要环节,也是在数字经济发展的今天,构建中国模板的必由之路。它可以为破解美欧数字经贸规则模板带来的挑战、积极应对全球数字经济治理新格局新挑战贡献中国智慧。
建设数字政府,制定数字经贸规则,统筹推进国内外数字经贸规则互鉴融合发展。从上到下形成国家战略性突破,各级政府、企业、社会联合多头推进,通过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四大路径全方位塑造中国模板,最终在区域化多边化过程中贡献中国力量。此举既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数字经贸规则制定的体现,也是我国加快数字经贸领域改革开放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指出:“我们将同各国人民一道,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世界发展,持续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5)(现场实录)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的讲话[EB/OL].新华网,2022-10-23.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数字经贸规则发展的可选择路径:从亚太模板数字规则破局入手,构建RCEP中式多元模板+DEPA新式模板为基础的,涵盖中国及周边区域数字经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新领域新业态,构建以规则为纲的区域数字经济一体化的全产业链、供应链、服务链、价值链,基于共同文化圈基础的区域数字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形成数字经贸规则,服务本国、影响区域、造福世界。具体构建中国模板路径如图3所示。
(一)从多边、区域、双边FTA进行战略性突破,扭转中国在数字经贸规则领域边缘化和被动化局面
首先,2020年底《WTO电子商务谈判合并案文》发布之后,WTO成员方将据此一揽子议题进行谈判。我们要审时度势充分认识利用好这一多边谈判契机,高度重视多边谈判,这将对于中国迈向世界数字经济强国行列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应紧密结合中国数字市场规模竞争优势,在数字贸易便利化、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立规范便利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营造安全可信的电子商务市场营商环境等领域多做基础规则制定的“软实力”文章。在接受商业秘密条款,谨慎对待计算设施本地化、源代码条款方面持从紧原则,坚决抵制网络自由访问条款。其次,中日韩三国数字经济发展迅速,水平差距较小,可充分利用RCEP区域经济一体化优势,以及全面推进加入DEPA的谈判,取得区域性数字经贸规则互鉴融合的突破。创造性地引入一些同时符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益的数字经贸条款,在数字化海关、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数字技术标准联合制定等方面应实施高水平对外开放。优先选择国内外包容互鉴基础较好、数字技术路径条件优越的粤港澳大湾区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并且先期有所突破。最后,重视与欧盟加快达成《中欧数字贸易协定》,在谈判中采取分化博弈美欧各方的积极应对策略,改变目前在数字经贸领域中被技术围堵和规则封锁受制于人的竞争被动局面。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存在一定的认知分歧,而中国与欧盟在保护传统文化多元化、跨境信息流动、数据本地化等议题上存在许多共同认知。中欧完全可以此为互鉴融合发展的基础,积极推进《中欧数字贸易协定》谈判早日成功,为打造全球数字经济产业供应链,作出中欧双方的贡献。
图3 中国数字经贸规则互鉴融合路径示意
(二)组织保障和宣传学习双管齐下,提升中国数字经贸规则效能转化的能力,释放数字经贸规则红利
面对新业态模式的发展,各级政府应改变传统的理念观点,构建数字政府,赢得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并抓紧展开艰苦细致打基础工作,高效精准地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工作。一是建议设立中央和地方数字经济职能管理办公机构,为国家数字经贸规则创新和利用,提供国内外互鉴融合发展坚强的组织支撑,起到统筹构建规则的路径设计作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深圳设立数字经济职能管理机构,并加紧筹建粤港澳大湾区三地数字经济企业协会,做好东西方多元文化互鉴融合,终极目标是在行稳致远背景下,最大公约数满足大湾区数字经济企业各自不同利益诉求。解构多元文化对规则的包容互鉴,求同化异,融合发展的影响,率先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贸规则创新战略的实施。二是增加宣传和培训力度,持续提高企业对数字经贸规则的利用率。发挥政府相关部门主动服务职能,由贸促会、商务部、工信部、自贸区工作办公室等单位联合各类数字经贸企业协会组织企业培训。同时,在高等财经院校及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大学中,着力加强数字经贸规则研究型人才培养与数字经贸规则实务操作型人才培养,并把此项工作列入21世纪数字经济强国建设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基础环节。从数字经贸规则教学专业设置,创新课题规划研究立项,人才培养方案更新,校企合作充实操作层面的实战化人才培训,开展国内外数字经贸规则交流合作办学,以及人才培养创新模式等方面入手,加快这一领域高技能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此外,贯彻落实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督促完成数字经济年度重点工作,推进数字经济领域规则建设、试点示范,加强各类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协同联动。三是借鉴国外数字政府建设的经验,加强中国数字政府建设。解决数字经贸规则公共服务需求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必须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构建数字政府,实现数字赋能,为互鉴融合、形成中国数字经贸规则体系打好制度基础,做好组织保障。以美国为例,美国从最初的电子政府(6)电子政府,是指政府在内部采用电子化和自动化技术的基础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建立网络化的政府信息系统,并用这个系统为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方便、高效的政府服务和政务信息。,发展到电子政务(7)电子政务,是指国家机关在政务活动中,全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以及办公自动化技术等进行办公、管理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全新的管理模式。广义电子政务的范畴,应包括所有国家机构在内;而狭义的电子政务主要包括直接承担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社会事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完善优化政务流程,进而构建开放政府,最终形成数字政府(8)数字政府,是指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支撑,重塑政务信息化管理架构、业务架构、技术架构,通过构建大数据驱动的政务新机制、新平台、新渠道,进一步优化调整政府内部的组织架构、运作程序和管理服务,全面提升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等领域的履职能力,形成“用数据对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服务、用数据创新”的现代化治理模式。,提高了行政效率,为市场主体和民众带来便利。中国应积极谋划构建数字政府整体战略规划,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数字政府建设体系。同时持续推进政务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水准,开发App、小程序等应用软件,满足更多刚需高频、便民利民的数字化、智能化特色业务需求,坚持便民惠企,加快中国数字政府高效提供公共服务的新时代治理体系与能力的转型升级步伐。
(三)扭转企业“重效益、轻规则”的认知误区,充分发挥地方规则首创积极性,形成上下贯通的数字经贸规则创新路径
统筹推进国内外数字经贸规则互鉴融合发展的关键,是锻造一批理解数字规则、懂数字技术、懂数字经济的综合型人才。一是对主管部门公务员及数字化赋能传统企业家进行专业培训,提升对国家数字经贸规则战略利益的认识,迅速调动其创新探索工作的积极性。让地方政府及企业家从观念上认清眼前获取再多的地方利益和企业效益,也远没有超前布局国家巨大战略利益并先行先试的数字经贸规则,在未来国际竞争中所显示出的重要性大。二是继续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选派熟悉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规律的专家组团队,常驻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以及其他数字经济贸易发达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基于数字经济与贸易的运行实践规律,加快规则创新步伐。这种创新举措,既可以形成符合地方特色、契合数字经济贸易运行规律的规则,也可以成为新时代国家数字经贸规则创新的试验田、排头兵,还可以成为国内外规则互鉴融合、实质性推进国内外数字经贸规则求同化异发展的窗口。
(四)打通数字经贸规则创新的通道,积极推进国内数字经贸规则与国外数字经贸规则的“软联通”
“软联通”即规则的理性互鉴而不是硬性对标。实施措施分为以下具体步骤:首先,在RCEP的基础上进一步借鉴高水平国际经贸协定中的先进条款。(1)在粤港澳大湾区试验CPTPP中的“源代码”条款,即政府不使用行政命令要求企业提交软件源代码或算法并以此作为在湾区进口、分销、销售或使用该软件及包含该软件的产品的条件。增强湾区数字企业竞争力,同时可吸引大量外资企业入驻湾区,加速推进湾区打造全球新经济业态科技创新中心的进程。(2)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经济管理,对发布内容进行严格监管,并要求平台企业对暴力、恐怖等特殊内容的发布要承担企业社会等责任。(3)借鉴USMCA中的“政府数据开放”条款,加快推进非机密数据以结构化形式发布的步伐,在实现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过程中,挖掘数据要素的经济效益。(4)借鉴UJDTA中的精髓条款,增加安全例外、审慎例外及货币及汇率政策例外,从而增加本国政策的监管空间和调控能力,并对缔约方的安全诉求和金融稳定诉求予以回应。(5)借鉴UJDTA中“使用加密技术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产品”条款,呼应加密产品的规则诉求,完善数字经贸核心规则。
其次,推行发达国家数字经贸规则是基于对国内数字经贸规则的借鉴规律经验,及先行先试的规则探索与试错做法。在这方面,发达国家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给予极大的关注和借鉴学习。美国是将国内法中的成熟数字经贸规则做法和成功经验,一条一条地逐渐叠加到FTA中的,即边创新边推广。2001年电子商务条款首先引入《约旦—美国特惠贸易协定》之中,20年之后,美式模板的数字经贸规则以小见大,以少胜多,已抢滩占据全球数字经济竞争制高点,并且呈席卷全球之势。数字经贸规则的创新是一个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提出数字经贸规则的一揽子中国模板的战略设想,需要具备扎实的国内数字经贸规则现实基础。因此,中国应加快国内相关立法进程,努力对接高标准数字经贸规则,包括明确与细化高标准跨境数据流动的监管、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等内容,为国内数字贸易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同时,中国应借鉴数字经贸发达国家的规律,吸收其他国家在规则制定创建方面经验,边创新边推广,通过款款叠加的方式,逐渐形成中国模板。鉴于国际规则只有被别国接受和认可才能具有合法性,进而能获得有效的遵守与执行,因此,中国对数字经贸规则的设计须关注其他国家的利益关切,不断增强中国模板的国际认可度。一方面掌握发展数字经济的主导权,以庞大的国内数字经济基础规模为支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拓展国际影响力,借鉴成熟数字经贸规则,出台并实施保障国家数字经贸规则、抢占数字经济发展竞争战略制高点;另一方面将中国模板通过WTO、“一带一路”倡议、RCEP以及双边FTA互鉴融合等渠道拓展开来,从跨境电子商务和进出口贸易数据利用入手,在国家或地方层面建立协调统一数据平台,形成数据利用统一标准。作为数字经济大国,中国需要利用RCEP、“一带一路”倡议等国际合作平台提出合理建议,融入中国元素,推介中国模板,争取在一个较短的时间段里,持续提高中国在数字经贸规则全球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最后,从国家战略行稳致远长远利益出发,应在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港、长江三角洲核心区域率先安排中国数字经贸规则先行先试示范区探索。一是主要从对标国际具有前沿意义的数字经贸规则出发,借助DEPA影响力,开创新时代中国数字经贸规则融入全球经贸往来的探索。率先出台开放型数字经济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政策,重新构建数字经贸规则主导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的国民经济运行体系,做好创新数字经贸规则的新型工业互联网体制与传统工业经济体制渐进迭代升级过渡阶段的先行先试探索工作。做到及早发现问题,勇于探索解决方案,把“干中学”、“学中干”作为先行先试示范区探索的工作总方针和核心指导原则。二是粤港澳大湾区为实施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良好的多元文化和法治化营商环境,迎接数字经济全球化挑战,主动参与数字规则制定话语权博弈,加快推进大湾区数字经贸规则互鉴融合发展,将是中国建设数字经济强国的“先手棋”战略布局。三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要瞄准数字经济转型发展的新时代,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全球首创创新型数字自由贸易港,使其不仅具有传统自贸港货物吞吐通畅、贸易投资便利、资本流动自由的功能,而且更应成为具备适应新时代数字经济竞争软硬件实力、高标准数字经贸规则能成功运行的高水平数字经济发展高地。为此,打造全球创新型的数字自由贸易港,创立一整套数字自由贸易港的运行规则体系,积极实现数字企业行为规范有序、数字市场营商环境优良、数字经济法治化保障有力、政府创新型数字海关通关便捷、政府创新型数字监管模式高效等工作目标,这将成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长期发展远景目标。同时,也是中国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立足“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开放型经济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