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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洋律师辩护国安案 黎智英掀争议

2022-11-26叶蓝陈青青

环球时报 2022-11-26
关键词:黎智英国安法欧文

叶蓝 陈青青

香港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之前获高等法院原讼庭及上诉庭批准,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蒂姆•欧文(Tim Owen)来港代表他在12月1日开审的案件中抗辩。对此,香港律政司坚决反对,25日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此案涉及“洋大状”能否处理香港国安法相关案件,因而在香港社会引发高度关注。

律政司多次上诉

25日,香港律政司的代表、资深大律师袁国强提问,“在处理国安法案件时,法庭应该采取什么适当方法,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第27(四)条去聘请海外大律师,而有关国安法的独特性应否凌驾于其他公众利益考虑因素之上,希望终审法院就此提供指引”。他表示,国安法关乎国家利益及国家价值,每个国家制定的国安法重要元素均有差别,因此负责处理国安法案件的大律师应该熟悉香港国安法。袁国强直言,海外大律师对案件不会有什么贡献,况且欧文也没有香港国安法的专业知识或讼辩经验,希望终审法院批准上诉许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等人听取各方陈词后,表示需要时间再做考虑,将在11月28日颁布书面判词。

2020年8月10日,香港警务处国家安全处拘捕了黎智英等7人。黎智英被捕罪名为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第29条中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排期今年12月1日开审,预计审期30天。2021年5月,时任保安局局长李家超首次引用香港国安法冻结资产的权力,冻结黎智英持有的公司股份,市值超过3亿港元,同时冻结他拥有的其他3家公司在香港银行账户内的财产。

黎智英涉及的其他案子大部分都已判决。针对2019年8月18日的非法集会,黎智英被判监12个月。2019年10月1日的非法集结,被判监14个月。两起案件的部分刑期同期执行。此外,黎智英涉及的欺诈罪于今年11月24日被裁定罪成,押后至12月10日判刑。

为了全力应对国安法案件,黎智英早前提出所谓“专案认许”申请,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欧文来港为他辩护,并在10月19日获得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的批准。律政司不服向高院上诉庭提出上诉,指出香港国安法的唯工官方语言是中文,英文版本仅供参考,且法例下国家安全的概念与中央政府及香港的社会、政治环境等息息相关。来自海外的法律代表,或对中央及香港特区的独特背景没有充分理解。11月9日,上诉庭颁下书面判词称,公众对审讯公平的观感至为重要,法院须做出最符合公众利益的决定,而且有“卓越的法学家”参与审讯,将为国安法的发展带来贡献。

这份判词在香港社会引发巨大争议。全国政协副主席、前行政长官梁振英10日在社交平台发文称,黎智英被控串谋勾结外国势力,不应由外国大律师代表出庭,更荒诞的是法官以“有利国安法发展”为由驳回律政司上诉,难道邀请英国人为中国香港“发展”国家安全法律?

上诉被驳回后,律政司坚持立场,又向高院上诉庭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许可。律政司在书面陈词中首次提到,准许海外大律师参与香港案件,与香港国安法试图防止外国或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以及保障国家机密避免外泄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

公众利益和泄密问题成关键

橙新闻24日称,此案之所以引起社会极大争议,原因在于为何会批准由外籍大律师出庭处理有关国安法的案件,当中牵涉的“公众利益”以及“会否在外地泄密”都成为关键。文章认为有四点值得关注:一是如何保证英国御用大律师不泄密,其泄密又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二是如何保证欧文参与国安案件时,不会曲解香港国安法;三是如何保证他不会利用外国法例来转移视线;四是如何保证他在毫无处理香港国安法的经验下,证明有专门的知识参与案件辩护。

代表法律界的立法会议员林新强回顾称,香港回归前,无论被告、控辩双方大状或律师为本地人,在处理案件时都须以英语进行聆讯,原因是香港当时没有官方的中文法律,所有程序都以英文处理。回归后,香港有了官方的中文法例,2020年更通过国安法,既然国安法属于本地法律,香港有无数卓越的资深大律师可以选择,为何硬要聘请“外援”呢? 相反,法院应给予本地大状熟悉国安法的机会。他说,去年初律政司就黎智英等人被控的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案,成功外聘英国御用大律师佩里担任检控官,结果事件被公开后佩里立即受到英国社会的压力及批评,决定不再担任此案的检控官。欧文在完成黎智英案返回英国,也有可能受到政治压力,而放弃专业操守,因此“国安案件不宜聘用海外大状处理”。

香港《大公报》25日评论称,同案其他被告都已认罪,唯独黎智英不认罪,就是指望有外部势力“搭救”。他涉嫌勾结的主要对象是英国和美国,而聘请的“洋大状”蒂姆•欧文恰恰是英国人,存在利益和角色冲突是显而易见的。香港国安法明文规定要防止有人勾结外国势力,做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若允许外国大状为黎智英辩护,显然与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背道而驰,这也是香港法律界明确表达反对黎智英案聘请“洋大状”的原因。文章说,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在各个国家都具有凌驾性地位,对于负责此类案件的法官、律师以及案件当事人保释条件都有严格规限,“黎智英被控危害国家安全,这不是普通法是否适用的问题,而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性问题,决不能含糊”。

应首先考虑本地大律师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傅健慈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根据香港国安法第63条规定,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他认为,外籍律师处理国安法案件的时候,肯定会涉及大量国家秘密,如果受到其他压力,他可能会把案中的国家秘密泄露出去,另外还可能中途退场,对他的当事人造成不公平及浪费法庭时间。

傅健慈也表示,目前,香港国安法里没有明文规定被告人不能聘用外籍律师。香港传统上容许外籍律师来港,通过他们的经验和特长协助法庭。然而,欧文不是国安法的专家,他对香港国安法没有经验。香港国安法以中文制定,外籍律师可能无法完全掌握其中内容。

选委会委员、香港基本法教育协会秘书长吴英鹏向《环球时报》记者表示,黎智英案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不应允许外国律师参与案件的审讯。首先,维护国家主权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香港特区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各个特区政权机关都肩负防范国家安全受到危害的法律责任。其次,如果有外国律师团队参与,很难保证涉及国家机密的资料不被泄露。即使外国大律师有保密的行业操守要求,但是实际上很难去异国他乡追责。最后,案件本身具有很强的香港本地元素,且主要涉及香港国安法、基本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以及香港本地刑法,因此,应该首先考虑本地大律师,香港大律师处理本案同样能够促进法律发展和维护公众利益。相反,外国大律师可能不熟悉国家和香港的情况,也没有处理香港国安法案件的经验,所以未必能很好理解国安法有关法律原则和立法原意,让他们处理重要国安法案件未必有利于法律的解释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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